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0〕280 号
各市、 县(区)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改进政务活动,提高行政能力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全省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空间中心)作为政务信息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交换服务与共享应用服务;协助开展信息共享评测和绩效考核工作。设区市数字办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各机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开展信息共享活动。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信息在机关单位之间应以共享为基本原则;不能提供共享的和只能提供受限共享的,应向省数字办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二)分工采集、及时提供。机关单位应依据职能,分工采集相关政务信息;及时响应其他机关单位依据履职需要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并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三)统一标准、统一平台。机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行业和数字福建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政务信息的编目、采集、交换、使用;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基于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共享应用。
(四)保障安全、无偿共享。按照 “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做好信息共享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政务信息在机关单位之间应实行无偿共享。
第五条 机关单位在政务信息共享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各机关单位有权利依据履行职能需要,共享其他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
(二)有义务依据职能和有关标准采集、更新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完整、准确、及时地发布和提供可共享的政务信息。
(三)有义务依据履行职能需要主动提出共享需求,通过信息共享实现流程优化和业务协同。
(四)有义务配合省数字办和省空间中心开展信息共享协调和实施。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机关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能要求和信息共享原则,编制本机关单位《政务信息采集目录》(以下简称《采集目录》),并报省数字办。
省数字办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等有关规定,明确机关单位信息采集权责,统筹确认和调整《采集目录》,形成省级政务信息采集总体目录。
第七条 因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及时修订《采集目录》,并向省数字办报备。
第八条 机关单位要按照《采集目录》组织信息采集工作。凡是《采集目录》已确定采集责任单位、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不再重复采集。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超范围采集信息。
第九条 机关单位应完整、准确、及时地采集相关政务信息;采集过程应主动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机关单位的相关政务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数据不一致时应按《采集目录》进行核对,必要时由同级数字办协调。
第十条 机关单位应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信息;非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需要下级单位采集或提供业务信息的,要与下级对口部门和数字办衔接,不得直接部署下级对口部门重复采集可以从其他部门共享的、依《采集目录》采集的信息。原则上,信息应优先从市或县统一的政务数据中心提取。
第十一条 省数字办统一组织建设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机关单位提供服务。
机关单位应从基础数据库共享基础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基础信息指标由牵头建设基础数据库的单位会同同级数字办发布。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未经同级数字办审核,不得随意向下级对口部门部署信息采集终端;经审核部署的信息采集终端应与下一级统一的政务数据中心对接,开放数据接口,实现数据交换汇交,满足下级机关单位的信息需要。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及时维护相关政务信息,确保政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并同步共享信息。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搭建统一支撑的数据环境,建设业务数据库以及证照信息、统计信息等专题数据库。主要业务对象的基础信息要统一标识、一数一源,从相关基础数据库获取或比对相关信息指标。
第三章 信息目录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按照GB/T21063《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国家标准,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开通本机关单位的目录系统,按照目录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并负责发布本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要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原则上,每年对本机关单位目录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更新、维护和整合。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要建立本机关单位目录管理制度,指定本机关单位目录系统的目录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充分利用信息目录,加强政务信息资产管理,制定数据标准,规划信息化项目,开展信息协同应用。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要按照交换系统技术要求,部署本机关单位的前置交换系统,确保业务数据库与前置交换系统的有效连通和所发布的政务信息的同步更新。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数字化政务信息均应通过交换系统发布。发布信息要标注受限和非受限的特征。不能发布的,应逐项提供法律法规依据,编写说明送同级数字办审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共享服务模式:
数据查询模式:数据提供方通过交换系统将共享信息发布为数据查询服务模式;非受限信息可直接查询使用;对于受限共享的信息,获得授权的政务用户和应用系统由空间中心配置访问权限,通过调用数据查询服务接口,获得满足条件的查询结果。
直接交换模式:数据提供方通过交换系统将共享信息发布为数据下载服务模式;获得授权的政务用户或应用系统由空间中心配置访问权限,直接下载共享数据。
定制处理模式: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过滤、比对、清洗等功能,在上述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按需开展数据定制处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目录服务系统,检索、发现、定位和选取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政务信息;通过交换服务系统,选择共享模式,说明信息使用目的和共享时限,并向本机关单位的信息管理员提交共享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指定信息管理员负责审核共享申请。信息管理员应向同级数字办备案。
审核要以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核定应用业务、使用对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截止时间等要素,确保按需共享、安全共享。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审核通过共享信息申请后,通过交换服务系统在线向省数字办、信息发布单位、空间中心发出《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备案。
《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由省数字办统一设计。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单位对《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如有异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使用单位、同级数字办和空间中心反馈意见。如信息发布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数字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
第二十七条 空间中心应在收到《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且无异议反馈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共享信息的授权访问配置。
若共享信息尚未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在收到《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前置系统完成共享信息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利用基础数据库或其他部门相关数据库,清洗比对本部门业务数据库。
对不一致数据或错误数据,要追溯到业务经办单位和经办人,进行核查或纠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比对方反馈信息,确保业务数据准确。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主动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以联机方式实现与其他机关单位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精细化服务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联合监管的能力。
第三十条 共享信息原则上只能用于《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约定的用途,共享信息提供方有权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况。
第五章 共享安全
第三十一条 使用共享信息的机关单位负责管理共享获得的信息,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密等行为负责。信息发布单位不对信息在其他机关单位使用安全问题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信息管理员负责共享信息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同级数字办和相关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网络和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安全应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空间中心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管理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务人员统一使用数字证书验证身份。数字证书的使用按照《福建省政务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使用共享信息的各类应用系统要在数字福建服务资源目录登记和识别。
第三十六条 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政务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对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程序和共享数据库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政务信息网络以及相连的网络系统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的信息系统;
(四)其他违反信息安全规定和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信息共享工作纳入机关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如违反本办法,其他机关单位有权向省效能办或省数字办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单位。
第三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字办和省财政厅要把机关单位信息共享绩效作为规划和安排机关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于不响应信息共享的机关单位,酌情暂停安排新的建设项目和已建项目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数字办会同有关单位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和更新维护相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未部署前置交换系统和未及时发布、更新共享政务信息的;
(三)不共享其他部门政务信息、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信息,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四)对已经发现不一致的数据,不进行核对和纠错,造成社会公众不便或业务失误的;
(五)对共享获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六)未与信息发布单位签订共享信息许可协议,擅自将共享获得的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七)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全省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分省和设区市两级建设部署。市级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作为省级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在设区市的节点。省、设区市两级系统要按照标准进行无缝对接。
县和县以下政务信息在市级目录系统登记发布;通过市级交换系统实现数据交换。
机关单位不得另行开发部署跨部门使用的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
第四十二条 采购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与信息销售单位签订许可协议,允许在政务网络环境共享。基础性、公共性的信息资源应由同级数字办统一组织采购或开发。
第四十三条 信息发布单位应对共享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信息共享,或借此获取额外收益。
第四十四条 设区市和县数字办负责组织本级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建设管理本级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进一步细化信息共享制度,推动本级电子政务深化应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务信息分三类:可供机关单位无条件共享的称为非受限共享类政务信息;因涉及敏感内容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指定对象共享的称为受限共享类政务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共享的称为非共享类政务信息。
(二)政务数据库。包括政务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基础数据库是指提供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信息服务的数据库,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等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指根据某一特定领域需要,组织建设的政务信息数据库。业务数据库指支撑部门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库。
(三)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指以列表、图形等方式,用于记录、保存政务信息资源属性和结构的数据组织体系。包括政务用户目录、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采集目录、政务应用系统目录、政务数据库目录、证照目录等。
(四)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指联接各类政务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的枢纽软件平台,按照政务信息共享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标准化、系统化共享和应用。共享平台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简称目录系统)和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系统(简称交换系统)。
目录系统包括目录管理系统和目录服务系统,目录管理系统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登记、更新、审核及发布服务;目录服务系统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展现,以及查询、发现、定位和浏览服务。
交换系统包含交换实现系统和交换服务系统。交换实现系统由部署在机关单位并与业务数据库对接的前置交换系统和部署在空间中心的中心交换系统组成,提供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的支撑服务。交换服务系统提供共享申请、审核、通知、监管等功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字[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国家局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体系的需要,同时也为适应有条件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局域网需要,并考虑今后联网及软件运行的统一,我们组织力量,依据有关规定编制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并将根据安全生产信息体系进展情况,本着急用先行,软件优先的原则,陆续组织编制各种应用系统、数据库、网络设施等技术指导书。现予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请各单位以此为指导,进行局域网等信息系统建设。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
前言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平台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信息系统。系统可及时、可靠、安全地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各类信息(数字、语音、图形、图像)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Web信息发布,并具有事故报警、抢险救灾的调度指挥、专家救灾会商、安全生产培训等功能。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整体上是由三级四层体系结构组成。三级组成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简称国家局级系统)
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 (简称省级系统)
地市、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简称地处级系统)
四级构成为:与三级相应的三层加第四层。
第四层主要涉及重点骨干企业和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民用爆破器材、旅游等约二十多个行业和煤矿、固体矿山、气态及液态矿山的主要企业及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有关单位。
为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按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顺利建设,统一标准和规范,确保指标体系、信息标准、业务流程、系统设备配置、系统软件、通信技术等基本采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是十分重要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属于国家电子政务范畴,“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正在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在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出台之前,根据省级系统建设的需要,编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
省级局域网
1.服务器
省级局域网络采用中、低端专用服务器或中端PC 服务器,要满足电子邮件服务、Web服务、远程文件传输服务、文件服务和数据库服务等功能,并可随着业务拓展,服务器易于扩充。
2.网络结构
省级机关局域网新建的网络采用星型拓扑结构千兆以太网,网络主干1000M,到服务器采用1000M/100M,到桌面采用100M/10M。对于已建的网络可随着业务拓展逐步改造。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同下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的网络当前主要采用电话拨号、远程上网访问方式和利用省级政务信息通信平台通信。
地市、办事处级机关局域网采用星型拓扑结构以太网,网络主干≥1000M或100M,到桌面采用100M/10M。
3.网络操作系统
当前采用Windows 2000 Server,有能力的可采用红旗Linux。该系统必须含有TCP/IP网络协议。
4.网络布线
符合具有开放型和便于向高一级应用范围转移特点的《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及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防泄密布线的要求,必须满足政务内、外网物理隔离的双布线系统。
5.网络功能
省级网络功能要具有VPN功能、网管功能、安全防范功能、三层交换功能和路由选择功能。
6.网络路由器
国家局、省局、地市(办事处)三级网络接口设备网络路由器,是网络互连的关键设备,功能较多,技术较复杂,调试难度较大,应具有以下特性:
(1)可在一个平台中实现拨号访问、局域网到局域网路由服务、所需各种数据通信连接以及语音、视频和数据的多服务集成。
(2)具有模块化、可伸缩的设计提供性能、可伸缩性、灵活性和投资保护特点。
(3)具有高密度ISDN PRI功能。
(4)具有预配置的BRI和PRI调制解调器捆绑。
(5)完全支持VPN。
7.网络交换机
网络交换机应具有以下性能:
(1)具有融合语音、视频和集成数据的网络体系架构的关键性组件。
(2)具有服务质量和成熟流量管理功能的智能化网络服务功能(包括确保用一种最佳的方式对网络流量进行分类、排序和排程,有效地处理需要大量带宽的多媒体应用、对实时性要求很高的应用,以及关键任务型应用。)
(3)具有可扩展的性能、全面的安全性和简便的管理功能。
(4)所有端口都支持控制层面和数据层面的访问控制列表(ACL),以确保对每个数据流都采用正确的监管和标记。可以在端口或者VLAN上配置单独的和统一的监管器,以限制某种特定的通信流量的速率。支持1024种输入监管器和1024种输出监管器。
(5)可确保大文件传输并且不影响主语音流量的及时传输。
(6)可以实现更高的可扩展性和性能。确保能够提供对于满足将来的需求至关重要的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7)可以支持互联网组管理协议(IGMP)侦听,通过交换机可以动态地为一个多播群组添加或者减少主机,提高多媒体应用的性能,减少网络的流量。可以在硬件上支持独立于协议的多播(PIM)、特定来源的多播(SSM)的服务器,从而为终端用户提供更高的可扩展性,以便更好地支持多媒体应用。
(8)可以提供一组全面的管理工具,从而提供网络中所需的可见度和控制能力。
(9)可以支持终端访问控制器访问控制系统+(TACACS+)和远程访问拨号用户服务(RADIUS)等协议。
(10)可以提供多种类型的网络流量安全功能。可以根据用于定义安全策略的访问列表,进行基于硬件的过滤。可以根据来源和目的地的IP地址,或者TCP/IP端口对分组进行过滤,从而可以限制用户对网络的一些敏感端口的访问。所有ACL搜索都通过硬件完成;在网络中实现基于ACL的安全性的同时,不会对传送和路由性能造成任何影响。
(11)核心网络路由器和网络交换机可适时到位。
8.数据库管理系统
可选用 SQL Server 2000以上企业版或oracle9i以上标准版。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要配备经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国产防火墙设备及网络版防病毒软件及其他安全软硬件系统。
三、网站规范
1.网站域名规范
(1)网站域名是指接入互联网的外网,按照国家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规定,申请并批准的唯一公共网站的名称。
(2)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市)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政府网站需依据本域名规范申请域名。
(3)本规范未涉及到的有关域名注册相关内容,按照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4)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市)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申请的规范域名与该单位正式名称应同时在网站上体现。
(5)各政府网站在域名申请完成后,需在各政府网站首页链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主页:www.chinasafety.gov.cn。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域名规范
① www.省级地名缩写+ws.chinasafety.gov·cn
如: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www. sdws. chinasafety. gov. cn
② www.地市全称+ws.chinasafety. gov·cn
如: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www.jinanws.chinasafety. gov·cn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域名规范
① www.省级地名缩写+cms.chinasafety. gov·cn
如: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www. sdcms. chinasafety. gov. cn
② www.省级缩写+地区全称+cmso.chinasafety. gov·cn
如: 内蒙古包头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www.nmbtcmso.chinasafety. gov. cn
(8)域名中地名的缩写或全称指地名的汉语拼音缩写或全称。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按民族语言转译后并应遵照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审定的名称拼写。
如:乌鲁木齐(urumqi)、呼和浩特 (hohohot)。
(9)政府机构的缩写应采用英文名称的缩写。
(10)行政区域名缩写
行政区域名是按照中国各个行政区划划分而成的,其划分标准依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而定,包括“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BJ北京市
SH上海市
TJ天津
CQ重庆市
HE河北省
SX山西省
NM内蒙古自治区
LN辽宁省
JL吉林省
HL黑龙江省
JS江苏省
ZJ浙江省
AH安徽省
FJ福建省
JX江西省
SD山东省
HA河南省
HB湖北省
HN湖南省
GD广东省
GX广西壮族自治区
Hl海南省
SC四川省
GZ贵州省
YN云南省
XZ西藏自治区
SAN陕西省
GS甘肃省
QH青海省
NX宁夏回族自治区
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TW台湾
HK香港
MO澳门
2.政府网站基本栏目设置规范
(1)新闻类栏目:由政府信息发布部门专门负责,要与当地媒体建立联系,及时报道重大安全生产情况;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采集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动态(可直接由本部门提供新闻资料,也可以与下属政府部门网站的首页链接),突出政府网站在安全生产信息上的权威性。
(2)信息数据库类栏目:政府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系统地建立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资源数据库,而不仅仅是基本数据的静态网页简介。政府网站应当建立以丰富的数据库资源为基础的本地(行业)统计资料信息系统,向全社会提供伤亡事故统计及分析、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测、企业安全资质、宣传教育专家资源、救护资源、应急救援、职业危害等多种数据库查询服务。这需要政府部门内部细致分工,针对各部门的不同特色,提供不同的数据库,并由各政府部门分工组织各自的信息资源为公众服务。更为重要的是信息库的维护更新工作,应当明确规定信息库资源定期补充和更新的方式和周期。
(3)政务公开类栏目:包括政府公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政府公告应当强调全面性和时效性。对政府提出的重大措施或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通知应当强调实时性,在一段时间后可转入政府政策法规数据库等栏目中以便查询。政府网站应当能够提供全面的法律检索功能,能对政策法规制度进行方便的条目式全文检索。同时,在统一规划和信息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政府部门的一些会议资料、政府文件等可公布资料也应用于检索。
(4)办事指南类栏目:政府部门结构,职能介绍,政府办事程序和具体联系方式。政府办事程序的介绍,会极大地方便普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办理一些日常事务;在条件成熟时,应与政府网上在线服务相结合,实现一站即可为个人和企业解决大部分问题的综合功能。
(5)导航链接:政府网站的导航作用应当重点体现政府安全生产职能,应成为提供地区(行业)政府网址或网页的权威网站。一方面能够按照规范提供下属部门的主网站或网页,另一方面能够提供中央和其他地方政府网页的链接。同时,当地的有关大型活动、当地的有关党政群工重要情况也在政府网站上得以体现。
(6)领导信箱类栏目:应当建立接受网上来函的工作程序,根据网上群众来函的不同性质由信访部门转有关部门处理;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以保证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得到反馈。
(7)民意调查和政府论坛类栏目:在适当的时候,应当设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专题或行业专题进行针对性的主题讨论,引导群众在网上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8)政府信息下载栏目:提供政府的宣传性电子刊物便于内部和外部网络用户下载;提供政府机构办事使用表格的电子版,分类提供“填写有效”的和“仅供参考”的表格,便于用户下载使用或参考。
提供政府采购需求和技术需求:如网上招标,采购信息查询等。
四、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独立的网站或有独立的网站而没有邮件服务器,邮件功能由国家局网控中心提供,电子邮件按以下规则命名;若有邮件服务器,电子邮件地址命名可参考以下规则。
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电子邮件命名规则。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电子邮件地址中@后的部分是相同的,都是chinasafety.gov.cn;@前的部分为局名缩写+处室名缩写(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信息员的邮件地址为局名缩写+姓名缩写。例如hexx@chinasafety.gov.cn是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中心的电子邮件地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邮件地址为bjbj@chinasafety.gov.cn 。)
(2)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子邮件地址中@后的部分是相同的,都是chinasafety.gov.cn,@前的部分为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缩写+处室名缩写。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员的邮件地址为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缩写+姓名缩写。
例如,fhebg@chinasafety.gov.cn是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电子邮件地址。
五、各类名称缩写规定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名称缩写
表1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名称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河北煤矿安监局
he
河南煤矿安监局
ha
山东煤矿安监局
sd
山西煤矿安监局
sx
湖南煤矿安监局
hn
江苏煤矿安监局
js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
nm
四川煤矿安监局
sc
安徽煤矿安监局
ah
辽宁煤矿安监局
ln
重庆煤矿安监局
cq
江西煤矿安监局
jx
吉林煤矿安监局
jl
云南煤矿安监局
yn
陕西煤矿安监局
sn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
hl
贵州煤矿安监局
gz
甘肃煤矿安监局
gs
宁夏煤矿安监局
nx
新疆煤矿安监局
xj
(2)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下设的处室及信息中心名称缩写
办公室 bg;人事培训处 rp;监察一处 j1;监察二处 j2;技术装备处 jz;信息中心 xx。
(3)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
表2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北京
bj
双鸭山
sy
宜宾
yb
邢台
xt
七台河
qt
广元
gy
邯郸
hd
淄博
zb
达州
dz
唐山
ts
济宁
jn
重庆
cq
张家口
zj
枣庄
zz
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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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
xs
泰安
ta
万州
wz
大同
dt
淮南
hn
曲靖
qj
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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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
hb
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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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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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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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
hh
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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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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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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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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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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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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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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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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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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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
bt
景德镇
jd
遵义
zy
赤峰
cf
郑州
zz
铜川
tc
海拉尔
hl
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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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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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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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
hb
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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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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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
pd
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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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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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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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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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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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
cz
平凉
pl
辽源
ly
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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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
dw
白山
bs
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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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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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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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
cd
奎屯
kt
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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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
pz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jb
鹤岗
hg
库尔勒
ke
(4)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称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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