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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0:2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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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二Ο一Ο年一月十五日



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研究制定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新的五年规划,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发展,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大力加强宪法学习宣传,继续加强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法律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公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法制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弘扬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3、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4、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5、继续加强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指导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整合资源,继续深入推进“法律进农牧区”、“法律进寺庙”等活动。积极探索和建立加强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推进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6、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主题法制宣传,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培养法律明白人、完善法律图书室、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促进新农村建设。

7、继续深入开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企业法制宣传主题活动,通过举办法制培训班、法治论坛、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水平。

二、立足于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扎实推进依法治理

8、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9、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大力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10、组织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

11、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大力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办事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

12、及时发现、认真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创建活动经验,组织创建活动经验交流和观摩活动。

三、立足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13、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动员部署,明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和安排。各地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14、加大对“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力度。制定下发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检查验收标准,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客观全面。

15、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自查和互查,及时反馈检查结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制定加强和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16、积极邀请人大政协有关领导、代表和委员参加“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专项调研工作,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督促。

17、认真总结、积极推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做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推荐工作。

四、立足于展示成果推动工作,积极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

18、认真落实《关于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把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宣传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宣传“五五”普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的成效,宣传“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制定“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9、切实加强活动策划。要抓住重点,整合资源,形成规模,扩大影响。

20、积极协调中央主流媒体开展集中采访宣传活动,开展广泛性、连续性、专题性的深度报道。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中央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活动。

21、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积极组织地方主流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努力形成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协调配合的宣传格局。

五、立足于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新发展,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22、认真总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交流活动,探索工作规律,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实践基础。

23、加强“六五”普法规划制定的理论研究,将“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研究”列为年度重点理论研究课题,邀请专家学者和普法实际工作者共同开展“六五”普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形成一批优秀研究成果,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

24、广泛听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建议,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为制定好“六五”普法规划打下广泛的社会基础。

25、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力求新的五年普法规划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新发展。

六、立足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

26、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周年为契机,创新思路,加强策划,做大做强“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27、充分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28、广泛利用大众媒体开展法制宣传,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联合举办专刊、专栏、专版等,开展深入持久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好“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全国法制动漫作品大赛”等活动。

29、加大法制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推广力度,创作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作品,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制文艺演出活动。

30、健全完善农民法制夜校、市民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法制宣传阵地。探索开辟手机、网络电视、远程教育等新的宣传渠道和手段,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31、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深入社区、乡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

32、加强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服务国家外交大局,结合重大活动,积极开展对外法制宣传。




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贯彻〈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贯彻〈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贯彻〈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此规定试行日期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在执行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和市财政局联系解决。

天津市贯彻《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已经实行利润递增包干、增长利润五五分成和盈亏包干等办法的企业,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无线电联合公司、计算机公司仍实行利润递增包干办法,但要按国务院的规定,补报批准;汽车公司仍实行增长利润五五分成办法;粮食局饲料加工企业和各县小化肥厂仍实行盈亏包干办法,实行上述办法的截止时间,以原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到期后,是否延期或按第二步
利改税办法改过来,再行报批审议。
2.自行车公司、手表厂、第一毛纺织厂等原实行三税两费办法的企业,一九八四年仍实行原办法,自一九八五年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保留一九八三年留利水平。
3.国防工办所属企业不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办法,仍实行亏损包干办法,亏损包干指标一九八五年为100万元,一九八六年为50万元,一九八七年不交不补。暂定三年,到期再议。
二、关于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1.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包括商办工、粮办工、建筑施工企业等)。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五百万元,一九八三年利润不超过五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只具备一个条件的,不得作为国营小型工交企业。
2.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店为单位,一九八三年利润不超过二十万元,不论职工人数多少,均为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贸易货栈属于批发企业,不得作为小型商业零售企业。
三、关于小型企业的执行时间。
新划定的小型企业,一般应从一九八五年起执行;对商业零售企业,今年批准的小型企业,可自批准之月份起执行;对工业企业,除二轻局已批准的小型企业,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外,其他各局均自今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四、国营小型企业税后留利超过合理留利(最高不得超过同行业大中型企业留利)较多的,要缴纳承包费;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和租赁给个人经营的,要交纳租金。上述承包费和租金,一律上交市财政。
五、关于工业系统企业性公司的小型企业划分及增长利润减征调节税计算问题。
凡经批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交库的企业性公司,按大中型企业规定办。凡经批准实行不统一核算、但统一交库的企业性公司,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划分,属于小型企业的,在核定调节税额时,可核减小型企业的调节税额;属于大中型企业的,凡能单独核算盈亏并下达调节税率的,
其增长利润可按基层企业计算增长利润及调节税减增额;凡经批准不实行统一核算也不统一交库的企业性公司,其所属企业可按规定划分小型企业,并以基层企业为单位计算增长利润及调节税减征额。
六、微利企业实现利润超过核定合理留利的,其超过部分,实行国家与企业分成,分成比例为国家20%,企业80%,一定三年不变。
七、根据规定,企业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50%用于生产发展,20%用于职工福利,30%用于职工奖励。其中,用于职工福利和用于职工奖励的可以调剂使用。
八、关于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留利的内容、比例、用途及集中方法问题。
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企业主管部门仍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留利,只集中基数留利部分,不集中增长利润减征调节税留利部分。集中比例不宜过高,最高不超过基数留利的20%(包括局和公司)。原集中比例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提高;个别局需要提高集中比例的,要报市主管委和市
财政局批准。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留利只能用于行业重点技术改造、商业网点和设施建设、智力开发投资、试制新产品和科研支出以及调剂企业之间的余缺等,不得用于企业主管部门本身的开支。集中留利的方法,对大中型企业留利,可指定从一个大中型企业集中,也可采用由财政退库办
法解决。对小型企业留利,由企业主管部门自行集中。
商办工业、粮办工业、中药加工厂按规定减征所得税、免征调节税而增加的留利,企业主管局要集中一部分用于行业重点技术改造,具体集中比例由各局与主管委和市财政局商定。
九、关于某些行业有特殊规定,其他部门所属同行业企业是否可以比照执行的问题。
1.文化局的杨柳青画店可比照出版局的规定执行;
2.工业系统所属的糖果糕点厂、中药加工厂等可比照商办工业的规定,先按免交调节税报批;对符合减半征收所得税规定的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再批准减半征收。
3.建工局以外各局所属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一律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关于所得税上交办法,可参照建工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4.各部门为经营商品(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展销、试销或零售门市部(不包括经营原材料的经理部和供应站),可参照商业企业的规定,对年利润在20万元以下的,实行小型企业办法。
5.县以上、县以下供销社企业以及所有集体企业,凡专营或主营产品利润占全厂利润50%以上的生产酱油、醋、腌腊制品、酱腌菜、豆制品、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等企业,可比照国营商办工业的办法,在一九九○年以前
,减半征收所得税。上述因减征所得税而增加的留利,参照国营商办工业的办法集中使用。
十、电影院和出版社开征营业税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年利润多于留利的,实行大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办法。
2.年利润不足留利的,实行微利企业办法,不足留利的部分,可减征营业税。



1984年11月19日

关于发布《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等两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95号




关于发布《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等两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和《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等两项标准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662.pdf
HJ/T 84-2001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660.pdf
此两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