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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泰国植物产品可凭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熏蒸证书接受报检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0:26: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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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泰国植物产品可凭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熏蒸证书接受报检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进口泰国植物产品可凭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熏蒸证书接受报检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5〕2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最近,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希望能从事输华粮食等植物及其产品的熏蒸杀虫工作。

  经了解确认,该公司已于1993年7月16日经泰国政府注册并获得该国政府农业部

认可的熏蒸资格(见附件一[1,2,3])。鉴于近年来中泰贸易增加,泰国输华农产

品疫情复杂的情况,为防止危险性病虫传入我国,方便双边贸易,今后从泰国进口粮食等植物产品,凭麦加伦企业(泰国)有限公司熏蒸并出具熏蒸证书的(见附件二)可以接受报检。实际工作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植检处联系。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加强我局计量工作的管理,保证海洋资料的量值准确、可靠、合理、统一,以利于海洋开发和海洋科技进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四化”建设,制订了《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暂行)

(国家海洋局一九八五年六月)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计量工作机构及其职责…………………………………………………(2)
第三章 单位制和量值传递系统…………………………………………………(5)
第四章 海洋仪器、标准物质的检定与管理……………………………………(5)
第五章 计量行政管理……………………………………………………………(6)
第六章 附 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计量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不可缺少的技术基础。海洋计量工作在海洋调查和观测、海洋环境予报、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学研究和海洋开发等海洋科研生产活动中起着极重要的作用,它是保证资料量值合理、准确、一致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计量管理,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利于海洋开发、利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海洋计量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实施计量监督;
二、在国家基准的基础上,建立复现国际海洋学要素的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研制专用于海洋测量仪器的检定设备,制备标准物质;
三、研究、制订海洋仪器以及标准物质的检定规程,制订、颁布有关海洋行业的计量法规;
四、组织海洋仪器和标准物质的量值传递系统,实施对海洋仪器及标准物质的检定;
五、为海洋技术标准的制订、贯彻提供测试手段和科学依据。实施对海洋仪器、设备、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计量管理,为标准验证和仲裁提供测试手段。
第三条 海洋计量工作必须面向科研、生产。实行计量与测试、检定与修理、量传与管理相结合,努力为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开发和海洋管理服务。
第四条 海洋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一部分,业务上接受国家计量局的领导。

第二章 计量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由局科技司归口负责。
国家海洋计量站是代表国家计量局对外开展海洋经济和海洋科学技术中特殊量值的计量管理、检定、仲裁及监督工作的职能机构,是国家海洋局领导的事业单位,业务上受国家计量局和国家海洋局的双重领导。北海、东海、南海海洋计量分站分别是北海、东海、南海地区计量工作的技术职能部门,分别接受北海分局、上海办事处和南海分局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所在省、市计量局和国家海洋计量站的指导。
各研究所、预报中心、区台、监测中心、海洋学校、中心海洋站和调查队等设专职或兼职计量工作人员。
各单位应有一名主管和业务领导或总工程师分管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六条 局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负责提出海洋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拟订有关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审批海洋仪器及标准物质检定规程;负责组织鉴定海洋仪器计量基准器、标准器、检定设备和标准物质;
四、组织督促检查各种计量法规的执行,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局内外计量工作的协调。
第七条 国家海洋计量站的职责:
一、负责研究、建立与推广海洋科技特殊量值的计量基准、标准及计量检定系统,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二、负责海洋计量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的研制和检定方法的研究,组织制订检定规程和方法;
三、开展海洋仪器性能的计量测试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海洋计量技术、产品质量的仲裁工作;
四、督促、检查局属各单位执行计量法规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建议;
五、提出海洋计量工作长远规划和计量方面科研项目的建议;
六、负责海洋计量业务培训以及海洋计量技术情报资料服务工作;
七、为制订、修订和推行技术标准提供必要的测试手段和试验条件;
八、承担国家计量局下达的有关任务。
第八条 海洋计量分站的职责:
一、受上级业务机关的委托,组织检查、监督本海区各种计量法规的执行,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二、参与或承担海洋仪器的检定方法或检定规程的制、修订工作和检定设备的改进工作;
三、负责本海区部分海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修理工作;
四、受本海区局内外单位委托,对进口、出口海洋仪器或设备进行验证。
第九条 计量专(兼)职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各种计量法规并检查、汇报执行情况;
二、督促检查并组织送检各种计量器具、确保其处于在检状态;
三、参与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和检定规程的编写工作;
四、宣传计量常识,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条 为保证海洋局量值传递系统的有效性和稳定发展,各级计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水平。掌握一定的计量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

第三章 单位制和量值传递系统
第十一条 所有公文、技术资料和出版刊物中的量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某些专用于海洋学、气象学中的物理量应采用统一规定的计量单位。
第十二条 量值传递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就地就近传递。一般通用计量仪器送国家计量局所属计量机构检定;海洋仪器、海洋气象仪器和海洋观测用标准物质由国家海洋计量站及其分站检定。
第十三条 各级计量机构新建的计量标准,须经上一级计量机构检定或召开鉴定会正式认可,并经上级计量管理机构批准后,才准使用。

第四章 海洋仪器、标准物质的检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种海洋仪器,标准物质的检定验证,必须采用国家计量局或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检定规程(方法)和验证方法,合格者、发给检定证书或合格证。
第十五条 仪器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必须按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的规定周期送检,不准使用超检的仪器和标准物质。
第十六条 进口的海洋仪器,标准物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检定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准使用,不合格者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进口仪器及标准物质原则上按生产国家或厂方提出的产品标准和检定方法验收。如有特殊的要求,需在合同中提出。生产国家或厂方无产品标准和检定方法,则按照我国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批量大、影响面广、生产条件成熟的海洋仪器及标准物质应制订检定规程。

第五章 计量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对海洋局系统各单位和局外有关单位行使计量监督的职权。国家海洋计量站协助该部门组织计量监督。各海洋计量分站负责本海区的计量监督。
第十九条 对在计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国家海洋计量站和分站可提出解决措施,由局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各计量机构所需经费(事业费、技措费、基建费等)按隶属关系列入各主管部门的计划,并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各计量机构,按统一标准收检定、修理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家计量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技术条文由国家海洋计量站负责解释。




  近年来,随着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科技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检察技术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其中,文证审查工作更是成为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内容。文证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涉及的技术证据进行的专门审查,是检察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手段。由于技术性证据本身具有的技术性,对没有相应专门知识的案件承办人员来说,正确审查认定,确定是否具有可采性,是个难题,而文证审查可以协助案件承办人员正确审查技术性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心开展文证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在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辅助侦查、配合审查的职能作用,较好地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也进一步理解。这些共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的一项专门性工作

  我国对检察技术文证审查的规定是分散在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这一款规定可能是目前确立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唯一的法律依据。又如,1988年1月28日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起证据作用的法医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病历以及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其中最能说明检察技术文证审查涵义的当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对该款规定的理解最起码可以得到以下几点信息:(1)文证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2)文证审查的对象是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3)文证审查是运用专门知识的过程;(4)文证审查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5)文证审查应当产生审查意见。(6)文证审查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7)文证审查程序的启动是承办案件部门的委托。根据以上分析,检察技术文证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需要审查的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二、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职能

  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职能,是搞好其它检察技术工作的基础。科学客观的文证审查,是案件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我院技术科干警虽然不具备文证审查的资质,但他们仍然把文证审查的工作重点,放在了对案件质量的把握上,加大了文证审查的工作力度。在日常工作中,他们通过不断加强部门和自身的学习交流,深挖潜能、集思广益,力求以客观细致的工作态度,扎实做好文证审查工作。同时,坚持主动与各业务部门联系、沟通,只要是办案需要,技术人员立即配合,深入各业务部门或各办案组了解案情,就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提供帮助,协助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确定鉴定目标和方向,用客观、公正、严谨的技术鉴定,为惩治犯罪提供科学的依据,充分发挥了办案的辅助作用,当好了技术顾问,保证了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着眼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批捕、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保障。”

  三、文证审查是运用检察技术审查证据的诉讼活动

  文证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技术性证据的程序审查和技术性证据的实体审查。技术性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认定案件的事实。从现行法律制度对证据种类的规定来说,技术性证据应当包括鉴定结论、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从技术性证据的表现形式来说,应当包括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声像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从专业划分,技术性证据资料应当包括法医学技术性证据、文检技术性证据、痕检技术性证据、司法会计技术性证据、视听技术性证据、计算机技术性证据等。根据我国的证据理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在证据的收集上,要求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且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证据的程序性要求。在实体上,用作定性、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力,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东西,同时要求要与待证事实有必要的客观联系。技术性证据的实体审查:它是文证审查的核心。实体审查涉及到以下内容:(1)作出技术性证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可靠。不充分的要及时补充或提出退查意见。(2)作出技术资料的鉴定人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标准运用是否正确、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3)作为技术性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涉及到鉴定时机是否适宜、根据不同情况可进行复核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提出退查意见。(4)鉴定结论等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也是文证审查的组成部分,不论是同一性还是排斥性的关系,都应进行全面审查,以防止鉴定有误或其他证据有误造成冤假错案。文证审查本质上是一种证据审查活动,必须遵循证据审查的法则,既进行程序性审查,也进行实体性审查,这样才能确保用作定案根据的技术性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四、文证审查既有辅助性又有独立性

  文证审查本质上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其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特定的对象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在这个意义上说,文证审查具有辅助性,也就是辅助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审查证据。但是,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文证审查又是独立的,不受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的左右,而只是服从于技术性证据的产生规律,独立作出技术性证据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科学可靠性和规范性的审查意见。开展文证审查,既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和监督侦查活动的需要。

  五、文证审查具有较强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技术部门指派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能力和资格的技术人员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自己的审查意见,可以为案件承办人员正确审查认定技术性证据,防止因技术性证据审查认定不准确而影响案件质量。文证审查可以监督案件承办部门依法公正的审查办理案件。按照检察理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但要对外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正确执行法律,而且在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也要相互监督,确保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技机关工作规程》中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正确的。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文证审查工作,实际上是介入到案件的办理之中,对案件承办部门起到了监督制约的作用。首先是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文证审查,从证据审查角度上监督案件承办部门。其次是检察技术人员在进行文证审查过程中,了解到案件的相关材料,甚至接触到案件当事人等,对案件承办部门也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一方面,检察技术人员的介入无形中对案件承办人员的行为起到了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检察技术人员发现了案件承办人员有违法行为,既可以直接指出,也可以向案件承办人员所在的检察院领导反映或汇报,使案件承办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理。文证审查可以为案件承办部门依法监督侦查活动提供依据。检察技术人员在文证审查过程中可能发现侦查人员在收集技术性证据或者其他证据时有违法行为,或者在办理案件时有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告诉或者建议案件承办部门,由案件承办部门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当前,一些检察人员认为文证审查不重要,甚至认为文证审查可有可无,其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但是没有客观、公正地评价文证审查的作用也是一个原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检察技术文证审查作为检察技术部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理应得到重视。加强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力度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严格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必要环节,而且还是化解矛盾,消除上访风险的重要手段。文证审查由此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作用。

(作者系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