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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界口排空敞车奖励办法

时间:2024-05-17 14:5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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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界口排空敞车奖励办法

铁道部


分界口排空敞车奖励办法
1995年1月3日,铁道部

一、考核依据: 分界口排空敞车以部技术计划下达的排空敞车数为考核基数,以每日18:00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YB-1)排空敞车数,包括自备敞车为考核依据。
二、奖惩标准:
1.每少排一辆,扣罚排空局800元。
2.对既接空又排空的铁路局(集团公司),由于少接造成少排的减免少接部分。
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直接影响排空时,部将酌情减免。
3.每多排一辆,奖励排空局100元。
三、清算办法:
由部根据技术计划和实际统计数据考核各分界口多排或少排情况,并根据奖罚标准计算清算收入。按月公布,季度清算。
四、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原发铁运函[1995]402号《关于修订〈分界口排空敞车、去向别装车考核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第71号


《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八月八日




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灭鼠药品的经营管理,防止剧毒、假冒、劣质灭鼠药品流入市场,保护人畜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对灭鼠药品的经营管理,实行定点经营、统一采购和销售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灭鼠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灭鼠药品定点经营规划的制定、颁发《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灭鼠药品名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定点灭鼠药品经营单位,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灭鼠药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经营单位统一采购,统一加注标签和标识,统一供应。

经营单位对购入的灭鼠药品应当核查其包装、生产单位、登记证号、标识、生产批次、规格、失效期、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等,并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 经营灭鼠药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

(二)经营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经营灭鼠药品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三)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

第六条 灭鼠药品应当专柜销售,挂牌明示,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防止流失,确保安全。经营单位应当将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登记在册,定期送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关于灭鼠药品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的说明书。

第七条 经营假冒、劣质灭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剧毒灭鼠药品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行为,我部制定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我部申领新版证书。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406/001e3741a2cc0f0666dc01.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