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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21:0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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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6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住宿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和旅游住宿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包括宾馆、酒店、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以下简称旅游饭店)的管理。

第三条 市、所辖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住宿业(饭店)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旅游饭店必须达到一星级以上的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以下证明文件:

1、旅游饭店立项批文;

2、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特种行业许可证;

5、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

6、给水设施卫生许可证;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9、营业执照;

10、其它应当持有的证明文件。

(二)具备下列设备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或回车线;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3、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电视,灯光照明充足,有这光窗帘,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

4、75%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配有浴帘。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

5、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6、有采暖、制冷设备;

7、公共区域有直拨国际国内的公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8、四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9、备有应急照明灯;

1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符合GB10001-94、GB—2894—1996;

11、其它应当具备的设备设施。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1、前厅18小时提供预订、接待、问讯、留言、结帐、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并提供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

2、客房提供客房整理、叫醒和16小时冷热水、饮用水服务;

3、餐厅提供宴会、零点和团体用餐服务;

4、值班经理16小时接待客人;

5、三星级以上饭店进入国际信息网,能为客人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6、能提供其它一些代办服务。

(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员工守则。

(五)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并持证上岗。

(七)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 旅游饭店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经营项目、停业、歇业、变更业主或管理集团等,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5日内向旅游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一)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308-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二)饭店申报星级应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审或向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呈报;

(三)市旅游管理部门受江苏省旅游管理部门委托,负责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及三星级以上饭店的推荐;星级饭店的评定权限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星级申请后,在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五)经批准的星级饭店,由国家旅游局向其颁发证书和铜牌,并公告;

(六)凡取得星级的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散客);

(七)取得星级的饭店,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入

第六条 涉外饭店的审批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旅游饭店在取得“涉外”许可后,一年内应积极申报相应的星级。

第八条 旅游饭店员工不得索要小费,不准私收回扣,待客一视同仁。

第九条 旅游饭店必须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旅游饭店应自觉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严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赌博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对旅游饭店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受理宾客对旅游饭店的投诉,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旅游饭店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会同旅游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旅游饭店贯彻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

第十五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对旅游饭店的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管理部门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旅游饭店的行业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旅游饭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饭店)协会的指导。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权限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降低星级、取消星级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提供价质不符的服务;

(二)连续发生宾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属实的;

(三)严重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公安、工商、国家安全、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分别由上述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社会旅馆接待国内旅游团队实行定点或推荐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

植物新品种诉权的选择——对一起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案的法律分析

武合讲


  植物新品种是育种人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处于不同状态的植物新品种,育种人可以享有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授予专利权的,可以享有专利权;属于授权品种的,可以享有品种权;经审定通过的,可以享有科技成果权;处于保密状态的,可以享有技术秘密权。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育种人应当依据知识产权的不同形式,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保护因育成植物新品种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如果育种人不能正确认识因植物新品种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形式,就不能正确保护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作者借助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上诉人湖南省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桃源县古洞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对与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意见。
案情简介:
原告古洞春公司诉称:“桃源大叶”茶树系古洞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万俊发现,经卢万俊与科研人员研究、培育,通过了科技成果鉴定和农作物品种审定,多次在湖南省内获奖。古洞春公司以“桃源大叶”茶为原料生产的“野茶王”、“野茶”系列产品行销全国,成为桃源特产,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怡清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伪造产地,仿冒古洞春公司的“野茶王”、“野茶”系列名牌,并在其编写的《茶与茶文化概论》一书以及网页上进行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怡清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致歉并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给古洞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怡清源公司辩称:古洞春公司对“桃源大叶”没有品种发现权;怡清源公司生产的“野针王”、“野茶毛尖”、“野针绿茶”、“野针毛尖”不构成对古洞春公司产品名称权的侵犯;怡清源公司未伪造“桃源大叶”的产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古洞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常德市中级法院查明:卢万俊等人,1969年在当地发现一株“桃源大叶”母本野生茶树,1974年发现一株类似野生的中叶茶树。卢万俊等人对茶树短穗扦插育苗实验获得成功。1989年通过省教委、省科委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取得(1989)湘科鉴字第127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1992年通过了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的品种审定,取得品审证字第 107号(1)《农作物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审定名称为“桃源大叶”。1994年 、1995年先后获奖。桃源茶种站及古洞春公司以“桃源大叶”茶为原料生产的“野茶王”、“野茶”等系列产品多次获奖,成为桃源特产。1996年桃源茶种站申请注销登记,原桃源茶种站人员组成股东,另创建古洞春公司,仍从事茶叶种植研究,原厂房设备及其债务由古洞春公司负责。自1996年以来,怡清源公司在其产品“野茶毛尖”的包装袋上注明“本品以桃源野茶大叶为原料”。怡清源公司还曾生产过与原告古洞春公司产品名称相同的“野茶王”。常德市中级法院认为:桃源茶种站和农学院研究所共同对“桃源大叶”茶享有品种发现权。怡清源公司不具有“桃源大叶”茶的品种发现权,也未通过协议取得“桃源大叶”品种的使用权,其虚假宣传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怡清源公司茶叶产品的制作成分就是“桃源大叶”,构成对古洞春公司“桃源大叶”茶树品种发现权的侵犯。古洞春公司以“桃源大叶”为原料制作的“野茶王”、“野茶”系列产品在我国茶叶市场上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商品名称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故该产品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怡清源公司生产的“野针王”与古洞春公司茶叶产品的名称相近似,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构成对古洞春公司“野茶王”茶叶产品特有名称的侵犯。常德市中级法院判决,怡清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茶叶产品包装袋及其互联网站中利用“桃源大叶”茶树品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停止对其茶叶产品产地及茶叶产品制作成分做虚假宣传的广告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古洞春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在《中国茶叶》杂志及其开办的互联网站上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并承担刊登致歉声明的相关费用等。
怡清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1、原判对“桃源大叶”品种权认定事实不清,混淆了品种权与植物新品种、农产品经销权的概念。2、上诉人未伪造产地。3、认定上诉人侵犯被上诉人“野茶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这一事实的证据不足。4、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认定侵犯品种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湖南省高级法院认为:发现权和品种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通则规定发现权只是发现者享有的一种荣誉权和被奖励权,发现权的客体是已存在的自然事实,发现人对其发现的客体并不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同时,发现本身也是一种事实,故发现权不能转让,不能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继受取得。“桃源大叶”母本野生茶树的发现权应当由发现该株野生茶树的当地群众和卢万俊、黄汉元等享有,古洞春公司不享有“桃源大叶”母本野生茶树的发现权。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植物品种权的取得,必须向农业部或林业部提出品种权申请,由农业部或林业部依法定程序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决定授予品种权并向申请人颁发品种权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非经上述程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原始取得品种权。“桃源大叶”茶树新品种是由农学院研究所和桃源茶种站共同对野生大叶茶树进行选育而形成的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茶树新品种不可能通过“发现”产生,也不存在所谓茶树新品种的“发现权”。本案中,虽然“桃源大叶”茶树品种客观存在,但未经审批机关依法定程序授予品种权。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享有“桃源大叶”的品种权错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能认定古洞春公司生产、销售的系列产品为知名商品。判定商品的名称是否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首先应认定某一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先使用,古洞春公司成立于怡清源公司之后,不能认定“野茶王”、“野茶”为古洞春公司茶叶产品的特有名称。怡清源公司不仅通过与当地政府、农户合作,在桃源县建立了自己的茶叶基地,选育优质茶树品种,而且还通过与桃源县境内的茶叶公司、茶叶加工厂及茶农签订收购、加工茶叶产品的协议,大量收购“桃源大叶”茶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怡清源牌系列茶产品。怡清源公司没有伪造茶叶产品产地。怡清源公司通过组编《茶与茶文化概论》一书以及在公司网站和产品包装上宣传、介绍“桃源大叶”,提高“桃源大叶”的知名度,没有贬损竞争对手,损害古洞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湖南省高级法院判决:撤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驳回古洞春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育种人对审定品种享有的是科技成果权而不是植物新品种权。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1969年秋,卢万俊、黄汉元等在深山中发现一株“桃源大叶”母本野生茶树,1974年在发现一株类似野生的中叶茶树,1976年进行“桃源大叶”茶树的短穗扦插育苗实验获得成功开始系统繁育、推广,1989年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获(1989)湘科鉴字第127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1992年经审定通过获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核发的品审证字第 107号(1)《农作物品种审定合格证书》,1993年分获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上述事实说明,“桃源大叶”属于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经审定通过的茶树新品种。因卢万俊等对发现的野生茶树经短穗扦插育苗实验获得成功,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属于卢万俊等的科技成果。“桃源大叶”是经科技成果鉴定和审定通过的植物新品种,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农业科技成果。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卢万俊等对其选育的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享有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被他人侵占,科技成果权被他人侵犯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农业部发布第14号令,公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将茶组 Camellia L. Section Thea (L.) Dyer列入保护名录。自此,茶树属于受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农作物。《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必须向农业部提出品种权申请,由农业部依法定程序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决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并向品种权所有人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非经上述程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原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因我国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较晚,1992年经审定通过的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当时不可能成为授权品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未申请品种权保护,其不是授权品种,不可能有品种权人,无人对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享有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的选育人,对其选育并经审定通过的植物新品种即审定品种享有的是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对其申请并经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即授权品种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科技成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虽然都因植物新品种而得,但两种知识产权的来源、内容均不同,不得混淆。本案的原告对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享有是科技成果权,如果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对选育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享有的权利,应当提起侵犯科技成果权之诉。因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不是授权品种,本案的原告对其不享有品种权,以被告侵犯其品种权为由提起诉讼,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的原告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既混淆了审定品种和授权品种的概念,又混淆了因选育植物新品种取得的科技成果权和因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二、擅自经营、推广审定品种的,应当承担侵犯科技成果权的法律责任。
《种子法》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经营、推广,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法律作出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可以经营、推广,只是对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解禁,不是对人的解禁。未经育种人同意,经营、推广育种人享有科技成果权的审定品种的,构成对育种人科技成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审定品种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是原告选育的,被告等如果未经原告许可经营、推广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就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科技成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没有提起侵犯科技成果权之诉,是其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的有一个原因。
三、品种权保护的客体,是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而非收获材料。
古洞春公司和怡清源公司是两家以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的叶为原料生产茶叶的公司。两公司利用同一种茶树的叶为原料生产不同品牌的商品茶叶,因商品相同,所以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古洞春公司以其对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为由禁止怡清源公司利用茶树新品种“桃源大叶”的叶为原料生产商品茶叶,混淆了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两个概念。繁殖材料是指用于种植或者繁殖农作物和林木的材料。收获材料是指自农作物和林木收获的农产品。古洞春公司和怡清源公司生产茶叶所用的叶,是茶树上的收获物,不是繁殖茶树的种苗;茶树的叶一般不具有繁殖茶树的功能,不属于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说明,我国法律保护的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保护授权品种的收获材料。我国加入的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78年文本,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91年文本才保护授权品种的收获材料。因茶树的叶属于收获材料,所以即使茶树品种“桃源大叶”属于授权品种,经营使用茶树品种“桃源大叶”的叶生产的商品茶叶,也不侵犯品种权人的品种权。本案的原告混淆了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的概念。
四、植物新品种,是育种人的发明而不是发现。
《种子法》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依据上述规定,品种必须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原始材料进行改良的结果。发现的只能是原始材料,未经人工改良不能成为品种。本案的茶树品种“桃源大叶”,是卢万俊等研究人员利用发现的“桃源大叶”母本野生茶树和类似野生的中叶茶树,经过五年多的观察、记载和进行“桃源大叶”茶树的短穗扦插育苗实验获得成功的。茶树品种“桃源大叶”是育种人卢万俊等对发现的野生茶树施行短穗扦插育苗实验等改良、选育行为获得的一种发明创造。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发现权属知识产权的范畴,发现人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的权利是领奖权。发现人的领奖权是一种人身权,只属于发现人公民个人,不能转让和继受。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品种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许可、转让或继受获得品种权。本案的原告混淆了发现权和品种权的概念。
五、育种人对审定品种的名称不享有独占权。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依据该规定,凡是生产、经营、推广审定品种的,都必须使用该品种的通用名称,育种人对审定品种的品种名称不享有独占权。“桃源大叶”是审定公告的茶树品种名称,生产、经营、推广该茶树品种的,都必须使用审定名称“桃源大叶”。“桃源大叶”作为茶树品种的审定名称,为该茶树品种所独有,不为任何人所独占。生产、经营茶树品种“桃源大叶”商品茶叶的,使用审定名称“桃源大叶”说明商品茶叶原料的,不构成侵权。
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不是授权品种。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有以下重要特征:产品或商品来源于特定的地区;该产品品质和信誉与该地区的特定地理环境有关联。地理标志产品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地理标志产品不能脱离特定地域的地理自然因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是产自特定地域的具有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的产品,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是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享有的独占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区的植物新品种,不一定是授权品种;授权品种所产的产品,不一定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5年第208号公告起,桃源野茶王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凡是获得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利用产自2005年第208号公告区域内的茶树品种“桃源大叶”的叶生产的桃源野茶王商品茶叶,都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利用茶树品种“桃源大叶”的叶为原料生产的商品茶叶是否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桃源大叶”是否授权品种,没有关系。原告以利用茶树品种“桃源大叶”的叶为原料生产的桃源野茶王商品茶叶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由,指控被告侵犯其品种权,混淆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两种知识产权的概念。


武合讲,专业从事农作物种子和植物新品种法律事务的专职律师,农学和法学讲师,电话:010-62128839 15901032135、13605306590,E-mail:whj148@yahoo.com.cn,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院内),http://www.ny148.cn/main/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

林造发〔2011〕261号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加快推进现有油茶林抚育改造是实现油茶产业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也是快速增加我国茶油总量、促进林农增收的有效途径。根据《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目标和国家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要求,为规范现有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导,我局组织编制了《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和技术服务,积极协调拓宽资金渠道,不断提高建设成效,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油茶林抚育改造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附件: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油茶产业健康发展,提高现有油茶林的
经营水平和效益,规范油茶林抚育改造技术指导,根据《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目标,依据国家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现有油茶林分类:现有油茶林均指5年以上成龄油茶林。根据现有立地条件、林分状况、产量水平等将油茶林分为三类:
一类林为立地条件好,优良单株70%以上,林分达到标准栽植密度,大部分植株为中壮龄林,林相整齐,年均亩产油10公斤以上的林分。
二类林为立地条件较好,林分密度70株/亩以上,结实单株占50%以上,但树龄不一致,植株疏密不匀,年均亩产油7公斤以上的林分。
三类林为立地条件一般,林相不太整齐,老、残、病、劣株占2/3以上,年均亩产油7公斤以下的林分。
第三条 油茶林抚育改造是指对现有一、二类油茶林,通过实行修剪、垦复、施肥、蓄水保土、补植、嫁接换冠、病虫害防治等规范性综合技术管理,达到提高油茶林产量,实现丰产稳产目标。改造后的油茶林单位面积年产油量达到25公斤/亩以上。
第四条 油茶林抚育改造原则
(一)坚持与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协调的原则。开展油茶林抚育改造应结合本地区油茶产业发展实际,并充分尊重土地使用权者和林木所有者的意愿;注重区域生态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对土地、水及其他林木资源的干扰。
(二)坚持规模化培育和集约经营的原则。油茶林抚育改造应符合科学经营要求,林地相对集中连片,利于规模经营与管理,利于促进形成培育、收获、加工利用产业链的要求,利于增加林农经济收入。
(三)坚持科技应用和创新原则。开展油茶林抚育改造,要改变单一抚育模式,充分采用现有综合技术集成配套,确保提升油茶经营可持续生产能力,并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辐射作用。
(四)坚持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油茶林抚育改造,要积极运用现有政策措施,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油茶经营。不断创新和完善经营模式,逐步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动机制。

第二章 建设地点选择
第五条 地点选择。依据《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选择在油茶核心发展区和积极发展区域内现有油茶林面积5万亩以上的县(市、区),并且油茶林栽培在海拔500米以下、坡度25度以下、远离污染源的低山丘陵区。西南高山地区,可选择海拔在500-1800米之间的油茶栽培缓坡地或高山台地,进行规划布点。
第六条 建设规模。在一个县域范围内,油茶林抚育改造面积应达到5000亩以上,单一小班最小面积不少于50亩。并制定年度抚育改造作业设计,严格按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作业设计文件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表和作业设计图组成。
第七条 建设环境。所在县(市、区)政府重视、支持油茶林抚育改造工作;经营者对发展油茶有较高的热情和积极性,并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能较好地参与抚育改造经营活动。油茶林抚育改造区域具备一定基础配套设施,交通便利,便于作业和运输。
第八条 建设主体。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以油茶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种植大户或农户联合体为建设主体。

第三章 技术措施与管理
第九条 林地管理
(一)林地清理。将油茶林中的藤灌木、杂草、寄生植物和其他混生的林木树种等连根挖除,并清除老、残、病、劣油茶树。
(二)垦复。选择冬季或早春进行。第一年垦复,树冠外深度要在20厘米以上,树冠内稍浅。此后要坚持两年一次深挖,每年一次浅垦。坡度小于15度的林地采用全垦;坡度16-25度的林地采取带垦或穴垦,挖一带留一带,隔年轮换。
(三)蓄水保土。沿环山水平方向开竹节沟。沟底宽、深均30厘米以上,节长因地而定,一般1.5-3米。沟间距,坡度15度以下为8米,15度以上为6米,结合垦复每年清沟一次。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垦复逐年修筑等高水平梯带,防止水土流失。
(四)施肥。根据油茶生长结果状况、不同生长时期及油茶测土配方施肥方案进行精准施肥,推广使用油茶专用有机肥料。应掌握好肥料性能,坚持以有机肥料为主,化学肥料为辅。做到大年增施磷、钾肥,小年增施氮肥或复合肥。秋冬以有机肥为主,春夏季以速效肥为主。对立地条件好、长势强的林分多施磷、钾肥,立地条件较差、长势弱的林分多施氮肥。对丰产树多施肥,结果少的树少施肥。提倡在油茶林内间种适合的绿肥植物,绿肥要埋青,以促进土壤熟化和改良。
施肥节律:冬肥每两年一次,以氮磷钾总量8%以下的有机肥为主,在11月-1月结合垦复时施入;春肥每年一次,以氮磷钾总量15%以上的有机复混肥或高效复合肥为主,在春梢萌动前15天左右施入。
施肥方法:结合垦复,沿树冠外缘投影地开半圆形环状沟或条状沟,沟深15-20厘米左右施入肥料后覆土。坡度15度以上的林分宜在植株上坡施肥。
施肥量:每亩用量,磷肥40-60公斤;钾肥10-20公斤;
氮肥:其中碳铵30-40公斤,尿素20-30公斤;有机肥500公斤以上。
第十条 树体管理
(一)修枝整形。油茶林的修剪,包括修枝和整形。油茶成林以疏剪为主。在每年果实采收后至翌年树液流动前,剪除干枯枝、病虫枝、重叠枝、寄生枝、徒长枝、衰老枝、下脚枝等,改善通风透光条件。
修剪要因树制宜,树冠下部和内膛应适当重剪,树冠上中部和外缘轻剪;长势弱的适当重剪,长势旺的宜轻剪。修剪后要加强树体管理,及时除萌、抹芽,以防养分分散和干扰树形。
(二)密林疏伐。将过密的油茶林进行疏伐,伐除病、老、劣株及不结果株,使林地保存20%-30%相对均匀的林间透光度。根据不同的立地条件和品种,每亩保留油茶植株70-110株左右。
(三)疏林补植。对林间空地(原有空地、清理林地和伐除老、残、病、劣后出现的空地),凡超过3×3米的要进行补植。选用实生、2年生以上的良种大苗,挖大穴(70厘米×70厘米×60厘米)整地栽植,每穴内施足基肥(约1公斤有机专用肥或5公斤土杂肥),栽植时要根舒、苗正、填土压实。补植季节以早春为宜,每年在垦复、复铲、施肥的同时,对补植幼树要进行抚育,促进其快速生长。
(四)嫁接换冠。油茶林分中部分不结果或结果不多但生长旺盛的植株,经两年观察标定,平均年挂果量少于1公斤的植株,可采用嫁接换冠的方法进行改造,以改善油茶品种结构,提高林分产量,嫁接换冠植株数量应在合理密度植株总数的30%以下。
嫁接换冠使用良种优树穗条,采用拉皮枝接和嵌合枝接等方法。嫁接时间要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而定,一般在4月底至6月中旬为好,同一片林地必须在1-2年内完成嫁接改造。要加强对嫁接树的抚育管理,按技术规范及时剪砧、解罩与解绑、除萌与扶绑、防治虫害。要注意防止人畜损害及蚂蚁侵害。
因嫁接换冠技术要求高,应视实际条件实施。
第十一条 防治病虫害。对油茶成林造成危害较大的有油茶软腐病、炭疽病 、煤污病、油茶毒蛾、油茶尺蠖等,具体的防治措施可参见相关技术规程。
油茶病虫害的防治要贯彻“防重于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监测预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防治。采取以营林技术为基础,与生物、药物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使用化学药物防治病虫害,要选择适合的农药种类和最佳防治时期。禁用高毒、剧毒、高残留以及对植物有药害、对环境有危害的农药。提倡使用无公害农药、引诱剂、黄胶板和天敌昆虫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 果实采收与处理。油茶是蒴果,成熟时会自行开裂,种子落地不易收集,要及时采收。
油茶果实成熟标志:果皮光滑,色泽变亮,约有5%左右的果实果尖开裂。红皮类型的果实成熟时果皮红中带黄,青皮类型青中带白。
油茶果实主要分为“寒露籽”和“霜降籽”,均宜分别在“寒露”、“霜降”两个节气的前3天和后4天进行统一采收。油茶果实采回后,堆放5-6天,除尽杂物,晾晒脱粒,使茶籽含水量降至15%以下,并尽快运送榨油。若需短时期内储藏,要存放在室内阴凉干燥处。

第四章 抚育改造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油茶林抚育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油茶林抚育改造区域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推进油茶产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经营机制和模式,要从政策扶持、资金投入、技术服务等方面为试点示范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有能力的社会主体参与油茶抚育改造工作,并能进得来、稳得住、能发展。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油茶抚育改造全面开展。
第十四条 加强对油茶抚育改造的科技支撑。要通过试点示范,积极探索不同区域、不同立地类型、不同林龄阶段的油茶抚育改造经营技术模式,逐步建立起科学实用的技术规范体系。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组织开展送技术下乡和科技成果对接,提高油茶经营者实践技能,提升油茶林经营水平。要做好档案建设管理,实现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开展油茶林抚育改造活动时,要重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要强化防火意识,明确防火责任制,消除一切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