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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时间:2024-05-16 20:21: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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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山东省政府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必须严肃对待。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对待历史形成的地名,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地名的命名、改名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遵循“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
批手续。

一、地名的命名
1.新设的行政区划,新建的居民地,各专业部门新增的台、站、港、场(包括厂矿、医院、大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下同),要及时命名。实际无名称的山、河、湖、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命名。
2.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3.在一定范围内的地名,要注意关联性和统一性。各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4.一个地区内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名称,不重名,也不用同音汉字命名。县、市内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不重名。
5.地名的通名用字要名副其实。城镇主要街道一般用“街”或“路”;狭窄的街道一般用“巷”或“胡同”;很短的巷、胡同或小范围的块状居民区,一般用“里”。

二、地名的更名
1.“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
2.凡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地名,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3.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原则上应予更名。
4.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用字不当的地名,应予调整。长地名可保留其主要成份,缩改为短地名。
5.行政区划名称与驻地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予以更改,使其与驻地名称取得一致。但行政区划不是以居民地名称命名的(例如以地理位置、特征命名者),可以不改;行政区划名称与当地著名特产密切相关的,也可以不改。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方法
1.确定地名时,可以当地的地理实体、著名特产取名,可以邻近的地形、地理特征取名,还可以邻近较重要的地名加形容词、方位词等取名。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可用一个主地名派生新地名。
2.城镇街巷的命名要统盘考虑。短的街巷合并时,可用原地名组合新地名或重新命名。长的街道可分段取名。
3.居民地搬迁,另产新址,可利用原名派生新名;可以原名的主要成分结合新址的特征取名,也可重新命名。
4.对重名的地名,要本着选留一个、其余更改的原则处理。选留的地名,应属下列情况:规模较大、名副其实、处在边界沿海或交通要道、有著名特产或传统工艺、有历史意义或军事意义、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等。更改地名可采取下列方法:(1)启用别名或恢复曾用名;(2)姓
氏地名改为非姓氏地名,非姓氏地名改为姓氏地名,单姓地名改为双姓地名,双姓地名改为单姓地名;(3)改变或增减地名的首尾用字,但一般不用“村”和“庄”互相更替。
5.凡是《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辞典》上没有的方言用字,地名中不得使用;已使用的,可用同音字代替。沿用历史地名中的古代用字,一律按现代汉语字(辞)典定读音,定字形。

四、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变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需命名、更名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公社级行政区划命名、更名时,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生产大队级行政区划、自然村和城镇街巷、居民区等命
名、更名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2.山脉、河流、湖泊、岛屿、海湾、海峡等命名、更名,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凡国内外著名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凡涉及兄弟省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单独或与有关省共同报国务院审批;其余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命名、更名,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地名领导小组意见后,报各专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调整、恢复、注销地名,与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相同。
5.需命名、更名的各类地名,均由当地的地名领导小组或专业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写出专题报告(说明理由及拟用新名的来源、含义等),连同《命名、更名申报表》和各界人士及干部群众意见,上报呈批。
6.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都要将专题报告、附件及批件层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领导机构和民政部门。
7.经批准使用的新地名,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利用广播、登报、更换图表、站牌、路标、街门牌等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0年11月8日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3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3号


为了了解广大电信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要求和满意程度,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断改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我国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体系,有效测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建立了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制度,并规定:电信管理机构以“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衡量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综合指标。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工作由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委托社会调查中介机构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2001年,信息产业部在各相关运营企业的配合下,委托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与广大电信用户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业务进行了首次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现将测评工作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 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对象
本次测评的企业涉及5家电信运营公司,分别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263网络集团公司
本次测评的业务包括3项,分别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接入业务。
二、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过程
按照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的《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方案》,委托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共计访问了7万多电信用户,完成了5055个有效样本,获得10多万条用户评价信息,经过对数百万个数据进行分析,完成了《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调查分析报告》,所得测评结果通过统计检验证明优良。
三、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
测评结果(详见附表)表明,我国电话业务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6.9,其中固定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9.7,移动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4.5。我国固定、移动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的数据与美国电信服务用户满意度指数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处于相同水平。我国互联网接入业务用户满意度指数为64.1。
四、有关情况说明
用户满意度指数是站在用户的角度来评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一种指标体系,它已在许多国家实行多年,是以微观消费者行为理论为基础构造数学模型,通过对用户调查获取评价数据,运用数理和计量方法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估的一种定量化的质量评定方法。用户满意度指数通过对质量预期、感知质量、感知价值、用户满意度、用户抱怨、用户忠诚度等6个结构变量设计观测变量对用户进行问卷调查,可将影响消费者满意度的各种因素用数学方法进行量化、解析,不仅简单地给出质量评定值,还可得到影响用户满意度的各个因素之间相互影响的量化值。利用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家进行质量比较。
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工作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领域,信息产业部开展行业性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是首次尝试,还将在调查工作中不断完善测评方案。今后每年信息产业部将对用户满意度指数做连续测评,以2001年的测评结果作为基础数据,所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建立起中国电信行业的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三月七日

附表:
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 业务分类
用户满意度指数

电话业务
76. 9

固定电话业务
79. 7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固定电话业务
79. 7

移动电话业务
74.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移动电话业务
73.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移动电话业务
74.7




互联网接入业务
64. 1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3.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7. 0

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6. 5

263网络集团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4. 9








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公告

财政部、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现将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04年补贴车辆范围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2年1月1日~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辆。
  上述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大于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未领取补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贴资金。

20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