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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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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如下:
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21人,实行等额选举。
委员应选134人,提名141人,实行差额选举,差额7人,差额比例为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
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和决定任命,共印制9张票。其中,6张选举票、3张表决票。6张选举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票;3张表决票是:国务院总理表决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表决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表决票。分别在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
3月16日举行的第四次全体会议,投票4张: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3月16日举行的第五次全体会议,投票4张: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月18日举行的第六次全体会议,投票1张: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七、在选举和决定任命时,收回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每张选举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获得赞成的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八、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如有的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由主席团另提人选,另行选举。
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委员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留待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
在决定任命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时,如有的人选获得的赞成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另提人选,再次投票表决;如获得的赞成票数仍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则暂不决定任命,在大会结束以后,再依法另提人选,其中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选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其他人选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或者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九、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十、在等额选举时,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否决(反对)1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否决(反对)的候选人数,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无效。
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必须在候选人中否决(反对)够7人,否则,该选举票无效。如另提人选,则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在否决(反对)够7人以后,再否决(反对)1名候选人,否则,该选举票无效。
十一、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写票、投票注意事项》附后)。代表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注意事项写票和投票。在投票过程中,如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后,由大会工作人员人工计票。
计票时,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监督下,由人工对废票进行严格的复核。
十二、选举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汉文,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三、在投票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设秘密写票处。
十四、大会设监票人34名,由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组成,其中设总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五、会场共设票箱27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路线示意图附后),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六、投票时,首先请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并到负责监票的票箱监票,随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七、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并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十八、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十九、本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的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将《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问题,经与农牧渔业部商定,在国务院对村镇规划范围内用地没有作出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暂时维持现状。由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村镇建设用地的地方,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按照《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1985年10月29日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保证有领导、有规划、有步骤地建设我国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新村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村镇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不含县城关镇和工矿区)、乡镇和不同规模的村庄。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村镇,以及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场部所在地。
  第三条凡是村镇的规划、建设、各类建筑、公用设施、环卫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村镇其他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村镇应当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全面规划,逐步建设。乡镇要建成为乡村一定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科技和服务中心;村庄要全面改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环境条件和服务条件,做到统筹安排,量力而行,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全国村镇都要按照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面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和规划未经审批的村镇,不得随着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分为总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以乡(镇)为规划范围,依据县域规划和农业区零星制定;建设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镇、村分级制定。城镇郊区和村镇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规划和内容和要求,1979年前批准设建制的镇,按《城市规划条例》执行;其他镇和村,按1982年颁发的《村镇规划原则》执行,可以由粗互细,逐步完善。
  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镇的建设规划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村的建设规划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国营农、牧、林、渔场场部和分场场部所在地规划,由各场自行组织编制。
  第八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镇的建设规划,须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准,其中建制镇压的规划,执行《城市规划条例》的,须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村的建设规划,须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村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划,经所属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各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即作为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的法定文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域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都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不得任意变更。如需修改或变动,应将修改变动的意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村镇必须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用地,既要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又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率,严禁随意占用耕地。
  第十一条村镇居民使用宅基地和建设单位使用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遵照国家《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制度。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同集体联营的企业在内)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非农业人口兴办的集体企业建设用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
  第十二条村镇居民使用宅基地和建设单位使用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的建址和用地范围,并办理用地手续。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擅自占地建设,或直接购买、租赁和变相购买、租赁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或将自留地用于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划拨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摘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如建设计划改变,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必须重新经过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对拨而不用、少用多占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及时申报核销或核减,超过1年不报者,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另作安排。
  第十四条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按规划安排建设用地,若与居民原有宅基地及单位已占用土地发生矛盾,应服从村镇规划对用地的安排。如有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临时用地上,不准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任意挖石取土、堆置垃圾废渣和进行其他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六条村镇建设要有计划地进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公用设施,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审查汇总提出年度计划,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由本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批,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准建证件,领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各级干部在村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先向所在单位(领导干部要向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适用、安全、卫生、美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客基地用地限额和建筑材料供应等情况,规定住宅的准建面积标准,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环卫工程等,有关建设单位事先持工程批准文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列入年度计划。领取准建证后,方得进行建设,严禁无证建设。
  第二十一条凡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按批准的建址、用地、面积和层数进行建设。在建设中,不得防碍交通;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各类公共设施,以及矿产资源、文化古迹等。
  第二十二条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用设施,必须报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许可证,在允许的占用面积和时间内使用。造成设施破坏和受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村镇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和施工的政策、法令,规范、规程和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村镇各种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的建设,都要经过设计,并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勘察设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村镇居民自建二层或二层以上楼房,必须有设计图纸,或采用村镇住宅的通用设施和标准设计,村镇住宅及其构配件的通用图或标准图,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得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村镇居民出售、转让未经审查全格的设计图纸。
  第二十六条村镇所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均须按村镇建设规划对项目设计的要求进行。凡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未列入村镇建设计划,以及缺乏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的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凡经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摘自更改,确需修改设计时,必须商得原设计单位同意,涉及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重大变更,要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村镇所有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项目未经设计或设计水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条村镇所有建筑构件生产厂(场),必须按照项目设计的构件生产图纸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构件标准图纸进行生产,并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未经质量检查和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三十条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体木瓦匠,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核定范围内承接施工任务。施工企业和个体木瓦匠承接任务的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和规定审定。
  第三十一条村镇一切施工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技术指导和施工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并按国有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和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职工伤亡命事故报告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要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村镇建设档案。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建设中形成的规划、文件资料、设计施工图纸、图表和其它基础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十三条国务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乡村建设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村镇建设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厅(建委),市(地)、县人民政府的城乡建设局(建委),为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 下设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的建设助理员,负责具体管理本镇(乡)的村镇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需设相应事业机构,主要承担村镇建设的规划、勘测、设计和科研任务。
  第三十五条各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事业机构,要加强对技术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各地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乡村建设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4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项目的推进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批准,本市政府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在4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重大项目。

(三)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五)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六)市政府批准列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培育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一)重大培育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计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的项目。

(二)重大预备项目是指已经落实投资者或责任单位,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但尚未获得立项核准的项目。

(三)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在建或已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确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严格标准、控制数量。

第五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项目业主每年10月份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市重大培育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重大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其他明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的文件。

第六条 市重大办每年第四季度应将下一年度重大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并会同市发改等部门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大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督查督办机构协调和跟踪落实的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

(一)重大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二)实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由市重大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部门职责拟定责任单位报市政府确定,由责任单位提出配合单位报市重大办确定。责任单位负责牵头协调推动重大项目申办手续、指导实施、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推进负直接责任。配合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责任单位推进相关工作。

(三)市发改、经贸、安监、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外经、文化、审计、环保、旅游、公路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市重大项目的相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市重大项目的推进和建设,保证市重大项目按期顺利实施。

(四)市重大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全过程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承担如下职责:

1.编制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组织相关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与申报工作。

2.负责重大项目的培育和储备工作,督促检查重大项目进展,协调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组织、协调有关重大项目的招商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推进重大项目进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4.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5.组织重大项目的考核和奖励工作。

市重大办对市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

(五)市委办、市府办负责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的服务工作,在重大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做好后续跟踪和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章 重大项目的推进与实施

第八条 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每年应制定详细的推进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内容、进度目标、工作措施等,并把方案送交市重大办、市委办、市府办确认备案。

第九条 市重大办、市发改局、重大培育项目的责任单位和业主,应做好重大培育项目的进一步研究、论证、培育、申报工作,按规定积极申请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条 市政府集中资源培育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龙头项目。原则上市政府负责招商的部门一年至少培育一个4亿元以上的项目。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自身的主导产业,一年至少培育一个4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主动为市重大预备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各项审批、核准、备案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在重大建设项目推进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和服务,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重大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建设项目法人依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市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投入运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研究、分析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及时总结经验,为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一经确定,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重大项目的需要。

第十七条 为重大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与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优先解决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所需资金应优先予以解决。需要银行贷款的,应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培育机制,设立重大项目专项培育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500万元,用于重大项目的招商和研究策划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制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基金预算,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重大预备项目转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入项目成本;重大预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前期工作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年度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并发挥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作用。市重大办对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内有关单位按月上报工作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使重大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和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重大办应会同市委办、市府办等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推进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重大办、市委办、市府办等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由市政府对在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重大办牵头,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为成员单位。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考核对象不得同时作为该项目的考核小组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工作及服务质量情况。

(三)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四)投资控制情况。

(五)遵纪守法和廉洁情况。

(六)协调和解决问题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责任单位的考核由考核小组和项目业主分别评分,业主和考核小组的分值各占50%;业主同时又是责任单位的,由考核小组评分。

(二)配合单位的考核由责任单位和业主评分,业主和责任单位的分值各占50%。考核小组对评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考核小组每年一月份对上一年度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进行考核,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通报最终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一周内向考核小组查询并要求核实。

四、奖励标准

(一)根据最终考核结果,市政府每年对完成任务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项目,其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有资格参加评奖:

1.重大预备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立项核准。本市核准的项目不予奖励。

2.重大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以上。

(三)对有资格获得奖励的重大项目,按照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进行考核评分,总分100分。考核评分获得60分以上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即可获得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投资总额1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奖金5万元。

2.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金为投资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实际获得奖金数=项目应得奖金数×考核得分÷100。

(四)奖金分配。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获得50%的奖金;各配合单位共获得50%的奖金,由责任单位负责分配。各单位所获得的奖金,由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分配。



附表1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1
工程进度
20
1、按计划完成目标进度,得20分;提前完成,加10分。

2、拖延工期的时间占总工期的1%-20%的,分别扣1-10分。

3、拖延工期的时间超过总工期20%的,扣20分。


2
工程质量
30
1、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一票否决”,不予奖励。

2、获得国家和省的优良样板工程分别加10分、5分。

3、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扣20分。一般工程质量问题视情扣分。


3
生产安全
10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率评分,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的,得10分。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扣10分。


4
投资控制
10
政府工程未突破投资概算,得10分。超概算或超概算未按规定报批扣10分。节约投资视情加分。


5
协调解决问题
10
积极主动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得10分。否则相应扣分。


6
工作方案
10
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并按时按要求报送和落实,得10分。否则视情扣分。


7
廉洁情况
10
相关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得10分。否则视情扣分。








































附表2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建设项目/配合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1
专项工作进度
40
1、专项工作按计划完成目标进度,得40分;提前完成,加10分。

2、拖延工期占总工期的1%-30%的,分别扣1-30分。

3、拖延工期超过总工期30%的,扣40分。


2
专项工作质量
20
视专项工作质量情况评分。


3
协调解决问题
20
视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情况评分。


4
工作方案
10
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并按时按要求报送和落实得10分。否则视情扣分。


5
廉洁情况
10
相关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得10分。否则视情扣分。





附表3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预备项目/责任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1
项目获得省或国家核准
70
项目获得核准得70分,否则0分。


2
工作进度
10
按工作进度进行评分,提前或按计划完成得10分,拖延和滞后视情扣分。


3
工作方案
10
按工作方案的制订、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评分。


4
服务质量
10
1、为项目业主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2、工作质量。









附表4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预备项目/配合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1
专项工作获得省或国家批复
70
专项工作获得批复得70分,否则0分。


2
工作进度
10
按专项工作进度进行评分,提前或按计划完成得10分,拖延和滞后的扣分。


3
工作方案
10
按工作方案的制订、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评分。


4
服务质量
10
1、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

2、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