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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3:0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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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现对撤销和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撤销和合并的公司,根据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的需要,由主管部门(含挂靠单位,同下)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算组织的组成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的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清算组织拟
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方案,以及实施办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公司,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指定有关机关负责此项工作。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二、确定撤销和合并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彻底清查盘点,编造清册,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所有帐外资产也应当按规定清理,登记入帐,编制清算表。清算组织负责检查核实。
三、撤销和合并公司资产清查中发生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应当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和责任。需要核销的损失,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银行部门批准。涉及核销国家基金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四、撤销和合并公司的各项存款、借款,所有应收、应付、暂收、暂付、以拨代支等款项,要同开户的银行核对清楚,同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对清楚。所有款项,应当收回的要抓紧收回,应当偿还的要及时偿还。对被撤销公司尚未到期的债权,由主管部门或者出资单位接收,按期收回。


五、确定撤销的公司,其资产经过评估,由清算组织征得债权人同意后,报公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变卖或者拍卖。
六、撤销的公司自被确定撤销之日起,须停止提取各项专用基金和费用。对于清算结束之前为维持正常活动和维护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在职职工工资、物价补贴、福利医疗费用,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维护财产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用等支出,
从处理财产物资和清理债权收回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中解决,并应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批准的计划开支。
撤销的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属银行、保险公司用信贷基金、保险基金开办的,由银行和保险公司负责收回仍作为信贷基金和保险基金使用。属信贷和其它资金投入的,按国家有关的财务和信贷规定办理。
撤销的公司,属联营公司投资单位所有制不同的,或者同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但财务核算或预算级次不同的,支付清理费用后剩余的资金按原来投资的比例进行分配,该上交财政的,应当上交财政。
七、撤销的公司,经过清理发生亏损的,各级财政一概不予弥补,主管部门也不得用国家的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抵偿债务。主管部门投资或者分享收益的,由主管部门用预算外资金予以解决,联营公司按原来的投资比例分担。
八、撤销公司按下列程序清偿债务:
(一)合理的工资、生活费;
(二)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三)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九、合并公司的资产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一)公司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的,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计价划转。
(二)公司合并方和并入方的主管部门属不同预算级次的,或者属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司合并的,其资产的有偿转让和行政划拨,均须由双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双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并入非全民所有制公司的,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应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方法由清算组织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债权债务和其他资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证。
十、合并公司的资金和未清偿完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方公司与并入方公司办理交接协议,一并移交给并入方公司。
十一、撤销和合并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在清算和移交工作基本结束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十二、撤销和合并的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中,必须贯彻《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禁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滥发奖金和补贴,挥霍浪费。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处理。
十三、撤销和合并金融性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十四、集体所有制公司或者以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为主的联营公司,撤销和合并中有关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所有撤销、合并的公司,其财产的转移和处理,均应按规定办理财务手续,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
十六、军队系统撤销、合并公司中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由总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9年12月31日
摘要: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简化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的设置在当今世界各国十分普遍,而且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为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我国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符合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

本文的撰写是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要求,保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和诉讼监督工作顺利开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意义
检察机关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法庭审理,是立法对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对于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从工作强度、工作模式、诉讼程序等方面都是新的任务和挑战。因此,认真做好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工作,是法、检两院适应新要求、强化新理念、应对新挑战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认识开展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最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指导下,切实通过工作实践,积累经验、完善机制、探索方式方法,为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做好充分准备。
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有以下的特点为:
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不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相比之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对复杂、重大。
2、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情简单、影响较小、处罚较轻的刑事案件。只有这些案件才具有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刑事诉讼法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划归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相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比如简化审判组织、简化审判程序等。这些简化都由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并不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当事人任意决定的。
4、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规定,也应适用于自诉案件的审理。
5、审理期限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注重的环节
(一)把握出庭案件范围
1.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
罚金的案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
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
序有异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探索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理工作机制
1.程序的启动。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同级公安机关的协调,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建议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应当安排专人办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要充分向被告人说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讯问其是否同意适用;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相对集中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法院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确定专人承办;对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向被告人进一步核实其是否同意;对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法院认为符合条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院;对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确定相对集中的开庭审理时间;必要时,可以在庭审前集中召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等问题作出处理。
2.法庭审理。检察院对起诉书和公诉意见应当简要宣读;对案件证据应当进行归纳,概括出示;应当注意法庭讯问和法庭辩论的节奏和效率;应当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法院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提高庭审效率;应当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作出裁判。
3.简易程序的转化。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在庭审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当庭或建议休庭后提出。法院在庭审前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院;庭审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当庭或宣布休庭后决定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检察院对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决定进行监督。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实践中又如何操作,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只作了简单规定。仍存在着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人民法院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作出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对起诉书已送达被告人的,还应当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由于人民法院是诉讼的裁决者,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实践中往往是人民法院只口头通知人民检察院,甚至没有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是不严肃和错误的,不能充分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人民法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应即时将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全部退回,人民检察院应按普通程序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对按两种不同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起诉书的制作和案卷的移送方式上都有区别,所以人民检察院有必要按普通程序的要求重新提起公诉。实践中存在着人民检察院只把案件抱回,然后只等开庭,而不重新移送材料,这与法律规定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相违背,将造成既不是简易程序审理,也不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怪现象。  
(三)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重新按普通程序移送的案件,仍应第一审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能以在按简易程序审理时完成了有关程序而简化有关程序。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履行其应有的诉讼权,特别是相应规定的时间要保证。针对这一点,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往往怕麻烦,加上对被告人诉权保护的观念不强,而不严格遵循普通程序的规定。
(四)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仔细比较,二者的规定是有一定区别的。人民法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应当把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重新按普通程序移送材料时,应当给予适当的时间,而这个时间计入人民法院审理的时间,显然不合适。但人民检察院又以此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显然过长。笔者认为,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比较为宜。同时,人民法院应从重新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后开始计算审理时间。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既涉及侦查环节,又涉及起诉和庭审环节,法院、检察院要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配合,上一级法院、检察院要积极采取措施,为各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法院、检察院应加强请示汇报,上一级法院、检察院应加强指导协调,及时梳理、总结相关经验做法。

参考文献:《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  刘玫 著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2012年版

河北景县人民检察院  吴华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1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1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92年7月1日通过)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91年国家决算”的决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1年国家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1年国家决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91年国家决算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