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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22 10:2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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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办发〔2004〕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评价考核体系和事故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同职能职责,将市直有关单位划分为一类考核单位和二类考核单位,具体分类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考核细则中确定。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伤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非煤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工作目标、事故控制指标和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5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原则上只对县级政府和市直一类考核单位进行现场(年度)考核,市直二类考核单位以平时考核为主,必要时再进行现场(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的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若有缺项,缺项不计分,实得分按下式计算:实得分=可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100/可评分项目标准分之和。其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一类考核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8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市直二类考核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并从中按一定比例评出优秀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结果,列入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政绩和执政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优秀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基本合格单位,予以黄牌警告;不合格单位或是年度内本辖区(系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根据目前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将《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政发〔1985〕79号)第 七 条第二项的规定,调整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郊区、县的镇以及较大工矿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即《办法》中关于“暂不含后批准的十四个镇”的规定,停止执行。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建制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均按百分之五征收。


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劳动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 件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国资厅分配[2003]34号





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与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就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移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领导批准,现将《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上述意见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证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的顺利交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
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纪要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中关于调整中央直属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职能的有关规定,2003年7月1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与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就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问题专题进行了研究、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就双方议定的事项纪要如下:

  一、主要职责划分

  劳动保障部作为国务院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职能,拟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包括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政策进行指导。

  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监管企业的收入分配工作,并对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接受劳动保障部的指导。

  二、交接事项

  以下工作交由国资委承担:

  (一)拟订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

  (二)审核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工作,包括工资总额计划和工效挂钩方案。

  (三)指导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四)解决国资委监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有关工作。

  三、交接材料(略)

  四、其他事项

  双方同意将以上纪要内容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和国资委监管企业并抄送有关部门,以便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