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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3 10:1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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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2012年1月6日以粤价〔2012〕4号发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管理,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监督管理;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处理要求、事实及理由;

  (三)有关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格存在争议。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一)争议标的物价格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

  (二)争议事项涉嫌违法,不宜通过调解处理的;

  (三)就同一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四)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五)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六)其他不宜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有关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价格争议事实、请求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合同、协议、公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四)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调解处理。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载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第十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收到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通知书发送有关当事人。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的时间不计入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受理时限。

  第十一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同意受理的,应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自接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转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辩材料,并提交调解处理机构。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表明态度,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则按不受理的程序处理。

  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调解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条件,或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的;

  (二)申请人无法提供确切价格争议事实的;

  (三)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的确切名称、地址和通信方式的;

  (四)其他无法受理的情形。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受理价格争议申请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提前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通知有关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

  第十四条 价格争议调解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指定2-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庭进行调解,调解员由价格鉴证专业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解。

  第十五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调解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调解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调解终结前提出。调解员认为自己存在本条第一款三项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过程中应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主动向有关当事人阐明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七条 参加价格争议调解的有关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申请人举证过程中存在过错、过失导致不良后果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价格争议调解过程中,需要对价格争议标的物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或价格认证评估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调解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证或估价,相关结论作为证据提交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

  第十九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终止调解处理,作结案处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交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或争议方提出终止调解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作结案处理。口头撤回申请的,应记录在案,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或者由2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经调解,有关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盖章确认。

  调解协议书应交有关当事人各持一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留存一份。当事人各方须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调解不成:

  (一)由于当事人原因,价格争议调解到期未能结案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不配合调解员调解工作的;

  (三)调解过程中一方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的;

  (四)调解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其他调解不成的情形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做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应当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

  第二十八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争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归档。

  第二十九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文书格式,由广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对于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引起的价格争议,当事人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地方国营企业整顿和加强财会会计工作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等


黑龙江省地方国营企业整顿和加强财会会计工作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检查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切实整顿和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整顿,要以党的十二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整顿各项经济技术定额为重点,为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开创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新局面,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二、基本要求
所有企业必须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整个整顿工作,总的要与企业全面整顿同步进行,在两、三年内搞完。
列入第一批全面整顿试点名单的企业,同时作为财务会计整顿的第一批试点单位,财政部门要派人重点参加,把财务会计工作整顿穿插进去,集中一段时间,重点进行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整顿,跟上企业全面整顿的步伐。
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亏损严重和前一段财经纪律检查暴露问题很多,未列入第一批全面整顿名单的企业,建议地方党政领导,列入第二批整顿名单。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抽调必要的力量,配合抓好这些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整顿。
上面的企业,都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行进行财务会计工作整顿。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搞好对面上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整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做好验收、复查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整顿,必须同其它各项整顿结合起来,要根据具体情况,抓主要矛盾,从难点入手,集中力量解决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损失浪费严重的企业,就从反浪费入手;违犯财经纪律问题突出的,就从严肃财经纪律入手;财会工作基础薄弱的,就从整顿基础工作
入手,等等。无论点上的全面整顿和面上的专项整顿,整顿财务会计工作的着重点都要放在整顿思想、队伍、财会基础和财经纪律上,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放在提高经济效益上。
通过整顿,要使全体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国家观念、计划观念和纪律观念大大增强,勤俭办企业的思想牢固地树立起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会机构健全了;财务人员按规定配齐了;业务水平基本能够适应工作需要;企业的财产管理、理财制度和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并完善了。从而
使企业的经济核算有一个很大的加强,经营管理有一个很大的改善,经济效益有一个很大的提高。要求经过财务会计整顿的企业,每百元产值(销售)实现利润要比整顿前的同期增利或减亏百分之二十以上,可比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要降低百分之二以上,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要加速百分
之二十以上。
三、组织领导
全省地方国营企业财务会计整顿工作,在省整顿企业财务和财经纪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分口负责。
各级整顿企业财务和财经纪律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强化工作机构,充实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与要求开展工作。并要同各级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联系,取得支持和指导,使企业全面整顿同财务会计工作的专项整顿协调一致,同步进行。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建立健全整顿财务会计工作的班子,具体负责本部门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整顿。不单独设立办公室的,要在企业整顿办公室中,配备必要的办量,专门负责抓好企业财会工作整顿。
省直企业主管部门,既要抓好直属企业的财务工作整顿,也要负责对本战线财会工作整顿进行检查指导。
四、整顿内容与验收标准
(一)整顿基础工作,做到有一套健全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的财务会计制度。
1、要有实行经济核算所必需的基础工作。
(1)健全定额管理,要有完整的、平均先进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定额;产品的总工时、各种零部件消耗、工序的工时以及费用定额;商业企业要有商品销售、库存、品种、资金、利润、费用、劳效等定额,并建立定期修改定额的制度,使定额保持平均先进合理。
(2)健全原始记录。对企业消耗各种物资的收发领退,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工时、零部件、在产品的转移、产成品(商品)的入库、财产物资和商品的盈亏、报废,都要有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保证资料的完整、准确,传递及时。
(3)建立严格的计量验收制度。配备必要的计量、检验设备。物资进厂和商业进货要验质检斤检量,出入库有健全的手续。
(4)有健全的核算组织。要建立总会计师为首的分级经济核算制体系和经济核算制度。要有专业核算组织,同时还要建立车间、班组核算。车间要有专职核算人员。
2、要有健全的会计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各种帐薄,有合法的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帐目清楚,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做到日清月结。记帐凭证要有复核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
(2)按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年度、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会计快报、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并有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
(3)实行会计与出纳分设。现金和银行贷款的收付,要有内部审核制约制度。清理各项往来欠款和职工欠款有成效。
(4)准确计算出利润、税金、资金占用费和应上交折旧,及时足额上交。
3、要有健全的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1)必须有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费用计划。成本费用指标要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科室、车间、班组、岗位,定期检查分析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对照同行业最好水平找差距,提出降低成本费用措施。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可比产品成本费水平明显下降。
(3)要有正确的成本费用核算方法。严格分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在产品和产成品、可比产品和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按期计算出实际成本。不以计划成本、定额成本或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倒轧成本。
(4)原材料按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要按月调整原材料价格差异。按定额成本转帐的,要按期调整定额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异。定期盘点在产品、半成品、自制零部件,不以领代耗,保证产品成本的真实性。
(5)正确核算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不任意改变销售成本费用结转方法和预提费用。及时清理各种应收、应付款,正确计算待摊费用。
(二)整顿财经纪律,做到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
1、企业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的正常工作。主管财务的厂长要具备基本的财务知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事,遵守财经纪律。保证财会人员能够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支持财会人员坚持财务制度,同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作斗争。
2、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财会人员职权条例办事,遵守省政府转发财政厅报告中提出的财会人员必须遵循的八条准则。
3、财经纪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部处理纠正,做到应缴财政的收入全部上缴或经批准暂时挂帐,笔笔有踪,件件有着落,有关人员吸取了教训,从制度上堵塞了漏洞,并再未发现新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三)整顿税利上缴,做到及时足额地上交税款和利润。
1、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按月按计划上交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结算应交应退利润和应上交的基本折旧基金。
2、各级财务部门必须按财政部门核准的亏损计划,在核实实际亏损后弥补计划内亏损,发生非计划亏损和超计划亏损的企业,必须提报亏损原因的分析和限期扭亏措施报告,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弥补。
3、必须按照税法交纳税金,对因滞缴利润而加的滞纳金,一律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开支。
(四)整顿财产管理,做到有一套保护国家财产完整无损的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1、要有健全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使用、保管责任制。要有固定资产登记帐,固定资产的购建、转移、调出调入、报废,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定期盘点,有维护保养制度,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2)加强物资管理。所有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零部件、半成品、产成品和资材物资的入库、出库,都要有健全的记录,定期盘点,保证帐、物卡相符。原材料的储备要有定额,按定额进料,按限额发料,并有余料退库制度。工具、低值易耗品要建立以旧换新和修旧
利废制度。对各项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并有明确的责任制,保证完整无损。财产或商品损失要查明原因,堵塞漏洞。
(3)要对基建用物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大修理等物资)和生产用物资,实行分别管理,如需移用,要及时清算。
2、要有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
(1)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在加强物资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流动资金定额管理(二、三级批发企业实行计划管理)流动资金定额要先进合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责任制。积极处理积压商品物资,防止新的积压。定额流动资金的平均余存额有显著降低,周转速度有显著提高。
(2)加强各项专用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各种专用基金。对企业提取的专用基金,上级拨款和银行贷款的技术改造资金,做到统筹安排,按规定用途使用,做好可行性分析,少花钱多办事,讲求经济效益。
(3)编制专用基金工程预算,并进行成本核算,安排各项专用基金能精打细算,统筹安排,以内涵为主,抓住重点,达到工程造价低,经济效益好。
(4)有计划安排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奖金要按照上级核定的定额发放,结合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用好奖金,发挥奖金的作用。
(五)整顿理财制度,做到建立依靠群众管家理财的制度,勤俭办企业,加强群众和专人的监督。坚持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活动。
1、定期公布企业经济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财务情况,包括:企业财务计划、会计决算和企业基金使用情况,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审议,接受群众监督。
3、定期召开有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代表参加的企业经济活动分析会,针对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生产经营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大中型国营企业要积极支持财政部门派驻的财政驻厂员开展各项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对财政驻厂员(专管员)提出的合乎国家规定的正确意见或建议,要认真研究,采取改进措施。
(六)整顿财会队伍,做到有健全的财会机构和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地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生产经营任务,确定各类企业财会机构和人员编制。
1、企业的财务会计机构应配备有财会、经营管理和生产知识的财会人员。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业务能力,大中型企业要具有会计师水平,小型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水平。暂时不具备的,要有培训进修规划和实施步骤,在三年内达到。
2、大中型企业要实行总会计师领导下的分级经济核算责任制,配备一定数量有会计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小型企业也要有一名熟悉财会知识的厂长(经理)主管财会工作,并履行总会计师的职责。
3、充实财会队伍,企业主管部门对各类企业要规定专职财会人员(包括车间、厂、站属单位的专职人员)与全厂(站、店、库)职工总数保持一定的比例。全省总的要求是:五千人以上的企业不少于百分之一点五,五千人以下一千人以上的企业不少于百分之二,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不
少于百分之二点五,一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百分之三。
4、配备的财会人员,必须有财会知识,能胜任一部分财务会计工作。暂时做不到的要采取各种办法,有培训计划,在两三年内达到。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整顿中,完成上述六项整顿任务的,即可予以认定验收;成绩优异,达到如下标准的,由省统一认定并授予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
1、按照一九八一年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和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全面经济核算暂行办法》组织企业的经济核算,并达到了省里规定的一级核算单位标准。
2、企业经营实行科学管理,市场预测,生产经营事前计划,过程控制,事后检查分析,有一套信息反馈系统,采取目标利润,目标成本控制,做到日计利润,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计划水平或国家考核标准,并超额完成利润和上交计划的。
五、验收程序和方法
1、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整顿的验收,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属于哪一级整顿的企业,由哪一级整顿企业财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验收。
2、凡进行财务会计工作整顿的企业,整顿结束后,首先报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初步验收,经认定后报同级财务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企业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会计师和管理人员参加的三结合工作组正式验收。
3、点上全面整顿和面上单项财务会计工作整顿的验收,都要按验收标准逐项检查,合格一批,验收一批,不合格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4、财务会计工作整顿没达到验收标准的,企业整顿不做全面验收。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地方国营工业、财贸企业,交通、物资、医药、文教、建筑施工和农牧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的整顿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




1982年11月8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现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土资源部决定,从2003年2月至7月,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自查自纠活动,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系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集中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切实制定有效的措施,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纠正管理松弛、执法不力等错误做法,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查处各种名目的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治理整顿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


(一)自查为主。这次治理整顿工作实行上下联动、自查为主。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是市、县两级的自查自纠,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治理整顿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治理整顿中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是领导机关和管理机关;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重点是查处违规设立园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三)重在整改。针对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要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对来自外部不适当干预的,要通过法制宣传、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提高抵制不适当干预的能力。


(四)区别对待。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主动纠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通过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理。属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处理;属于工作中的问题,凡是进行自查自纠的,以后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的问题,只要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 、治理整顿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治理整顿的范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治理整顿范围。


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各类园区用地。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二)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主要是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圈占土地问题。


(三)违法违规交易。主要是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供地和擅自利用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


(四)管理松弛。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财务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以及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问题。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采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是抓好市、县的自查工作。治理整顿工作安排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0日至3月10日)。


由部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开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上公布《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并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部署。会议讲话和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会后下发。同时,部发布《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这次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由部党组领导,部土地市场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治理整顿工作督查办公室(设在部执法监察局),负责治理整顿工作的督查指导。各省(区、市)也要抽调得力人员成立或加强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立即进行治理整顿动员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3月份召开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期间,部将专门召开座谈会,检查各地对治理整顿工作的动员部署情况。


部将下发有关学习资料,送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领导。学习材料各地可以翻印。


(二)学习和对照检查阶段(3月11日至4月10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温家宝副总理批示和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切实提高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近年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深入学习,着重学习《土地管理法》确立的规划用地、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和违法查处等几项重要原则和制度,学习土地市场管理的六项基本制度(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通过学习熟悉和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并逐一进行对照检查,梳理、分析这些法规、政策和制度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查找差距、分析原因。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领导和管理相对人宣传这些法规、政策和制度,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处理和整改阶段(4月11日至6月10日)。


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查摆问题并进行处理,要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整边改。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该清理的要坚决清理,该纠正的要主动纠正,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


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市、县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要选择一批大案要案进行查处,公开曝光。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当地已经依法严肃处理的,上级部门可以不再处理;当地不主动依法处理的,上级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


清理中发现和处理的问题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下发的统计表格中有关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和填写。各地自查自纠情况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及时报部督查办公室,部督查办公室要做好汇总、分析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6月11日至7月30日)。


这次治理整顿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治理整顿,使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行为得到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各市、县要以此为标准对本地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市、县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数量不得低于市、县总数的5%,并于7月10日前向部报送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和各项统计表。各级的治理整顿报告除总结自查自纠总体情况外,重点要汇总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属于内部原因的,采取了哪些具体整改措施;属于外部原因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地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治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部形成治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告报国务院。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职能到位的重要机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参加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工作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法,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治理整顿工作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


(三)争取支持,搞好协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同时,搞好与计划、经贸、教育、科技、监察、财政、建设、农业、审计、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制约当地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的关键问题。


各地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以便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指导,保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