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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14:2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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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1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包头市环境综合整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地质矿产资源、卫生、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五条 本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包括黄河干流包头段和昆都仑水库两部分。

黄河干流包头段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由属于本市管辖的黄河包钢水源地取水口、黄河画匠营子城市总水源取水口、黄河磴口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100米长度范围水域及所对应河岸1000米宽的陆域构成。黄河陆域范围以河槽岸线起算。

昆都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为整个库区的陆域及水域,水域以库区淹没线为界。

第六条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E类标准,并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黄河干流包头段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由属于本市管辖的包头段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所有水域构成,同时包括水域对应河岸500米宽的陆域。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若干混合区对本市产生的工业及生活污水进行充分的混合和稀释。

昆都仑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由水库上游昆都仑河流域构成。

第八条 黄河干流包头段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昆都仑水库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为《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九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活动;

(二)禁止向保护区水域及陆域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三)各类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船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由当地环保及水源保护部门批准登记,并采取防漏、防渗措施;

(四)禁止在水源保护区陆域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

(五)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水域使用炸药、毒物捕杀鱼类;

(六)禁止在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林及与水源相关植被的活动。

第十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

1.不得在黄河及水库的一级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

2.禁止向一级保护区排放任何污水;

3.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任何设施;

4.禁止在一级保护区陆域堆置和埋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易导致水体污染的废弃物;

5.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及化学品仓库;

6.不得在一级保护区陆域从事畜牧业活动,从事种植业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

7.禁止在水库一级保护区进行网箱养殖活动;

8.禁止将昆都仑水库水域作为旅游区,禁止在昆都仑水库保护区陆域进行露营、野营、野炊、抛弃废弃物等间接污染水体的行为。

(二)二级保护区

1.除昆都仑河、四道沙河、东河槽、西河槽外,不得新建其他大型排污口;

2.各排污口必须进行排污限量,各排放污水的企业必须按总量控制许可证要求执行,保证保护区水质达标;

3.禁止在水库保护区陆域从事任何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行为;

4.不得在黄河保护区设立油料及有毒物品装运码头。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为本市现有集中供水式抽水井各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准保护区以南,处于冲洪积扇中部。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排放污水及其他有害物质;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裂隙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

2.不得排放污水及堆放废弃物;

3.不得使用剧毒及高残留农药;

4.不得设立渗水厕所、渗井、粪坑、牲畜圈等,不得从事破坏深部土层的活动;

5.禁止设立油库及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

1.禁止建立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等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有企业必须限期治理;

2.禁止设立城市垃圾、粪便和有害废弃物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3.禁止使用不符合《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4.各类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堆放场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三)准保护区

昆都仑区、青山区北部山前1000—2000米内的地段及相应的沟谷,古城湾、蹬口一带北部山前500米以内的地段及相应的沟谷为准保护区。

该地域为本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补给区,执行一级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承压水和潜水混合开采的抽水井,必须采取防止潜水层对承压水层造成污染的措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水源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环保、水利、地矿、卫生、建设等各部门各司其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本市环保、城市、防疫、水利、地矿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保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十七条 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地表水系、地下水系监测网。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保护水源区有显著成绩者,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污染危害程度,按照《包头市环境综合整治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10条、第1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及排污口的,必须立即拆除,并予以警告;向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的,必须停止排放,并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在保护区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剧毒农药,堆放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向地下水排放污水等,应勒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罚款5000元至100000元。已造成污染事实的,责令其清除污染;已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其进行生态恢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技术性争议时,由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技术鉴定,其结果确系违反本办法时,所需费用由违反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水体污染事故,导致国家财产严重损失、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保护区内有交叉地带的,执行最高一级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包头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一、地表水水体环境保护功能区划

(一)黄河干流包头段:功能为饮用水水源地、工业用水水源地和农灌用水水源地,其最高功能为饮用水水源地。

(二)昆都仑水库:功能为饮用水水源地。

(三)南海子渔场:功能为渔业养殖水域。

(四)昆都仑河:功能为泄洪、排污和农业用水区。

(五)四道沙河:功能为泄洪、排污和农业用水区。

(六)东河、西河:功能为泄洪和城市排污水域。

包头市地表水水体环境保护功能区划见表一。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

(一)饮用水地表永源保护区的划分

1.一级保护区

(1)黄河包钢水源地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

(2)黄河画匠营子水源地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

(3)黄河磴口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

黄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所对应河岸1000米宽的陆域也作为一级保护区范围。

(4)昆都仑水库库区全部水域及水库周围山脉库区一侧的陆域。

2.二级保护区

黄河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由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构成,二级保护区水域对应河岸500米宽的陆域也作为二级保护区。

昆都仑水库二级保护区由昆都仑水库上游昆都仑河构成。

3.黄河污水混合区

(1)昆都仑河排污口:混合区长730米,宽6米。

(2)四道沙河排污口:混合区长3100米,宽12米。

(3)东河排污口:混合区长200米,宽3米。

(4)西河排污口:混合区长30米,宽1.5米。

包头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范围见表二。

(二)饮用水地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1.一级保护区

我市现存集中供水抽水井52口,青山区和昆区40口,东河区12口,以各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划为一级保护区。

2.二级保护区

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以南,处于冲洪积扇中部,五分子一二分子一头分子一卜儿汗图一哈业脑包一张家营子,沿包钢厂前公路向南至孟家梁—龙银锁—赵家营子一武银福窑子一四道沙河以北。

3.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是我市饮用水地下水源补给区,以自然状态存在,沿大青山、乌拉山山前断裂带上,即昆区、青山区北部山前1000~2000米内的地段及相应的沟谷;古城湾、蹬口一带北部山前500米以内的地段及相应的沟谷。









包头市地表水水体环境保护功能区划(表一)

水域名称
水体功能
最高使用功能
执行水质标准

黄河干流

包头段
饮用水水源地、工业用水水源地、农灌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执行Ⅲ类标准

昆都仑水库及昆河上游
饮用水水源地、防洪
同上
同上

南海子
渔业用水域、娱乐水域
渔业用水域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昆都仑河下游
农灌、泄洪、排污
农灌水域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V类

四道沙河
同上
同上
同上

东河
泄洪、排污
一般景观
同上

西河
同上
同上
同上




包头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范围(表二)

水域名称
保护区级别
保护区范围

黄河干流

包头段
一级保护区
包钢水源地、画匠营子水源地、磴口水源地上游2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及对应河岸1000米宽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黄河干流包头段(包括污水混合区四个)

昆都仑水库
一级保护区
库区全部水域及水库周围山脉库区一侧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
水库上游的昆都仑河上游




包头市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地划分结果(表三)

保护区级别
地域名称
水质标准

一级保护区
集中供水式饮用水抽水为中心半径50米地域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二级保护区
山前断裂带以南昆河冲洪积扇中上部
同上

准保护区
青、昆北部山前断裂带以北1000—2000米。古城湾、磴口北部山前断裂带以北500米地域。
同上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你部《关于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教职成〔200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你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农业部 扶贫办 2004年5月28日)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教育工作,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按照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各方力量、交流情况经验、研究发展措施、督促政策落实的要求,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职业教育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扶贫办共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教育部部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任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在教育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协调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职业教育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 济  教育部部长

  成 员:李守信  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王国良  扶贫办副主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精神,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截至目前,辽宁、上海、浙江、重庆、西藏、宁夏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按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完成了工作任务;北京、河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进行;海南、陕西等9个省(直辖市)准备启动。从全国情况看,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单位不能准确理解国发[1994)19号文件的精神实质,等待观望,执行不力;一些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后,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等供应保障渠道不顺,影响了正常执法工作。为加快推进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从讲政治的高度贯彻落实国发[1994]19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实,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积极研究对策,及时加以解决;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有关方面要主动做好被撤销机构人员的思想工作。解决好善后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要全部完成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革工作。如逾期不能完成,无论是应撤销未撤销、还是应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而未按批准方案落实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一律予以撤销。原拟定为划归机构、人员而下达的专项编制收回,专项增干指标不再使用。
  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规定,对关闭破产矿山的公安机构,已经批准改变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按照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对有关人员作为一般职工或保卫人员进行安置。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对改变隶属关系、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其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统一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凡地方人民政府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的,则对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予以撤销,原核定的专项编制统一收回,专项增干指标不再使用。
  五、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公安机构被撤销以后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审批新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此精神严格执行。
  七、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地区要努力克服困难,扎实工作,认真按政策规定,严格按时间要求完成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保证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稳定。请公安部等部门适时对各地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井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