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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4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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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17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旅游公共厕所是指旅游沿线国家专项投资兴建的以及车站、加油站、购物点、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配套的厕所。

  第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旅游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阿坝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旅游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旅游、国土、交通、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旅游公共厕所相关事项实施监督、指导、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旅游公共厕所设施的义务,禁止有损旅游公共厕所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县域内主要交通沿线旅游公共厕所的规划编制工作,并做好规划的评审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旅游公共厕所规划的选址定点应当符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阿坝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阿坝州道路交通规划》。

  第七条 旅游公共厕所的建设由州、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费用主要由县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 旅游沿线所有旅游公共厕所应有专人管理,保持整洁、设备完好,实行免费使用;旅游公共厕所日常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公共厕所所在地县财政负责解决。

  第九条 未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沿线擅自修建公共厕所,违者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损坏旅游公共厕所设施设备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其它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前言
为了支持城镇建设综合开发,促进住宅商品化,提高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一条 凡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营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
第二条 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以用于补充企业为完成计划内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任务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为限,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条 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的投放重点是城市住宅及其配套工程。

第二章 贷款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的原则是:按计划发放、择优扶植、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
第五条 申请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贷款企业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办理结算;
2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生产流动资金的30%;
3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 、 具备有权部门下达的年度开发计划和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
5 、开工前预收购房款不低于开发项目总造价的30%;
6 、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 、提供相应的开发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 借款企业应对借款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担保。企业应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贷款的抵押,也可由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保证,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有关借款担保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的《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通知办理。
办理抵押贷款和法人担保手续,均要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借款企业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等重大变更时,应与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补充文本。
第七条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年度开发工作量的30%。

第三章 贷款审批和用款
第八条 借款企业开户的建设银行对贷款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行审批。审批贷款,原则上实行省、地(市)两级管理,具体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第九条 建设银行按照国家规定,行使贷款自主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或阻止收回贷款。
第十条 贷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与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原批准贷款指标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企业应及时向建设银行提送用款计划,经办行核定后,作为借款合同附件。建设银行按计划用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贷款从贷款户转入企业的存款户,并开始计息。借款企业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于计划用款期前15日提出,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
调整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必须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供应资金,如果由于银行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拖延企业用款时间,应按影响数额和天数,比照逾期贷款利率,付给企业违约金。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贷款还清之日止。借款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借款期限,审批行应根据资金情况审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必要时,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比例内向上浮动。
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按有关规定加罚利息。贷款利息,每季结算一次。

第五章 贷款偿还和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借款企业的还款来源,是土地开发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和企业其它收入。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必须按期归还贷款,确需展期时,需办理展期手续。贷款到期后末办理展期手续的,作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除按第十四条加计利息外,逾期超过三个月,建设银行不再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建设银行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企业或担保方的存款中扣收。

第六章 贷款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应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企业如果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银行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扣收部分或全部贷款。
1 、挪用贷款或将贷款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2 、购储非本企业经营所需要的物资;
3 、盲目储备,造成积压损失;
4 、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
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第十八条 借款企业应按时向建设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业务报表。建设银行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借款企业的帐册、凭证和有关经营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借款企业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时,建设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要积极协助借款企业筹措开发资金,努力提高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86)建总经字第85号文颁发的《城市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房字第 号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贷款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经__________批准,开发__________,面积______平方米,工作量 ____ 万元,因资金不足,经向乙方申请,同意给予贷款。现经双方商定,根据《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特签订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____________万元,用作开发________的周转金。附用款计划。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_ ,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 ____ 月____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为月息____‰,每季结算一次。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计算复利。
四、逾期贷款,加计利息30%,挪用贷款加罚利息100 %。
五、甲方以______和其它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附还款计划。
六、甲方用______作为借款的保证。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
七、甲方应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贷款的抵押。借款企业无力偿还本息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作为贷款保证的财产或开发产品。
八、甲方出现《贷款办法》中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甲方用款时,按照《贷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付给甲方违约金。
十、其他事项,按照《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贷款全部还清后失效。本合同正本签章方各执一份,副本报各自主管上级一份。
十二、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甲方: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担保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借款申请、审批表 (参考格式)

┌───────┬─────────────┬─────┬───────────┐
│企 业 名 称│ │ 地 址 │ │
├───────┼─────────────┼─────┼───────────┤
│ 成立日期、批 │ │ │ │
│ 准文号及营业 │ │ 主管部门 │ │
│ 执 照 字 号 │ │ │ │
├─────┬─┴──┬────┬────┬┴─────┴┬────┬─────┤
│ 小 或 规│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开发│ 其 中: │ 总投资 │ 预 计 │
│ 区 │(或项目)│ │ 面 积 ├───┬───┤ │ 开、竣工 │
│ │ │ │ │住 宅 │套 数│ (万元) │ 日 期 │
│ 开 项 │ 名 称 │ (亩) │ 平方米 │平方米│ │ │ │
│ ├────┼────┼────┼───┼───┼────┼─────┤
│ 发 目 划│ │ │ │ │ │ │ │
├─────┼────┴┬───┴──┬─┴──┬┴───┴┬───┴┬────┤
│ 建 准 │小区或项目│ 批准的房屋 │已征用土│其中:菜地 │折除旧房│ 三 材 │
│ 设 │规 划│ │ │ │ │ │
│ 前 │批准文号 │ 开发计划 │ 地 (亩)│ (亩) │(平方米)│ 准 备│
│ 期 备 ├─────┼──────┼────┼─────┼────┼────┤
│ │ │ │ │ │ │ │
├─────┼─────┴──────┴────┴─────┴────┴────┤
│ │1. │
│ 现 来 │2. │
│ 有 │3. │
│ 资 │4. │
│ 金 源 │5. │
├─────┼─────────────────────────────────┤
│ 申 额 │ │
│ 请 度 │ │
│ 贷 及 │ │
│ 款 说 │ │
│ 明 │ │
├─────┼───────────────┬────┬────────────┤
│ 还 及 │ │ 附 等 │ │
│ 款 资 │ │ 开 文 │ │
│ 时 金 │ │ 发 件 │ │
│ 间 说 │ │ 方 资 │ │
│ 明 │ │ 案 料 │ │
├─────┼───────────────┼────┼────────────┤
│ 请 公 │ │ 负 签 │ │
│ 企 章 │ │ 责 │ │
│ 业 │ │ 人 章 │ │
└─────┴───────────────┴────┴────────────┘

┌───────────────────────────────────────┐
│ 经办行审查意见: │
│ │
│ │
├───────────────────┬───────────────────┤
│ 管辖行审查意见: │ 省分行审批意见: │
│ │ │
│ │ │
│ │ │
│ │ │
└───────────────────┴───────────────────┘
附注:对于规模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开发小区(或项目),经办行应提出
单独的调查报告.



1989年5月13日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规则
1992年8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含意及适用范围:铁路固定资产大修是固定资产在实物形态上进行局部更新的一种形式,是为补偿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下所发生的磨损部分而进行的彻底修理和局部更新。大修是固定资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主要手段。通过大修恢复固定资产原有规定的性能、精度和效率,延长使用寿命,以适应日益繁重的铁路运输和生产建设任务的需要。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包括铁路运输、工业、施工及部直属等单位固定资产大修。
为了准确、及时地反映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规模、进度及效果,反映大修基金的运用情况,保证全路大修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做到统一范围、统一口径、统一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全路各级单位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工作。
第2条 制定本规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铁道部各业务、计统等部门制定的各种铁路固定资产大修规程、规则、规定、办法等。
第3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作用及对其要求: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是铁路经济信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铁路固定资产管理提供咨询,实行监督,参与决策。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大修统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基础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广大专兼职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大修统计工作任务。

第二章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对象、任务、范围
第4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对象是:固定资产大修理经济活动的数量方面。大修统计,是要通过对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过程数量方面的观察,研究固定资产大修规模、项目结构,设备质量的恢复和改善状况,以及大修基金的使用方向及其效果等发展变化的数量关系和数量界限,掌握固定资产大修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
第5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统计资料,监督大修基金使用情况,检查、分析研究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全面状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铁路固定资产的状态,制定方针政策,指导工作,编制固定资产大修规划、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第6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范围包括:
(一)列入铁道部、铁路局本年及上年结转的大修计划项目,这部分已纳入现行年、季度统计报表范围。凡是列有大修计划项目的单位,即为大修统计的基层填报单位;
(二)各单位自提自用大修基金安排的项目,目前没有纳入现行部颁统计报表制度,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管理的需要,依照本规则进行统计。
第7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包括下列内容:线路设备大修(线路换轨、成段更换再用轨、成组更换新道岔及新岔枕、成段更换混凝土轨枕、成段铺设混凝土宽枕、成段更换混凝土枕扣件、道口大修、路基大修、线路其他设备大修),桥隧建筑物大修(桥梁、涵渠、隧道及明洞、桥隧其他建筑物),机车厂修(内燃电力蒸汽机车厂修、简易厂修、加装改造、更换机体,扩大架修等),客车厂修(客车厂修、简易厂修、加装改造、扩大段修等),货车厂修(货车厂修、简易厂修、加装改造等),集装箱大修(定修),通信信号设备大修(有线通信线路、通信设备;信号设备,如:调度集中及调度监督设备、闭塞设备、联锁设备、驼峰信号设备、机车信号设备等;无线通信设备,如:无线列调设备、站场无线设备、微波通信设备、短波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公务移动通信等),电力设备大修(供电线路、电源设备、发变配电所等)和电力牵引供电设备大修(接触网、牵引变电设备、远动装置等),机务给排水设备大修,房屋建筑物大修(生产及办公房屋、住宅及单身宿舍的拆除和移地重建、扩建、大修、建筑物大修),机械动力设备大修,机务和车辆其他设备大修,运输(含客货)其他设备大修,其他大修。
各年度的具体统计项目,按铁道部颁发的年度大修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第8条 设备欠修还帐和行车安全措施,按部年度计划所列项目统计。

第三章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实物数量统计
第9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实物数量的含意及作用: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实物数量(简称实物量)是指经大修实际完成的以自然物理计量单位表示的实物工程数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大修进度和成果的重要指标。是观察大修规模、种类,检查大修计划,计算价值的重要依据。
第10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实物数量的计算标准: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完成的实物数量是指按照大修工作范围(或内容)全部完成,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的实物数量。
第11条 主要大修项目完成实物数量的计算规定:
(一)线路设备、桥隧建筑物、通信信号设备、电力和电力牵引供电设备、给排水设备等大修,按规定的大修工作范围全部完成,质量达到大修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按验工数量统计完成实物量。
(二)房屋建筑物大修:整栋房屋大修或扩建,拆除、移地重建,按照设计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按实际统计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有房屋面积的部分,按新建面积统计;单项房屋大修按大修工作范围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符合大修房屋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计划规定的项目类别,根据验收的工程数量统计完成实物量。
(三)机、客、货车厂修:机、客、货车厂修数量,是由委修单位与机车车辆修理工厂签订合同,工厂按照厂修规程规定的范围、技术标准修完,经部驻厂验收员验收合格,以财务部门清算的数量为依据进行统计。段做厂修比照上述规定统计。
(四)集装箱大修(定修)、机械动力设备大修:按大修工作范围规定的内容完成,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按财务清算的数量进行统计。

第四章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统计
第12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统计的意义: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固定资产大修工作量,是反映固定资产大修规模、进度和效果的综合性指标。它可以综合考核大修成绩和比较单位、地区、部门间的大修工作情况。大修价值还是计算增加值的依据,而增加值是构成国民生产总值的要素。因此,搞好大修价值统计,对于揭示大修工作成绩和问题,研究大修工作规律,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基础都有重要意义。
第13条 计算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的依据是:施工预算、验工计价表(验工报表),机械设备大修合同以及有关的财务单据等。月报根据估验或验工报表的数据填报,季、年报根据经上级主管业务或计划部门审核签认的验工报表数据填报。
第14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价格: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按“预算价格”、“清算价格”、“合同价格”、“实际价格”等计算。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各种原因,造成预算总额的变动,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报原设计单位签认后,由原批准预算单位批准成立后的修正预算,做为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统计的价格依据。
第15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费用的组成:铁路固定资产大修费用的组成,按部概预算编制有关办法、规定,以及部定修理价格、铁路局有关规定的费用执行。
第16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的计算: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价值计算,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一)分部分项计算法:这是比较普遍的常用的计算方法。它是根据施工预算中所列的分部分项的工程名称(细目)及其预算单价,用实际验工的工程数量去计算完成价值,即:用分部分项工程完成的实物量乘以相应的预算单价加上有关费用求得完成的大修价值。
(二)综合指标计算法:有些项目的预算编有综合预算指标(或叫技术经济指标)即综合预算单价。计算完成大修价值时,用施工预算综合单价乘以经验工确认的实物量求得。
(三)实际清算单价法:以实际修竣数量乘以清算(合同)单价计算其完成的大修价值。
(四)进度折算法:以报告期完成的大修工程数量占总工程数量的比例乘以工程预算总价计算大修完成价值。
第17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统计的具体规定:
在实际大修统计工作中,一般都要按照第16条所述的大修价值统计原则进行统计。但如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其大修价值统计,具体规定如下:
(一)大修统计中的扩建、拆除或移地重建、改建项目,以及机械设备购置价值的计算条件、计算价格、计算方法等,均按《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投资额统计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经设计单位签认,原批准单位批准的一次性价差,可年末一次按实际调整数统计大修价值,年末前各报告期的计算单价不再调整。
(三)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的大修项目或机械设备大修价值,可在修竣后或年底一次填报。
(四)、机、客、货车厂修及加装改造、扩大架(段)修、互换配件等完成价值,根据财务部门的清算帐单统计。
第18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增加值:增加值是指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扣除中间的物质和劳务消耗)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即追加价值。
设备和建筑物的大修理是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局部更新,是工业或建筑业产品使用价值的部分恢复,其劳动创造增加值,构成国民生产总值的一部分。工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承担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建筑物、构筑物大修,不论是本企业自行完成的或是对外承接的,按现行统计规则均已统计在其企业总产值和增加值指标内,故委托单位不应再重复计算其增加值。但其它企事业单位自行完成的设备或建筑业的大修理价值,以往没有列入统计范围,依据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这部分增加值的计算,应列入大修统计范围。
第19条 固定资产大修统计计算增加值的范围是:独立核算的工业(或建筑业)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完成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或建筑物、构筑物)大修理工作(如工务段自行组织施工的线路大修,房产段自行组织施工的房屋大修,水电段、电务段等单位自行组织完成的机械、通信信号设备大修等)不包括委外完成的大修工作价值(如某单位委托机械厂或工程处完成的设备或房屋大修)。
第20条 设备大修增加值计算方法为:
(一)“生产法”:即从完成的大修价值中扣除所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配件、半成品等物质消耗的价值和向外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邮电费、加工费、人工费、修理费、仓储费、利息支出、技术研究费、保险费、教育费、招待费、会议费等劳务性的费用。其公式为:
自行完成大修增加值=大修价值-中间消耗
确定中间消耗须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是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大修价值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
2、必须是本期投入大修作业并一次性消耗掉(包括本期摊消的低值易耗品等)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
为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分配中的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所得,增加值中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待业保险、退休留用补差等)应单独列示。
(二)“分配法”:即大修增加值等于下列要素之和。
1、列入大修成本的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包括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也包括支付给以“民工”、“合同工”名义招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
2、提取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3、大修工作所使用的本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基本折旧与大修折旧);
4、大修基金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净额);
5、提取计划利润的大修项目,提取的利润数;
6、用大修费支付的各种税金。
计算公式为:
自行完成大修增加值=工资+福利基金+折旧费+利润+税金+利息收入(净额)
列入增加值的要素须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是在自行完成的大修项目上发生的;2、必须是从大修费项下支付的。
第21条 固定资产增(减)值:为反映固定资产大修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新增价值,特设立“固定资产增(减)值”指标。
固定资产增(减)值,是指固定资产在大修理过程中,因进行局部(或整体)更新或更换不同类型的材料、增加新的设备,改变其结构、技术性能和规模,使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发生的增加或减少。
第22条 固定资产增(减)值指标,由试行《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增(减)值办法》的铁路运输企业填报。具体计算范围包括:线路大修中成段更换不同类型钢轨,成段、成批更换不同类型、材质的扣配件、道岔、轨枕;为扩大编组而进行的站场改造、改线。桥隧建筑物大修中更换不同材质的桥梁,用大修款源为抗洪、抗震、提高承载能力而进行的路基、山体、桥涵、桥墩、隧道的加固,新砌护坡、护岸、明峒、排水沟。传导设备中牵引供电设备大修中更换不同材质的导线和另部件,更换不同类型的主变压器及运行方式;成段更换不同材质的给排水、热力、煤气、电力、通信管线、电杆,更换不同类型的设备、线条,明线线路改电缆、光缆、数字微波等,改变联锁方式,改电气集中和闭塞设备的种类(制式、型号),简易驼峰改集中联锁,改道口信号,增加调度监督与调度集中设备。利用大修款源进行的配套工程,增添必需的设备(或进行整体更新),改良设备装置,新增加达到单项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各项设施;房屋推倒重建或易地重建,改变建筑结构,技术性能及规模,重点抗震加固,提高承载能力,改变其建筑结构。固定资产在大修或定期检修中进行技术改造;利用大修款源进行机车、车辆的技术改造和加装改造等。〔计价方法见铁财(1992)102号文附件《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增(减)值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主要指标及原始记录
第23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主要指标:反映铁路固定资产大修进度和成果,检查固定资产大修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统计指标有:
(一)开工年月:是指大修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大修的年月。有土建的工程指第一次破土动工的时间;没有土建的大修项目,指固定资产开始解体、修理或更换设备、零、部件的时间。正式大修前的准备工作以及临时工程施工,不算开工。
(二)修竣年月:是指土建工程大修项目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竣工,机车、车辆、机械、设备等指按大修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容全部完成,达到大修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生产部门或使用单位的时间。
(三)计划总投资:是指大修项目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修完计划需要的总投资数(即设计概算)。
(四)自开工累计完成价值:是指大修项目自开始大修到报告期末止累计完成的全部价值。
(五)本年计划:各单位经上级批准的年度计划。
(六)自年初累计完成:指自年初一月一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完成数。
(七)本季完成增加值:是指本规则第19条规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完成的固定资产大修理项目在本报告季度内所创造的增加值(可按分配法或生产法计算)。
(八)自年初累计完成增加值:是指自年初一月一日起至本报告季末止累计完成的增加值。
(九)自年初累计固定资产增(减)值:是指从年初一月一日起至本报告季末止累计完成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过程中新增(减)的固定资产原值。
第24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原始记录: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必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填记准确,项目完整,字迹清晰,定期查核,妥善保管。
第25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数据、资料的取得,根据以下原始单据:
(一)铁路线路设备(含线路换轨大修),桥隧建筑物,通信信号设备,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建筑物,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设备等大修的工程,根据竣工验收交接记录(或验收证)和验工报表。
(二)铁路机、客、货车厂修资料,根据财务部门的清算帐单。
(三)集装箱大修(定修)、机械动力设备大修及其他固定资产大修资料,根据有关部门的验工资料或清算凭证。
(四)计算固定资产大修理增(减)值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卡片(财固—1),动态登记表(财固—2),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7),固定资产大修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财固—13)及其固定资产增值明细表,以及机车车辆大修增值通知书。

第六章 统计分析
第26条 统计分析的任务:统计分析是通过对统计资料的整理、研究达到认识社会经济状态、矛盾及其规律性的一种方法。它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计工作过程的最终出成果的阶段,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整体功能的重要环节。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分析的任务是根据统计研究的目的,综合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对大修统计取得的丰富数据资料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检查大修计划完成情况与问题,观察大修投资规模与结构的变化,考核其成绩及效益,揭示固定资产大修与运输、生产、大修工作各个环节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性,为铁路各级领导经营决策和改进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第27条 统计分析的种类: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分析可分为定期分析、专题分析、综合分析和预计分析四种。定期分析要求按月、季、年对固定资产大修计划执行情况及问题进行检查和分析;专题分析是针对大修工作中的某个环节或问题进行专门剖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咨询建议;
综合分析是对单位或部门一定时期大修工作各项指标和各方面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预计分析,是根据以往大修统计的经验数据和变化规律对未来大修完成情况及固定资产状态进行预测或预警,它是一种超前分析。所有分析都要注重真实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28条 原则要求:各单位必须把统计分析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检查,并把它作为考核评价各级统计部门工作成果的重要内容。广大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生产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按规定撰写报送统计分析报告,不断提高分析质量,充分发挥大修统计工作的咨询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29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73)交计字1687号部文公布试行的《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及更新改造统计规则》同时废止。
(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