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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21:3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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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要求,现就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面向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动员鼓励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本地区政府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任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组织开发培训教学计划大纲,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校毕业生本人就业意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强化技能操作训练,确保培训质量,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高校的联系,共同组织有培训需求的在校毕业生到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高校毕业生也可自主选择到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结合开展就业失业登记,集中组织做好离校后培训需求的征集登记工作,推荐和引导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
  二、广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各地要鼓励企业结合岗位要求,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对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岗位基本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使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企业岗位需要,实现从学生到员工的转变。企业应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对技能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加快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技术技能的后备高技能人才。
  三、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高校的合作,积极推动高校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要大力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模式,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结合自身创业项目,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掌握创业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切实提升创业能力。要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创业讲座和竞赛,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创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创业尝试。要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标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培训管理,完善培训模式,创新培训形式,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创业模拟(演练)等方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的效果。
  四、加强培训信息引导。各地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定期开展中长期职业供求预测和分析,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目录。要通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信息、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补贴报销的经办主体和办理流程等信息。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链接,及时将培训政策、培训信息、岗位信息等送进校园,引导高校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结合就业、参加就业见习以及到基层服务的需要,自主选择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
  五、强化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各地要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作为本地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要发挥示范作用,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趋势,开发一批适合大学生创业的项目,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推介。要积极组建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成功企业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讲解、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咨询、融资服务等多种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创业导师制度,通过“一带一”、“一带多”的方式,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扶。要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和各项创业孵化服务,努力提高企业存活率和稳定经营率。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规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落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的政策环境,使每一位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都能享受到相关政策扶持。
  六、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面向高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要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引导作用,鼓励高校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科学确定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一批符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复合型、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鉴定工作,强化鉴定质量管理,规范考务程序和证书发放,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七、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地要按规定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相关补贴政策,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培训计划,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职业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6]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厅关于《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原《福建沙溪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1997〕227号)停止执行。

  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执行《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同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沙溪口水电厂船闸实现最大通航能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沙溪口水电厂)船闸的运行、养护和通航管理,确保船舶过坝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沙溪口水电厂船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沙溪口水电厂船闸(以下简称:船闸)是指船闸本体,大坝上下游引航道、停泊点及附属设施。船闸通航管理区范围是沙溪口水电站上、下游停泊区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船闸通航管理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循为航运服务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定期保养、计划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航能力,为船舶过坝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船闸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职责

  (一)负责协调沙溪口水电厂发电与航运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协调并公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

  第六条 福建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职责

  (一)负责船闸通航技术标准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船闸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参与协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

  第七条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职责

  (一)合理利用沙溪口水电站水资源,确保船闸的正常运行;

  (二)参与协调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并组织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实施。

  第八条 沙溪口水电厂职责

  (一)设立船闸通航运行机构,具体负责船闸的运行和养护;

  (二)组织制定船闸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负责执行船闸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负责船舶过坝的组织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

  (五)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部门共同编制船闸年度运行方式调整方案,并根据批复的运行方式负责向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部门报送船闸通航运行申请。

  (六)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停泊点以及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的养护和管理;

  (七)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

  (八)制定船闸的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器材;

  (九)负责在泄洪前及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等候过坝船民通告出库流量。

第三章 过坝管理

  第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沙溪口水电厂船闸应确保每天通航时间不少于22小时。当入库流量小于通航所需的流量,不能满足通航要求时,沙溪口水电厂根据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船闸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日分时段、隔日或隔几日通航等运行方式)。运行方式的调整方案经省经贸委协调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船舶过坝应当遵循满闸放行的原则,在过坝船舶少,船舶未能满闸时,船舶等候过坝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小时。

  第十一条 船舶过坝原则按到港先后次序安排。

  对客班轮、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海巡航政运政艇、鲜活货船及重点紧急物资运输船应当优先安排过闸。

  装载危险品的船舶要提前5小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停泊,并安排单独过闸。

  第十二条 上、下游码头停泊区供过坝的船舶停靠。

  引航道内的引桥可供已编好队等待过坝的船舶临时停靠。

  工作码头供执行任务的海巡航政运政艇和沙溪口水电厂工作船舶停靠,其他船舶不得擅自停靠。

  第十三条 船闸通过的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300吨级标准船队,其最大尺度为87m×9.2m×1.3m(长×宽×吃水深),船闸通航净空高度为5.5米。

  第十四条 船闸上游水库最高通航水位为88.00米(黄零基准面,下同),最低通航水位为84.5米;下游最大通航流量为3000立方米/秒,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72.6米、最低通航水位为63.3米。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过坝

  (一)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二)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船闸安全;

  (三)船闸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故障,危及通航安全;

  (四)预计出库流量超过每秒3000立方米;

  (五)特大暴雨;

  (六)上、下游漂浮物影响过船建筑安全运行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沙溪口水电厂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等候过坝的船民通告。

  第十六条 在防洪期间,沙溪口水电厂应当做好船闸防洪安全及设备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船舶过坝程序

  第十七条 上、下游来往的船舶应当先向停泊区值班调度人员发出靠泊信号,经准许后方可在指定的停泊区停靠。

  第十八条 过坝的船舶停靠就位后,到停泊区值班调度点,由值班调度排挡编组(队),按顺序等候过坝。

  值班调度人员对等候过坝船舶应当根据船型尺寸进行排档编组。

  第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船闸显示的信号(红灯表示禁止航行,绿灯表示允许航行)进出船闸。严禁抢进抢出、避免碰撞闸门及闸墙。

  第二十条 船舶不得堵塞闸口和引航道,禁止在引航道内滞留和抛锚。

第五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不得过坝

  (一)船舶无证或不适航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持适任证书技术船员的;

  (三)机械有故障尚未排除,影响通航安全的;

  (四)船舶严重漏水的;

  (五)超载、超长、超宽、超高、超深或其它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

  (六)装载危险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过坝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调度运行管理,按照先出闸后进闸的原则,以安全航速航行,过闸过程中船员应当始终坚守岗位,密切注视闸室水位涨落和系缆情况;船舶应当按导航标标示的范围内航行,不得驶入禁航区域及泄洪主流水域;

  (二)进入闸室后,不得超过安全停靠线系泊;不得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三)严禁在引航道和闸室内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和其他杂物;

  (四)不准在闸室内上、下任何人员或装卸货物,不准在闸墙爬梯上系缆和闸室内抛锚;

  (五)不得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六)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当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位置停靠。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内采挖和装卸砂石、泥土、捕鱼、炸鱼、游泳、设置渔网及其他碍航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内兴建码头、桥梁、渡口、栈桥、抽排水站,不得架设电线、铺设水下电缆、管道。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沙溪口水电厂或航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船闸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等所需物资。对船闸所有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助航及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对关系枢纽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船闸运行管理机构要设置明显标志和装置。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沙溪口水电厂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章 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七条 沙溪口水电厂应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建立健全保养维修制度,对船闸及其设备应当经常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

  第二十八条 船闸应当进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保养(为期1天):在经常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设备、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

  二级保养(为期3天):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门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更换易损零部件。在进行二级保养时,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级保养。

  第二十九条 船闸应定期进行维修,维修分为岁修、大修和抢修。

  (一)岁修: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岁修停航期不超过20天。进行岁修时,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级保养和本半年的二级保养。

  (二)大修: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周期为三年。大修停航期不超过60天。大修年份不再进行岁修。

  (三)抢修:沙溪口水电厂对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若造成断航,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由地方海事机构发布停航通告。

  第三十条 船闸的岁修、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

  沙溪口水电厂对船闸进行岁修或大修,应当事先向省经贸委报告,由省经贸委协调有关单位后执行,并由地方海事机构发布停航通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过坝船舶未遵守本规定,造成船闸损坏的,相应的船公司或船民应对沙溪口水电厂依法给予赔偿。

  沙溪口水电厂未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船闸断航的,给船公司或船民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2.08.07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严禁利用宗教干涉婚姻。
第四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许任何人干涉和歧视。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