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
国家文物局
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
1978年1月20日,国家文物局
前言
为加强博物馆藏品的保管工作,充分运用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博物馆应在其藏品中鉴选出一级藏品,采取措施,重点保管。
一级藏品的鉴选原则及标准如下:
鉴选原则
一、要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贯彻“古为今用”、“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鉴选时要注意到各时期、各民族、各地区和各方面,切忌片面性,并要努力做到防宽、防漏、防差误、防偏爱。
三、对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文物以及重要考古发掘的集品,要注意精选,不必一律列为一级品。
四、对于具有极大揭露价值、能起反面教员作用的重要材料,可以选入,但不可过多。
鉴选标准
革命文物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革命实践活动的重要文物。
二、毛泽东主席革命实践活动的重要文物。
三、周恩来总理、朱德委员长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在革命斗争中的重要文物。
四、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和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文物。
五、全国著名的革命先烈、战斗英雄、劳动模范及各地区在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起过重大进步作用的革命团体和典型人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重要文物。
六、反映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在反对阶级压迫、剥削的革命斗争中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重要文物。
七、反映中外友好关系和相互支援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重要文物。
八、反映国内反动统治阶级的反动本质的典型反面材料和实物。
九、反映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侵略我国的重要罪证。
历史文物
一、反映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二、反映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农民战争和农民革命领袖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三、反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革新和重大的科学发明创造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四、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的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加强祖国统一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五、反映中外关系中的友好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六、反映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七、有关民族英雄和革命领袖以及著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艺术家与著名工匠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八、具有极大揭露价值的反面材料和有关反面人物重要罪证的实物资料。
附:艺术藏品
一、在艺术发展史上,各个时代的重要流派、窑口、工艺美术中有代表性的作品,或具有转折性的首创精神和独创风格的作品,历代著名的艺术家、工匠的代表作品。
二、具有明显的地方、民族特征,能代表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风格的艺术水平或工艺水平(造型、纹饰、工艺制作、功用等)的典型作品。
三、时代确切、遗存稀少,在艺术上或工艺上,有特色和重大研究价值的艺术品。
四、有准确纪年、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征,或有确切出土记录的,可以作为断代标准的艺术品。
五、反映中外关系、国内各民族关系以及劳动人民生活、地理沿革,有重要价值的代表性艺术品。
六、具有不同时代典型风格的,有重要价值的外国艺术品。
抚顺市规范新建住宅防卫措施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规范新建住宅防卫措施规定
[市人民政府66号令]
[2000-04-05]
为规范城市新建住宅的安全防范措施,创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使居住小区的景观协调、统一,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建住宅防卫措施规定如下:
一、城市新建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应设置防卫栅栏。
设置范围:
1、底层外窗和阳台门;
2、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的门和窗;
3、公用上人屋面上的门和窗;
4、入口雨蓬两侧阳台窗户。
二、所安装的防卫栅栏不得设于窗外,应将防卫栅栏设在双层窗的中间或单层窗的里侧。
三、每栋住宅楼防护栅栏的材料,色彩、形式应统一,美观大方、坚固安全。
四、防护栅栏的设计、安装应与主体建筑一并完成和验收使用,所需费用应计入工程总成本。
五、防卫栅栏须经市安全防范管理部门认定,禁止使用未经认定的产品。
六、住宅的楼梯间、内走廊等公共部位应设楼道灯,并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七、新建住宅不按本规定设置防卫栅栏的一律不得验收,由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提出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者,每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住户进户后,不得擅自拆改防卫栅栏,否则,除责令限期恢复原样外,每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计划和规划部门应把规范新建住宅防卫措施纳入工程预算和建设规划。
九、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在3--5年内逐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予以改造和完善。
十、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市建委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池州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专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用于资助本市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70%用于专利申请资助,30%用于专利实施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申请专利费用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者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一)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二)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专利申请必须是2006年1月1日后提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应具有当年申请专利缴纳的申请费用发票;
(二)应无专利纠纷。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币别:人民币)
(一)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二)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4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
(三)在美国、欧盟、日本申请发明专利,专利申请费用按5000元/件资助。
(四)在校学生申请专利按(一)、(二)项标准增加20%资助。
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本条(一)、(二)、(三)、(四)规定的资助标准,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且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申请费用资助。
第九条 申请办理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用发票,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
(四)职务发明须提交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
(五)非职务发明须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和学校证明。
第十条 申请办理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外国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申请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
(四)职务发明须提交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非职务发明须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和学校证明。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对象与范围: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资金主要扶持专利技术转化项目,重点促进专利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专利实施资助的条件:
(一)应是有效专利;
(二)应无专利纠纷;
(三)符合本市科技、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的开发基础,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资助标准:500元至20000元。
具体标准由市专利管理局根据实施专利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向市专利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果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专利项目,应提交相关的有效合同及其复印件(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四)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及复印件。
第四章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对专利资助申请,由市专利管理局受理,并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专利资助资金每年在预算安排的资金数额内无偿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市专利管理局每年年底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当年专利工作情况预报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项目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专利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拒绝资助;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上交财政,并取消今后受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专利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