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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4-06-17 20:17: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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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江西省中共南昌市委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洪发[2001]16号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改革开放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南昌实际,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调动社会各方招商引资积极性

1、市、县(区)政府均应安排开放资金。市本级从2001年起,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开放资金,由市利用外资委员会集中使用。

2、设立目标管理奖。对完成年度利用外资(含市外资金,下同)目标任务的县区,奖励党政一把手个人各2000元;对市直各部门完成年度利用外资目标实行分“五条战线”(工业、城建、农业、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分口考核,对完成目标的,给予集体奖励5000元,由牵头单位按贡献大小分别奖给相关单位及人员。

3、设立重大项目组织奖。对当年引进单个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主办县区或主办市直部门,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1万元组织奖,若该项目由县区与市直部门共同承办,则各奖5000元。

4、设立利用外资引荐奖。对引进外资的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分担。

5、对引荐外资的单位实行奖励。县区、乡镇为本地引进市外企业所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划分,属于县区、乡镇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全部留给县区、乡镇,不足40%的部分,由上级财政在年终结算中给予补足;县区、乡镇为其他县区、乡镇引进市外企业所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由上级财政在年终结算中将受益财政所得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40%补助给引进县区或乡镇;各级企事业单位引进市外企业,由受益一级财政将引进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所得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的40%补助给引进单位。

6、对外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在15%以上的外资企业法人代表,经市利用外资委员会审定,将其本人当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全额奖励给其本人,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予以兑现,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政府按个人所得税受益比例分担。





第二条鼓励市属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7、对上市公司以其净资产收益率10%为基数,收益率每增加2个百分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

8、经市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认定三年内应完成上市目标的市属企业,其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长部分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如三年内未完成上市目标,其所得奖励全部扣回。

9、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增长率15%以上的市属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其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市属企业,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3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如第二、三年增幅在15%以上,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20%奖励给企业,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市属企业,其当年缴纳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如第二、三年当年增幅在15%以上,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给企业。

10、重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是企业原使用的土地改制后土地使用权不进入股份公司股本,且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政府有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市属部分只收工本费,办理产权过户只收成本费。

11、重点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时,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投资额在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70%。

12、对外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分别按80%、70%、6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体制分担。以上企业如属第5款引荐的企业,则应先按第5款兑现对引资单位的奖励。

13、企业销售收入当年增幅10%以上,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档次递减征收。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部分,其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70%征收;3亿元(含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部分,其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30%征收;销售收入5亿元(含5亿元)以上部分,其按销售收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免征。





第三条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14、国有中小企业整体改制时,资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对资不抵债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除一次性交足社保外,不计其递增部分,缓交所欠缴部分的滞纳金。原欠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工、支商资金经债权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予以核销。

15、企业改制时,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在市里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可将改制企业10%股权的分红权划给经营层,其主要经营者可持大股,持股的经营者可以用每年的分红、工资、奖金或个人贷款等多种方式购买股权。同时,允许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

16、外埠企业投资控股改制企业时,出资额不受净资产比例的限制。

17、为增大改制企业资产总量,在其资产评估时可将土地评估价由原来的50%入帐提高到70%入帐,增加部分作为国家资本金。

18、凡对改制企业有效资产进行收购、重组或有偿兼并后新办的企业,如接收原企业的职工,可按接收人数、安置费标准和就业期限计算,抵扣资产收购款。

19、国有中小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帐面资产数为依据,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即报即办,并在10至25个工作日内拿出评估确认报告,然后以资产评估为基数,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

20、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允许将局部优良资产进行拍卖或招租经营,原企业债务由隶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托管。

21、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由市政府对申请承办的单位实行招标,由中标的中介机构办理,以降低中介费用;其它过户手续只收工本费。





第四条放手发展个私民营经济

22、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其它所有投资领域均向个私民营企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门坎”和实行行业垄断。

23、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按核税办法征税,税额一定两年不变。

24、个私民营企业独资、合资、参股、控股从事各类市场建设,对市、县(区)有权减免的相关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25、对外地企业总部落户且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个私民营工业企业,或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私民营工业企业,在其为该项目征用必要土地时,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其应缴土地收益金30%—6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幅度还可酌情提高。

26、个私民营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增速10—30%、30—50%、50%以上分档,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0%、30%、40%奖励给企业。

27、对新办的个私民营科技型企业,三年内免交行政性收费,三年内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用于奖励企业科技创新。

28、组建以个私民营企业自愿出资为主、政府支持的个私民营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29、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个私民营企业,与国有进出口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第五条加速推进服务业现代化

30、鼓励发展大商场。对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年上缴税收总额分别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的,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从年上缴税收总额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当年起,在其上缴税收总额保持增长的情况下,三年内,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10%、20%、30%奖励给企业。

31、支持建设大市场。从2001年起,对新办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不含现有市场转办),实行三年优惠政策。由市统计部门认定,当年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若第二、三年其上缴税收每年增幅在15%以上,其上缴税收超上年地方留存部分,按40%的比例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4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若第二、三年其上缴税收每年增幅在15%以上,其上缴税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市场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市场投资企业,若第二、三年上缴税收每年增幅在15%以上,其上缴税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按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32、加快发展旅游业。收取宾馆、饭店、旅社的旅游发展专项使用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允许民营企业开办旅游车队,其上缴的“座位费”先收后奖,用于车辆更新;对社会资金新建的旅游景点、新办的旅游企业,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将税款的50%奖励给纳税者。

33、激活房地产业。个人购买除红谷滩新区外的市区商品住房统一按2%、二级住房统一按1.5%的税率计征个人购房契税。凡在市区购买成套住房(70m2以上)者,解决1—2人市区户口。个人的购房款及购房贷款利息,在缴款年限内从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中扣除后计征个人所得税。2005年前,凡在红谷滩新区购买各类房屋应征的个人购房契税,由财政全额贴补。

34、开放搞活金融保险业。统一规划,专辟一块金融区,实行优惠地价、优惠税收、优惠规费,引进国外、省外的金融保险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购买土地按成本价出让;三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等额奖励给纳税分支机构;营业、办公楼房建设免收市、县(区)有权减免的相关规费。

35、大力推进信息化。设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并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扶助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软件开发项目。





第六条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

36、对市、县(区)认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认定年份起免征三年农业特产税。

37、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含初级产品),可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减免10%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8、从2001年起,对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扩大再生产的产业化项目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

39、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从事经纪人的,其编制、职务、职称和工资三年内保留,满三年后经批准还可延长。

40、对外来投资商以及农村致富带头人所从事的种养业、加工业等,自取得收入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农村经纪人从事农产品中介活动的个人所得在计征其当年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税所得额中扣减。对经纪人销售本地农产品纳税1万元(含1万元,下同)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纳税额的2%给予奖励;纳税5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纳税额的2.5%奖励;纳税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纳税额的3%奖励。

41、农业产业化基地、企业和自然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绿色食品的,自取得收入之年起,可享受第36、37款优惠政策,同时免征三年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鼓励引进各类人才

42、对年纳税总额排名前20位的市属各类所有制企业急需引进的人才,由法人代表提出名单,市人事部门认可,即可办理调动手续,家属户口可以随迁;对要求挂编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挂编费予以免收;高薪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经人事部门认定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全额奖回本人。

43、凡引进的人才带入科研成果或专利,并使企业产生明显效益的,可由企业按项目利润的10—30%计提奖金奖励其本人,并允许企业税前列支。

44、允许各类人才以技术、管理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予企业分红,其股权比例由合作各方议定即可。

45、对年纳税总额排名前20位的市属各类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整治优化投资软环境

46、开展新一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在已经削减43.9%的基础上,2001年再削减20%。

47、对年出口创汇超过500万美元的重点出口企业,经市外资管理委员会同意,可申请办理1—3人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出国、赴港澳手续或因私出国手续。

48、投资与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在市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办证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凡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组织论证、公告或现场勘察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出具承诺件受理单,由窗口负责人协调本部门按程序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全部实行并联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的不超过2个月。

49、成立市整治投资软环境领导小组,并在市纪检、监察部门设立投诉中心,受理和查处企业的各类投诉,对阻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和纪律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同时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依据,对问题多、反映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50、涉及投资与建设项目的收费要全部进入服务中心实行规范管理。各行政收费部门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接受查询和监督。在市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成立外商投资代办服务中心,无偿向外商提供各类审批办证代办服务。

以上政策条款中凡涉及定量考核内容的双重或多重优惠,不重复享受,但可照最优惠条款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凡以前文件与本政策措施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二○○五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的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和区、县(市)属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收费,是指行政机关举办强制性培训活动并收取培训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的管理。

  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的管理。
  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人员开展的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开展培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收取培训费,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审批程序报省财政部门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培训使用的资料,属于出版社发行的,按照实际定价收取,不得加价;自行编印辅导性材料收取的费用,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行政机关培训不得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

  第八条 行政机关培训收费,应当持批准收费的文件向所在市或者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第九条 行政机关培训收取的费用,作为非税收入,直接缴纳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培训收费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培训部门应当将收费项目、培训课时、培训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在收费窗口显著位置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培训收费行为,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或者没收上缴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和资料费,并处以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培训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人员收取培训费的;

  (二)擅自进行培训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缩短培训课时的;

  (四)不按照规定收取培训资料费的;

  (五)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的;

  (六)培训收费未执行公示制度的。

  第十三条 对收取培训费未使用规定票据,或者收取的培训费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党群机关培训收费,立项的审批依照市委的规定办理,其他事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省政府令113号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采用属国家法律保护的天然原材料加工、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与发展、继承传统技艺与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信贷、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工艺美术相关的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及中介组织协助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可委托工艺美术相关的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及中介组织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对在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评审与认定

  第八条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

  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评审专家组成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省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省评审委员会应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 申请认定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详实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认定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名单预先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书面异议。

  对提出的书面异议,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定不列入评审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二条 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省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定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该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公布:

  (一)历史悠久,世代相传;

  (二)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

  (三)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五)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第十五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作品,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一)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四)获得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或者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者具有工艺美术类国家一级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后授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并颁发证书: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丰富的设计、制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艺术造诣;

  (三)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艺美术类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或者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工艺美术名艺人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织省评审委员会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并推荐。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九条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等采用录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发掘;

  (五)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二十条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可以使用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者假冒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可以在其作品及其说明上使用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称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称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基地,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工艺美术重点产区的院校与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联合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列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措施,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收藏展示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有关传统工艺美术的专利、商标注册或者版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为其提供创作条件:

  (一)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讲学、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二)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授技艺创造便利条件,对从事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承技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授艺补贴。

  (三)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工艺美术大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生活、医疗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地开发和园区建设、建立研发机构、开拓市场、培养人才以及保护、发掘、抢救濒危失传的品种与技艺等。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品骗取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或者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认定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撤销已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标志,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取消其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或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采伐、占用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天然原材料的,由国土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二)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四)收受贿赂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省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工艺美术名艺人评审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