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库〔200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7号)有关规定,国税系统开立的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现税款直接入库,现就车购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购税缴税方式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包括银行卡刷卡缴税、转账缴税、现金缴税等,特别要大力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将车购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已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运用横向联网系统办理车购税缴库。
二、关于车购税缴税基本流程
(一)银行卡刷卡缴税基本流程
银行卡刷卡缴税包括采用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和采用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两种模式。
对确定由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
1.各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税部门共同确定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的商业银行(即国库经收处,以下简称指定国库经收处)。
2.指定国库经收处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待报解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3.指定国库经收处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待报解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4.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通用完税证或转账专用完税证,下同),作为完税证明。
5.每日工作终了,税务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通用缴款书或汇总专用缴款书,下同),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指定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手续。
6.指定国库经收处收到税收缴款书后,将税收缴款书金额与“待报解车购税专户”收款金额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划缴国库。经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
7.国库收到缴款书和资金,办理入库手续后,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8.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对确定由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
1.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设置“待缴库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银联子公司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2.银联子公司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国库“待缴库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3.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
4.每日工作终了,税务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国库办理入库手续。
5.银联于纳税人刷卡缴税的下一工作日将资金直接划缴国库“待缴库车购税专户”。
6.国库将税收缴款书与银联划来的资金核对一致后,办理入库手续。经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银联沟通联系。
7.国库办理入库手续后,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8.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二)转账缴税和现金缴税基本流程
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逐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2.纳税人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办理缴款手续。
3.国库经收处经对税收通用缴款书要素审核无误后,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办理资金收纳手续,并于收纳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划缴国库。
4.国库收到缴款书和资金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5.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三、关于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问题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工作,抓紧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每个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可保留一个车购税专用账户,用于现金税款的收纳和缴库,其余车购税专用账户自2009年7月1日起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期满须即时办理销户手续。
(二)2010年4月1日起,所有车购税专用账户一律撤销。对于纳税人采用现金缴纳税款的,原则上由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自行办理就地缴库,特殊情况可由税务机关收纳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到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
四、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车购税专用账户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专用账户延期的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督促税务机关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二)税务机关在车购税专用账户尚未撤销前,仍按现行规定在每月的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车购税专用账户中的到账税款全额缴入国库。
(三)在车购税专用账户撤销时,税务机关要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务必保证税务与银行、账与证、账与账、账与表数字一致、准确无误;账户清空后,要做好结账、封账和销户工作。
(四)各地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确定POS机刷卡缴税方式,以确保纳税人顺利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税务机关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做好POS机具布设、调试工作。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对POS机刷卡缴税方式进行宣传引导。车购税征缴方式进行调整前,税务机关要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实行至少一个月的公告期,同时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尤其要注意对汽车销售点的宣传,以便让纳税人预知。
(六)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经收处、银联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税务机关、国库、布设POS机具的国库经收处(或银联)要认真做好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跟踪处理,确保税款及时安全入库。
(八)商业银行、银联子公司办理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的相关费用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研究解决。
(九)各地税务、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银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并制定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开展地质矿产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开展地质矿产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3年1月18日 生效日期1993年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了增进两国传统的友好关系;
根据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部级会谈备忘录中确定的地质矿产领域以及双方专家互访时提出的有关合作项目的建议;
考虑到地质矿产领域的合作应对两国有益和促进这些领域的双边合作;
达成谅解如下:
一、合作领域
(一)固体矿产(金属和非金属)地质;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三)区域地质、构造、地层、古生物;
(四)地球物理(包括遥感)和地球化学;
(五)矿物原料综合利用;
(六)矿产勘查开发;
(七)矿业规章和矿产保护;
(八)双方同意的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
二、合作形式
合作将通过下列形式来进行:
(一)互换科学家、专家、代表团和人员培训;
(二)共同召开会议、讨论会、工作会晤;
(三)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地质出版物、标本和标准样;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三、组织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国际合作司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矿业部将作为各方所有合作项目的协调单位。
(二)协调单位负责确定项目及执行单位,检查项目进展,评估成果和提出与促进双边合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为此目的,协调单位将根据共同商定的日期定期轮流在北京和新德里举行会晤。
四、合作费用
所有参加各种合作项目人员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协调单位会晤参加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工资由各自负担;所有接待费用(包括食、宿、国内交通和急诊医疗费),在互惠对等的基础上由接待方负担。其他一切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有关经济合作项目的费用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合作成果
(一)所有合作项目成果属双方共同所有,经双方同意后可共同发表。
(二)如合作一方要求发表或转让给第三方,必须征得合作另一方的同意。
六、谅解备忘录有效期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如期满前九十天,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二年。
(二)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时,将不影响已实施和正在进行的合作项目,并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条款直至全部完成。
双方同意的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年度合作项目附后。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文岳 V.克里斯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