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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22:4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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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今年国债兑付期间,社会上曾出现了部分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以下简称“变造券”)。目前,国债兑付高峰已过,为了准确掌握“变造券”的数量,以便研究相应的政策及解决办法,经部、行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变造券”进行一次详细的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为了防止误兑变造券,自10月25日起,各城市(含县级市)可由当地财政部门指定一个国债兑付点,专门办理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兑付业务,其他各银行、财政、邮政系统的网点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均不再办理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兑付业务。被指定为继续办理19
92年三年期国库券兑付业务的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审验、防止误兑“变造券”。如发现“变造券”,予以收存并详细备案,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除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以外,办理其他年度国债常年兑付业务的网点仍按原规定不变。
2.接此通知后,各级财政、银行、邮政系统的基层国债兑付网点,应抓紧对已没收的变造券进行统计造册,并按系统逐级上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为便于统计,各地财政系统的国债兑付网点及财政中介机构、邮政、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将没收“变造券”情况报送当地财政部
门;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均由人民银行负责统计。
3.各购买国债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服务部等单位,均应对现存的1992年国库券进行清理,如发现“变造券”,应如实将情况报当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如不按要求对库存券进行清理、或发现“变造券”不报的,后果自负。
此次对“变造券”的统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接此通知后,应立即按上述规定通知各基层网点、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银行上报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的时间截至11月15日。各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准确填写统计报表,
切实做好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的统计工作。
附件: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情况统计表(略)



1995年10月15日

《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等


《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



为了切实加强对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非国有专利资产因作价出资、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其所有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有关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三、专利资产评估可由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或综合评估机构进行。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的法人。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确认手续。
四、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应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同意,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再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地市级不
设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成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五、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从业人员应经过由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
六、评估机构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实际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评估办法,采用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有关参数及标准,对被评估专利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评估结果应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七、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由省级或部级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及该项专利权为有效专利权的证明文件。
八、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可以接受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专利侵权纠纷或者专利侵权诉讼双方当事人的非法获利和损失做出评估。
九、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专职评估机构应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
十、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从事专利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996年10月18日

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1-09-1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禁止乱贴乱画广告,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建成区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贴乱画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非法张贴(含涂写、刻画)广告、标语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的整洁,并有权制止和向城管监察部门举报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对举报和制止乱贴乱画广告行为有功人员,城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应当保持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整洁,对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乱贴乱画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对乱贴乱画的广告,应当及时清除。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乱贴乱画广告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乱贴乱画广告涉嫌伪造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非法印刷、发布广告的,由工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城管监察部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通讯工具等有关证据,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电信经营单位中止对违法行为人电话、寻呼的服务业务。
  第九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