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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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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5]261号

湖北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局、重庆市移民局: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结合以往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实际,2005年1-5月,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专家对2002年两部门联合颁布的《长江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规范》。现将此规范印发你们,请据此组织编制实施计划,并切实做好水库卫生清理工作。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

目 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库底卫生清理
3.2 传染病疫源地
3.3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
3.4 医院垃圾
3.5 无害化处理
4 卫生清理原则
5 卫生清理对象
5.1 一般污染源
5.2 传染性污染源
5.3 鼠类与鼩鼱类
6 卫生清理技术要求
6.1 一般污染源
6.2 传染性污染源
6.3 鼠类与鼩鼱类的毒杀
7 实施与验收要求
7.1 实施要求
7.2 验收要求
前 言

为保护长江三峡水库水质与库区环境,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规范库区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的二次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在总结长江三峡水库库底二期卫生清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修订,提出本规范。
本规范由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起草。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长江三峡水库各阶段蓄水移民迁移线以下水库库底的卫生清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随后所有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6882《动物鼠疫监测标准》
GB 17015《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库底卫生清理(Hygienic cleaning for reservoir bed)
库区移民迁移线以下的污染源在蓄水前的无害化处理。
3.2 传染病疫源地(Infectious diseases foci)
现在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的场所,以及病原体自传染源排出向周围播散时能达到的范围。无论是否进行过终末消毒,均为本规范所指的传染病疫源地。
3.3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Work area of medical and health institution)
医疗机构的门诊部、住院部、医疗服务区及其它卫生机构工作区。
3.4 医院垃圾(Hospital discarded garbage )
医疗卫生机构中产生的一般废弃物与生活垃圾,不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所界定的医疗废物。
3.5 无害化处理(Harmless treatment)
杀灭传染病疫源地和传播媒介上可能存在的病原体,使之对人体健康不构成危害。

4 卫生清理原则
坚持依法清理;按照先搬迁、后清理、再拆除的步骤;明确对象,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应与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清理统筹安排;坚持清理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5 卫生清理对象
5.1 一般污染源包括: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
(2)普通坟墓。
5.2 传染性污染源包括:
(1)传染病疫源地;
(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和医院垃圾;
(3)兽医站、屠宰场及牲畜交易所;
(4)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
5.3 鼠类与鼩鼱类:
包括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屠宰场、码头、垃圾堆放场及耕作区的鼠类与鼩鼱类。

6 卫生清理技术要求
6.1 一般污染源
6.1.1 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的卫生清理: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中的粪便应彻底清掏至库外,其无法清掏的残留物,应加等量生石灰或按1 kg/m2撒布漂白粉混匀消毒后清除。处理后的粪便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要求。
(2)化粪池、沼气池、粪池、牲畜栏的坑穴用生石灰或漂白粉(此处和以下使用的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均以大于20%计算)按1 kg/m2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 kg/m2喷洒。
6.1.2 普通坟墓的卫生清理:
(1)有主坟墓应按县级政府规定的限期内迁出库区,过期无人管理一律按无主坟墓处理。
(2)埋葬15年以内的墓穴及周围土应摊晒,或直接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 kg/m2或生石灰0.5~1 kg/m2处理后,回填压实。无主坟墓,要将尸体挖出焚烧。
(3)埋葬超过15年的无主坟墓压实处理。
6.2 传染性污染源
6.2.1传染病疫源地的卫生清理:
污染地点的污水、污物、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6.2.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兽医站、屠宰场和牲畜交易场所的卫生清理:
(1)厕所、贮粪池的粪便残留物按10:1(v/v) 加漂白粉进行消毒处理,混合2小时后清除。
(2)粪坑、贮粪池用漂白粉按1 kg/m2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
(3)地面和地面以上2m的墙壁等,应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0.2~0.3kg/m2喷洒,消毒时间不少於半小时。
6.2.3医院垃圾的卫生清理:
医院垃圾可焚烧部分须及时焚烧,其焚烧残留物应集中填埋,集中焚烧的医院垃圾应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不能焚烧部分,消毒后集中填埋,消毒方法参照《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6.2.4传染病死亡者墓地和病死畜掩埋地的卫生清理:
(1)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制定实施方案与应急措施,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操作。
(2)炭疽墓穴清理和尸体处理的主体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助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操作人员按卫生防护要求进行操作,使用专门工具,配备防护用品。
(3)墓地开挖及其消毒处理应选在无风晴天的日间进行。
(4)炭疽尸体和墓穴的处理:挖掘前在墓基和即将挖掘的土层应喷洒20%浓度的漂白粉液使保持湿润;挖掘时每挖出一堆墓穴土,随即铺洒一层干漂白粉(土与漂白粉的比例为5:1);人、畜尸骨不得迁至库外,必须与棺椁同时就地焚烧;在墓穴底部铺3~5cm厚的干漂白粉,用水浸透,墓穴侧面喷洒20%漂白粉上清液;墓穴回填土每10cm加漂白粉3cm逐层压实;覆土表面及其周围5m范围内撒泼20%漂白粉上清液,至少浸透到地表以下30cm;手工挖掘工具、防护器具必须全部及时焚烧处理。
(5)因其它传染病死亡而埋葬的牲畜尸体挖出后就地焚烧或焚烧炉焚烧,坑穴用10%漂白粉上清液按1~2 kg/m2处理后填平。
6.3 鼠类与鼩鼱类的毒杀
6.3.1范围:
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和垃圾堆及其周围100m的区域和耕作区。
6.3.2时限:
(1)居民区、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及其周围100m的区域应在搬迁后拆除前完成。
(2)耕作区在蓄水前2~3个月间完成。
6.3.3毒饵与投放量:
(1)应该使用抗凝血剂灭鼠毒饵,禁止使用强毒急性鼠药。
(2)投放敌鼠钠或杀鼠迷饵料量每堆20g,也可投放溴敌隆或大隆毒饵料量每堆10g。
6.3.4投放毒饵布点要求:
(1)居民区室内面积小于15 m2,投放毒饵2堆,室内面积大于15 m2时,投放毒饵3堆。
(2)集贸市场、仓库、码头、屠宰场和垃圾场及其周围100m区域每10m2投放毒饵1堆。
(3)在耕作区灭鼠应在田埂上投饵,每亩投放毒饵10堆。
6.3.5毒饵消耗检查与鼠尸处理:
投放毒饵后5天,检查毒饵消耗情况,全被吃光处再加倍投放饵料。同时收集鼠尸并立即进行焚烧或距地面1m深埋处理;投饵15天后,收集并妥善处理鼠尸和剩余毒饵。

7 实施与验收要求
7.1 实施要求
7.1.1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库底卫生清理实施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实施计划将作为验收依据。
7.1.2卫生清理实施计划应包括清理对象的地点、数量、面积、消毒剂用量、处理方法及经费。
7.1.3在库区库底卫生清理工作中,依据血吸虫病中间宿主钉螺的动态变化信息,一旦发现钉螺应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系统上报,在省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卫生清理方案,报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立即进行卫生清理。
7.1.4卫生清理工作结束时,由实施单位提交实施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施情况、现场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
7.2 验收要求
7.2.1 库底卫生清理记录应准确、完整和规范。按三峡工程档案要求及时归档。
7.2.2 清理现场表面用农田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的情况。
7.2.3 粪便消毒处理后要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粪大肠菌值 ≥10-2的指标要求,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检测报告。粪大肠菌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检测。
7.2.4有炭疽尸体埋葬的地方,表土不得检出具有毒力的炭疽芽孢杆菌,检测工作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炭疽芽孢杆菌按照《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检测。
7.2.5 鼠类与鼩鼱类密度的验收方法与限值:
(1)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在蓄水前两个月进行。鼠类与鼩鼱类密度检验方法按照《动物鼠疫监测标准》进行。
(2)全县拆迁1000户或以内布300夹,每超出500户,增布100夹,布夹总量不超过1000夹。
(3)沿岸耕作区(含草地),沿田埂、沟渠或其它地形,每5m布夹1个,淹没江岸10km以内的县,每县范围内布鼠夹300个,每超过5km增布100夹,布夹总量不超过1000夹。
(4)鼠类与鼩鼱类密度不得超过1%。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文,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二○○三年二月九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2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的《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六日

 

 

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
 

  东北三省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方 向,已经成为支农的金融主体,支农服务取得了很大成效,并在实践中积 累了有益的经验。目前,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 务。东北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农民收入水平 亟待提高,这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还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突 出的问题是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缺乏创新,农民“贷款 难”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农村信用社必须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 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 农民增加收入,向支农的深度和广度进军。要提高支农服务的思想认识 ,牢固树立为农服务的宗旨,努力增加信贷资金,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研 究改进贷款方式,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 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一、大力组织信贷资金,加大支农贷款投放力度

  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支农信贷资金。一是通 过改进服务,完善功能,努力增加存款,扩大资金来源。支农资金不足的 县联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资金状况,请当地政府动员机关和社会 力量,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2002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要增长1 0%以上。二是大力清收到期贷款和活化不良贷款,调整压缩非农资金占 用,将存放商业银行的资金和到期国债资金逐步用于支农。三是继续增 资扩股,增强自身资金实力。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可适度提 高农户入股金额;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增设投资股,吸收有一定资本 并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有强烈需求的种养业大户、各类专业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入股,入大股。四是市、县联社要及时做 好辖内资金余缺调剂工作,组织农村信用社用足现有资金。支农资金不 足的地区,要及时申请支农再贷款。

  农村信用社组织的信贷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支农贷款要有较大幅度增加。2002年农业贷款要增长20%以上,农业贷 款增加额要占各项贷款增加额的60%以上,农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 额的比例要提高3?5个百分点。当年累计投放农户贷款要占累计投放 农业贷款的80%以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平均要达到50?60%,农业地 区要达到70%以上。另外,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农村信用社更要 注意增加对农民的贷款,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作用。

  二、合理调整贷款投向,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农村信用社要根据中央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积极 调整信贷结构,把信贷支农的着力点放到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上来。 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 调整贷款投向。一是支持农业生产布局调整,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 农村信用社要支持宜于当地发展,且具有区域比较优势和特色的农业支 柱产业和主导产品。支持相对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大力发展高科 技农业,高价值农产品和出口创汇农业,以及旅游观光等高效复合型农 业;支持松辽平原、三江平原地区发挥粮食生产优势,优化粮食品种和 品质结构,发展加工转化和产业化经营,把粮食产业做优;支持山区发展 特色农业,以支持本地区多种经营为重点,帮助农民进行果树改良,种植 人参、药材、食用菌,放养蚕茧,开发绿色山野菜等项目,促其形成规模 效益;支持西部地区本着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加大退耕还林、退耕 还草的步伐,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二是支持农村市场 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组织和设施,带动农民走向富裕。农村信用社要充 分利用广阔的信息网,引导农民加入市场,通过市场建设带动基地建设 ,通过基地建设带动当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同时要支持农产品储藏、 运输、加工、分类和包装等市场配套建设,促其开拓国际市场,出口创 汇,扩大国内市场,提高优质农产品市场占有率。三是支持调整农产品 结构,发展优质专用无公害农产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加 快实现农产品的优质化和专业化。四是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以 农业产业化经营为途径的农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不断增强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实行种养加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的 产业经营。要支持加快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和 开发,增加二、三产业所占份额,带动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五是支持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步伐,主要是稳定种植业、突出畜牧业,大力发展园 艺特色和多种经营,特别是要支持畜牧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 变。六是根据农产品生产流通情况,支持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信用 社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确保粮食稳定生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调整 优化种植业结构,促进“两高一优”农业向产业优势、商品优势转变, 支持扩大绿色食品等市场前景广阔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通过提高品质 和提高单产增加总产的路子,使其达到总量扩大,农民增收的目的。

  三、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改进农户贷款方式

  小额信用贷款简便灵活,是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深受农 民欢迎的一种贷款方式。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 ,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者本人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 又急需资金支持的农户贷款,信用社可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解决 。对于农户其他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信用社应按《贷款通则》 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去已经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 农村信用社,要对该项业务进行规范;凡是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的农村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业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紧密依 靠地方党政的支持和配合,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 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一,积极发动,形成合力。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建立农村信 用服务体系的基础,涉及千家万户,必须动员相关方面的力量。县联社 要向县(市)政府、信用社要向乡(镇)政府、包村信贷员要向村委会分 别汇报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意义和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在推广农户 小额信用贷款中的地位和作用,落实村干部参与评信、核贷、收贷的责 任与义务。同时,利用当地新闻媒体、相关会议以及印发传单等多种形 式,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宣传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好处和做法, 使他们了解贷款的有关规定,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造良好的氛围 。

  第二,调查摸底,搞好规划。县联社要对辖内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 信用贷款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农村信用社要在乡、 村干部的协助下,对乡、村的自然、经济状况,农民生产生活情况,农业 生产资金供求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农村 信用社与乡政府共同研究制定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工作规划,指导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制定规划时,要 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原则,既要考虑农户生 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农村信用社的承受能力;既要维护农民的 利益,也要维护农村信用社的信誉。

  第三,评估资信,划分等级。信贷员要深入了解和掌握辖内申请小 额信用贷款农户的自然情况,生产资金需求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还 款的历史记录,所在村组织的意见等,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农村 信用社成立以本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人 员参加的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对申请贷款的农户进行信用评级,按照农 户信用评定办法,将农户的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较好、一般等三个档 次。信用评定小组每两年应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开展一次信用评定,具备 条件的也可以每年评定一次,及时变更信用等级。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完 善的《农户贷款档案》,为开展信用评级和考核信用状况服务。在开展 资信评估和建立农户档案中,要尽量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方便农民。

  第四,确定额度,核发证(卡)。县联社要根据当地农村状况、农户 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相关因素,具体确定辖内农户小额信 用贷款的最高限额,并报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后由中心支行核准。农村 信用社要在县联社确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农户申 请及其资信等级,核定每个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并核发贷款证。贷 款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由信贷员送到农民手中。农村信用 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 用”的管理办法,所有办理此项贷款业务的网点都要设立贷款专柜,农 户可凭有效的贷款证及身份证件,到农村信用社贷款专柜直接办理限额 内的贷款。第五,信贷公开,接受监督。农村信用社在开办农户小额信 用贷款时,要坚持公开制度,做到贷款计划公开、贷款政策公开、评信 人员公开、信用等级公开、贷款发放公开、贷款收回公开、信贷员的 职责权限公开等7个公开,将信贷活动的相关事项用张贴等适当的方式 予以公告,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当地党政的监督,防止违规贷款、人情 贷款的发生。

  四、开展信用村镇试点,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为了逐步提升对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在推广农户小额 信用贷款的基础上,开展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评定活动,先进行 试点,再逐步推开。

  第一,精心组织,常抓不懈。县联社要请县委、县政府把创建信用 村(镇)活动作为“信用工程”,纳入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之中,作为完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的一件好事、实 事来抓。要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人民银行县支行、农村信用社县联 社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信用村(镇)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 创建信用村(镇)活动的实施办法,并将信用村(镇)建设情况与党政干部 的政绩挂钩,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从而开创农民增加收入,农村经济持 续发展,信用社资金良性循环,党群干群关系得到改善的农村工作新局 面。

  第二,明确条件,搞好试点。在当地党政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本身 无陈欠信用社贷款,并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的前提下, 信用村(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 的80%以上;信用乡(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 0%以上,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按照上述标准,积极创造条件 ,每个农村信用社开展创建1?2个信用村(组)的试点,每个县联社开展 创建1?2个信用乡(镇)的试点。

  第三,总结经验,引向深入。农村信用社要会同乡镇政府向信用村 (组)颁发信用牌匾,县联社要会同县政府向信用村(镇)颁发信用牌匾。 对信用村(镇)的农户,农村信用社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 续简便,额度放宽,利率优惠。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要及时总结创建信 用村(镇)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树立典型,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逐步推开 信用村(镇)创建工作。

  五、转变支农工作作风,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农村信用社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从根 本上转变支农工作作风。县联社的领导干部和信贷人员要深入基层,走 访农户,并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取得联系,了解、督促、指导、检查信 贷支农工作,每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活动在乡村一线,及时解决 信贷支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组织全辖农村信用社开展“走百村 、入千户、访万民”活动。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民的优势,发 扬背包下乡的优良传统,经常走村串户,深入田间地头,及时为农民的生 产、生活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为他们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当 好农民致富的参谋。

  针对农户贷款额度小、笔数多、季节性强的特点,有条件的农村信 用社要实行“柜台延伸”,开展上门送贷和现场放贷,把贷款直接送到 农民手中。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农 民的意愿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准搞款物挂钩或以物顶贷,不得代扣代缴各种款项,杜绝坑农害农的现 象发生。

  农村信用社要关心农村的受灾户、贫困户,帮助他们开展抗灾自救 和脱贫致富。要提倡每个县联社包扶一个贫困乡,每个信用社包扶一个 贫困村,每个外勤信贷员包扶3?5个贫困户,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 、责任落实。对所包扶的贫困户贷款可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

六、加强支农贷款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一,做好贷款发放工作。农村信用社贷款首先要保证农民种粮的 生产费用需要和农户开展多种经营的需要,资金有余的农村信用社择优 安排以公司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贷款和农业产前、产后服务 组织贷款,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发放农民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等。通 过优化贷款结构,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逐步扭转“春放秋收冬不贷” 的局面。在发放农业贷款时,必须坚持“谁贷款,谁立据,谁使用、谁归 还”的原则,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体承贷多户使用和多户承贷集体使用 ,更不得对乡、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贷款,必须保证支农资金按计划 和用途专项使用。

  第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的项目、用途和 贷户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得搞“长贷短约” 或“短贷长约”。贷款期限一般应按粮食生产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多 种经营贷款最长不超过1个生产周期,养殖业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农业 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农民子女的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掌握。因 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因素导致农业生产绝收,农户又没有其他收入而形 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时,农村信用社要给予展期。第三,严格执行利率 政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利率 政策。无论是利用自有资金,还是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户种植业生 产费用贷款利率,一律不准超过基准利率上浮40%的幅度,并应适当优惠 。种植业生产费用以外的农业贷款利率,也一律不准超过基准利率上浮 50%的幅度。对农户生产费用贷款实行利随本清。

  第四,加强贷款回收工作。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在没有严 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客观因素致使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必须 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收回本息。农村信用社要制定和建立贷款 回收责任制,把回收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清收措施,确保 清收目标的实现。对人为造成农业贷款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 格处罚。农村信用社对支农贷款的回收,要本着“多收多贷、活收活贷 、周转使用”的原则掌握。要与农民建立“双向信用”关系,在收贷时 要敢于对信用户做出发放贷款的承诺。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农民主 动上门还贷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基层社支农工作是否做到了让农民满意 的重要标志。

  七、加强对支农工作的领导,严格监督考核

  省、市两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工作作为当前 和今后最主要的工作来抓,加强对支农工作的领导、管理、指导、检查 和监督;要制定规划,抓好落实,全面总结和推广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经 验和做法;要建立制度,强化考核,将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户贷款面,解决 农民“贷款难”和收回到期贷款本息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县联社和信 用社要本着“多劳多得,绩效挂钩”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信贷工作 岗位量化考核办法,要把对信贷人员的量化考核作为内部经营目标考核 体系的一项主要内容。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管理考核机制 ,打破“大锅饭”,将信贷人员的个人利益和支农工作业绩挂钩,增强信 贷人员做好支农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解决实行清收责任制后,信贷 人员不愿放款、不敢放款,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农民“ 贷款难”、资金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有效化解农业信贷投入增加与信贷 资金风险相对扩大的矛盾。

  八、加强对支农工作的监督,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支农工作的监督检查 ,要把投向监管作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重要内容。在非现场监管中要按 月监控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监测农业贷款数量和质量的变化情况,按 季考核农业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和农户贷款面;在现场检查中要注重 检查支农贷款投向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当地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是否符 合农民意愿,是否有以贷谋私,坑农害农问题等;在审查农村信用社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要把是否坚持支农方向和支农工作成效作为重要 内容,对背离支农方向或支农效果较差的,要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

  各级人民银行要按照总行支农再贷款管理规定,根据农村信用社支 农贷款投放的实际需要,合规有效地投放支农再贷款。要把支农再贷款 限额逐级下达给县支行,保证资金及时下摆。县支行在发放支农再贷款 时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贷款期限相统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监督使用情况 ,防止挤占挪用。对到期支农再贷款要及时收回,由于农村信用社对农 户贷款尚未收回而造成不能按时归还支农再贷款时,人民银行可根据实 际酌情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