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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02:2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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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92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产生、运输、倾倒、处置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土地、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包括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处置场地。
  第六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
  支持和鼓励使用工程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 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工程渣土的义务。
  工程渣土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渣土倾倒计划及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
  (三)工程预算书(无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定量为依据)。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九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可自行运输工程渣土,也可委托专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运输工程渣土。
  第十条 凡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工程渣土准运证按一车一证核发,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工程渣土;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领取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以及车辆号牌,每半年登报公示一次。
  第十二条 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工程渣土准运证,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车辆应当适量装载、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第十四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予以登报公示。
  第十六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场地管理制度。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不得混合处置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在处置工程渣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入场的工程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防止污水外溢等设施。专用处置场地还应当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运输单位应当选择经登记公示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并将选择情况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后,应当取得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回执,并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的情况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处置场地以外倾倒工程渣土。禁止在处置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倾倒。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开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工程渣土无工程渣土准运证或者与工程渣土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非登记公示或者非选择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或者在处置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倾倒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或者未经登记擅自处置工程渣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渣土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尾矿库企业防汛第一责任人责任,特别要落实无主尾矿库防汛责任,强化尾矿库防汛度汛措施,有效防范因地震、暴雨、洪水、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各地区、各企业要安排部署尾矿库汛前、汛期和汛后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一是检查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尾矿库泄洪能力进行认真复核,认真落实汛前有效降低库内水位等措施。二是检查尾矿坝主坝、副坝、拦水坝是否存在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坝体稳定可靠。三是检查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过水不畅等,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汛前维修和疏浚。四是检查库区周边山体有无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以及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五是检查危库、险库治理责任单位汛前隐患治理进展情况,特别要检查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的防汛度汛设施运行及措施落实情况。六是检查在建(整改)尾矿库防汛度汛设施运行情况。七是检查洪水后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和排洪设施完好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4至8月份对重点地区开展尾矿库防汛安全专项检查。

三、狠抓隐患治理。各地区要认真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针对情况变化,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运行尾矿库,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责令企业停止向尾矿库排尾,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于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要加强跟踪督导,及时了解隐患治理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

四、加强应急管理。要强化尾矿库汛期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审查和演练工作,进一步完善地方、企业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要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特别要加强停用库的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实施责任到人和专盯制度,畅通信息,保证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高度重视极端气候影响。各地区、各企业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尾矿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切实加强与地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及时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六、严肃责任追究。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执行防汛度汛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革委会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革委会



国发[1978]26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省革委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从最近各地报送的一九七八年统计资料看,有些单位仍把不合格品计算了产量产值,没有严格执行国务院通知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1
978]261号文件,特作如下规定:
(一)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从一九七八年九月份起,凡不合格品一律不计算产量产值,不得计入计划完成数。各地区和各部门逐级上报的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统计数字,凡未执行国务院规定的,都要进行调整和更正,但财务处理不再变动。从今年一月份起
,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凡不符合企业现行质量标准的产品,都应作为不合格品。继续将不合格品充作合格品上报产量产值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采用低级农业原料或工厂下脚料生产的日用品,或者没有质量标准的产品,应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合理的质量标准,颁发到有关企业执行。生产资料产品应严格执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生活资料产品应严格执行以质论价的政策。
(二)各工业企业都要真正把提高产品质量的工作放在第一位,并充实和加强质量检验机构,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查,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不得随意修改或降低质量标准。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帮助企业制订产品质量升级规划,研究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坚决反对不顾产品质量片面追求产值的现象。
(四)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计算产量产值的决定,也适用于农村公社工业。社队联营工业如何区分属社或属队的问题,现根据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作如下规定:凡生产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百分之五十及以上归公社所有者,即为公社工业;凡生产资金百
分之五十以上归生产队所有者,即为队办工业。(编者注:农村体制已经变动,应按新体制区分)此规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份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此不一致者停止执行。
(五)各级计划统计部门在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时,要搞好统计监督,切实把统计数字搞准。统计工作一定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各地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迅速将国务院[1978]261号文件和本规定传达到所有工业企业,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贯彻的情况和问题于三月底以前报省。



197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