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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6:2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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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体群字(200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委(体育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原有少儿活动场所严禁移作它用。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尽 可能设法多建设一些健康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等批示的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 广大青少年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 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现将有关要 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 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在当 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青少年学 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好,为全面推进素 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 近期应对本地区、本部门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凡挤 占、出租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腾退,凡挪用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 活动场所的,要立即予以改正。
  三、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十五"期间 ,切实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要加大对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 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新建和扩建一批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大力改善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 活动条件。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体育社团组织所属的体育场馆设施,必须坚持公益 性原则,应增加向青少年学生开放的时间,节假日要免费或低收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社会拥有体育 场馆设施的单位和组织,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必须坚持公益 性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吸纳青少年学生参加各种体育活动。
  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学生体育活动场所。要 有计划地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青少年学生体育活动场所。
  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本地区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对公益性青少年学 生体育活动场所、单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对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 扣除"的政策,并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公益性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的 建设和发展。
  八、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的宣传,积极引导青少年 学生参加健康、文明的体育活动。要不断的总结本地区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建 设和管理的好经验和做法,及时予以推广。
  九、请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及时转发至基层单位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 10月30日前汇总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国家体育总局
二○○○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的管理
  农药登记试验报告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是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提高农药登记质量,必须加强对农药登记试验、试验单位和试验样品的管理。
  (一)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的管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做好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发放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工作。从2000年7月1日起,未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而进行的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其试验报告在农药登记审批中不予认可。
  (二)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认证与管理。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列残留试验、毒理试验和环境试验单位进行资格认证,并对认证合格的单位发放资格认证证书。
  农药登记试验由通过农业部资格认证的单位承担。在农业部组织认证之前,药效试验和残留试验暂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认定的单位承担;毒理学试验暂由卫生部、农业部批准的农药毒理学试验认可的单位承担;环境试验暂由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或指定的单位承担。
  (三)农药登记试验样品的检测与管理。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在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示值相符后,方可进行试验。法定检测机构是指通过计量认证的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和其他相应的农药质量检测机构。试验样品检测项目主要是有效成分及含量,检测结果按有关标准综合判定。受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试验样品检测判定后应加封,并对样品及检测结果保密。农药登记试验承担单位使用一份加封的样品进行试验,并将另一份加封的试验样品保存2年备查。
  二、完善农药登记审批制度
  《实施办法》对农药登记审批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省级以上农药检定机构要切实做好农药登记审批的衔接工作,完善农药登记审批制度。
  (一)农药登记的资料要求。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所规定的不同登记类型和阶段提供有关资料。
  (二)相同产品登记的资料保护。自首家企业的产品获得登记之日起,新农经7年内、新制剂5年内、新使用范围和方法3年内,其他生产企业申请相同产品登记时必须提供和首家相同的资料,或者产品质量与首家无明显差异,并得到首家同意,可使用其部分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资料保护期限外,如果产品质量与首家无明显差异,可免交部分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相同产品包括相同原药和相同制剂。相同原药是指有效成分和杂质相同,且含量在误差范围之内;相同制剂是指有效成分明显,有效成分含量和主要物化参数在误差范围之内。
  (三)卫生杀虫剂和农药分装登记审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停止审批发放《农药分装登记证》和《卫生杀虫剂登记证》。对已经发放的《农药分装登记证》和《卫生杀虫剂登记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统一收回,并携带登记资料,于2000年12月30日前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换取《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严格执行临时登记有效期限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农药临时登记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4的。1999年7月23日以后审批发放的农药临时登记证,严格执行此项规定。
  1999年7月23日以前审批发放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登记过的农药产品进行分类清理。对原药和制剂都属临时登记状态的农药、原药已正式登记而制剂、使用范围和方法属临时登记的农药、首家已取得正式登记证的相同农药,按照申请正式登记或变更登记提出相关的资料要求,组织生产相同产品的生产厂家统一进行登记试验协作,试验费用由各生产厂家分担。
  (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组织登记试验协作时,要坚持生产厂家自愿申请登记和自愿参加登记试验协作的原则。采用的登记试验样品由各试验协作厂家共同认可,布置的试验点应保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可供登记评价的试验报告。
  (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参加登记试验协作的生产厂家,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可续展至2003年12月30日;对不参加登记试验协作的生产厂家,农药临时登记证累积有效期满4年的,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四)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从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和提高应用水平出发,对已确认不合理的农药产品类型,不再受理正式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要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农业部
二000年五月二十日


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

商建函[2010]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标识卡)是家电下乡产品的身份证明,也是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的重要凭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是确保补贴及时准确发放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明确标识卡管理流程,加强标识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生产企业负责制

  中标生产企业是标识卡的生产者,对标识卡申请、生产、配发合规性负总责。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中标承诺,做到“一机一卡”、“卡随机走”、机卡严格对应,并保证标识卡的有效性。严禁中标生产企业以机卡分离的方式向其他方转移标识卡、给一件产品配置多张标识卡或配置不匹配标识卡。

  二、严格控制标识卡的发放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标识卡的发放管理,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控制。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通过系统在线申领标识卡,发放数量根据设定参数确定。原则上,中标生产企业当月标识卡申领量不得超过上年月均销售量的120%(中标时间不满一年的中标生产企业按累计入围时间内的月均销售量确定),空调器等季节性产品在产品备货期可将申领上限临时增加到上年月均销售量的3倍。中标生产企业应按月及时注销未使用的标识卡。

  因特殊原因,中标生产企业需超额申领标识卡的,须先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确需增加申领数量的,由系统开发操作单位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将超额申领标识卡的企业列为标识卡重点监督管理企业。

  各地自主增选品种的标识卡申领、审核、发放等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实施产品标识卡管理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家电下乡流通兑付环节的监管

  中标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实施细则》,严禁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加强对下属备案销售网点的管理,对下属网点出现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备案销售网点严禁抽卡销售、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同时,对非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必须在系统中如实登记,作废标识卡号。备案销售网点当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环比增长50%(空调产品在销售旺季增长1倍)以上的,系统发出预警信息,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真实性。

  四、开展标识卡管理专项检查

  各级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在2010年9月底前开展一次标识卡专项检查,对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备案销售网点及购买农户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是企业、个人倒卖标识卡行为;二是中标生产企业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发标识卡、对一件产品配置多张标识卡、对产品配置不匹配的标识卡、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等行为;三是销售网点抽卡销售、未规范录入非补贴用户购买信息、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等行为。

  各地应于10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五、加大对标识卡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地专项检查结果,按照家电下乡有关管理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中标生产、流通企业出现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向非家电下乡产品配备标识卡、一机多卡、机卡不匹配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暂停标识卡申领、取消中标资格、扣缴履约保证金、曝光等处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存在抽卡销售、倒卖标识卡等行为的备案销售网点,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报请省级有关部门追溯中标流通企业和标识卡对应中标生产企业追究其责任。对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备案销售网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个人之间相互串通,倒卖标识卡的,要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