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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

时间:2024-07-12 15:5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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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



  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央和市委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通知,对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作出了部署。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中央和市委通知的要求,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一、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这次修改宪法,坚持党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把在实践中取得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大认识和重要经验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能够发挥宪法在治国安邦中极其重要的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这次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所作的修改,都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自觉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重要意义,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在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中,必须始终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心同德,万众一心,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认真学习宪法,切实增强宪法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贯彻实施宪法,首先要学习好宪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同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同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推动人大各项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员必须不断增强宪法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和议事水平。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好学习宪法的具体计划,并切实落到实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集中进行学习,进一步深化认识,自觉地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
  全市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都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密切与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参加立法、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带动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要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同组织代表活动结合起来,同组织代表培训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维护宪法的尊严。
  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工作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承担着为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服务,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的重要任务。要对机关的学习作出安排部署,把学习宪法作为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坚持好学习制度,把个人自学同集体研讨相结合,努力增强学习实效。特别是要组织好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集中学习,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这次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指导思想,为全党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的每一项职能,都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相关;人大依法进行的每一项工作,都直接关系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和落实。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大的各项工作,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到依法履行职责的全过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决维护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局工作中的作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坚持和发扬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努力使人大工作切实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宪法的要求,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认真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权力与权利、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同人民的意志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成熟的政策转化为地方性法规,作为全市上下都必须遵循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为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有重点地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制定有关措施,探索和完善监督方式和监督机制,支持和促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效能;支持和促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为民、公正司法,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要在全社会加强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宣传教育,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积极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学习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全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学习宪法、广泛宣传宪法、贯彻实施宪法,自觉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形成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统一思想,团结奋进,为加快实施我市“三步走”第二步战略部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株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建设储水和加压供水系统,使用水箱(塔)、蓄水池、水泵、管道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二次供水所设置的水箱(塔)、蓄水池、水泵机组、管道、电气控制装置以及配套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三条凡在株洲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使用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检验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应将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改造,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安装,应由具有城市供水工程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二次供水所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质量,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在施工中选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许可批件和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产品目录。

  第九条严禁在城市自来水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绿化等设施混用。

  第十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在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法定的专业水质监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可委托专业性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的运行不得间断,因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不可预见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后,方可供水。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未经专业和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帐。

  (二)对水箱(池、塔)应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也可委托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机构进行。清洗消毒后须经法定的专业水质监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定期进行日常水质常规检测,每月由法定的专业水质监测机构检测一次,每季度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监测一次。

  (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在2小时内报告建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二次供水水质的检测情况应定期向二次供水用户公示。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水质标准的,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须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水质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应责令二次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负责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对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要求的,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证件。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文件效力属规范性文件。你省沭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行政案件处理中,依据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文件进行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不足。考虑以上情况,我们不对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文件的具体内容作出解释。



19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