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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报送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及备案材料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3:2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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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报送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及备案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报送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及备案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
为了贯彻落实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向证监会报送报告和备案材料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定期和不定期报告的报送
(一)财务报告
1.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证监会基金部(以下简称基金部)上报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的报告及财务报告,有关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提交报告的时间为:月度报告,应于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中期报告,应于每年6月份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
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上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2.基金托管部应分别于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每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部报送计提及实收的基金托管费情况的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内部监察稽核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分别于每月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每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基金部报送内部监察稽核的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总结报告及对各部门的监察稽核报告。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报告
基金托管部应分别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每年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基金部报送监督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情况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基金运作情况的报告
1.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情况、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交易量及占总交易量的比例、支付给有关证券经营机构的佣金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基金部。
2.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市场行情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基金部。
3.基金托管部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基金持有人人数、前50名基金持有人名单及持有份额以书面形式上报基金部。
(五)临时报告
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发生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等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及时向基金部报告。
二、备案材料的报送
(一)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的有关银行存款帐号、证券帐号、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号及证券经营机构名称、指定的对外信息事务管理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基金部备案。今后,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应于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部备案。

(二)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将以下材料报基金部备案:
1.将所有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及流程以书面和磁盘方式报基金部,其中书面备案材料应采用A4纸规格及活页夹方式装订,并列明目录及分类。今后如有变化,应于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部备案。
2.将所有工作人员名单、简历、任职、以及办理脱离原单位人事关系的情况和证明复印件报基金部备案。
今后发生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时,应于变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部备案,其中涉及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任职,须在任命前报基金部备案。
3.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助理和基金经理应将其离开原所在机构前为机构买入股票的持有情况报基金部备案。
(三)基金信息披露内容的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设立后,将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基金托管协议和上市公告书以磁盘及书面方式报基金部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应将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在公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部备案,并保证备案内容与公告内容完全一致。
以上备案内容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部签字盖章。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推荐的一名督察员人选及拟定的督察员职责,报基金部核准。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应报送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财务报告种类
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部报送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
应经具有证券业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可与损益表合并编制)、会计报表附注、本年度自有资金运用情况的文字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中期报告
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计报表附注、本期自有资金运用情况的文字报告、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分类明细表(内容与格式见附表1)。
四、月度报告
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往来款项分类明细表(内容与格式见附表2)、收入与费用分类明细表(分类方法与损益表相同的公司可不编报,内容与格式见附表3)。
五、会计报表附注
至少应说明下列事项:
1.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说明,包括资产计价、收入确认、折旧和摊销、坏帐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2.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披露。)
3.或有负债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5.资产负债表上往来款项、长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重要项目的说明。
6.盈亏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
7.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会计年度按时编报财务报告。其中,6月份的月度报告可不予编报。各附表在编报时可不按列示格式填列,但必须包括附表所列全部内容。

附表1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分类明细表
-------------------------------------
类 别| 明 细 | 期初数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数
---|-------|-----|------|------|-----
|电子及通讯设备| | | |
|-------|-----|------|------|-----
|交通运输设备 | | | |
固 |-------|-----|------|------|-----
定 |房屋及建筑物 | | | |
资 |-------|-----|------|------|-----
产 |安全保卫设备 | | | |
|-------|-----|------|------|-----
| 其他 | | | |
|-------|-----|------|------|-----
|固定资产合计 | | | |
---|-------|-----|------|------|-----
| 软件 | | | |
无 |-------|-----|------|------|-----
形 | 其他 | | | |
资 |-------|-----|------|------|-----
产 | | | | |
|-------|-----|------|------|-----
|无形资产合计 | | | |
-------------------------------------

附表2

往来款项分类明细表
-----------------------------------------
类 别 | 明 细 | 期初数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数
-----|---------|-----|------|------|-----
应收帐款 |按二级科目明细列示| | | |
-----|---------|-----|------|------|-----
| 主发起人 | | | |
|---------|-----|------|------|-----
| 其他发起人 | | | |
|---------|-----|------|------|-----
其他应收 |与其他经营性机构 | | | |
|---------|-----|------|------|-----
| 其他 | | | |
|---------|-----|------|------|-----
| 其他应收合计 | | | |
-----|---------|-----|------|------|-----
预付款 |按二级科目明细列示| | | |
-----|---------|-----|------|------|-----
应付帐款 |按二级科目明细列示| | | |
-----|---------|-----|------|------|-----
预收款 |按二级科目明细列示| | | |
-----|---------|-----|------|------|-----
| 主发起人 | | | |
|---------|-----|------|------|-----
| 其他发起人 | | | |
|---------|-----|------|------|-----
其他应付款|与其他经营性机构 | | | |
|---------|-----|------|------|-----
| 其他 | | | |
|---------|-----|------|------|-----
| 其他应付款合计 | | | |
-----------------------------------------

附表3

收入与费用明细表
----------------------------------
项 目 | 本期数 | 本年累计数 | 上年同期数
------------|-----|-------|-------
营业收入合计 | | |
其中: | | |
基金管理费收入 | | |
证券投资收入 | | |
利息收入 | | |
营业费用合计 | | |
其中: | | |
工资性支出及福利 | | |
市场调研费 | | |
办公费 | | |
其他费用 | | |
营业利润 | | |
----------------------------------



1998年10月12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51号

各银监局:
现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内银监分局,供各地在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工作中参考。
二○○七年二月四日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注册名称:
注册资本: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或: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五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 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三)办理同业存放;
(四)办理代理业务;
(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或: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成员)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小企业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社入股;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不设理事会的选举经理)、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经理(不设理事会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名的农民社员、前×名的农村小企业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农村小企业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的入股金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名(不少于3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理事会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职权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职权由经理行使;第(七)项、第(九)项职权由监事会行使。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本社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付薪酬。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符合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四十条 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第四十一条 本社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存款和股金总额的×%以内留存库存现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小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四十七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向社员分配红利;
(五)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第四十九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五十条 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二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社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五条 本社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七年二月八日印发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 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服务活动,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 “一站式服务” 、“一个窗口对外”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廉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行政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名称统一规范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八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工作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部门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行政机关,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委托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保障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五)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六)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七)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八)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九)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二)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对涉及本部门多个机构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四)按照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窗口负责人;
  (五)在办事窗口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
  (六)对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授权本部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窗口当场办理;
  (七)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政务服务事项,部门内部其他职能处(科)室应配合工作窗口做好现场查验、技术论证等工作;
  (八)保障工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九)对政务服务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十)协助政务服务中心处理当事人的咨询、投诉;
  (十一)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督促本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
  (四)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
  (五)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三条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
  第十四条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银行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缴纳,所收资金直接进入同级财政国库。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票款相符。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审核时,应当审查其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并予以公示。
  行政机关对本部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印制,并供申请人免费索取。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办理该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十九条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的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经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将许可决定等信息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可以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各工作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各部门、机构应将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投诉举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办事群众对政务服务质量考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专门从事政务服务工作的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单位不应更换。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府工作部门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一)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或者办理政务服务申请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或者办理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收取行政许可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三)在受理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作风正派的人员作为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向政务服务中心反映政务服务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接受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的政务服务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