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时间:2024-07-22 19:2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9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四年八月九日双方签署的文化协定的有关规定,同意制定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一)阿方派一个探戈乐团来华演出。
  (二)中方派一个艺术团赴阿演出。
  (三)阿方派圣·马丁市政剧院一个木偶剧团来华演出。
  (四)中方在阿举办一个农民画展。展品的运费、保险费及编目费由中方负担,阿方负责提供展厅和展览的宣传。
  (五)阿方在华举办一个艺术摄影展。展品的运费、保险费及编目费由阿方负担,中方负责提供展厅和展览的宣传。
  (六)中方有兴趣与阿方有关儿童图书专业出版社交流经验,阿方支持为实现这一交流所进行的接触。
  (七)中方派一个由艺术家和教员组成的不超过三人的代表团访阿,以了解阿美术、音乐和舞蹈等的教学体制;阿方支持上述代表团对在首都或拉普拉塔、门多萨、土库曼、科尔多瓦及罗萨里奥从事以上专业教学任务的院校所进行的访问。
  (八)中方有兴趣了解阿方的宣传政策及文化经费制度。为此,中方有意派出一个由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不超过三人的代表团访阿,与阿方同行进行接触;阿方支持上述代表团对文化总局各国内事物司局,国家艺术基金会,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文化局以及其他各种从事文化资助工作的机构所进行的访问。
  (九)双方鼓励两国音像出版公司进行交流。
  (十)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互赠出版物。
  (十一)中方鼓励向阿国家美术博物馆赠送中国现代和传统艺术的各种图书。
  (十二)阿方将继续鼓励向北京图书馆和其他研究中心赠送有关历史、经济、社会学和阿根廷小说等书。
  (十三)阿方鼓励本国出版人员参加在华举行的图书博览会。
  (十四)中方鼓励本国出版人员参加每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十五)中方有意派一个由不超过三名图书管理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阿,有关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广播,电视,电影
  (十六)双方支持两国电台、电视台之间进行合作,并鼓励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十七)双方提供各自国家有代表性的民间音乐节目录音带,以供对方电台播放。
  (十八)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电影机构间的交流。

 三、教育
  (十九)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阿根廷国家科技委员会鼓励互换奖学金。
  (二十)双方互换教育体制方面的情报和资料。阿方责成教育司法部全国宣传、情报、资料和教育技术司负责执行这一交流;中方责成国家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司负责这一交流。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之间建立合作关系。

 四、新闻
  (二十二)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加强两国记者之间的接触和友好访问。
  (二十三)双方探讨互换记者代表团的可能性,以了解对方新闻的传播体制。

 五、总则
  (二十四)本计划确定的访问及交流将在双方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的条件下进行。
  (二十五)本计划不排除双方其他文化合作方面的交流的可能性。
  (二十六)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八日于布宜诺斯艾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华秋        卡洛斯·奥尔蒂斯·德罗萨斯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部制定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制度管理。

  第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根据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额度编制。市、县级财政根据省级财政核准的转贷额度编列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支出根据各级财政使用债券收入或者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的支出编制。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支出,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资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工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建设与配套。

  第六条 2009年度政府预算未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要将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或者债券转贷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2009年度政府预算已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要根据地方政府债券收支计划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将债券支出批复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

  第八条 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5类“债务收入”01款“国内债务收入”(科目说明修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下新增04项“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财政部代理发行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在110类“转移性收入”下新增11款“债券转贷收入”01项“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在支出功能分类228类“国债事务”中新增12款“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新增13款“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支出”。在230类“转移性支出”新增11款“债券转贷支出”01项“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贷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出。” 地方政府安排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收入时,根据实际使用方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相应功能支出科目。

  第九条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财政总预算会计收支核算工作。

  第十条 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代办偿还。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及时向中央财政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如果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对于未按时上缴的,中央财政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并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债务项目申报、审批、绩效考评和监督等制度,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债务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手续,经研究决定,对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2005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所述代开专用发票,下同)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三、对出口企业2005年1月1日以前出口货物,凡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要求。
四、出口企业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手续。未认证或认证不符的,不得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五、税务机关受理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申报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六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各级税务机关的信息部门和退税部门应加强协作,切实做好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传输和接收工作。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