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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8期公报)

时间:2024-07-13 04:1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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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8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8期公报)

1960年7月23日
任命张世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潘自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0年8月5日
任命黄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0年8月15日
任命裴丽生为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1960年9月8日
任命张伟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陈志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0年9月13日
任命:
段君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
刘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机械工业部部长。
张连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
免去:
赵尔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的职务。
宋任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机械工业部部长的职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
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1998年4月1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实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实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的六家石化企业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该债券发行、兑付的总代理。该债券采用了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由各分行和社会各证券中介机构自愿认购。需要承销该债券的分行,请于11月15
日前,将承销数量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筹资部。
为了做好该债券的代理发行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为了筹措资金,支持石化建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六家石化企业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5亿元。为做好本债券的代理发行和有关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的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巴陵石油化工公司、天津石化工公司、茂名石油化工公司、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上海石油化工总厂为本债券的债务人。
第二条 中国石化总公司为本债券提供担保。
第三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总代理,负责本债券印制、调运、发行、兑付、销毁等工作。
第四条 本债券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总额计人民币5亿元。
第五条 本债券票面值一律为人民币壹仟元。
第六条 本债券期限三年,年利率10%,计单利,1992年10月20日上市发行,计息期为1992年10月20日至1995年10月20日,1995年10月20日起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另计付利息。
第七条 本债券发行期二个月,12月20日后即可上市转让。本债券可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本债券视同现金管理,发行时不另盖发售章,1995年10月20日起在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九条 本债券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由各分行和社会有关证券中.介机构自愿认购。分行的债券资金由总行通过联行于12月19日一次划付;社会各证券中介机构承购包销的债券资金,必须于12月16日前划付我行(帐号609600025)。
第十条 债券发行劳务费为2‰,由总行在收到债券款之后一次划付给承销单位。2‰发行劳务费的一半即发行额的1‰应在发行结束后按实际发行额支付给一线发售人员,春余1‰各行或各承销机构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 本债券调运工作由筹资、财会、保卫等部门共同负责。参加调运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
第十二条 本债券调拨时,由总行开具二期石化债券调拨单,分行根据调拨单开具出库单。调运人员持调拨单、出库单、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总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券手续。
第十三条 本债券在对外发售前,各行要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内容要全面、准确。
第十四条 各分行要建立债券资金辅助和实物券台帐。资金辅助帐用以反映发售、上划、下拨、兑付等各个环节债券资金的运行情况。实物券台帐用以反映债券发行条件和未发售、已兑付实物券在领取、分发、销售、兑付、上交、销毁、结存等各个环节的状况。
第十五条 在本债券发行期内,要求承销本债券的各分行证券主管部门每月向总行报告发行进度。发行期结束后,要将发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建总发字(91)第179号文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总发字((2)第77号文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和兑付债券会计核算手续》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总行。



199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