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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5:0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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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板框式旋转滤网
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
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南方公司,
各有关单位:
  国家经贸委批准《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3项推荐性电力行业标准和《跨越电
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等2项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
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抄送中国电
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附件:55项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OOO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55项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DL/T 458-1999
板框式旋转滤网
DL/T 458-1991

2
DL/T 491-1999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流及装置运行、检修规程
DL/T 491-1992

3
DL/T 575.1-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部分:术语及定义

4
DL/T 575.2-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2部分:视野与视区划分
DL/T 575.1-1995

5
DL/T 575.3-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3部分:手可及范围与操作区划分


6
DL/T 575.4-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4部分:受限空间尺寸

7
DL/T 575.5-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5部分:控制中心设计原则

8
DL/T 575.6-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6部分:控制中心总体布局原则


9
DL/T 575.7-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7部分:控制室的布局

10
DL/T 575.8-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8部分:工作站的布局和尺寸


11
DL/T 575.9-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9部分:显示器、控制器及相互作用


12
DL/T 575.10-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0部分:环境要求原则

13
DL/T 575.11-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1部分:控制室的评价原则


14
DL/T 575.12-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2部分:视觉显示终端(VDT)工作站


15
DL/T 682-1999
母线金具用沉头螺钉

16
DL/T 683-1999
电力金具,产品型号合名方法
GB/* 2316-1985

17
DL/T 684-1999
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18
DL/T 685-1999
放线滑轮基本要求、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
SD 158-1985

19
DL/T 686-1999
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

20
DL/T 687-1999
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1
DL/T 688-1999
电力系统远方跳闸信号传输装置

22
DL/T 689-1999
液压压接机

23
DL/T 690-1999
交流高压断路器合成试验技术条件

24
DL/T 691-1999
高压架空送电线路无线电干扰计算方法

25
DL/T 692-1999
电力行业紧急救护工作规范

26
DL/T 693-1999
烟囱混凝土耐酸防腐蚀涂料

27
DL/T 694-1999
高温紧因螺栓超声波检验技术导则

28
DL/T 695-1999
电站钢制对焊管件

29
DL/T 696-1999
软母线固定金具
GB/* 2345.1-2345.2-1985

30
DL/T 697-1999
硬母线固定金具
GB/* 2344.1-2344.3-1985

31
DL/T 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32
DL/T 699-1999
带电作业用绝缘托瓶架通用技术条件

33
DL/T 700.1-1999
电力物资编码,第1部分:材料产品

34
DL/T 700.2-1999
电力物资编码,第2部分:机电产品

35
DL/T 700.3-1999
电力物资编码,第3部分:备品配件

36
DL/T 701-1999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术语

37
DL/T 702-1999
矿物绝缘油中糠醛含量测定方法(分光光度法)

38
DL/T 703-1999
绝缘油中含气量的气相色谱测定法

39
DL/T 704-1999
变压器油、汽轮机油中T501抗氧化剂含量测定法(液相色谱法)


40
DL/T 705-1999
运行中氢冷发电机用密封油质量标准

41
DL/T 706-1999
电厂用抗燃油点测定方法

42
DL/T 707-1999
HS系列环锤式碎煤机
GB/* 10037-1988

43
DL/T 708-1999
MS型埋刮板给煤机
SD 214-1987

44
DL/T 709-1999
压力钢管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45
DL/T 710-1999
水轮机运行规程

46
DL/T 711-1999
汽轮机调节控制系每编印试验导则

47
DL/T 5016-1999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
DL 5016-1993

48
DL/T 5102-1999
土工离心模型试验规程

49
DL/T 5103-1999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

50
DL/T 5104-1999
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测绘技术规定
SDGJ 65-1984

51
DL/T 5105-1999
水电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52
DL 5106-1999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方式规程

53
DL/T 5107-1999
水电水利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

54
DL 5108-1999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
SDJ 21-1978、DL/T 5005-1992

55
DL/T 5109-1999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SDJ 18-1978
注:“代替标准号”列中,“GB/*”表示调整为行业标准的原国家标
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抄转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问题报告所提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抄转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问题报告所提意见的复函

1954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5月17日来函〔侨群字第(54)1791号〕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报告提出几项意见,特抄转你院后转有关法院参考。但解决华侨婚姻纠纷问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4月8日(54)政政习字第22号《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处理。

附一:广东省人民法院粤东分院关于梅县、普宁两县1953年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专题报告 (1954年3月3日)
一、一般情况和婚姻类型的分析
梅县是一个多华侨的县份,华侨户数大概占全县户数的70%左右,(非正式统计)县里有句俗话“华侨断家不断屋”意思是说,每一屋都有华侨,只是一两家没有华侨而已,可见华侨在全县人口数量比重的庞大了,出国华侨全部都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而远涉海外去谋生的。据普宁县全年受理的74件华侨婚姻案件中,有50件是贫农成份,迫于当年的生活困难而出洋的,占华侨婚姻案件百分之六七、五六,从这个统计数字,我们就可以知道,很多侨属在经济上与海外各地华侨发生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从而受南洋殖民地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也来得比较深刻。与此伴随着而来的婚姻问题也显得比较复杂,这些复杂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离婚类型看出。
(一)婚姻同居时间很短,分别时间很长的。如梅县张××与刘××离婚案,张出生两个月就被抱到刘的家里为“等郎妹”,等了两年刘才出世,张××19岁那年,由父母包办与刘结婚,过夫妻生活两个月,刘便出南洋大吡叨谋生,从分离到现在已17年长的时间,当年结婚之时,张是19岁的少女,而现在是37岁的中年妇人了,又如李××与余××离婚案,李16岁时,由阿大伯带出南洋与余结婚,同居一年,因怀孕被送回家生孩子,从此一别,竟长达22年,普宁的统计,在74件中有26件属这类型的,占华侨婚姻案百分之三十五。
(二)夫妻分离后,男方在洋娶妾的,如梅县黄友玉与梁怀卿离婚案,他们在解放前结婚不久,男方便过洋去了,梁在南洋又另与一个女人结婚。普宁的统计,这类案件占华侨婚姻案30.5%,梅县则占40.67%。
(三)通奸怀孕的,如梅县张××与蔡××离婚案,张现年22岁,16岁那年被包办结婚,婚后一年男方出南洋,女方感到孤寂,便与夫弟通奸怀孕。梅县的统计,这类案件占华侨婚姻案10.8%,普宁的占13.5%。
(四)有婚姻之名无同居之实的。如梅县邓××与李××离婚案,邓××(女),现年28岁,24岁那年凭媒介绍,看了李××由南洋寄回的像片,遂嫁到男方家里,空守4年,仍未见丈夫回家同居,长期地发生着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又如刘××,她在29岁时由媒人双宝嫂介绍看过男方林××由南洋寄回的像片,便嫁到他家里。直等到提出离婚时,已苦待了8年时间,还没有看到丈夫的真实面貌。梅县称这类婚姻为“隔山娶”,普宁也有这种情况,但两县发现这类型的案件不很多。
(五)男方住址不明,女方不办离婚手续即与他人实行同居的。如梅县饶××与陈××离婚案,饶现年39岁,19岁的那年与陈结婚,婚后两年多,男方便出南洋,去后只来一信,经过多年变迁,详细地址已不明确,女方不管要不要办离婚手续,便与另一男子刘××实行同居,梅县的统计,这类案件占华侨婚姻案百分之六、七。

从以上的类型可以看出,由于过去不合理的婚姻制度的存在,造成了华侨婚姻在妇女方面的痛苦,这表现在性方面长期地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普宁的统计,通奸怀孕的占华侨婚姻案件百分之13.5%,梅县占百分之10.8%,有一妇女在梅县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同志劝她不要离婚,她听了以后说:“百万家财我不要,我要的是丈夫”。普宁杜××因丈夫出洋19年,她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与其甥(比杜小10岁)有了感情,有一次睡至夜晚十时左右,主动起床跑到厅里要其甥与她通奸,华侨婚姻的妇女所以如此迫切要求离婚,其原因固然很多,例如封建婚姻制度造成她们婚姻的不合理,使他们之间感情淡薄或毫无感情。华侨在南洋经济的衰落,引起侨眷生活的困难,以及长期分别的结果外,性的方面得不到解决也是其中原因之一,而女方曾与人通奸或坚决提出离婚,这个责任主要应该由华侨来负。我们可以从下面的统计数来肯定这个责任的。据梅县的统计华侨婚姻的男方在南洋重婚的,占华侨婚姻案40.67%,普宁的占30.5%,男方出洋时间也相当长,据梅县的统计1953年未结案150件中,男方出洋时间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37件,占华侨婚姻案24.67%。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1件,占华侨婚姻案60.67%,10年以上22件,占华侨婚姻案14.66%。华侨在外面普遍重婚,而又长期不归家共同生活,这些就是通奸和离婚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过去很多妇女愿意和华侨结婚呢?甚至与相片结婚也愿意?这可以从各类型的案件和当地的社会情况来加以分析,不外有二个原因:
(一)由于华侨数量多,经济上发生密切的联系,解放前华侨出入比较频繁,这便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南洋殖民地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和作风,给该两县人民以一种极坏的影响,以为南洋是一座“乐园”。因此,拜金思想也比较突出。为父母者听到华侨要结婚,也不加考虑,立即把女儿包办起来,青年妇女也认为从此可以与华侨一起过“乐园”生活。因此,出嫁相片成为平常的事,“隔山娶”并不感到稀奇事。
(二)男方往往觉得家庭人手少,缺乏劳动力,父母无人照顾,便以娶老婆留在家里来解决这些问题,绝非为了夫妻生活而结合为伴侣的。
为什么在华侨婚姻关系的存续中,妇女如此痛苦,还能长期地忍耐到现在?这里有它的原因:(1)妇女结婚之后虽然感到实际生活的痛苦,但由于受旧社会长期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无力反抗。(2)受南洋殖民地的资产阶级的思想作风影响,因而在思想上与华侨发生了“感情”,在经济上又依靠着华侨,这两点原因,长期地、而且有力地维系着那种极不合理的婚姻关系,解放之后,经过土地改革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封建婚姻制度已经摧毁,新的婚姻制度已普遍建立。广大的妇女群众,在思想上受到新婚姻法的影响,认识了自己婚姻的不合理,在经济上又分得一份土地和财产,逐步摆脱了经济上的依赖,随着这个历史的转变,要求在旧婚姻关系上解放的妇女就逐渐增加起来。
二、处理华侨婚姻案件的一些体会
(一)针对思想、耐心说服、掌握案情、适当处理,是解决华侨婚姻纠纷的成功做法。例如普宁县处理方××(女)与人通奸,引起丈夫许××在南洋来信控告和请求离婚,及方××反诉离婚的案件,普宁法院对此案经过非常深入细致的工作,圆满解决了问题,它首先研究方××(女)与他人(23岁比方小10岁)通奸的原因是因为丈夫许××出洋太久(8年)而与奸夫许××在生活上过从甚密,另外又了解到方××与丈夫许××向来感情都好,共生了5个儿女,大的18岁,最小的已12岁,同时又了解到奸夫许××是不法富农,方是贫农成份,阶级悬殊,且方比奸夫大10岁,另外还了解到方××因事情暴露怕丈夫不要,想与奸夫结婚,以及许××因一时激于义愤,控告其妻通奸和要求离婚的思想情况,普宁法院全面掌握这些情况后,首先根据群众意见,和顺应方××的丈夫许××在南洋来信的请求,先把奸夫许××扣押,并即针对方××怕因事暴露,丈夫不要而坚决请求离婚想与奸夫结婚的思想,进行分析说服教育,先从阶级成份谈起,说明她是贫农,奸夫是不法富农,我们应有阶级立场,然后再从年龄分析,说明她年岁大,奸夫年岁小,与她发生奸宿,是一时冲动,不能看做他完全爱她的表现,结婚也不一定有好结果,然后又说到她子女多自己有责任教养,过去丈夫一向对待好,夫离子散是一件痛苦的事情,方××经过这样的分析,思想通了,打消离婚念头,但还顾虑到丈夫不要她,法院又针对这个思想,向她提出保证,由法院写信到外面向她丈夫解释,争取男方原谅,方××便同意这样做,并表示改过自新。法院从他们夫妻一贯有感情,子女还小尚须人抚养,和方××一时思想错误,但已承认了错误,和判处奸夫五个月劳役等情况写信到南洋向许××解释,和说明方××通奸原因,是由于男方离家太久,与人通奸虽对男方不忠实,但还可原谅来争取和说服他们团圆,男方不但同意还来信给法院:“你们的和解下,使我们夫妻团圆,真是感恩感德”。经济上也经常接济方××了,这是通过审判工作,给一对不应离婚的华侨夫妻继续结合为伴侣,同时给破坏一宗有感情的夫妻关系的犯罪者以一定的处分,给华侨重新带来了幸福。
(二)华侨婚姻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不能同时在一个地方,即一方在国内,他方在国外,一般在国外的又多是离家时间很久或下落不明,或已重婚,或者音讯很少的。在国内的一方又多系妇女,长期受着不合理婚姻的摧残和迫害,痛苦特别沉重。故这类案件必须稳中求快,迅速处理,据普宁的经验,凡过洋多年而无信息,下落又不明的,可据一方提出,经调查属实的即予判决。凡可证实对方已在南洋娶妾的,经说服他方无效后,为执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给予判离,但可能通知对方时设法通知。凡有信息来往,而一方提出离婚的,则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婚后感情,出洋时长短,对家庭经济接济情况为根据,通讯对方征求意见后方判决。凡因通奸怀孕提出离婚的,如对方住址明确,即去信征求意见,经一定时间无答复的,作缺席判决,由于普宁能根据各种案件的不同情况,迅速处理,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故华侨婚姻案件没有积压,梅县所有华侨婚姻案件则不问情况都要通过侨委会去征求对方的意见,以致案件不能迅速处理,1953年受理244件华侨婚姻案中,只结了94件,尚有150件未结,不能不说是处理方法上存在着一些缺点。
三、审判工作上的困难
据梅县、普宁两县处理华侨婚姻案件发现的问题,反映在审判工作上是有种种困难的,有些妇女因通奸怀孕的,急于求离,但法院不敢立即判离,还须通过侨委会转知或函知对方征求意见,如此经过时间较长,女方又万分焦急,有的竟行自杀,如普宁县处林××(女)离婚案,林因通奸怀孕,急于求离不得,又闻其夫将回家,便自杀不遂,像这类案件要从速办理又不可能,不速办又怕发生意外,其次华侨接到通知后,采取不理的态度,有些则因住址不明,无从联系,法院感到这类案件难下结论,再次是侨委会片面强调华侨利益,过份强调说服教育,而华侨婚姻案的说服比普通的婚姻案较难,梅县法院劝导一妇女不可轻意离婚,妇女说“真难为人”,有些还带着威胁的话“办不办?不办我自己打算”。法院劝导通奸妇女不要通奸,她说:“要我不通奸,就叫我丈夫回来”。由于华侨婚姻案件的妇女一般比普通婚姻案件的妇女痛苦更深,求离之心也更加迫切。说服教育也非容易的事。以上的一些困难,大部由梅县法院反映出来。
四、存在问题
(一)根据省第二届司法会议关于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指示,对华侨居住国外,因住址不明,生死不明,而经驻外使馆或侨委会调查明确或经公告后即可判离,但普宁法院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认为公告是形式的东西,不必登报广告,他们认为只要知其下落。通过当事人,区乡政府或主办人员的名义去函征求便可。他们认为这种做法比公告好。不通过大使馆或侨委会或公告方式而采取其他形式是否妥当?
(二)根据省二届会议指示:侨眷通奸原则上不扣押判刑。但普宁的做法认为凡与人通奸,群众意见大,华侨本人来信控告,非处理不可的,即给予刑事处分。已处理的有两宗(上半年办理)这样是否违反指示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的精神原则?因为华侨婚姻是非常不合理的,通奸现象为不合理婚姻所产生,与普通的通奸问题有所不同。因此不应加以刑事处分。
(三)华侨婚姻案件,是否不问案件具体情况,皆须经侨委会征询调查和研究对方意见或情况后才得处理?梅县所受理的华侨案件都通过侨委会征询、调查或提出意见才处理的,这样审判权限便受到某些限制,并妨碍结案速率的提高。

附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本会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报告的意见请转达有关法院的函 1954年5月17日 侨群字第(54)179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会接到贵院中南分院3月29日(54)法行字第810号函寄来广东省人民法院粤东分院“关于梅县、普宁两县1953年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专题报告”一份。本会对该报告有下列几点意见:
第一,报告的第一部份对于情况的分析中,只是着重说明了国内侨眷妇女方面的情况,对于国外华侨方面的情况以及婚姻问题对国外华侨的影响等则缺乏足够的估计。只看到国内侨眷妇女一方面而忽视国外华侨的一方面的认识,将会在处理和解决问题时产生偏差。但另一方面,片面强调照顾国外华侨而漠视国内侨眷妇女的要求,也是不对的。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必须对国内、国外两方面的情况都有充分的认识和恰当的估计。
第二,侨眷妇女所遭受的痛苦和通奸行为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根源。报告中说:“女方曾与人通奸或坚决提出离婚,这个责任主要应由华侨来负”一点,提法不对。如果单纯从男女双方的关系来说,似应由男方负责,但从社会的观点来看,则是由于过去帝国主义的侵略与封建主义的统治造成中国人民的破产,华侨是被迫而离乡背井、抛妻弃子而出国谋生的,不能单纯从男女关系上来看这个问题。对于需要进行调解劝合的案件,着重向侨眷妇女说明问题的社会性质是必要的。
第三,关于华侨婚姻案件是否一律经省侨委会征询调查和研究国外华侨的意见或情况后才得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政务院已于本年四月九日以(54)政政习字第22号发出“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明确规定了处理华侨婚姻纠纷的原则和具体办法,法院方面自可根据政务院的指示进行审理判处。但华侨婚姻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处理不当对国外的影响很大,因此对华侨婚姻纠纷案件的处理,如向国外征询意见、了解情况和判决书之寄递,应一律通过省侨委会审查发出,不能由区乡政府或以主办人员的名义直接与国外华侨联系。因为国外的情况与国内不同,区乡政府不了解国外的复杂情况,直接去信容易发生事故。通过省侨委会虽然在处理时间上会缓慢些,但从效果上看,有好处而无坏处。
第四,侨眷要求离婚,而男方因久不与家中通讯,住址不明者,如系侨居建交地区,仍宜通过我驻外使领馆调查了解。
第五,侨眷通奸案件一般不应扣押判刑,但如有打胎、溺婴等行为情节恶劣者,则必须给以一定教育。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认为恰当,建议由你院给中南分院指示。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12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
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2 -
临沂市人民政府
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问责工作规范运行,正确及时查处问
责事项,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
照《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
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行政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三条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
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
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
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条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组
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条 对行政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
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第七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
政问责对象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 3 -
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尚未达到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办法》第四条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法定职责是
指,拒绝、放弃、推诿、不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
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章 行政问责的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九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含义: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
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负直接领
导责任的;
(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
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
过错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的。
第十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
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
(一)情节较轻,是指损害、后果、影响较小的;
(二)情节较重,是指损害、后果、影响较大的;
(三)情节严重,是指损害、后果、影响很大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损害、后果、影响重大的。
- 4 -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从重处理”包括
下列情形:
(一)单位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两起或一
起2 人以上的;
(二)干扰、阻挠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拒不纠正行政过错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从轻处理”包括
下列情形: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称“不予追究”包括
下列情形:
(一)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
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有预见但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导
致行政行为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三章 行政问责内容
- 5 -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实
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过错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
可的;
(二)违反规定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而不
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许可证件的;
(七)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八)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书面说明
理由的;
(九)首次承办发现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实
施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过错行为,包括下列
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的;
(三)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或拒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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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依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使用规定的行政征收、处罚专用票据的;
(五)违反收支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征收款和罚没款
的;
(六)违反规定向征收、处罚对象实施有偿服务、索要赞
助、搭车收费的;
(七)占用、丢失、损毁或者擅自处理罚没款物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是指在实
施行政复议中出现的行政过错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行政复议中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和实施
第十七条 受理
(一)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三章的
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依据《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信息来源提供人(举报人)应当说明被问责对象、
问责事项等内容,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有关证据材料。提
倡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应做好保密工作;
(三)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临沂市问责受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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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表》。根据问责事项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提出办理意见;
(四)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受理的问责事项,涉及县
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人
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
人员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自办或转办意
见,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人签批;
(五)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受
理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事项。受理问责事项后,应当予以登
记,提出办理意见,由本部门行政首长签批;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办理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转办的
问责事项。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市政府行政问责执
行机关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拖延、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初步了解
(一)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受理问责事项后,应根据情况决
定是否进行初步了解。需初步了解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初步
了解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题问题是否存在,为问责启动
提供依据;
(二)初步了解后,由参与了解的人员写出初步了解情况
报告,提出办理意见,并按管辖范围报告市政府或有关负责人。
符合《办法》第三章所列条款的,应当启动行政问责;没有事
实依据的,不予启动,有明确的信息来源提供人(举报人)的,
应当告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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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当在受理问责事项后1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初步了解,并作出是否启动问责的决定。
第十九条 问责启动
(一)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受理的,涉及县级领导班
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报市
政府决定;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由市政府行
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工作机构自行受理的,由其负责人决定;
(二)凡需启动问责的,应写出启动问责呈批报告,并附
信息来源材料(或检举材料)和初步了解报告,按批准权限呈
报审批。
第二十条 调查和审理
(一)对已经启动的问责事项,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当根
据情况组成调查组;
(二)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受理的问责事项,涉及县
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决定并授权市政府行政问
责执行机关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涉及科级以下(含科
级)工作人员,需要自办的,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
人批准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也可以责成其所在部门组
织调查。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受理
的行政问责事项,经行政首长批准后,自行组织调查;
(三)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
有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应主动配
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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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或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
奖励。弄虚作假、包庇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工作设置障碍的,
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调查组应依照规定,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调查笔
录应当场制作,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行政问责事实形成书面材料,并
告知被问责对象,允许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记录在案。问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应予采信。对问责事实材料,问责对象应签字或盖章。拒绝签
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
(六)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
容包括:问责信息来源,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问责对象的责
任、态度,基本结论;
(七)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对调查组调查的情况进行审理。
第二十一条 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一)对审理终结的问责事项,应及时作出问责决定或建
议;
(二)问责决定应依据行政问责事实,按照《办法》第七
条、第八条的规定定性,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行政
问责方式;
(三)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
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四)《临沂市问责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依
据,具体的行政问责方式,并告知行政问责对象有申请复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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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权利;
(五)对领导班子进行行政问责的,一并追究行政首长及
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县级领导干部进行行政问责的,由市政府决定,
市监察局向被问责对象下达《临沂市问责决定书》,并按照组
织程序办理;
(七)对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
属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调查的,由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
关提出处理建议,所在部门研究决定,向被问责对象下达《临
沂市问责决定书》,并在自处理决定下达5 个工作日内向市政
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自行受理调查的,直接由所在部门
研究决定,向被问责对象下达《临沂市问责决定书》;
(八)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
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
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九)对中央、省属驻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
问责的,由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二条 复核和申诉(复查)
(一)行政问责对象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临沂市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问责决
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二)受理复核申请后,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应成立复核调
查组,根据复核申请进行复核调查。复核调查组应在30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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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写出复核调查报告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行政问责执行机关收到复核调查报告后,应在10 个
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书面送达被问责对象。
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的,继续执
行问责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情况失实、不清或处理意
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问责决定;
(四)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临沂市问责复核
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复核决定的上一级机关
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临沂市问责决定书》之
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作出问责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五)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备案
(一)市政府行政问责执行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复核决
定和复查决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进行备案。部门行政
问责执行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和复查决定,应当在
作出决定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
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备案。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照有
关程序规定办理;
(二)对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采取调离工作岗位、
责令辞职或免职、辞退方式进行问责的,其所在部门要将落实
情况书面报告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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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问责对象、检举人及其他与问责
事项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被问责对象的近亲属;
(二)本问责事项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问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问责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上述人员的回避,由行政问责执行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 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