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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5 21:06: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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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面貌,促进农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土保持是整治国土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在整体规划指导下,分批分期组织实施。
第三条 防治水土流失,要坚持以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群众,自力更生为主的原则,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要鼓励群众集资。国家在经费、物资、技术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指导。
第四条 凡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生产、建设等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由省水利厅主管,并成立以水利厅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参加的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大的市、地、县,应根
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
第六条 省水利厅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组织水土保持查勘、测量;
(三)编制水土保持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检查和指导各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五)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六)审查公路、铁路、大型工程(包括开矿)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宣传工作;
(八)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
市、地、县水利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可参照上述各款,由同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第七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发动群众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水利、农牧、林业、农垦、环保、铁道、交通、工矿、电力、科学研究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各级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注重投资效果。

第三章 水土流失的预防
第九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耕地、草原、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要采取预防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条 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禁止开荒种植。市、地、县还可根据当地地形地貌、土壤、耕地和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低于二十五度的禁垦坡度。
第十一条 黄土残原沟壑区,禁止开荒。
第十二条 风沙危害严重地区,崩山、滑坡危险区,易产生泥石流地区,禁止开荒、挖沙和开山炸石。
第十三条 严禁毁林开荒、毁柞开荒、烧山开荒和在牧坡、牧场开荒。
第十四条 水利、铁路、公路、工矿、电力等部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兴建工程和进行生产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护地貌和植被,妥善处理废弃的土、石、沙料和矿渣、尾沙,并采取必要的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因开荒、搞副业、挖矿
、筑路、兴修水利水电、采伐森林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有权检查,限期治理。
第十五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情况,有计划地组织乡、村和国营农、林、牧场封山固沙育林育草或轮封轮牧,积极发展水保林、防护林、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禁止铲草皮、挖树蔸、滥樵、滥牧,保护大地植被。
第十六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县级人民政府,对挖种药材、培育木耳香菇、烧木炭、烧砖瓦、开矿、挖石等生产活动,应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防止乱挖乱倒土石和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

第四章 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十七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治理水土流失,要按照当地自然条件以小流域为单元,由县级水土保持部门进行全面规划,综合、集中、连续治理,讲究实效。
第十八条 现有二十五度以上(包括低于二十五度以下禁垦区)的坡耕地,应分期分批逐步退耕造林种草。
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要修梯田、抽槽整地、挖水平沟,实行等高种植。要不断改进耕作制度,增施有机肥料,改良土壤,提高土层蓄水保墒、保土、保肥能力。
第十九条 小流域治理,在坚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由村民委员会与承包者签定合同,报乡政府批准后,发给由县政府统一制定的《小流域治理使用证》。承包期一般为五十年,可以继承,允许折价转包。对于只承包不治理或者从事掠夺性经营的,要
给以经济处罚或终止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苗圃、种子基地。
第二十一条 风沙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群众和国营农、林、牧场营造防护林,集中连片种草,防风固沙,控制风沙危害。
第二十二条 蚕区生产必须与治坡相结合,合理点橡补柞,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 草山、草坡、草滩,要因地制宜,科学管理,改良牧草,合理放牧,保护植被。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要禁止放牧。

第五章 水土保持设施管理与养护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主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对水土保持设施要制定公约,建立必要的管理养护组织,切实搞好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管理与养护的范围:
(一)水土保持植被措施中林草与植物的营造、补植、抚育性采伐;
(二)封山区、封沙区林草的管理,天然禁林植被的保护;
(三)草场、蚕坡、果园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管理;
(四)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保护、补修、修复、加固、提高标准;
(五)试验场地、仪器设备的设置和维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土保持设施,与侵占和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二十七条 水利、铁路、交通、工矿等部门和国营农、林、牧场对所属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设施,要建立管理养护组织或确定专人管理养护。

第六章 宣传教育与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宣传、新闻单位要经常开展有关水土保持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水土保持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表扬对水土保持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支持群众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基层水土保持技术人员,所需经费可从各级水利事业费的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其数额一般控制在2%)。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可设置水土保持专业或课程,普及水土保持知识,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研究机构,必须密切联系实际,面向群众,面向生产,优先安排当地生产、生活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治理项目,为开发山区、发展生产服务。
各级水土保持部门,要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犯《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保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给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地、县




1987年7月1日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49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加强机构监管,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销服务部监管

  (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当地保监局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二)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本通知施行以后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本通知施行以前已经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保险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11年10月1日前按照上述条件更换负责人。

  (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保险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由任命机构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

  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2、任命决定;

  3、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

  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需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除任命决定以外的上述材料,并在正式任命决定作出之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任职情况。

  (四)保险机构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任职条件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任职条件任命的,该任命无效,保监局应当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

  (五)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外,保监局可以视情形建议保险机构更换该负责人。

  (六)《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可以继续沿用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期限届满应予延续或者依法变更的,向当地保监局申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省级分公司审批

  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程序)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时总经理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核准。

  本通知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第四条指定的省级分公司。

  三、分支机构改建

  (一)《规定》施行以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2、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3、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4、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6、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7、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8、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9、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和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

  10、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以及当地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改建应当提出改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1、改建申请书;

  2、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3、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任职申报材料;

  5、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7、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8、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9、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10、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11、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

  12、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人以及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营销服务部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批准改建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改建。

  (四)《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为了符合《规定》的整改要求,在2011年10月1日以前申请改建为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其改建条件、程序适用《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的有关规定。

  四、重大行政处罚

  《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保险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行政处罚;

  (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受到保险业市场禁入的保险行政处罚;

  (三)保险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作出的单次罚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2010/bjf2010-49.do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税发[200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近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和广大青年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总局党组提出的“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治税思想,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参与青年文明号活动过程中,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税收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了生力军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社会形象良好的先进青年集体。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在各地税务机关和团委共同评选、考核、推荐并对候选单位集中公示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北京市延庆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102个青年集体、继续认定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等333个青年集体为2003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珍惜荣誉,继续努力,与时俱进,再创佳绩,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国家税收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要以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先进集体为榜样,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立足岗位,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争创一流,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上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团结拼搏,为全面推进税务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一、新命名的是(102个):
   
   
北京市
    天津市
   

    延庆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宝坻区国家税务局大口屯税务所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房山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河西区分局征收所
河北省
    山西省
   

    武安市国家税务局矿山税务分局
    霍州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邯郸市丛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计会科
    平定县地方税务局娘子关税务所

    遵化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瓦房店市国家税务局复州分局

    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吉兰太分局
    海城市国家税务局西柳分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三分局
    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连山分局扬家杖子中心税务所

    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老边分局
吉林省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千山风景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榆树市国家税务局五棵树分局
    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吉林市龙潭区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 黑龙江省
   

    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石油分局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北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富锦市国家税务局七星分局
上海市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向阳分局计征科

    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信息技术科 江苏省
   
浙江省
   
    灌云县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征收处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杭州市萧山国家税务局管理科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稽查科
    无锡市锡山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沭阳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瓜沥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澉通征管局 安徽省
   

    宁波市北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
    霍山县国家税务局城关分局

    宁波市镇海区地方税务局三分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收科
福建省
    江西省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家税务局洪城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
    瑞金市地方税务局象湖分局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莲前分局 河南省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南阳市宛城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开发区局办税服务厅

    东营市河口区国家税务局孤岛分局 湖北省
   

    单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掇刀分局计征科

    禹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黄石市地方税务局西塞山分局征收一科

    滕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第一税务所 湖南省
   

    垦利县地方税务局胜坨分局
    安化县国家税务局仙溪税务所

    莱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所供票组
    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钟山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重庆市
   

    清新县地方税务局浸潭中心分局
    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小苑税务所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计划征收股
    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南山征收管理分局华侨城税务所 四川省
   
海南省
   
    南充市嘉陵区国家税务局龙蟠管理分局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兴隆分局
    自贡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

    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南江县地方税务局正直税务所
贵州省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顺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办税服务厅 云南省
   

    贵阳市云岩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孟定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
    姚安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林芝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陕西省
   
甘肃省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莲湖分局票证所

    天水市秦城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岐山县国家税务局蔡家坡征收分局

    永靖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办税服务厅
青海省
   
    铜川市地方税务局耀州分局董家河税务所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委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宁市城中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兴庆一分局计会征收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吴忠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一科

    哈密市国家税务局黄田中心税务所 天津市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办税服务厅
    津南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大厅)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方税务局幸福路税务所
    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一所
二、继续认定的是(333个):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塘沽区分局征收所
北京市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平区分局征收所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南开区分局征收所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蓟县分局马伸桥税务所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河北省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个体集贸组
    泊头市国家税务局泊镇分局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原石龙工业区税务所)
    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白纸坊牛街税务所
    东光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首钢税务所(原税源监控税务所)
    徐水县国家税务局遂城分局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二龙路税务所
    山海关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峪耳崖分局

    闻喜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原征收分局)
    邢台县地方税务局东汪征收分局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三分局管理一科
    唐山市丰南区地方税务局唐坊分局(原丰南市地方税务局唐坊分局)

    朔州市平鲁区国家税务局下水头分局(原下水头中心税务所)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原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柳林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原征收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一分局管理一科
    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榆社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分局)
    奈曼旗国家税务局青龙山分局(原青龙山税务所)

    屯留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宁城县国家税务局八里罕管理局
辽宁省
   
    准格尔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彰武县国家税务局稽查一科(原彰武镇分局)
    宁城县地方税务局天义镇税务所

    辽阳县国家税务局刘二堡特区分局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驻包钢征收管理分局(原三分局)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腾鳌特区分局(原海城市国家税务局腾鳌特区分局) 吉林省
   

    庄河市国家税务局塔岭中心税务所
    吉林市船营区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原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西关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平山分局一洞桥中心税务所
    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刘房子分局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新抚分局公园中心税务所
    辽源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分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市场中心税务所(原五爱税务所)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苏家屯分局陈相中心税务所
    延吉市国家税务局新兴管理分局

    盘锦市辽河油田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一科(原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大石桥市国家税务局官屯中心税务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兴隆山税务所(原宽城分局兴隆山税务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分局铁山中心税务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绿园分局征收核算科(原征收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甘井子分局大连湾中心税务所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分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金州分局北乐中心税务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鸭园税务所(原二道江分局鸭园中心所)

    凤城市地方税务局通远堡中心税务所(原通远堡税务所)
    扶余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本溪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小市中心税务所
    通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兴隆台分局中心税务所
    珲春市地方税务局合作区分局

    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官屯税务所
    长春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检查三科(原朝阳分局检查三科)

    海城市地方税务局西柳分局
    长春市二道区地方税务局计征科(原二道分局办税服务厅)

    铁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辉南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皇姑分局征收科
    白山市八道江区地方税务局(原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八道江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税务所 上海市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铁西分局征收科
    卢湾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原办税服务厅)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
    闸北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原征收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第一税务所开票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管分局计征科(原办税服务厅) 江苏省
   
黑龙江省
   
    盐都县国家税务局义丰管理分局

    绥芬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一局
    靖江市国家税务局西来税务分局(原西来管理分局)

    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龙沙分局永青税务所
    启东市国家税务局海东税务分局(原海东管理分局)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萨尔图分局拥军税务所
    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桦川县国家税务局江川分局
    邳州市国家税务局官湖分局

    嫩江县国家税务局九三分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分局稽核管理四科(原营防税务所)

    巴彦县国家税务局城郊分局
    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禄口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道外分局前进税务所
    吴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分局(原征收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工大园区税务所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管理分局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富拉尔基分局计征科
    如东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黑河分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管理二科(原泉山分局奎山税务所)

    阿城市地方税务局阿城分局
    句容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原城郊分局)

    兰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管理四科(原武进市地方税务局魏村分局)

    尚志市地方税务局一面坡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白下税务分局管理二科(原白下稽查分局稽查二所)

    林口县地方税务局林口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分局管理三科(原稽查三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南岗分局计征科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原直属分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道里分局计征科
    苏州市吴城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直属分局)
浙江省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直属征收分局)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柳市办税服务厅(原柳市管理站) 安徽省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无为县国家税务局高沟税务分局

    桐乡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梧桐办税服务厅)
    涡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龙游县国家税务局计统征收科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办税服务厅

    天台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城关办税服务厅)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南浔分局(原菱湖管理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原石化分局办税服务厅)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办税服务厅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征收计会科(原第二直属分局征收四所)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原第一管理局)
    霍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原直属分局)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原第二管理局) 福建省
   

    奉化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原第二管理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黄岩中心分局头陀征管局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上街分局(原上街管理分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征管局
    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局
    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原仓山管理局)

    宁波市鄞州区地方税务局下应分局(原鄞县地方税务局下应税务所)
    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湖里分局(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局湖里分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税务所
    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新店分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爵溪分局
    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原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宜春市袁州区国家税务局三阳分局
    晋江市地方税务局磁灶分局

    九江市庐山风景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原征收局)
    闽侯县地方税务局

    泰和县国家税务局文田分局
    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重点企业管理分局(原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永叔路分局(原永叔路管理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萍乡市湘东区地方税务局下埠分局(原下埠税务所)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开禾分局(原开元区地方税务局开禾管理分局)

    吉水县地方税务局文峰分局(原直属分局)
    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原海沧投资区地方税务局)

    丰城市地方税务局上塘分局 山东省
   

    吉安市吉州区地方税务局习溪桥分局
    蓬莱市国家税务局大辛店分局
河南省
   
    枣庄市薛城区国家税务局沙沟分局

    淮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曲阜市国家税务局王庄分局

    辉县市国家税务局孟庄税务所
    济南市市中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综合业务科)

    安阳市殷都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局税源管理三科)
    安丘市国家税务局景芝分局

    陕县国家税务局观音堂税务所
    诸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汝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
    兖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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