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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

时间:2024-05-13 01:33: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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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9月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3年9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

  第四条 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广播电视、教育、民航空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气象灾害信息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并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气象灾害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防范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

  (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和保障机制;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有关部门批准前款所列事项,应当听取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寒潮、降雪和低温冷害发生情况,加强道路、电力设施、通信线路的巡查、维护,做好交通疏导和农业种植、牲畜、家禽、水产动物、特色林果的防寒保暖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旱情灾害特点,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和调水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适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增水作业,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

第三章 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设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二)建立气象灾害观测网,加强偏远山区、地质灾害多发点、监测站点稀疏区的监测;

  (三)对大风(沙尘暴)、暴雨(雪)、雷电易发地,增加气象监测网络布点的密度;

  (四)加强粮食、棉花、特色林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的冰雹、旱情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林区、旅游区等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火险、地质险情、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预防气象灾害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警报的准确性、时效性,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按照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及时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拒绝传播、延误传播、更改、删减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一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相关监测信息的;

  (二)未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时,未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当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汇兑业务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汇兑业务试行办法
1981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更多地筹集社会资金,加强服务,方便群众,实行存汇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开办个人汇兑业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通汇范围:
全国县城以上凡有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包括办事处、分理处、及市、县支行指定的储蓄所都可通汇。
二、汇兑种类:
暂先试办信汇一种,以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再增办其他种类。
三、汇费:
按汇款金额百分之一收取汇费。汇费不足壹角者,按壹角收费。一律由汇款行向汇款人收取。
四、退汇:
汇款人,申请退汇,收款行在查明付款行尚未解付时,可以办理退汇。办理退汇时,所收汇费概不退还。
五、汇款人将款汇往外地,要求留交本人(预留印鉴或工作证号码),或委托转入储蓄帐户者,银行应接受办理。
六、办理个人汇兑业务的会计手续另行颁发。在未颁发前,暂按现行对公汇兑业务处理手续办理。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99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以下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开会日期、会议日程和列席人员。
(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的质询,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四)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的汇报。对汇报中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七)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本届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提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在常务委员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时,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特殊的有重大意义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安排重要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十二)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必要时,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研究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和案件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对其特别重要的,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六)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及万州、黔江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十七)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八)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需要主任会议处理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事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综合办事机构收集,经秘书长协调,召集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举行主任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将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会议的参加人员。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秘书长提出,召集主任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主任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经召集主任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综合办事机构,并由有关的办事机构办理,或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有关机关办理,办理结果须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