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1 14:2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凭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实行国土地有偿租赁,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

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租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第五条 原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
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
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
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者部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货款的;
 (五)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资经营、租赁承包、组建企业集团、出售、兼并、分块经营的;
 (六)机关、事业单位改为经营性公司、企业的;
 (七)商业、服务、旅游、金融、电信等经营性用地的;
 (八)法津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非农业经营性用地的。

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规定缴纳出让金或者土地租金。
 (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的;
 (二)减免原土地使用者土地出让金又进行转让的。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法津规定征为国有后,实行国有土地租赁。
 (一)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转让、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 (二)乡(镇)、村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经营、租赁承包、出售、兼并、分块经营,其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依法征为国有后实行出让。

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下列建设用地不征收地租:
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用地;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出租方、承租方名称;
 (二)出祖宗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 (三)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
 (四)土地租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五)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幅度;
 (六)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 (七)违约责任;
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情。

 第十条 土地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计算。

 第十一条 土地租金的核算。
 (一)同一土地级别、同一地段、同一用途的土地、土地租金标准相同.
 (二)同宗土地有多种用途的,按其实际用途、占地面积及相应的地价标准计算,然后核算总的土地租金数额。
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的,属于一宗地的,按其土地使用面积计算;部分出租且地上建筑物为单体的,按单体建筑物所占范围内的土地面积计算;地上建筑物为多层并出租的,按其楼层的不同,分别计算,出租底层的,按基底占地面积计算;底层以外楼层出租的,按实际用途和建筑面积分摊宗地面积分别计算。
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部分改变用途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按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两者之间的地价差计算。
 (六)以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减免或者未足额支付出让金进行转让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标定地价的、其土地受让人按规定应补交土地租金。

 第十二条 土地租金按年度义交纳。

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及时上缴财政。

 第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土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五条 非法以地入股、作价出资、联营联建的,视为非法转让或非法占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六条 阻挠、防碍土地租金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发生行政执法错案或者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39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19日印发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试行规范
1991年10月26日,对外经贸部

第一条 为推进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实施现场综合治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使现场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以现场优化促进企业整体优化,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第二条 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全国对外经贸各进出口企业(不包括所属工业企业、仓库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的现场管理是各项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在现场的有机结合、落实和综合体现,其主要内容是要用科学的管理制度、营销业务流程、标准和方法,对现场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对经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使人流、物流、信息流合理、高效地运转,达到优质、低耗、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的现场是指经营现场、工作现场和生活现场。本试行规范主要应用于经营现场,包括进出口业务经营现场和辅助经营现场。
第五条 外贸进出口企业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经营有序
(一)业务指挥统一
1.各项承包指标、经营目标和考核标准分解落实到部门、处室、科、组、个人,并订有考核奖惩办法。
2.市场调查有组织、有计划,定期提出主要进出口商品市场预测分析报告:巩固老市场、开拓新市场有规划、有措施。
3.营销业务决策层次分明、职权明确,指挥高度统一。
4.各部门商品进销、存订有全面平衡的年度综合计划;订有分别来源单位、资金占用年、季、月度进货作业计划,订有分国别地区、商品出(进)口、收(用)汇、换汇成本(价格)的外贸作业计划,以及实施各项计划的协调、检测、修订的规程和办法。
5.有关劳动、资金、成本、物耗、费用等努力推行定额管理;凡能进行定量考核的岗位都能订定明确的定量考核办法。
6.营销业务经营与辅助经营各环节环环扣紧,分别订有联系协作办法、制度。
(二)劳动组织优化
劳动组织能适应经营运行机制和营销发展需要,层次分明,分工合理,人员配备符合有机结合和胜任、精干要求;人员管理有一套引进、培训、激励和制约的机制。
(三)现场人员精干
各工种人员有一套岗前和在职培训的制度;重要岗位人员符合素质标准要求;以外销员为主体的涉外人员熟悉党和国家的外事外贸方针政策,具有与职务相称的国际贸易业务水平和外语水平,掌握专业商品常识,熟悉国外市场与客户,国际知识比较广博,谈判智能比较高强。
(四)岗位职责明确
各层次、各岗位都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订有岗位工作规范和工作质量标准;考核办法具体明确。
(五)单证流转有序
1.制定商品流转程序图;各种业务的内部流转单据形式与内容规范化、流转制度化,迅速有序;货、帐、卡相符。
2.以进出口合同为主体的各种业务合同的签订、执行进程、变更、撤销、纠纷处理和归档保管等订有规定程序和跟踪管理办法。
3.各种业务函电、文件、资料的收受、处理、传递、会签、发送等有规定程序、职责权限、时限和归档检索办法。
4.信用证、有价证券的收授、审核、修改、制发内部流转单据以及结汇单证的制备等订有具体制度或规程;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使用和登统有规定程序和办法。
5.单证工作加快应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
(六)库存经济合理
商品和各种原材料库存根据进出口规模和效益目标保持合理经济;逐步推行定额管理。
(七)各种消耗降低
建立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的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科、组核算,订立售前测算和控制出口成本的办法,降低商品流通费和管理费用的支出;及时回收货款,消除坏帐、呆帐。
二、纪律严明
(一)操作纪律
1.现场各工种操作规程或工作细则比较齐全,内容具体明确;并相应订立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贯彻执行。
2.各部门的关键岗位推行素质标准考核合格上岗。
(二)劳动纪律
1.劳动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合理、具体明确并得到严格执行。
2.遵守工作、作业时间,不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不串岗、不擅离职守、不喧哗打闹、不围聚闲聊,不干私活;下班时清理好办公桌面、器具和周围环境。
3.根据实际情况订立驻外、出差人员工作纪律或工作规定。
(三)外事纪律
1.与外商直接交往中严格遵守涉外守则和请示汇报制度;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分清内外,提高警惕,严守保密规定。
2.与外商谈判时谨慎谦虚,不卑不亢,讲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3.不酗酒、不涉“黄”,不私下授受礼品钱物。
4.参加出国小组和交易会回来,填写书面汇报表式;与外商谈判,作好谈判记录。
(四)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保密规定,严守企业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2.对协作单位人员态度和蔼热情、文明礼貌,对工作不无故拖延、推诿、扯皮。
3.不利用职权和协作关系,谋私;不私拿、私用、私送礼品和样品。
4.在合适地点位置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接受其他部门和外单位的监督,对意见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对方。
(五)民主管理
重大决策民主化,干群关系融洽;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职工遵守纪律自觉性高,团结互助。
三、服务要求
(一)出口商品优质
1.有明确的适应国外市场客户使用需求的质量目标和标准。
2.质量管理组织健全,全员质量意识强烈,质量控制、质量责任规章制度执行严格。
3.商品进销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点明确、有效;计量检测准确科学。
4.订有实际可行的售后质量跟踪、反馈措施办法,售后服务及时周到。
5.新商品、新款式、新规格、新品种开发有规划、有措施。
6.商标注册及时,法定手续证件完备,覆盖面适应营销发展需要。
(二)营销服务优良
1.对外业务函电处理有规定时限、符合程式、内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通顺、字迹清晰无错讹。
2.对外洽谈一般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准备、有目的、有纪律、有信息反馈,增进客户关系。
3.广告宣传、寄样报价、售前售后服务主动及时,规定具体要求。
4.对外合同条款合理完整、内容准确具体,表面整洁无涂改。
5.交货及时,运输快速安全,履约率高。
6.装船结汇单证填制规范、工整、清晰,传送迅捷。
7.国外客户品质异议和索赔处理及时、有规定程序和记录,陪补率不断下降。
(三)贸工(贸科、贸农)协作良好
1.按照国际市场导向组织货源,建立稳固的货源基地。
2.积极、主动、经常与工业(农、技)生产单位联系,互通信息,促进生产单位提高质量,根据合同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协作良好。
3.对在国外开办的企业和联营企业的管理办法有实效。
4.经济合同规范化,责任分明,执行良好。
5.推动和参与生产单位引进先进工艺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产品增加品种花色、更新换代、提高档次。
6.与商检、运输、银行、海关等部门配合协调。
四、信息准确
(一)信息组织健全
1.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公司信息中心为枢纽的综合信息管理网络。
2.信息流程图科学合理,商情与业务结合良好。
3.开发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信息数据处理,硬件、软件、人员、管理办法配套、协调。
(二)基础工作扎实
1.各种外源流入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存储条理化、规范化。
2.各类业务工作原始记录、台帐、卡片、报表等资料比较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填制规范、表面整洁、传递及时有序并装订成册、检索便捷。
3.业务统计资料齐全、清晰,统计准确、及时。
(三)现场信息反馈及时
日常函电、对外洽谈、出国小组、交易会、展销会以及市场客户动态、合同执行进程、经营计划进度等各种信息能及时反馈和迅速、正确处理,制度落实。
(四)档卷管理规范
各种文件、资料、业务信息立卷归档分类清楚、摆放整齐、保管妥善、调阅方便、管理规范化。对有密级的文件,要注意保密和安全。
五、环境整洁
(一)布局合理
1.各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文娱流动场所、生活区以及安全、水电、通讯、宣教设施等整体布局比较合理,适应经营业务流程最佳路线需要,有利内外联系,符合安全要求。
2.各办公室等内部布局合理有序,办公桌椅、柜橱、器具用品、照明灯具、电扇空调、热水瓶、衣架等按照定置图摆放。
(二)环境雅观
1.各工作区和生活区通道畅通无阻,不置放柜橱箱包,不堆杂物,不停车、不搭建。
2.横幅、标语、告示、黑板、图表、宣教园地等位置适宜和固定、醒目、整齐雅观、有时效。
3.各种设备、器具、消防器材、车辆等定置存放,有定置标志。
4.门、窗、壁、地面、柜橱、桌椅等完好无缺,无乱贴、乱涂、乱钉、乱挂、乱扯线。因地制宜搞绿化点。
(三)清洁卫生
1.各工作区、生活区和通道、走廊、显示窗明、壁洁、地净;办公桌椅、柜橱、器具用品、照明灯具、电扇空调、热水瓶、衣架等保持清洁无积尘。
2.盥洗间每日打扫,保持整洁卫生,无恶臭、无垃圾杂物、无污垢污水。
3.废纸、废物、垃圾等固定点堆放要与周围隔离,每日清理打扫干净。
(四)标志明显
1.布局标志:公司总入口处和各层楼面在合理位置设立公开对外的各部门、科室、通道和各种设施的平面示意图或指示牌。
2.部门标志:各部门、科室、场所、生活设施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规范醒目的标牌。
3.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电力设施、煤气管具、检测设备、化学材料等按照不同要求设置各类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
(五)文明办公
1.办公室色调雅宜,工作环境良好,不存放有碍室容、空间、面积的私人物品。
2.办公柜橱内、办公桌面与桌内文件、单据、资料帐卡等分类定置存放,取用方便,无脏、乱、差现象,无散失、不泄密。桌面不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3.办公人员衣着整洁大方,待人态度和蔼,精神振奋。
4.各办公室和包干区建立安全防火清洁卫生值班检查制度,执行有记录。
六.设备完好
(一)电脑、传真、电传、复印机、打字机、计量检测仪器设备等建帐、立卡、编号,实行定置管理。
(二)各种设备建立文明操作和定机定人定期检查保养的管理制度,保持运行正常。
(三)建立传真、电传、国际长途以及程控直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六条 公司领导层和各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要求定期深入现场联系群众、了解实情,检查、指导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及时解决现实问题;同时,自觉和主动为现场做好各种服务。
第七条 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可根据本试行规范精神和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公司的现场管理和考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八条 本试行规范自对外经济贸易部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8]15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江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江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

 蓬江区、江海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由市本级组织实施;新会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由新会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下条款中的“市”指市本级,“区”专指新会区。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售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的收费项目由市(区)物价局核定;

(三)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区)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八条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水电、通信、电视、照明等,同步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建程序以及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其具体的支出数额。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区)物价局会同市(区)房产管理局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籍5年(含5年)以上;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区)房产管理局和市(区)民政局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期限内向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住房情况证明;4.年收入证明;5.婚姻状况证明。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区)房产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市(区)房产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核实工作。

(四)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给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有异议的,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销)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销售公告。市(区)房产管理局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二)入围排序。市(区)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数量与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及公开摇号在市(区)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三)入围公告。市(区)房产管理局将入围申请人名单及选房顺序在媒体上公告。

(四)公开选房。建设单位按市(区)房产管理局制定的选房方案进行销售。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建设单位选房购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面积和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出售给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政府不回购的购房人可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但需要将增值收益部分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土地收益等价款上缴政府;也可以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上述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或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其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和建设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区)住房需求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市(区)规划局优先审批经济适用住房规划方案。

第二十四条 市(区)财政局协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落实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区)建设局优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报批手续,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督促计划的落实,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把好竣工验收关。

第二十六条 市市政局(建管中心)、区相关职能部门可受政府委托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工程代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区)物价局会同市(区)财政局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

第二十八条 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市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出具具体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区)房产管理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区)房产管理局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回收所购住房或责令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区)房产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的;

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五)其他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2月4日起施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新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