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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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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2002-11-19

教电[2002]388号


  举国关注、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已经胜利闭幕。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把教育战线广大干部、师生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努力搞好教育战线的各项工作,为实现党和国家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贡献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中发[2002]14号)的要求,现就教育战线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十六大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也是我们党在开始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大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大会批准了江泽民同志代表十五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批准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这次大会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奋进的大会,极大地振奋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进一步展示了我们党坚持改革开放、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形象,对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进一步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在新世纪坚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等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深刻回答了关系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报告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思想深刻、论述精辟,体现了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高度统一,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高度统一,总结过去与规划未来的高度统一,立足国情与面向世界的高度统一,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前瞻性和指导性,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宣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行动纲领。



  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教育战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工作抓紧抓好,迅速兴起一个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要充分认识到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需要,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推进教育创新的需要。要充分认识到用十六大精神动员和激励广大干部、师生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对于确保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开创教育事业新局面,确保我们党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确保我们胜利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把握十六大的基本精神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这是十六大的主题。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紧紧围绕这个主题,认真组织学习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全面准确地把握十六大的基本精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是十六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首先要抓住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中心环节,全面深入地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要充分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充分认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要通过学习,引导广大干部、师生进一步提高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的认识,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到推进教育创新的各项工作中去,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学习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深刻理解坚定地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深刻理解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改革、发展、稳定等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对团结全党、振奋民心,鼓舞斗志、开创未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深刻理解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是党长期探索和实践的结晶,是全党的宝贵财富,必须认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必须最广泛地动员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奋斗;深刻理解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深刻理解必须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深刻理解必须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深刻理解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必须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深刻理解必须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同各国人民共同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深刻理解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必须毫不放松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刻理解面对很不安宁的世界和艰巨繁重的任务,全党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



  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十六大报告的精髓。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紧把握这个精髓,使广大干部、师生懂得,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推进,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在发展,迫切要求我们认真总结实践的新经验,在理论上不断扩展新视野,作出新概括,开拓新境界;要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教育创新,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前进,永不自满、永不懈怠;要引导广大干部、师生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善于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教育实践。



  三、学以致用,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也是学习贯彻好十六大精神的根本保证。只有学以致用,坚持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十六大精神的理解,才能真正把十六大精神落到实处。要把运用十六大精神指导教育改革实践、推动教育创新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准。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



  学习十六大精神,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学习党章,在掌握基本观点、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同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结合起来,同学习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结合起来,同学习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结合起来,同学习十三届四中全会和十五大以来我国教育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结合起来,认真思考、研究和规划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未来。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深入研究本地区本学校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加强教育的宏观思考和战略研究,明确奋斗目标,理清发展思路,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全面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要科学地规划新时期新阶段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制定今后20年特别是今后3至5年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蓝图,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要从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解决当前师生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形成教育战线朝气蓬勃、充满生机的发展局面。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学校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深入开展以“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教育,既做好经常性工作,又抓紧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广大党员干部要通过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树立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同人民群众心连心,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带头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努力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



  四、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围绕主题,把握灵魂和精髓,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好学习活动,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第一位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要把学习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点,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要举办专家学者、干部教师、大学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深化对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和理解。要有计划地对党员干部和师生进行培训和轮训,确保十六大精神的学习落到实处,取得成效。要抓紧做好高校“两课”各门课程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教材修订、队伍培训等各项工作,积极开展以增强“两课”教育教学实效性为主题的“两课”教学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工作。中央将于12月初组织学习十六大精神宣讲团赴各地宣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组织宣讲活动,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要围绕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联合攻关,加强课题研究,推出一批有深度、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大力推进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拓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视野,开辟新途径,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各教育新闻出版宣传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十六大精神的宣传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围绕十六大精神,通过多种形式,营造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果。要大力宣传十六大的重大意义和十六大精神的主要内容,宣传学习十六大精神的动态、进展和心得体会,宣传广大干部、师生学习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教育改革和创新的成就与经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学习、宣传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5号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 青 林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行政机关起草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依法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农业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设定行政许可听证

  第五条 农业行政机关起草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在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听取意见。

  第六条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30日前公告听证事项、报名方式、报名条件、报名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符合农业行政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中确定适当比例的代表参加听证,确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并将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告。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材料送达代表。

  第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条件、期限和收费等情况;

  (二)听证代表分别对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条件、期限和收费等情况提出意见;

  (三)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录听证代表提出的各项意见。

  第九条 农业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时,应当说明举行听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三章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农业行政机关认为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

  第十一条 听证由一名听证主持人、两名听证员组织,也可视具体情况由一名听证主持人组织。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该许可事项的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该行政许可申请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由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农业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四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制作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代表或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对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节 依职权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机关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0日前,依照第六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有关内容,并依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和材料。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日内向农业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十八条 听证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申请人的姓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听证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

  (二)超过5日期限提出申请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姓名、职务;

  (四)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 承办行政许可的机构在接到《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

  (二)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承办行政许可机构指派的人员提出其所了解掌握的事实,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提交证据材料;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听证参加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六)听证参加人就颁发行政许可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申请回避,不能当场决定的;

  (三)应当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了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的;

  (二)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听证的;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放弃听证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的;

  (四)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听证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农业行政许可需要举行听证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商标取名五忌

王瑜


商标取名必须能够获得注册。实践中不是任何由文字、字母、图形、数字等元素单独或者组合而成的商标都可以获得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8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第11条规定了3种不能获得注册的情形,在其他条款中还规定了几种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符合这些情形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注册的。另外,如果与同类别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也不能获得注册。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不能获得商标注册,是商标取名要忌讳的:

1.忌在同类别取和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国人的喜好比较一致,都想用好听的、吉祥的名词。但是我国现在每年商标的申请量高达百万个,商标总共才45个类别,因此重复的机率较大。一般的规则是,如果在同一个类别上和他人构成相同的商标,则此商标要么就不值得去注册,要么很可能不能获得注册。笔者的客户们常常为申请一个商标发动全公司的员工一起想,不厌其烦地将其想象出来的名称让我查询,其结果基本都和已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而不能注册。有的企业喜欢找风水大师来为自己的商标取名,大师们测出来的字也可能因为和其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不能获得注册。面对这些情况,企业如何解决?对于注册商标,负责任的代理机构一般要求客户先进行查询,确定能够获得注册才接受代理,这首先是为客户着想,避免花冤枉钱。以前商标查询比较麻烦,必须去商标局查,费钱、费力、费时,现在商标的数据是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查询的,只要进入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http://sbj.saic.gov.cn)进行检索,马上就可以大概知道自已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其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尽管如此,实践证明有一些并非那么容易判断,这时的最好途径就是向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2.忌商标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企业恨不得将最具有宣传性的词作为商标,用来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功能,宣扬商品的用途。比如用“永久”作为自行车的商标,“永固”作为锁具的商标,洗衣粉中有个商标“立白”也有这样的嫌疑。尽管《商标法》规定这些词不可以注册,但是很显然企业对这些商标往往比较喜欢。判断商标是否直接表明商标的质量、原料、功能,是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并不难,企业更感兴趣的是如何使用一些与之意义相近又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企业的意图可以理解,其实也有更好的让企业既达到目的又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办法,这就是采用暗示性商标,以后将有专门的内容来讲解。

3.忌商标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二人转”商标申请被驳回了,理由是:“在安全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二人转’商标,易对‘二人转’艺术形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什么是“其他不良影响”?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以下这些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2、使用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的名称、简称及标志,3、使用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的,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5、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比如“金钱万岁”等。这些是企业申请商标时一定要回避的,但是遇到“二人转”是否可以被注册在避孕套上这种情况,就不好判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仁堂”、“张小泉”等商标都曾经被扣上“为资本家树碑立传”的帽子,被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不予以注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判断标准会因人而异,还会受到其他的一些因素的影响,但幸运的是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4.忌商标用通用名称

《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22日的报纸上同时有两篇报道,讲的都是行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注册为商标后引发的争议,甚至是引发众怒。

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想独自占用该名词,借以排斥其他竞争者,这种想法是法律所禁止的。即使获得了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商标会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具有任何的价值。任何人想独占通用名称,打破行业的惯常规则,必然引发众怒,导致纷纷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或者即使大家不要求撤销,该商标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随时可能被无效掉。比如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1994年注册了“甑馏”商标,该公司生产销售以“甑馏”为名称的白酒产品构成对其商标侵权为由,将北京牛栏山酒厂等企业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甑馏”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牛栏山酒厂等企业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常使用,实际否定了“甑馏”是注册商标。所以用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对于申请人而言显然不是好主意。

通用名称并没有法定的概念,没有任何一个产品名称天生就是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标的名称,甚至产品的“绰号”、“别名”成了大家通常的叫法都可能成为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判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标准,但是否是通用名称行业内的人士是非常清楚的。所以为避免引发纠纷,使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最好不要用通用名称去申请注册商标。

5.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上岛及图”是一个来自于台湾,中兴于内地的咖啡品牌。上岛咖啡是个时尚的地方,也是许多商务代表谈判的首选地。在内地共有上海和杭州两个上岛咖啡,难免产生业务冲突。上海上岛告杭州上岛侵犯其商标权。杭州上岛向国家工商总局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撤销“上岛及图”商标注册的申请,最后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上岛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如果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能获得注册,即使侥幸获得注册也可能被撤销。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实务中一般认为在先权利包括:1、注册商标权;2、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3、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4、企业名称权;5、外观设计专利权;6、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7、自然人的肖像权;8、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9、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

侵犯在先权利图形商标一般以侵犯著作权为多。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现在很多企业喜欢请人设计logo,如果将这个logo作为商标来申请,则需注意:如果logo是委托别人设计的,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对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明或不约定,著作权就归属设计者。在这种下,如果用这个logo申请商标,等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麻烦将随之而来,logo的著作权人自商标取得注册的5年内可以随时主张企业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企业要么面临商标被撤销的结局,要么就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大笔的许可费用。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只有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请人设计logo时,一定要与设计人书面约定将著作权归属自己。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