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0号)3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0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70号令),经核准,以下3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VASIRI&C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范振成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1座610-61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618传真:(010)65052620
2.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L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李均雄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三
办公楼六一三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928传真:(010)85181595
3.刘汉铨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U&LAUSOLICITORS&NOTARIE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HONCHUE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灯市口大街33号
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9937传真:(010)65229937
4.陈韵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VIENCHAN&C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CH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7072传真:(010)65226967
5.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K.TO&CO.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杜伟强
代表:黄颖恒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3号京伦
饭店401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33423传真:(010)65033423
6.香港普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HASTINGJANOFSKY&WALKER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NeilA.Tortey
原批准日期:1998年6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6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 D-11-B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5542740传真:(010)65542726
7.祖伟仕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EWKESCHAN&PARTNER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罗伯特·祖伟仕(ROBERTW.JEWKES)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7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 A座507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223061传真:(010)65223092
8.高露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GRIST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冯倩愉
代表:庄天助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层5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85181521-4传真:(010)85181520
9.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董光显(RobertTerenceTUNGKwongShie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1座2918-2924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202传真:65052225
10.的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ACONS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WingChoi,Franki)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
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338传真:85182339
11.蒋尚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THONYCHIANG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SheungYeeAnthon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办公
大楼715室
电话:(010)83915501传真:83915161
网址:www.acp.com.hkE-mail:anthonyc@acp.com.hk
12.严建国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NIEBEIJINGOFFICE
首席代表:严建国(niekinkwokkevin)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7
二、上海代表处
13.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NCENTT.K.CHEUNG.YAP&CO.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李企伟(LEEKEEWAIFRAND)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9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806室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906886传真:(021)63850323
14.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HILIPKHWONG,KENNEDYYHWONG&CO.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Y.H.W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904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890222传真:(021)62898248
15.香港梁廷锵、文达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TRICKLEONG&MANSOLICITORS&NOTARIES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梁廷铿(PATRICKT.C.LE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1号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30号5楼B座
邮编:200031
电话:(021)64330283传真:(021)64330283
16.林·任·白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lANLAM,YAM&PE,SOLICITORS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林文杉(LAMMANBUN,AL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2号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669号东展商业大厦16楼C座
邮编:200041
电话:(021)62718257传真:(021)62718256
17.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何观乐(HOKUNLO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501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62880688传真:(021)62880131
18.陈韵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VIENCHAN&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李乔安(GeorgeRibeiro)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3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106B
电话:(021)63879222传真:63879111
E-mail:shanghai@vcclawservices.com
19.普衡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UL,HASTING,JANOFSKY&WALKER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颜利(LindaL.Nga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4
地址:上海市茂名南路205号,瑞金大厦1105室
邮编:200020
电话:(021)54660516传真:54660512
网址:www.paulhastings.com
20.李陈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LEECHANCHENG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正在变更)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8
21.郭叶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KWOK&YINSHANGHAIOFFICE
首席代表:郭琳广(KwokLamKwongLarr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29
三、广州代表处
22.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CALLANTY.T.HO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徐奇鹏(TSUIKEI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4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酒店
花园大厦830室
邮编:510064
电话:(020)83338999-830传真:(020)83765692
23.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NG&SHUN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吴少鹏(NGSIU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5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
1102室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678613传真:(020)87604340
24.黎锦文李孟华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K.M.LAI&LI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黎锦文(LAIKAMMAN)
原批准日期:1992年11月7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6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
大酒店B附楼19E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50140传真:(020)83350140
25.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AVIDY.Y.FUNGGUANGZHOUOFFICE
首席代表:何继昌(HOKAICHE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7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
大酒店A附楼15B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11000传真:(020)8331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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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拉克两国政府联合会谈纪要
中国 伊拉克
中国和伊拉克两国政府联合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8日)
伊拉克共和国革命指挥委员会成员、政府第一副总理塔哈·亚辛·拉马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六日至八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访问期间,中伊双方就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问题进行了会谈,会谈是在友好合作和充分谅解的气氛中进行的,并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贸易合作:
双方讨论了两国间贸易交往的有关具体事宜以及发展贸易合作的一切可能,以更好地实现双方的利益。为此,签订了贸易协定,该协定包括为发展双边贸易的基本原则,也签署了联合纪要,为年度计划作出了安排,并就所确定的某些商品进行了换文。
二、经济技术合作:
中伊双方就经济技术各个领域的合作进行了广泛的商谈。
双方对经济技术合作所具有的广阔前景深为满意。这必将使两国友好的人民从交流经验中共同受益。为此,友好的两国政府签订了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为在这方面的合作安排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双方还研究了下列问题:
(一)建设工程
双方一致认为两个友好的国家存在合作的各种可能,可由中国有关公司和机构采取双方商定的各种方式(承包或双方共同施工),承建伊拉克各种项目,其中包括公路、桥梁、公共建筑、住房和特殊仓库。在这方面,已向中方发出承包新卡尔纳桥的邀请。双方还表示了共同的愿望:由中方执行普通仓库和战略储粮仓库项目。伊方向中方发出了承包鲁特白普通仓库的邀请,中方表示在邀请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参加投标。伊方还关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设战略粮仓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中方还介绍了她的丰富经验,对部分地下粮仓进行了参观,并达成协议,中国专业考察组将根据伊政府要求在三个月内对伊进行访问,就战略粮仓方面,执行伊拉克部分项目问题,探讨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此外,伊方参观了一些专业的工程项目,并对已经达到的优良水平表示赞赏。
(二)工业:
双方共同探讨了在工业方面进行合作和加强合作的最好途径,其中包括中方在伊承建一些工业项目、互相交流各种工业经验以及在技术干部方面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双方还谈到中方对已建成的一些项目提供零备件的重要性。伊拉克专家还参观了一些工厂,其中包括一个大型先进的钢铁厂和各类纺织厂。
(三)石油工业:
双方一致认为在石油工业方面有进行广泛交流经验的可能。如:
1.双方各自在各种训练中心或工作现场为对方培训工作人员。
2.中方选派技术干部去伊拉克石油机构工作。
3.两国的技术人员和专家相互访问。
4.中方向伊方提供资料和有关可供出口的石油设备样本,以备借鉴。至于石油战略仓库,中方将提交与此有关的基本文件和资料,以便伊方研究并作出评价,并研究在此领域中双方合作的可能性。
伊拉克技术人员并了解到这一富有朝气的工业所取得的成就。
(四)农业:
双方认为两国的农业研究中心,农业科学研究所很有必要进行合作,以取长补短,相互受益,其中包括交换作物良种、农业研究成果。
伊方有机会了解到中国农业科学院的科研活动。
(五)医疗卫生:
双方表示愿意在医疗卫生方面进行有成效的合作。愿意通过两国卫生部负责官员的互访,了解两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情况和交换关于卫生事业的看法。
双方还表示了各专业医生(包括治疗和预防)互访的重要性,伊方着重探讨了中方向伊拉克派遣能讲阿语或英语的女护士赴伊卫生机构工作的可能性,中方对此允予研究。
伊拉克卫生部表示准备研究聘请中国针灸医疗队,并对此签约,以便对伊拉克医生进行培训。中方表示同意,并愿意派遣医疗考察组赴伊,研究中国医生和护士到伊拉克工作的可能性,商讨有关工资和工作条件的具体问题并签订合同。
(六)聘请中国专家和工人方面的合作:
伊方表示其需要若干中国各级水平的中国工人、干部,以协助其实施伊拉克的发展计划。中方对此表示同意合作,并愿按两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对派遣赴伊的干部提供必要的方便。为安排这方面的工作,双方商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大使馆经济参赞处接受伊方提交的资料和说明,以转交中方进行准备,并于签订合同后三个月派出上述人员。伊方对此将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以推动这项合作。
伊拉克代表团有机会参观了中国政府进行的各项社会福利设施。
代表团成员获得了许多机会了解到友好的中国人民在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伊拉克代表团高度赞赏友好的中国人民所取得的这些巨大进步。
本纪要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伊 拉 克 共 和 国
对外贸易部部长 住房和建设部部长
李 强 穆罕默德·法德尔·侯赛因
(签字) (签字)
附: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邀请中国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强先生阁下
阁下:
为巩固伊拉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联系,发展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予伊拉克一九八二年民族发展计划部分项目的建设提供机会,从此愿望出发,我谨代表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直接邀请你们建设下列项目:
一、巴士拉城阿拉伯河上的阿布德尔桥;
二、伊玛拉城的卡哈拉桥;
三、伊玛拉城的穆塞拉哈桥;
四、哈迪萨至H2地区的公路。
我们将在近期内向你们提供上述项目的设计、一般条款和规范,供你们研究,以便两国有关机构和公司商签项目合同。
如蒙阁下确认上述内容,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敬意。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部长
穆罕默德·法德尔·侯赛因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伊拉克共和国住房和建设部部长
穆罕默德·法德尔·侯赛因先生阁下
阁下:
我高兴地收到了您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对阁下来函,我谨表示谢意,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来函内容。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