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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06:5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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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现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定
1991年4月2日,新闻出版署

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及其学习辅导材料的出版,关系重大。经请求中宣部同意,为了保证出版质量,特重申过去的有关规定,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各地方人民出版社如需安排出版,可向人民出版社租型。
二、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党校出版社、红旗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新华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安排出版;民族文版限由民族出版社出版;外文版限由外文出版社出版。
三、上述出版社安排出版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书稿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涉及重大问题、内容难以把握的,应报告请示中央政策研究室或国务院研究室。
四、上述会议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只能在会议文件正式发表之后出版发行。凡在会议文件正式公布之前征订出版会议文件学习辅导材料的,严禁泄漏未发表的会议文件内容。
五、按照历来规定,为保证党和国家重要文件出版工作的严肃性,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学习辅导材料不得收进会议文件或以摘录形式变相收进会议文件。
六、公开出版发行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出版社必须慎重对待,要认真审稿,确保图书质量。出版社宣传作者情况不得乱打旗号、盗用名义,违反者将视具体情况,严肃处理。
七、上述公开出版的各种会议文件及有关的学习辅导材料,均限由新华书店发行,不得以协作出版和以代印代发方式出版。



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2006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秩序,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力度,文化部决定2006年继续深入开展以“阳光行动”为重点的音像市场整治工作。现将《二OO六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二OO六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去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和文化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大力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侵权盗版现象还相当普遍,违法违规进口问题较为突出,制售盗版活动规模化趋势明显,音像市场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有效遏制侵权盗版猖獗势头,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科技创新,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文化部决定于2006年深入开展以“阳光行动”为重点的音像市场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以“阳光行动”为重点的音像市场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坚决遏制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泛滥的势头,最大限度地提高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努力为民族音像产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有序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是对非法经营活动猖獗、权利人反映强烈以及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以北京、上海、广东、湖北、四川为重点。

二是对具有较强辐射功能、担负主要物流渠道以及具备巨大市场需求的城市进行重点监控,以广州、天津、郑州、武汉、成都、重庆、西安、长沙、福州和南宁为重点。

三是对侵权盗版实施精确打击,从发现、查处的案件着手,追根溯源,追查侵权盗版的来源,并积极协调公安、工商、出版、版权、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集中打击非法音像制品流通网络和非法经营窝点。

四是努力探索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执法模式,逐步建立网络监控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1、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组织开展三次大规模的集中整治行动。一、二季度开展“阳光1号”行动,重点净化两会期间、“五一”前后音像市场,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暑假期间开展“阳光2号”行动,以清理合法批发、零售、出租店铺经营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为重点,维护著作权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庆、新年期间开展“阳光3号”行动,重点保护重要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

2、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总结推广江苏近年来积极建设沪宁沿线正版音像制品示范区,扶持建立中艺音像批发体系,教育和感化盗版分子转行经营正版,年均收缴违法音像制品达1000万张(盘)以上的管理经验,启动长三角正版音像制品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探索音像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3、根据全国整规办、中宣部、文化部等《关于开展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31号)精神,4月20日至26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为主题的第八届音像市场法制宣传活动,集中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

4、上半年、下半年,分别举办两期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的鉴别能力和监管技能。

5、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采取明查暗访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通过召开现场会、业主大会、地区片会以及案件督办等形式,推动对重点地区、重点城市音像市场的整治工作。

6、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修订调研工作,积极探讨在新形势下疏通音像流通渠道,促进音像产业发展,保护合法经营的新思路、新举措。

四、工作要求

音像市场形势严峻,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高效务实地开展音像市场工作,与音像业界携手共进,共渡难关。

1、各地尤其是被列入重点地区的省份、城市要结合当地音像市场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音像市场整治工作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理清当地音像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并分别确定3-4个重点区域,将监督管理职责逐一分解,责任到人,分工负责,加强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长期保持对侵权盗版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2、各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必须将主要执法力量和执法时间用于文化市场尤其是音像市场执法工作;充分发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作用,对群众举报、著作权人投诉和领导批示必须迅速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监督检查和市场执法必须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以备查验。

3、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情况,对电子软件市场、游商以及无证摊点等存在的盗版问题要请文管办、扫黄办、整规办、保知办、综治委等有关部门协调工商、城管、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及时作出处理,防止形成规模。

4、要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和交叉检查,积极探索建立由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协调、监督和指导,抽调不同区域、市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集中行动,进行交叉检查,联合打击侵权盗版的工作机制,集中人员、集中精力解决突出问题。

5、要配合音像市场整治工作的开展,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行动成效和知识产权法规,形成共同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声势,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6、积极支持企业维权工作,对企业、团体和协会有关侵权盗版方面的投诉,要及时受理并按照案件办理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给予反馈,案卷另行存档。对于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查获的违法音像制品,尤其是列入《违法音像制品查缴目录》的违法音像制品,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按季度或根据需要向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7、文化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开展音像市场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