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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7 16:2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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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卫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资金,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范档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内容及进展情况,并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规模、时间和范围,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审查合格后,报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完整材料。


  第十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完整材料。


  第十一条 生产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二)通过省级品种审定;
  (三)在指定的区域按确定的规模种植或者养殖;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规模、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在生产、加工进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应当定期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二)有专门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能直接标识的,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行标注。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第十六条 国内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其标识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提出前款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具有标识内容和标注方法说明;
  (四)具有标识设计式样;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效期一年,有效期过后需要继续使用原标识的,应当向原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复核认可。


  第十八条 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的标识标注内容和方法严格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做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独立的、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性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申请人的委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定性定量检测、鉴定和复查,出具公正、准确的检测报告,并为委托人和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有权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责令货主销毁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并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例》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进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的通知
(1983年9月20日)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是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筹备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的通知精神,为了认真筹备和组织好纪念活动,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及早准备,认真落实。

  一、积极、正确地宣传毛泽东同志一生的光辉业绩和伟大贡献,宣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党的集体智慧的结晶。要使广大团员和青少年系统地了解毛泽东同志的一生和光辉的业绩,充分认识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学习毛泽东同志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国际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献身精神。要使广大团员和青少年懂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致力于恢复毛泽东思想的本来面目,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已经逐步确立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道路;党的十二大制定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正确纲领,坚持了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精神,并在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

  二、通过纪念活动,要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形成一个普遍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毛泽东思想的热潮。在纪念日前后,中央有关部门将陆续出版发行《毛泽东书信选集》、《毛泽东著作选读》(新编本)以及研究毛泽东思想和事业的专著、回忆录和论文集。各级团组织要在继续组织青年学好《邓小平文选》的同时,组织青年联系实际认真学习毛泽东同志的著作。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毛泽东思想对中国革命的指导意义,了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哪些方面发展了毛泽东思想,从而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广大青年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水平,引导青年逐步树立革命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

  三、要使纪念活动成为广大青少年的一次生动的思想教育活动。纪念活动要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要使广大青少年进一步认识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进行的英勇革命实践,以及对世界革命的巨大贡献;懂得没有毛泽东思想,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新中国,也决不会有四化建设的光辉前程的道理;进而把自己的命运同社会主义祖国的命运、同党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同共产主义壮丽事业联系起来。

  四、各地开展纪念活动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有广泛群众性的形式。可以组织团员和少先队员普遍开展一次以纪念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为内容的团、队日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青少年就地参观革命纪念地、纪念馆,帮助青少年更好地了解和学习毛泽东同志的革命实践;可以举行纪念性的报告会、座谈会、讲演会;组织观看一些反映毛泽东同志生平、伟大业绩和思想的影片或戏剧;也可以通过文艺演出、诗歌朗诵等形式赞颂党、赞颂毛泽东同志的丰功伟绩。各地青年报刊要配合纪念活动搞好宣传。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
海口市政府


(1996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城市住宅建设,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把房地产的主要方向引导到发展城市住宅的轨道上来,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交易按国家规定税率计征营业税,免征契税。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房产的交易,返还营业税,免征契税。
第三条 经开发商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可予以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第四条 对在建及建成的各类商品房,允许开发商修改内部设计,改建为城市住宅,设计修改后再报建时,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第五条 对停建或在建的住宅工程项目,鼓励贷款银行或债权人将贷款、债权改为投资入股,鼓励开发商以工程项目作价与其他投资者合作继续建设和各开发商间优化重组,市人民政府将提供各种服务。需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可给予从简办理。由此而产生的房地产变更产权登
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免收有关转让费用。
第六条 主体工程已完成的商品住宅,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证,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再交还此证换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工程建设计划的在建工程项目,开发商在以其作抵押贷款时,免收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费。
第八条 对于涉及城市住宅项目中所出现的遗留问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琼府〔1994〕98号文《关于加快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通知》精神处理。
第九条 因过去房地产交易中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须补办的,可按成交时价格也可按现时评估价格计征有关税费。
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纳入政府批准的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在增容费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住宅实行最高限价,以适应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