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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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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

2003年12月30日  财综〔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挤占、截留、平调学校学杂费等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统筹用于教育行政开支;有些学校将收费资金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津贴、组织公费旅游,甚至用于购买股票和开发房地产,导致学校经费运转困难,影响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纠正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行为,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确保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和近几年学校收费改革政策,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为:
  (一)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杂费(含实行“一费制”学校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收入。
  (二)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级中学,包括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收入。
  (三)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培训班培训费收入。
  (四)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短训班培训费收入。
  (五)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函大、夜大、电大、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短训班培训费收入。
  (六)上述各类学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按照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取得的学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成收入。
  二、深化学校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将学校收费资金逐步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范围。学校收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具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校收费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后,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核定学校预算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以及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在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同时,要确保正常教育开支需要。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支出预算。
  三、确保学校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收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函大、夜大、电大、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现行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按比例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以及一些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学校收费资金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
  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学校收费资金搞房地产开发、股票、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学校收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要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四、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中央管理的各类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中央管理的各类学校首次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手续,须事先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提出购领申请,填写“中央单位收费票据购领申请书”。同时,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文件复印件,并出示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中央单位收费票据购领证”,并凭证购领有关票据。中央管理的各类学校应当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提供票据购领、使用、结存等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或转借。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或其他需要销毁的票据,应当登记造册,经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统一销毁。
  (二)地方管理的各类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据的具体购领、使用、管理和核销等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健全对学校收费资金收支的监督检查制度。除要加强对各类学校收费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外,还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规定,将学校收费资金收支纳入年度稽查范围。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确保学校收费资金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努力提高学校收费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学校收费的巡查制度,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要建立学校收费投诉电话和举报制度,及时查处学校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在学校内公示本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自觉开展学校收费自查自纠活动,确保学校收费合法、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各类学校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及时纠正各种违反教育收费政策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学校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平调、挪用、集中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务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实现全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认真组织开展好政务督查工作,抓好政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对于促进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政令畅通,建设法治、效能、责任、服务、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坚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开展督查工作,切实履行督查工作职能。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作为督查落实的重点,集中精力,狠抓落实。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分工协作原则。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原则,及时将督查事项下达到承办单位。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明确各个承办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形成落实合力,提高落实效率。
  (五)注重实效原则。坚持着眼于推进决策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把注重实效原则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
  (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影响大、领导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审核、报告、归档等程序进行:
  (一)立项。凡政府决定或领导同志批示督查的事项,由督查部门归类分解,一事一项提出立项意见,经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项,并进行编号登记。
  (二)交办。督查部门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及时将督查事项交给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不宜交给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查部门直接办理或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要呈主要领导审阅,并按要求和时限积极办理,不得延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要如实向本级政府督查部门反映,由本级政府督查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裁定。
  (四)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督查部门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人进行催办。
  (五)审核。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及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是否完成、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合规。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必要时要现场考察验证。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政府主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报或重新办理后再报办理结果。
  (六)报告。督查部门负责报告各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大型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结案。
  (七)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或由督查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 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第六条 督查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不断改进、创新督查方法并加以合理、恰当运用,提高督查落实的效果。
  (一)综合督查。全省各级政府要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每年至少督查1次,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联合督查。对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督查事项,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形成督查合力,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三)催报督查。对规定落实的事项,督查部门可通过下发督查通知、电话催办、网络督查平台下达督查任务等形式,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上报落实情况。
  (四)媒体督查。对一些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督查事项,可邀请新闻媒体单位进行查访,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五)网络督查。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督查网络平台,及时将督办工作的进展情况在网上公开和通报,提高督查的社会关注度和群众参与度,提升督查效率。
  (六)暗访督查。对一些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督查事项,可采取暗访调查的方式,到实地对关键环节进行随机抽查,取得第一手资料,掌握事项真实情况,向政府领导如实反馈,督促有关单位加快进度,限期落实。

第五章 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第七条 督查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促进督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反馈报告制度。督查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报告和情况反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及时汇总后写出报告。报告要全面、详实、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二)限时办结制度。督查部门在督查事项立项时,应当提出时限要求,明确办结时间,按进度计划实施督查。重要督查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反馈。有特殊要求的督查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要随办随报。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要在领导要求的期限内办结。
  (三)调查研究制度。对于政府重大决策的督查,督查部门要深入实际,全面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尤其要了解掌握决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和症结问题,针对现状,加强分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再决策服务。
  (四)工作联系制度。建立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联系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各级督查部门要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了解掌握各业务部门的重点工作,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五)保守秘密制度。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查事项,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章 政务督查工作队伍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队伍由专职和兼职督查人员组成。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督查人员,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并熟悉各方面情况的干部从事政务督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要配备专职督查人员,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督查工作,具有较强的政务督查工作政治荣誉感和职业责任感。
  (二)政策水平。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政策、规定,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业务能力。熟悉基层一线的基本情况,掌握政务督查业务方面的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学习思考、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文字表述能力。
  (四)作风纪律。有严谨细致、求真务实、雷厉风行、锲而不舍的工作作风,能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廉政勤政,遵纪守法。
  第十条 全省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政务督查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在岗学习、短期培训、外出考察、以会代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政务督查人员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政务督查工作队伍。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政务督查的方针、政策和意见,制定全省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和办法。省政府督查室是省政府办公厅履行省政府督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承担政务督查的具体任务,协调、检查和指导全省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地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务督查专门工作机构是本级政务督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检查和指导本地区政务督查工作,并向上一级政务督查机构报告政务督查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本系统的政务督查工作,并负责落实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督查事项。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指定1名领导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对重要的督查事项,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办理情况,必要时亲自带队进行督查。根据工作需要,要安排督查部门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领导同志的检查、调研活动,传阅有关文件和信息,以便督查工作人员掌握最新的工作动态,及时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结合实际,为政务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政务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对政务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的重视程度、督查部门和督查队伍的建设情况、督查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督查措施的到位情况及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落实的时效、质量和效果。通过考核、评价,推动政务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要定期对各市州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开展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省政府办公厅要适时召开全省政务督查工作会议,进行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工作总结,对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政府及部门每年要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适时开展通报奖惩。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市州、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为了规范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财务行为,促进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公平竞争,推动彩票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的要求,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二OO一年十二月九日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彩票机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国家彩票主管机关授权专门从事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的彩票机构。彩票零售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编报和执行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保证彩票发行与销售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向财政专户解缴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三)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 有效利用各项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彩票机构的财务状况;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等事项,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彩票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彩票资金及帐户管理

  第五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由彩票公益金、返奖奖金和发行经费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彩票机构应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彩票销售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归集彩票机构销售彩票的全部资金,并按规定比例将发行经费和彩票公益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缴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管。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销售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统一由省级彩票机构集中,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彩票公益金从彩票销售资金专用帐户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九条 发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彩票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属于本级使用的发行经费,扣除电脑型彩票代销点经费后的余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时按规定的比例缴拨应上缴上级和下拨下级彩票机构的发行经费。
  第十条 进行彩票大奖组销售时,基层彩票机构应在销售活动结束后三周内,对彩票销售资金进行清算,编制销售报表,加盖彩票销售组织单位公章和主管财务人员章后,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彩票机构,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第十一条 各级彩票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二十天内,按年度实际销售量结清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上缴财政专户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 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中未拨付的发行经费,应用于弥补彩票机构以后年度彩票销售亏损和事业发展。

第三章 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彩票机构必须根据本级彩票销售计划及其他经营活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对彩票机构实行核定收支、计划拨付、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彩票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正确处理彩票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合理安排支出。
  (三)坚持勤俭办事业、厉行节约。
  (四)购建固定资产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按照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表式和要求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八条 彩票机构编制的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于当年11月30日以前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复。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月根据经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彩票机构业务开支需要和发行经费上缴情况及时拨付发行经费。
  第二十条 彩票机构应严格按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财务收支计划时,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收入、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彩票机构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彩票机构的收入包括:
  (一)事业收入,指彩票机构从事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取得的属于本级使用的发行经费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发行经费,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发行经费和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发行经费,计入事业收入。
  (二)经营收入,指彩票机构在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彩票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机构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广告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代征税收返还手续费收入用于单位开支的部分、捐赠收入等。
  彩票机构的各项收入应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彩票机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彩票机构的结余,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不得用作返奖奖金或补充行政主管部门经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彩票机构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下级机构补助支出。
  (一)事业支出是指彩票机构开展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业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支出。其中: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和社会保险缴费等。其中福利费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社会保险缴费指彩票机构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彩票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外事经费、租赁费、维修费等费用。其中,招待费指彩票机构为业务活动的合理需要支付的费用,按不超过本级使用发行经费的5‰据实列支。
  3.业务支出指彩票机构为完成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主要包括彩票的印制、运输、仓储、检验、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广告、宣传、技术开发支持、系统运行维护费、专线通讯费、公证费、代销点经费、尾票核销等费用。
  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就业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生活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其中医疗费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彩票机构发生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彩票机构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5.固定资产支出指彩票机构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提取的折旧和发生的大修理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指彩票机构在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下级机构补助支出指上级彩票机构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下级机构补助、奖励等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彩票机构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根据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数,不能认定的应当按合理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彩票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彩票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统一掌握本单位的财务,不得办理无计划、超计划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彩票机构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上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均不得计入各项支出。

第六章 返奖奖金

  第三十条 返奖奖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按发行规则规定支付给中奖者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电脑彩票可以从返奖奖金中提取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调节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按不高于返奖奖金2%提取;
  (二)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
  (三)设置奖池的弃奖收入;
  (四)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第三十二条 调节基金必须全部用于返奖,不得挪作他用。
  彩票机构按上述规定提取调节基金后,不再提风险基金和预留奖金,凡本办法下达以前提取的风险基金、预留奖金等同类性质的资金,应统一转入调节基金。
  第三十三条 凡设置奖池的彩票,奖池由滚存的未中出的浮动奖金额组成,包括:
  (一)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
  (二)超出头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
  奖池用于头等奖奖金支出。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头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颁发头等奖奖金。
  第三十四条 逾期未兑付的奖金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
  第三十五条 中奖彩票实际兑出的奖金,为彩票奖金支出额。当期未中出的奖金和弃奖奖金,不得计入奖金支出额。
  第三十六条 凡设置奖池的彩票弃奖收入纳入调节基金继续用于返奖;不设置奖池的彩票弃奖收入纳入公益金,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第三十七条 返奖奖金、调节基金、奖池应按不同的彩票品种分别核算、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电脑型彩票头等奖的中奖彩票原件和兑奖登记表应作为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电脑型彩票兑付除头等奖外的浮动奖和即开型彩票兑付一万元以上奖项时,应保留中奖彩票原件及中奖者有效证件复印件和奖金兑付登记表,彩票机构应按奖期汇总,另行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其中经确认的每期浮动奖和固定奖兑奖汇总表应作为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
  电脑彩票固定奖经省级彩票机构机房数据库确认,由销售网点兑付,其兑奖票可不集中保管,由销售网点保持到兑奖期结束后自行处理。
  规模销售即开型彩票兑付万元以下小额奖票,由销售组织单位收回,统一保管,经公证部门验证出据公证书后统一销毁,公证书要留作记录备查,销售结束后的结算清单,应作为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网点销售即开型彩票兑付万元以下小额兑奖彩票,由彩票机构定期收回,统一保管,经公证部门验证出据公证书后统一销毁,公证书要留作记录备查。
  第三十九条 支付中奖者的奖金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由彩票机构在兑付奖金时代扣代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彩票机构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用于彩票机构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彩票机构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规定提取转入。
  (二)医疗基金是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机构,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是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四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彩票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彩票机构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一)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缴财政专户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应付返奖奖金等。调节基金和奖池分别在应付返奖奖金中反映。彩票机构收取的终端机押金在应付帐款中反映。
  (二)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九章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五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
  第四十六条 彩票机构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超过十万元的呆坏帐,还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七条 材料指彩票机构库存的物资材料、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八条 库存彩票指彩票机构购进的已验收入库的彩票,库存彩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库存彩票应按彩票类型分开核算。
  彩票机构应严格彩票出入库制度,建立库存彩票明细帐和台帐,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并将库存明细帐和台帐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总帐进行核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库存彩票,应及时查明原因,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彩票发行机构批准,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尾票核销应由公证机关公证,省级财政部门监销。
  第四十九条 彩票机构在保证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对外投资是彩票机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包括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彩票机构对外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彩票机构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彩票机构对外股权投资必须是与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项目。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四)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支出。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机构用借款购置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计价。
  彩票机构购入固定资产交纳的契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三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电脑彩票销售系统,包括投注机可采用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年限附后。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办法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清理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其他收入或事业支出。
  彩票机构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支出。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
  第五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销。

第十一章 机构清算

  第六十条 彩票机构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彩票机构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二条 彩票机构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彩票机构,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彩票机构,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彩票机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彩票机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彩票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彩票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财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彩票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两张主表及有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彩票机构应按季报送主表。
  第六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年度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二)彩票发行情况。本会计年度经批准的彩票发行额度及实际销售额。
  (三)即开型彩票领用、结存情况。说明本地区年初库存即开型彩票票面金额、本年度实际领取票面额、实际销售额、核销尾票额及年末库存彩票票面金额情况。其中,年初、年末库存彩票票面金额包括散布于各地、各销售点尚未实现对外销售的即开型彩票面额。
  (四)公益金提取上缴情况。
  (五)返奖奖金、调节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和奖池累积情况,以及弃奖处理。
  (六)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本会计年度各项收入、支出及结余分配情况。彩票销售点(投注站)的分布及增减变动情况。
  (七)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及重大损失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 彩票机构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单台投注机销售额=彩票销售额/投注机总数
  (二)经营成果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帐面结余+本年度财政未返还发行经费)/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费用率=事业支出总额/彩票销售额×100%
  奖金兑付率=本年度实际支付奖金/(本年度返奖奖金提取额+上年奖金结余额)×100%
  第六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季、年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机构提供财务报告。彩票机构季度财务报告应在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连同国家审计机关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上报主管财政机关。中央级彩票机构应将本系统汇总的年度财务报告同时上报财政部。
  第六十八条 彩票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或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良好信誉且近3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实施之日起,其他部门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表:
彩票机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房屋及建筑物 折旧年限

  1.营业用房 30--40年

  2、非营业用房 35--45年

  3、建筑物 15--25年
 
  二、机器设备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通讯设备 5--10年

  4.电子计算机 5--8年

  5、投注机 3--6年

  6、电器设备 5--10年

  7.安全防卫设备 5--10年

  8、办公设备 5--8年
 
  三、交通运输设备 6--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