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5]41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12月19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设计审核室。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管,规范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行为,确保国家和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西省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的监督管理。
省设计审核室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全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属施工图审查的组成部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单列节能审查章节。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五条 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节能设计专项资料:
(一)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二)居住建筑提供《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建筑节能设计对比法计算表》及热工计算书;公共建筑提供《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及热工计算书。
第六条 未加盖设计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和相关专业各人建筑节能设计资格专用章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应以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程及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八条 建筑节能施工图技术审查应重点审查屋面及墙体的保温隔热构造作法,屋面及各朝向墙体的传热阻值,冷桥的保温隔热构造作法,窗墙比,体形系数,冷热媒生产、输送技术和设备以及国家和我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技术、淘汰的落后产品等内容。
第九条 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应由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表》,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表》相应栏内签字。
第十条 施工图经审查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并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结论为合格。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报对该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要求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向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由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查论证,并由专家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将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管理人员以及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审查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发〔2010〕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的设立旨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创新活动,扩大创新应用,提高创新能力,推进创新政府建设。为科学合理地评选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以下简称州政府创新奖)的申报、评选和表彰奖励。
第三条 州政府创新奖由大理州人民政府设立,大理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履行评选职责,大理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是指在推进全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各项工作中的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和创新实效等工作或者活动。
第五条 州政府创新奖的评选采取自主申报、专家组评议、公众评价和政府决定的评选模式。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州政府创新奖的评选对象为全州范围内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公共行政或公共服务活动。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创新性工作或活动,均可申报州政府创新奖:
(一)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并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具体措施,成效显著的;
(二)着力破解改革发展稳定中体制机制和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政府自身建设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成效显著的;
(四)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等各方面创出一流实绩,打造成为全国性、全省性工作亮点的;
(五)得到省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肯定,并在全省或全国予以推广的;
(六)创造性地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被州委、州政府采纳,并在工作实践中取得明显效果的;
(七)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推介报道并对实际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
(八)创造性学习借鉴推广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取得明显成效的;
(九)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工作。
第八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申报之前已经取得实际成效的项目。
第九条 州政府创新奖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申报:
(一)自愿申报:由申报主体自行申报;
(二)推荐申报:包括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专家推荐以及其他方式的推荐;
(三)联合申报:跨部门合作的项目,经合作部门协商后可联合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向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创新奖申报评审表》,并附8000字以内的书面申报材料和2000字以内的简介材料(含电子文本)。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主办和参加单位;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介绍;项目评价材料(指项目的创新性、意义、主要经验、主要成效、在国内或省内的地位及已经或可能取得的成果)。已获奖的项目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 评 选
第十一条 州政府创新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 根据申报评选项目的情况,由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选小组,具体承担政府创新奖的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州政府创新奖评选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性原则。评选的对象、条件、程序、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公平公正。
(二)创新性原则。申报项目必须体现创新精神,创新成果需具有可推广性、可操作性及影响力。
(三)效益性原则。申报项目必须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得到社会公众的充分认可。
第十四条 政府创新奖评选程序为:
(一)申报。每年2月底以前,由各级各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登记、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拟定预选项目。
(三)评审。由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立评选小组,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意见、会议评选的方式组织评选,提出推荐意见。
(四)公示。评选小组的推荐意见由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和州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限15天。
(五)综合审查。公示期满,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综合评选小组推荐意见和社会公众评价意见,拟定获奖项目和奖励等次。
(六)审批确定。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将拟定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次报州政府审批确定。
第十五条 州政府创新奖评选的标准为:
(一)创新程度:评选项目必须具有独创性,不是机械模仿或单纯执行指令的行为;
(二)参与程度:申报项目应当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公开、透明,促进公民对地方事务更好地行使发言权;
(三)效益程度:评选项目应当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被事实充分证明,或得到受益者广泛承认;
(四)重要程度:申报项目应当对人民生活、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五)节约程度:评选项目应当厉行节约,不得增加受益者的负担,不能为了结果不计经济成本;
(六)推广程度:评选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示范效应和推广意义,可以被其他地区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借鉴、仿效。
根据前款规定,申报项目成效显著,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评为一等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评为二等奖;在全州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州政府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若干项。没有符合条件的评选项目时,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对获州政府创新奖的单位,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等奖各奖10万元,二等奖各奖6万元,三等奖各奖3万元。
州政府创新奖的奖金由州级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州政府创新奖获奖情况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奖励、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申报单位、个人,经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由州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已获奖的要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州政府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州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