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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06:4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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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办函〔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
  召集人:华建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成 员: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少东  公安部部长助理
      姜增伟  全国整规办主任、商务部副部长
      苏 宁  人民银行副行长
      孙松璞  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屠光绍  证监会副主席
      袁 力  保监会主席助理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
      陈大卫  国信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1998]139号

1998-10-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扶持模具行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年底以前,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8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机械工业局,中国模具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详 细 地 址

1 北京模具厂 北京市崇文区敬业西里2号
2 北京东方模具厂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
3 北京鑫迪模具制造公司 北京市大兴县黄村镇兴华中路
4 北京机电研究院精密模具公司 北京市工体北路4号
5 北京兆维工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
6 北京市牡丹机电设备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
7 天津市模具厂 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
8 天津市汽车模具厂 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村西
9 天津市电讯模具厂 天津市红桥区西关外大街139号
10 天津市金刚石工具厂 天津市河西区佟楼信济里65号
11 天津市通信广播公司模具厂 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5号
12 天津市塑料制品模具厂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00号
13 天津市津荣天和机电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
14 长征汽车制造厂模具厂 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西黄村东
15 高碑店市华北模具厂 河北省高碑店市幸福南路42号
16 山西太原模具厂 太原市新冠庄南街8号
17 国营山西冲压厂 山西省绛县第五号信箱
18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工具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19 沈阳模具厂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九段一号
20 沈阳模具中心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三号
21 沈阳五三工厂工具制造厂 沈阳市沈阳河区惠工街泽工南巷62号
22 大连瓦轴集团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
23 大连保税区大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c-31
24 大连达利精密模具开发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142号
25 大连三鼎轻机模具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09号
26 吉林省工模具公司 长春市红旗街29号
2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吉林轻型车工具厂 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恒山路2号
28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149号
29 哈尔滨哈飞模夹具制造厂 哈尔滨平房区友协大街15号
30 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模具厂 上海市海拉尔路22号
31 上海广电模具成型公司 上海市田林路140号
32 上海电机(集团)公司电机模具厂 上海市余姚路50号
33 上海腾飞模具技术开发公司 上海市闵行江川路555号
34 上海标准件模具厂 上海市西康路732号
35 上海无线电模具厂 上海市周家嘴路1010号
36 上海橡胶模具厂 上海市陕西北路八一五弄
37 上海器皿模具厂 上海市光复西路2521号
38 上海塑料制品模具厂 上海市定西路759号
39 上海航天模具制造公司 上海市丹阳路160号3号楼
40 上海钟表工具模具厂 上海市康桥路898号
41 无锡模具厂 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10号
42 国营昆山大型塑料模架厂 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城北路7号
43 昆山精密模具标准件有限公司 江苏省昆山市昆太路756号
44 锡山市模架厂 江苏省锡山市雪浪镇新桥
45 浙江模具厂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西路
46 浙江塑料模具制造中心 浙江省余姚市余姚镇新建北路
47 萧山精密模具标准件厂 浙江省萧山市湘湖路40号
48 铜陵市三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
49 中国扬子集团模具中心 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工业区
50 芜湖万通模具厂 安徽省芜湖市团结东路34号
51 安庆市电器模具厂 安徽省安庆市工农街15号
52 福州模具厂 福州市福马路124号
53 福建工模具厂 福建省三明市陈大镇
54 厦门星隆模具厂 福建省厦门市湖星区
55 福建熔新塑料模具厂 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
56 山东省模具总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道德北街62号
57 济南模具厂 济南市黄台南路44号
58 烟台泰利汽车模具厂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40号
59 莱芜市模具厂 山东省莱芜市文化南路8号
60 山东济宁模具厂 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环城北路36号
61 青岛海信模具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田家村457号
62 潍坊模具厂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
63 一拖(洛阳)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64 洛阳市涧西矿山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65 鹤壁市模具制造厂 河南省鹤壁市建设街8号
66 东风汽车模具厂 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84号
67 鄂州鄂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湖北省鄂州市文星大道4号
68 湖北省罗田县丰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民建街67号
69 武汉金龙模板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
70 湘潭电机力源模具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302号
71 湖南航天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望城坡航天大院内
72 广州型腔模具厂 广州市昌岗中路慎德东18号
73 广州广电林仕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号
74 广州市东华模具推杆厂 广州市增城市荔城镇纺织路16号
75 广东省韶关市模具厂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中路124号
76 国营星光工模具厂 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大雾岗北
77 深圳市兴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水坝工业区丽北路7号
78 深圳南方模具厂 深圳蛇口工业大道
79 深圳龙华实业公司 深圳市蛇口工业大道北龙华大厦
80 珠海中航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九洲大道中航工业大厦
81 桂林辰山精密模具开发制造中心 广西区桂林市辰山路1号
82 桂林市精佳模具厂 广西区桂林市中山南路24号
83 成都成飞汽车模具中心 成都市西郊黄田坝
84 成都航发工具装备公司 成都市双桥子
85 重庆市模具中心 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榆路123号
86 陕西渭河精密工模具厂 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
87 陕西华星工模具厂 陕西省咸阳市文汇东路16号
88 天水长城精密模具厂 甘肃天水秦城区南廓路50号


南昌市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6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4月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没收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追缴的应当上缴的赃物以及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主的物品。
第三条 市、(县)区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垂直管理的中央和省驻市、县(区)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管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或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没收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没收物品仓库,用于接收和保管执法机关收缴的没收物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没收物品。
第七条 执法机关收缴没收物品,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并填写没收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和型号等内容。
第八条 执法机关收缴的没收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外,应当自收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执法机关上缴的没收物品,应当对照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填写的内容进行清点、登记,存入仓库,并开具由交接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接收清单。
第九条 没收物品不易转移的,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执法机关代管;鲜活物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执法机关及时变卖。
第十条 下列没收物品,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外币交指定银行收兑;
(二)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交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四)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按照规定处理;
(五)药品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六)淫秽物品、赌博用具交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七)其他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物品,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外,没收物品由财政部门依法委托拍卖企业拍卖。
没收物品因拍卖需要办理变更所有权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没收物品的价格鉴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没收物品拍卖不能成交或者本身价值不大但拍卖成本高,又确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或者可以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拨给有关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没收物品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收缴没收物品所需的办案经费以及财政部门保管、处理没收物品所需的运输费、场租费、保管费、价格鉴证费和拍卖手续费等,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建立没收物品的收缴、验收、登记、保管、上缴、销毁、对帐和报表等制度。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没收物品的收缴、保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没收物品的;
(二)不按照规定上缴拍卖、变卖没收物品所得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