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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3:5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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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直属单位:

  12月28日上午,卫生部召开全国卫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广州市近期发生一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疑似病例的详细情况,以及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情况的高度重视和卫生部所采取的措施。为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本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预防非典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有效防范非典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二、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中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重点加强呼吸道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对中医诊所、门诊部接诊呼吸道发热病人作出具体规定,并督促检查。

  三、各中医医疗机构一方面要加强对发热门诊医护人员的防护,加强对发热呼吸道病例、发热肺炎病例和发热非典预警病例的监测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发热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的科学、客观的正面宣传,避免群众和病人对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的误解,引导呼吸道发热病人及时到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预检分诊或直接到发热门诊就诊。

  四、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防治,加强疫情报告和控制的执法监督检查,切实把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严防疫情的再次出现。对因不及时转诊造成疫情扩散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主任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主任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北京、上海、湖北、广东、四川、江西、河南、陕西、云南、吉林省(市 )民政厅(局):
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第三周期残疾儿童康复合作项目已进行到中期,为了总结评估一九九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研究部署今后两年的项目工作,民政部社会福利司于今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在湖北省襄樊市召开了项目主任工作会议。现将《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
主任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附: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主任工作会议纪要(1991年8月30日)
民政部社会福利司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在湖北省襄樊市召开了合作项目主任工作会议。本周期受援的北京、西安、成都、长春、开封、襄樊、南昌、昆明等单位的项目主任及上海、广州的项目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有关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社会福利司吴景松副司长主持。各项目单位认真交流了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工作的经验,全面总结评估了一九九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研究讨论了今后两年的工作任务。
会议认为,一年来合作项目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一是积极开展了康复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一年来各中心共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31期,培训人员774人次。 经过努力,到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技术队伍已经初步建立,康复培训网络也已初步形成。二是积极推动了残疾儿童康复
活动向前发展。据统计,全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残疾儿童中已参加各种康复训练的占40%以上,有效率达80%以上,各项目单位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方面起到了指导、示范作用,有效地推动了全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发展。三是积极开展社会化康复服务活动。近年来,各项目单位以福
利院和康复中心为阵地,最大限度地向周围的社区辐射,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四是有基建任务的项目单位建设工作已经开始。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合作单位积极努力的结果,是当地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的结果,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真诚合作的结果。
经贸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已确定将原订于一九九四年完成的本周期合作项目的时间提前一年,即由原来的五年时间压缩为四年。为了搞好后两年的合作项目,确保项目工作的圆满完成,会议对今后开展的项目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
(一)积极推动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向纵深方向发展。
(1)加强康复工作队伍的建设。一是要形成一支立足民政、热爱民政、 献身民政的康复工作技术骨干队伍。在人员培训上,要贯彻“四结合、四为主”的原则,即在职培训与离职培训结合,以在职培训为主;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结合,以短期培训为主;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与培养高
级专业人员结合,以培养中、初级人才为主;自力更生培养人才与对外引进人才结合,以自力更生培养人才为主。二是要培养中、高级教师人才,建立一支既有康复理论基础,又有康复实践能力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2)普及康复训练,提高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水平。一是要做到组织落实、项目落实、场地落实、器材落实、制度落实;二是要实行全面康复的原则;三是要积极开展康复科研活动;四是要以康复中心为阵地,逐步向社区辐射,为社区的广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3)建立残疾儿童康复信息网络。随着残疾儿童康复事业的发展, 康复信息日趋重要。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在传播康复信息方面已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各地区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及全国的儿童福利事业单位还应加强与全国中心的联系,使之在建立全国康
复信息网络中发挥作用。
(二)坚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的原则。近几年有些合作项目单位相继建立起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这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活动,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各地在筹建康复中心时,一定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从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不要互相攀比,贪大求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
财、物的浪费。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要以儿童福利院为基础,两个机构不要分离。开展项目工作,要鼓励自力更生、因地制宜,发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援助的“种子钱”的作用。
(三)各地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和社区康复中心的名称应当统一。北京的称“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上海、广州、成都、西安的分别称华东地区、华南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市一级的称××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市辖区一级的称××区残疾儿童社
区康复中心。
目前,各培训中心都已积极开展了培训工作,效果总的说是好的。但是,有的培训中心由于缺乏开展培训工作的基础,队伍建设十分困难,给培训带来一定的难度,我部将根据项目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经贸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协商后对个别项目单位承担的任务做适当的调整。



1991年10月8日

郑州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必须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科学技术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密切协同的管理制度。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市国家保密工作局的业务指导下,主管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保密工作;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县、区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主管本县、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凡经国家批准的发明项目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具有国家先进水平及属于我国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等项目;
  (二)未公开发表的对科学技术及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理论、新发现、新设想,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保密专利、产品的技术资料等;
  (三)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其专利的仍需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包括为国防、军工配套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成果)的关键内容及我国独有的传统技术诀窍、配方和传统的工艺技术;
  (四)在引进、仿制中技术上有所突破、创新的科技成果,从国外引进的按合同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资料和进口的禁运设备;
  (五)通过各种秘密渠道获取的国外及省、市外尚未公布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等及其提供者的情况;
  (六)列为国家重点的科研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和科技人员及其经费等情况;
  (七)国家和省、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的科技统计分析资料及科技档案;
  (八)我国特有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农、林、牧、渔、微生物、药物等珍贵动、植物资源的技术资料和尚未鉴定定名的标本;
  (九)可能在国外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仿制、复制品;
  (十)贮存科技保密项目数据的电子计算机软件;
  (十一)其它科技保密事项。


  第六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科技保密项目、国家特有的发明创造、具有民办先进水平的技术诀窍或核心技术、国防、军工尖端技术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列为绝密级。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较大经济利益的科技保密项目、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及有国际竞争力的保密专利、重大成果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受到较大损失的,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和机密,对发展科学技术有较大作用,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涉及国防、军工常规制造装备或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的技术成果、工艺配方、图纸、资料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列为秘密级。


  第七条 划定科技保密项目密级的程序和权限:
  (一)科学技术项目的密级由项目完成单位提出建议,报主管部门初审;
  (二)绝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科委审定,省科委复审,报国家科委审批;
  (三)机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市科委复审,报省科委审批;
  (四)秘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共同审批;
  (五)科技项目的密级随项目下达的,按下达的密级执行;
  (六)部属、省属驻郑且归我市代管的单位,其科技项目的密级划定,按其隶属关系报批,同时抄报市科委备案。


  第八条 凡在国外已不保密或已失去先进性的科技保密项目,应及时解密或降低密级;发现原来未列为保密项目而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划入保密范围并确定合适的密级;原定密级偏低的要求及时升密。解密、降密和升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专利或技术协议、合同等承担的保密项目的解密、降密和升密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技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
  绝密级的科技资料,限于指定的需要直接使用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机密级的科技资料,限于需要直接使用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秘密级的科技资料,需要使用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
  使用科技保密资料的单位和人员,应经上级批准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各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由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建立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制度。科技保密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投送,严禁携带保密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外事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录相、电影等宣传工具擅自公开宣传报道划入保密范围的科技内容。必须披露的须由被报道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或报道单位的保密部门负责审查把关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本市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国外公布、转让、投标、携带、援助的科学技术资料、样品、样本、中间体、种子、菌种、种苗、标本、论文、教材及其它信息载体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等均不可涉及保密的科技内容。如必须涉及的,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经市科委会同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审批;必要时,报省科委或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三条 对外开放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不准将科技保密项目提供给外宾参观、实习、拍照。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或出国定居人员,在出国前,由主管部门和外事派出部门进行保密教育,对所带资料应经审查、登记并规定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在国内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各单位不得借口保密而拒绝交流。
  外国的科技资料,除与外方签定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以在国内交流。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职工、干部进行科技保密教育,使每年职工、干部增强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负责科技保密的部门,每年应对本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科技保密项目失密、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科委、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报外事、公安部门,并及时采用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科技保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科技保密规定失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与今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