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5〕3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区多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园区设立
一、主管部门
为了加快桂林国家高新区的科技园区建设,合理利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由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具体实施。
二、设立条件
(一)由高新区管委会或会同设立园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科技园区的申请。
(二)申请设立的园区区域应符合桂林市、相关县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规划。
(三)桂林国家高新区各园区设立需经桂林市人民政府或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批准。
(四)在条件成熟时,应向自治区和国务院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园区建设
三、园区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形成以企业为中心,小政府大服务的服务管理体系。
四、桂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各园区设立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园区子公司”),是各园区建设的项目业主,负责园区建设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有一级土地开发权。
五、各园区规划执行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有关规定。其建设及规划行政管理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高新区建设规划局负责。
在市区范围内设立园区的土地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园区项目进园用地审批。
在县域范围内设立的园区,其土地行政管理由所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各园区的开发建设在规划和建设阶段实施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禁止设立污染环境以及其它有碍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机构。
七、园区建设规划中应有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科技创新和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实现有线电视网、电信网、计算机网的融合,建设高速、宽带多媒体信息传输网络。
各园区的商务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设置宽带接入系统,新建商用、办公建筑应当满足高速数据传输和信息服务便捷、安全的要求。
各园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设立和推行信息化标准和信息化指标体系,维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 企业入驻
八、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各园区入园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统一在桂林市投资办证中心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发放入区批文、工商执照、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等。
设在各县的园区入园企业税收统一缴入市金库,按《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决定》(市发〔2004〕64号)文的比例分享。
九、各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统一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初审,报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复审,统一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办理,报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按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规定办理,直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十一、符合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入园企业,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社区建设和管理
十二、在编制园区控制性规划时,必须符合桂林市和各县的建设总体规划,按2004年10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划园区的商务配套设施。
十三、园区建设项目业主——各园区建设公司在完成各园区建设同时,应配合园区所在地政府建立社区管理机构。
第五章 统计
十四、统一园区统计口径,园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主报为园区所在县(区)属地统计,副报送高新区管委会。园区入驻企业的经济指标统计主报高新区管委会,副报送所在县(区)。
第六章 其它
十五、桂林国家高新区各园区每年按高新区考核指标体系要求和按国家科技部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年初填写高新区考核指标体系表。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国家科技部考核体系对各园区实行考核制,并实行红黄牌体系。
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8〕4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珠海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教育、国资、经贸、外经贸、总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
第五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珠海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
(三)在培养技师、高级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
二、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八名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三名;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的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且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二)已获得珠海市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表》;
二、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奖励要有证书;经济效益要有单位证明;科技成果要有科技部门的评价,并提供实物彩色照片。
第九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初审合格的人员,向社会公示;经公示确定受表彰奖励的优秀技能人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总数不超过20人,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0元;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0 元;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0 元。
第十二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市外户口招工(含农转非招工)或工作关系调入珠海的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未婚子女享受随迁待遇。
第十三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可办理《广东省人才居住证》。
第十四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技术能手。
第十五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由珠海市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积极的工资、补贴、奖金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业务及技能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不得以同一技术成果重复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评选。
第十九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被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今后不得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