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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1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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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200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5〕4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和计生、财政、公安、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遵循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第五条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1.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符合生育二孩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有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四)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第六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夫妇双方只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则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第七条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我市各县(市)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今后国家、省、市如制定新的奖励扶助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负责人应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薄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区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并于8月31日前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第十三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一次。对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及亡故或终止待遇的原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应及时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和退出程序(一)年审实行三级审核界定制度。村、乡、县三级依次对每个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复核、审定。根据年审结果,逐级分别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登记卡》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细记载奖励扶助对象下年度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退出的对象,要写明退出原因,并由对象本人或亲属签字,对象死亡无亲属的,由相关证人或村干部签字。
  (二)每年1月11日,张榜公布年审结果。将继续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的对象和退出的对象分类在村级张榜公示5天。
  (三)1月16日至20日,乡、县两级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市人口计生部门。经复审后,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复审后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本年度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五)年审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登录国家奖励扶助专网,将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及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六)年审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第四章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六条全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要确保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简称“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全部纳入专户集中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八条县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奖励扶助资金代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发放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奖励扶助资金协议,并在代理发放机构设置“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第二十条代理发放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免费办理个人储蓄帐户。个人储蓄帐户应实行一级代码设置,实行个案信息集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代理发放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身份证号、奖励扶助金发放金额等资料,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将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上,并在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后3日内将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对帐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存折或卡发放到人,10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上的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存折”如发生遗失,代理发放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年度奖励扶助金对帐单逐人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奖励扶助对象档案。
  第二十三条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应设专管员。
  第二十四条严禁用财政专户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代理发放机构应保证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的支取,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第二十五条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
  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二)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三)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对接,为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供个案信息和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变更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由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填写《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负责将各乡(镇、办)上报的《申报表》和《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离线录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或新乡市计划生育系统局域网将数据报送到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汇总,然后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历史信息及相关数据按年度归档。
  第六章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副组长,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市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等相关工作,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落实;
  (四)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例会;
  (五)定期收集农村信用社资金发放情况,向国家、省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七)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数据汇总分析和信息的反馈,并向国家和省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奖励扶助的日常工作,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确认;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等相关工作;
  (三)向县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交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四)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日常管理监控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六)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二)定期将奖励扶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三)定期收集代理发放机构资金发放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职责:
  (一)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的收集,及时通报户籍人口迁移、人口死亡等情况,对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年龄和身份证进行核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审计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第三十七条监察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案件进行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农业部门的职责: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
  (一)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第四十条代理发放机构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有关内容;(二)定期向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报送资金发放情况报告;(三)定期足额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划拨奖励扶助金。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申报表》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
  (二)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在其所在行政村的公示工作;
  (三)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进行评议,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
  (二)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公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填写《申报表》,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专门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举报。
  第四十四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对象的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对奖励扶助资金的配套、发放及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市、县应逐步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长效监督机制。通过媒体宣传、公开举报电话、张榜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工作措施,确保奖励扶助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十六条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和奖励扶助对象的变更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七条市、县两级应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该项制度执行中的下列重点环节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建立,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情况;
  (二)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发放情况;
  (三)基层单位张榜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半年应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情况组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四十九条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季度应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例会。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配套措施,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告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奖励扶助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对所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励扶助资金的;
  (二)抵扣、拖欠、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私分奖励扶助资金的;
  (三)对奖励扶助对象不按规定进行张榜公示的;
  (四)在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审查、资金发放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宴请、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8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0号
━━━━━━━━━━━━━━━━━━━
  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是省
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参与
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核预防和应急管理
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性工作、有关资质认证
技术性工作、环境信息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2.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3.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5.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
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
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
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
作。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
目标;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
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五)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
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
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
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
认可工作;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
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核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和
民用核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十)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
和应急管理方案,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协助国家对民用核设
施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
理方面的纠纷;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
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
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环境保护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电、秘书、保卫、保密、档案、政务
信息、督查、督办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指导、
协调环境保护信访、宣传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草拟环保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各项专项法规的起草;对重要文件进行审核;归口管理行
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政策的调研和制定;组织对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
并协助处理;负责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建议;办理
行政处罚、复议、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
容;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有关资金;
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检查、
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的环保责任目标和任务;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负
责机关财务工作。  
  (四)科技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和核应用、核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重大技术
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科技成果;拟订地方环境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环境
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生物技术环境
安全;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五)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
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的计划、规划;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
进口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承办可用作原料
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
划,对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并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指导监督矿区
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污染
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监督管理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监理、排污
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调查
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污染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  
  (七)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承担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核事故预防
和应急的有关工作;组织核事故应急演习;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
督促检查落实;审批设立限制发展区的申请,并检查实施;建立核设施安全及生
产运行数据库和监督网络。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计划生育等工作;协
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
划与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国环保
先进的推荐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
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2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关于印发《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维护一日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依法成立的旅行社组织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游览线路、景点,时间不超过一天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是一日游活动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物价、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对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可开办一日游经营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一日游业务。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配备一日游固定车辆,并设立明确、具体的浏览线路、景点、报价材料等,应当在固定地点组织接待游客,在固定地点设立售票处,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推荐由旅游、商务部门授牌认定的购物环境好、信誉高的商店作为游客购物点,并与购物点签订购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公对公的佣金结算制度。
旅行社应确保游客在旅游区(点)观光游览的时间不少于3-4小时。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选择由市旅游、商务部门或旅游星级饭店授牌认定的餐馆,并与旅游餐馆签订订餐合同,保证游客餐饮质量和标准。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况良好,整洁美观,采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车身外涂饰所属单位名称、旅游投诉电话号码;
(三)在驾驶室前窗适当位置设置“一日游”字样的明显标志。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旅游须知”,其内容包括一日游线路、景点、景点门票价格、投诉电话号码、游客注意事项等;
(四)在车厢内装有可正常使用的扩音器、无线电通信设备及消防用具等。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的驾驶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准驾车种正式驾驶证并具有5年以上的驾驶经历,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三)经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旅游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四)遵纪守法。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在规定地点候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沿街揽客,强行拉客;
(二)从事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
(三)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区(点);
(四)擅自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旅游区(点)门票;
(五)带游客到质量不符规定要求的餐馆就餐;
(六)不保证游客在旅游区(点)足够的观光、游览时间,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到旅游商店购物的;
(七)私自收取回扣,或索要小费;
(八)拒绝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否则,旅行社有权拒绝检查。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行社商业秘密。
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