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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1:1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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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    





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适应建设和谐文明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养护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电等设施),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落实到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协助、督促、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及依附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供电、通信、广电等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大中修、维护工程以及照明、排水等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大中修、维护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系统网格化管理人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墙、围板标准化,现场硬地化,食堂、厕所卫生化,宿舍、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文明施工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的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由占用者按照要求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挖掘城市道路和占用园林绿地期满后,挖掘、占用者应当委托具有市政、园林施工资质的单位恢复原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联系供水、供电、消防、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通信、广电、防汛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及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

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等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现场文明施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建筑、市政、园林、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文明施工定期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将文明施工行为列为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企业年度考核和项目经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工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或围板,临城市主干道围墙不得低于2.5米,指定的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5米,其它道路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

建设工程高出+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应当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第十六条 围墙封闭应符合淮南市建筑工地施工围墙标准;围板封闭应坚固、耐用、整齐、清洁,选用轻质彩色塑压型钢板或定型塑料板。封闭的围墙或围板,应做到泥水杂物不外泄。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美观的新型材料。

围墙封闭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大门和门卫室,门头应设有企业名称等标志,并按规定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六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节能信息公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以及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应当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

施工围墙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相关管理部门对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必须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安全畅通。

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应当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期,避开重大节假日。在施工现场相关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等标志,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必须针对性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宣传牌,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围挡,严禁施工土方、拆卸物等堆放在围挡外。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确需现场拌制,应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制;拌制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搅拌车应车身整洁,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抛洒滴漏。严禁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得将冲洗混凝土的废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

第二十一条 安全网、脚手架、塔吊等架设、安装,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安全网张挂应平整、绷紧、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

安全网应使用有LA标志的合格产品,禁止使用毛竹脚手架。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次道路应进行混凝土硬化。主要道路宽度宜在2.5米以上,碎石垫层上浇20厘米厚的C25混凝土;次要路面及临时设施,碎石垫层上浇10厘米厚的C20混凝土。

临主干道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有洗车场地和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建设要求宜用混凝土浇筑的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构筑物,并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仓库等)应当统一设计、安全牢固、整齐协调,外墙面粉刷应当美观大方。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有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等其它应急设施,做到场地内无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不外漏,尘土不飞扬,有毒有害气体不排泄。泥浆、污水、废水必须采取沉淀、过滤等措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布置图分门别类堆放,并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不得堆放在围墙或围板外。建筑物内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的方式进行清运,集中堆放在垃圾池内并及时清理,严禁凌空抛掷。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道路开挖、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维修等现场产生的施工垃圾,应当做到即挖即清。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场所,应在醒目处张贴悬挂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组织机构表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维修工程在完工2日内)拆除工地围墙、围板、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等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设置警示灯和照明灯,路面施工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设置反光标志;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楼梯、电梯、预窗口、通道、深基坑、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容易坠落处应当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安装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以及堆放现场区域内,禁止烟火;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必须封闭隔离存放,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距离。动用明火必须经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现场核验签字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食堂、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防尘措施,有效降低和减少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因工程技术、质量要求,或其它因素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降低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相关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上岗。施工现场应有茶水供应的场所和器具,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极端恶劣天气,影响施工安全的,必须停止施工;工地应建有水冲式厕所,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八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其它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科函[2002]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首规委办,天津市市容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要求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的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共评出《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称推广项目)104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推广项目转发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支持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推广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组织好《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部、省两级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工作。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推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要主动到推广应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积极为应用单位做好技术服务,为推广项目的应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开展推广项目的宣传工作,并组织编写《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介汇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建设科技推广协作网要积极配合做好《简介汇编》的发行和相关工作。

  四、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推广项目应用情况的统计和推广工作的总结。

  五、对评审列入《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单位,部将颁发证书。推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推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科技司或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建设部科技司联系人:倪江波、柴文忠、高雪峰,电话(010)68393282;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任民、李军、董虹,电话:(010)68394249)。

  附件:建设部2002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四日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2002)


*** 说 明 ***

第一类: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
  2002001  深基坑围护结构的动态施工监控与环境保护
  2002002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快速接头技术
  2002003  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技术
  2002004  密肋壁板轻框结构体系
  2002005  不锈钢复合管在网架等结构的应用
  2002006  承重、轻质和装饰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
  2002007  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综合应用技术
  2002008-1 石灰晶高效砂浆剂应用技术
  2002008-2 砂浆增效剂应用技术
  2002009  混凝土工程裂缝灌浆材料、机具、施工综合技术
  2002010  水泥改性剂(NYS丙烯酸酯共聚乳液)应用技术
  2002011  WDZ型建筑结构胶粘剂应用技术
  2002012  GWZ-1型水性无机富锌涂料应用技术
  2002013  硅酸锌钢结构底漆配套应用技术
  2002014-1 内外墙乳胶漆应用技术
  2002014-2 内外墙乳胶漆应用技术
  2002015  有机硅改性丙烯酸外墙涂料应用技术
第二类:建筑节能技术
  2002016  保温墙体系统
  2002017  外墙外保温建筑装饰技术
  2002018  舒乐舍板应用技术
  2002019  钢丝网架珍珠岩夹芯板应用技术
  2002020  TS20系列复合保温材料应用技术
  2002021  盾石干粉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中的应用
  2002022  耐碱涂层玻璃纤维机织物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23  轻质防水型隔热板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24  发泡PE板建筑防水与保温一体化技术
  2002025  中央冷热源环境系统
  2002026-1 地下水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
  2002026-2 地下水源热泵供暖空调应用技术
  2002027  城市污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开发利用技术
  2002028  红外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系统
  2002029-1 热量表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29-2 热量表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30  燃气供暖电制冷冷暖机应用技术
  2002031  LTNF铝制散热器及内防腐应用技术
  2002032  钢板制及铝制散热器内防腐涂料及涂装技术
  2002033  柱翼型钢制散热器应用技术
  2002034  BPS-Ⅲ型住宅复合式垂直集中排烟气系统
  2002035  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防串烟防倒灌排气道应用技术
第三类:住宅产业技术
  2002036  内复不锈钢净水管和管件
  2002037  复合式改性菱镁通风管道应用技术
  2002038  智能化预付费水表应用技术
  2002039  RA2000-1网络智能抄表系统
  2002040  IC卡智能水表应用技术
  2002041  住宅小区电表用电管理自动化系统
  2002042  JS系列建筑供水补压装置生产技术
  2002043  LXSIC-IC卡旋翼式水表应用技术
  2002044  高强度单片铯钾安全防火玻璃应用技术
  2002045  耐火型空气绝缘母线槽应用技术
  2002046  集成型多功能铝合金门窗应用技术
  2002047  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自动化检测系统
  2002048  RSD软密封喷塑球墨铸铁闸阀应用技术
  2002049  喷水式冲洗节水便器生产技术
  2002050  抗菌卫生陶瓷应用技术
  2002051  检查井井盖生产及应用技术
  2002052  房地产营销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
  2002053  城市煤气生产输配调度系统
  2002054  城市路灯监控系统
  2002055  数字化社区物业管理系统
第四类:建筑用钢技术
  2002056  GWC型钢筋网成型机应用技术
  2002057  冷拔异型截面钢筋及其生产工艺
  2002058  热轧带肋钢筋盘卷开卷、矫直、切断技术
第五类:化学建材技术
(一)塑料门窗、型材及设备的生产应用技术
  2002059  建筑门窗动风压性能现场检测装置
  2002060  CST90系列推拉型材应用技术
  2002061  可分离组合滑动式三轨道带纱窗铝合金门窗生产与应用技术
  2002062  直接法生产稀土多功能稳定剂技术
(二)塑料管材及管件生产应用技术
  2002063-1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3-2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3-3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1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2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3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5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6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7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8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4-9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管件应用技术
  2002065  给水搭接焊铝塑复合管应用技术
  2002066  铝合金衬塑管应用技术
  2002067  不锈钢内衬塑复合管应用技术
  2002068-1 埋地排水排污用硬聚氯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应用技术
  2002068-2 埋地双重壁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熔接管应用技术
  2002069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材与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0-1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及电熔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0-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电熔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1  改性聚碳酸酯管件应用技术
  200207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应用技术
  2002073-1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生产技术
  2002073-2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生产技术
  2002074  高密度聚乙烯管生产技术
  2002075  埋地双重壁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熔接管生产技术
(三)防水材料应用技术
  2002076  YA208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冷胶粘剂应用技术
  2002077  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成套应用技术
  2002078  改性彩色三元乙丙防水卷材应用技术
  2002079  涂膜防水材料应用技术
  2002080  改性TH硬泡聚氨酯防水保温体系
  2002081  沥青彩瓦应用体系
  2002082  H-991彩色屋面防水涂料应用技术
第六类:环境工程技术
  2002083  DSTE型厌氧·好氧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应用技术
  2002084  人工湿地潜流碎石植物床污水处理技术
  2002085  KBB型可变微孔曝气器应用技术
  2002086  ZFP-1380型转盘曝气机应用技术
  2002087  ZCG型周边传动刮泥机应用技术
  2002088  HF型回转式固液分离机应用技术
  2002089  低压膜法超净化水处理技术
  2002090  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
  2002091  SH型凝结水回水器应用技术
  2002092  FPW有机垃圾处理机应用技术
  2002093  垃圾填埋场HDPE导渗管应用技术
  2002094  WD型城市生活垃圾热解气化炉应用技术
  2002095  岩石边坡TBS植被护坡绿化技术
  2002096  绿色环保型橡胶植草砖(树木维护砖)应用技术
第七类:计算机信息技术
  2002097  房地产事务综合信息系统
  2002098  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化系统
  2002099  双界面CPU卡操作系统MOC COS V1.0
  2002100  城市通智能2000手持POS机
  2002101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计算软件(JN1.0)
  2002102  TX-1型实验机PC机监测系统
  2002103  长江原水供水监控系统
  2002104  企业VDP系统


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5]14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教育局《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退休教师是指在市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从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含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其中,1987年前(含1987年)退休的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1987年后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
二、差额经费的计算
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主要指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比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退休教师的标准确定。
三、差额经费的来源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差额经费全部由企业支付解决;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其余由企业解决。此项支出全部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差额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此类企业中已授权集团公司处置的,由集团公司解决。
在2003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差额经费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支付;此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差额经费从国有净资产中剥离,由改制后的企业发放;改制中有净资产并已移交国资部门的,由同级财政支付;改制中没有净资产或改制为民营企业的,由同级财政支付。
四、差额经费的发放办法
(一)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的渠道不变,仍然分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主管企业发放。差额经费分别由所在企业、同级财政、主管集团公司发放。同级财政部门支付的差额经费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并建立企业退休教师的差额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二)内退教师已达到退休年龄,并进入社保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未到退休年龄的,由企业按照上述计算办法计算出档案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档案工资计发。
五、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收集退休教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统一填报《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见附件),统计时间以2004年1月1日为准。已实施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填报。退休教师的名单要公示5个工作日。
(二)由企业主管部门(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交市经贸委汇总。
(三)市教育局对汇总后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档案和人员身份进行确认。
(四)市社保部门审核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
(五)企业(或原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条计算出差额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后,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差额工资的发放。
(六)各有关企业和主管部门要根据工资政策等方面的变化,对企业退休教师的工资每年核算一次,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落实相关待遇。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政府管理后,其移交前已退休的教师仍由所在企业管理,等条件成熟后,随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2004年1月1日后移交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未移交退休教师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补办手续,一并移交;今后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市政府管理时,退休教师要一并移交。
(二)中央企业和自治区企业的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文件,由退休教师所在的中央企业、自治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解决。




200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