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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2:4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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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旅办发[2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通过以赛促训的方式展示导游风采,激励导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印发你们,请按照程序办理。

  我局定于今年9月份的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前对2010全国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予以集中办理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时限为今年7月30日前,加分奖励于今年9月份的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中实施,获奖导游的导游员等级证书将与今年通过导游等级考试的导游员共同颁证。逾期不办视同自动放弃。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全面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进一步通过以赛促训的方式展示导游风采,激励导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订《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二、办理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举办相关导游技能大赛前需将奖项设置、申请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的请示报送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获批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等奖励措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在负责在举办相关导游技能大赛后一个月内将竞赛通知、公布竞赛结果的文件原件和审核盖章后的《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一并上报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
  3、《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由导游员所在单位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一份)。
  4、 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对《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予以统一编号,一份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另外一份及电子版留存备案。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导游人员考评办公室凭审批后的《奖励晋升导游员等级和加分备案审批表》为导游员颁发相应的导游等级证书。获奖励晋升的导游员需及时向所在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相关部门申请换发相关导游等级的IC卡。
  6、获加分导游员的加分奖励一年内有效,需及时参加相应导游等级的考试。由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在当年或第二年的导游等级考试中予以加分奖励,不参加考试的导游员视同自动放弃。

三、相关说明
  1、“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是指国家级二类(由部委组织的竞赛)以上竞赛或省级一类(由省有关厅局组织的跨行业或部门、面向全社会的竞赛)竞赛。
  2、“最佳名次”是指导游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根据大赛规模及奖项设置不同,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大赛最多奖励晋升3-6名。
  3、申请奖励晋升的导游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原导游等级工作时间须满两年。奖励晋升时效为自大赛结果公布后(以文件颁发时间为准)一年内。
  4、因立功授奖或取得省部级以上称号而申请奖励晋升导游等级的,上报的请示件需附相关证书或表彰文件复印件,并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晋升时效为自获得称号后(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一年内。
  5、审批程序由全国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联系方式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旅游局人事司)
  联系人:赵洪青、耿东明
  联系电话:010-65201924/1925
  传 真:010-65201900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
  邮政编码:100740

附件: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



附件:《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1.1-6/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审批表.doc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6〕71


各高等学校:

  外国留学生教育是我省教育外事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高等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更多外国留学生来我省高等学校学习,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提高外国留学生教育质量,促进我省教育国际化的发展,特设立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现将《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到湖北省高等学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提高外国留学生教育质量,促进外国留学生对湖北的了解和友谊,扩大湖北教育的国际影响,特设立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省财政纳入省级教育部门预算,省教育厅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奖学金奖励对我友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奖学金适用于全省所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
第六条 本奖学金面向在我省学习的外国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学习一学年以上汉语语言与文化的进修生。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标准如下:
1、博士研究生每人次12000元
2、硕士研究生每人次10000元
3、本科生每人次8000元
4、汉语语言与文化进修生每人次8000元

第四章 申请人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
第九条 申请人表现良好,在校内无旷课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校外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成绩在本年级或本班名列前茅。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该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分别如下:
1、本科生奖学金:申请人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人应具有学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0周岁以下。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汉语语言与文化奖学金:申请人应为非汉语语言与文化专业毕业,或有一定汉语基础、专门来鄂进修汉语或提高汉语语言与文化水平,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以上的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审

第十三条 本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各招收有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按分配名额、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组织外国留学生申报,并在校内进行评审。校内评审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结果要在校内公示一周。
第十五条 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后,省教育厅按要求对获奖名单在湖北教育信息网(www.e21.edu.cn)上公示一周,确无异议,省教育厅最后发文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经确认的获奖留学生,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国库拨付至有关高校,再由学校发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申请本奖学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 个人护照复印件
3、 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如毕业证书等)
4、 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成绩、表现证明
5、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推荐信原件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校内评审办法。
第十九条 在鄂学习的港澳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06年9月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编号:

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006年度)


学生姓名(中文):

Name (英文):

所在学校(院)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制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照 片


姓/Family Name 名/Given Name
性别/Sex 国籍/Nationality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 护照号码/Passport No.
2 、所在院校:
3 、留学生类别:
□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本科生 □ 汉语进修生
4 、所学专业:
5 、永久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以下由学校填写)
6 、学习主要课程及效果评价:(包括语言学习、专业课程、教学实习等, 请附成绩、论文、校内外表现情况等)
















(本页不够可加页)
导师或班主任
评语及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院

评审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就读
学校
评审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
评审
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安顺古城历史建筑及材料收集保存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古城历史建筑及材料收集保存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府发(2004)24号)

   

西秀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安顺古城历史建筑及材料收集保存与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已经2004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安顺古城历史建筑及材料收集保存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充分利用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保证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的修缮,保持其原真性,保障古城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打造新的旅游亮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历史建筑及材料收集范围
根据老城传统街巷形态及历史建筑分布和保存现状情况,确定历史建筑收集范围为:城区内环线围合的区域(除历史街区规划范围)。即北以虹山湖路和西水路为界,南以塔山东路、塔山西路为界。在确定范围外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历史建筑及材料也属收集的对象。
  二、历史建筑及材料的认定
  1、凡属规定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开发、改造项目,在办理规划建设相关手续时,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确认建设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明确修养保护要求,同时函告市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
  2、市房产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个人对拆除历史建筑的相关事项,并函告市规划、文物、建设部门;对无需办理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执行以上规定。
  3、建设单位(个人)在进行房屋拆迁前,须通知市文物部门。市文物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会同市规划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建筑材料及构件进行逐一登记和标示,并明确需要整体移植的历史建筑。同时,由市文物部门制定相应的拆除方案。
  三、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收集保存
  1、建设单位(个人)在进行房屋拆迁前,须将拆除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所需的费用和移送建筑材料及构件费用报市文物部门和房产部门进行审核,由市文物部门与之签定相关合同。其费用核定等同于一般建筑材料拆除费用。
  2、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市文物部门制定的拆除方案进行拆除,并在拆除过程中须确保建筑材料及构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拆除完备后,必须立即通知市文物部门进行验收和查检,市文物部门对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进行确认登记后,由建设单位(个人)移送市文物部门。
  3、市文物部门在作好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的清理入库后,将入库材料清单送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并作好保存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的防灾、防盗、养护等管理工作。
  4、建设单位(个人)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如发现有价值文物,并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的损毁及遗失,确保文物的安全。
  四、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使用
  1、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主要用于历史街区内的古建筑的整治和市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2、需要对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文物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文物部门与市规划、建设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后,由市文物部门批准使用并提供。
  3、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实行有偿使用,凡使用者均要交纳一定费用,收取费用主要用于对历史建筑材料的储备和养护。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自转让和买卖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
  五、历史建筑整体移植
  1、对整体移植的历史建筑经市规划、文物部门确定后,建设单位在扩迁补偿完毕后,无偿交与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对历史建筑进行处理。
  2、历史建筑确定后,由市规划部门提出移植位置的选址方案,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文物部门作出移植后的整治方案,方案经有关部门会审后,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移植工作。
  3、市建设部门在历史建筑移植前,须制定移植方案,方案经有关部门会审后,按方案规定组织实施。
  4、整体移植的历史建筑,原则上按规划用途使用,可由政府移植拍卖出让,也可在移植前实行招、拍、挂,由摘牌者进行移植和经营。
  六、相关事项
  1、历史建筑材料及构件的收集、保存、养护和由市政府组织整体移植的历史建筑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组织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2、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并有义务对拆除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收集保存的材料进行检查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