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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4:2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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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个人收入调节税自1987年开征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征管工作不断加强,征收数额逐年增长,对调节公民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税开征的时间较短,征管制度不够完善,加之公民收入渠道多,税源分散,公民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所以征
收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调节和聚财功能,必须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意义的认识。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个人的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增大,必须要通过税收予以有效地调节。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的新形势下,更有必要对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再认识。对公民
个人收入征税,既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舆论的普遍要求,绝不是单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发挥其调节作用,有利于社会安定,以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和整个国民经济更顺利地发展。
二、要切实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特别是分管个人收入调节税业务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以更多的精力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过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影响征管的症结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投入更大的力量,开创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三、要抓好重点税源的征收工作。抓好重点税源是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关键,各地税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税源调查,掌握重点税源及其分布状况,精心研究和采取有针对性的征管措施与办法,抽调精干力量加强重点税源征管,同时,带动和抓好一般税源的征管
,从而,保证把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做好。
四、要完善代扣代缴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代扣代缴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主要征管办法之一,各地税务部门要对代扣代缴单位认真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明确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建立代扣代缴的岗位责任制,并注意督促和检查,促使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各地要积极
推行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制度,进一步强化个人收入调节税资料转移管理。已经开展上述工作的地区要不断加以总结,及时改进完善;尚未这样做的地区,要在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把这些工作开展起来。
五、狠抓组织收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意义和目的,要通过组织收入来体现。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在坚持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始终把大力组织收入作为基本任务。每年的收入任务要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列入各级领导和专管人员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增强和调动全体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今年的收入任务重,要注意抓进度,以确保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
六、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清理偷税漏税。实践证明,开展专项检查,是查补偷税漏税,堵塞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从今年起,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当时机,每一、二年开展一次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一定要抓住重点,敢于碰硬,既要对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纳税及扣缴情况进行检查,又要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偷税、漏税行为,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发现税务人员执法中有偏差,一定要及时加以纠正。同时,要根据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和漏洞,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做到检查一次,整改一次,提高一次。
七、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由于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向个人征收的,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的经济利益,增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调动个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各地应把个人收入调节税法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不容忽视的基础工作持久地开
展下去。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进行税法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税收意识和纳税自觉性,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网络和举报制度。要积极利用宣传舆论工具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适时曝光一些重大偷漏税案例,以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偷
漏税者。
各地税务部门要根据以上精神,结合当地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意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使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1992年4月30日

关于执行“船舶水文气象辅助观测规范”及“报告电码”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海洋局


关于执行“船舶水文气象辅助观测规范”及“报告电码”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1977年10月8日,国家海洋局

在毛主席革命路线和华主席抓纲治国战略决策的指引下,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73〕第187号、〔1975〕第171号和国务院〔1975〕第八号文有关指示以及交通部、农林部、中央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水文气象辅助测报工作的联合通知精神,在各级党委领导和广大船员积极努力下,远洋船舶测报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广州远洋分公司所属船只已开展35条,上海远洋分公司开展5条,天津远洋分公司开展8条,青岛远洋分公司开展2条,共48条。收集了大量的海洋水文气象情报和资料。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做好远洋船舶水文气象辅助测报工作,现将中远各分公司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1.国家海洋局颁发的“船舶水文气象辅助观测规范”及其“报告电码”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北京08时(世界00时)正式执行,远洋轮在执行时通过试点逐步开展发报工作。
2.为方便船员使用,航海日志与“船舶水文气象辅助观测规范”所载的水文气象要素内容和符号,取得一致较好,希在印刷新的航海日志时,改以规范的内容和符号为准。
3.如船位恰在东经180°以西的发报区附近,而又正至世界时12时(即当地时间24时)左右,若发报有困难时,这次可不发。
4.气压读数的订正值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制定测报船的气压固定订正值作为一个常数,并负责制定气压的毫巴、毫米换算表。
5.“规范”和“电码”中的风向、风速规定为相对(合成)风向、风速,因考虑到交通部1965年颁布的“航海日志记载试行规则”第二章第五条关于这项内容的规定,决定“规范”和“电码”的风向、风速均改为真风向、真风速,关于规范和电码的修改问题,以及提供换算工具等均由国家海洋局负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
市政府



为保护人民健康,维护市容卫生,改变随地吐痰这种不文明、不卫生的陋习,必须认真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从一九八五年月二十日起,严格实行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商场、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巷、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随地吐痰。
二、对随地吐痰者,要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擦净痰迹,并处以罚款五角。
对禁止随地吐痰不力的单位,要比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三、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普遍设立卫生监督人员。本市的市容监察员和佩戴统一标志的卫生监督员要认真执法,对违反本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和罚款。
各单位要发动群众,广泛监督,人人有权制止随地吐痰。
四、对随地吐痰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甚至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98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