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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00:3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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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发〔2010〕1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驻苏有关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

  (五)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六)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八)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承担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把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以及石油加工、化学危化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排查治理隐患。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和产能;

  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船舶行业安全生产;

  4.推进全省煤炭生产、安全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煤炭安全生产;

  5.负责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6.负责省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教育部门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科技部门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公安部门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监察部门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涉及的行政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民政部门

  1.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指导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监狱管理部门

  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财政部门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4.配合同级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

  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1.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矿井和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环保部门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十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

  3.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建筑、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资质管理。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港口、除长江和江苏沿海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内河(长江除外)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违法行为;

  5.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

  6.指导、协调地方铁路安全工作。

  (十五)农业部门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农药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

  1.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定、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

  3.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废更新、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4.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水利部门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3.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商务部门

  1.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文化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十九)卫生部门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和救治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二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1.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4.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二)质监部门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三)广电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新闻出版部门

  1.指导新闻出版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3.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十五)体育部门

  1.负责体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2.对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十六)安监部门

  1.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3.制订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负责提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

  6.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7.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承担注册管理工作;

  8.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9.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加强对驻苏央企和在苏施工央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承担同级安委办的具体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2.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依法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5.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监察;

  6.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

  7.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

  8.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9.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0.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七)统计部门

  1.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2.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二十八)旅游部门

  1.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抓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二十九)粮食部门

  负责粮食行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海洋渔业部门

  1.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渔业船舶作业,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4.依法实施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管理,负责渔船、渔机和网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民防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

  3.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三十三)政府法制部门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政府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四)海事部门

  1.负责长江江苏段、江苏沿海水上交通及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三十五)气象部门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六)地震部门

  1.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3.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七)铁路部门

  1.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路段运输安全、施工安全和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三十八)通信管理部门

  负责通信运营企业及通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三十九)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和邮寄危险化学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四十)电力监管部门

  1.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处置预案;

  3.承担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一)民航安监部门

  1.负责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空中和地面安全工作。

  (四十二)银行业监管部门

  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四十三)证券监管部门

  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作为审核公司融资、再融资申请的重点关注事项。

  (四十四)保险监管部门

  1.指导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2.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四十五)工会组织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配合政府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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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收养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收养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7年第9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养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我市收养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司法、计划生育、粮食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收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中国公民(包括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境外人员)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养关系成立
第五条 下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下简称弃儿);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
第六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弃儿,应从弃儿发现之日起满1年以上。
第七条 收养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35周岁。
第八条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第九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符合《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允许收养一名子女。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条 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十一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十二条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没有子女和孙子女的当事人,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孙子女为养孙子女。
第十三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孤儿的,应向市民政部门登记。
其他收养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办法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送养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四条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三)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情况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章。
(四)弃儿身份证明。
1、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儿生父母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应通过公告的形式查找弃儿的生父母。公告由市民政局在市以上地方报纸发布。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该弃儿的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来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儿。
2、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儿,还应当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五)孤儿身份证明。
1、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3、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六)申请收养残疾儿童,应当提供市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收养公证时,收养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无子女(含收养)、年龄、婚姻状况及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三)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市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的证明;
(四)收养人经市妇幼保健所检查不能生育的诊断证明;
(五)送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送养人婚姻及子女情况的证明;
(六)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丧偶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下落不明的应经法院宣告死亡)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书。
第十六条 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机关办理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须出具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配偶或送养人配偶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须出具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同意收养声明书或同意送养声明书。
第十七条 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
第十八条 境外人员及特殊情形的收养由市民政部门及公证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对证件有效、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公证机关在受理申请公证次日起3个月内办理收养公证,发给《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或公证之日起有效。
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或收养公证机关不予办理手续,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收养关系确立之后,收养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及《收养人情况证明》、孤儿、弃儿身份证明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被收养人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入户证明,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无子女收养人收养一名子女后,可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复印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其一切待遇。

第三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收养人不履行义务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持《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以及《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到市民政局或市、区、县(市)司法公证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准予解除收养关系,收回《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发给《解除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公证书》。

第四章 收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弃儿,应向弃儿发现地的公安机关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代养、送养弃儿。
第二十八条 弃儿发现地的公安机关或市民政部门是查找或确认弃儿身源的机关。
对未查找到生父母的弃儿由公安机关或市民政部门发布公告或出具证明,送往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第二十九条 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机关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好收养档案。
《收养证》、《收养公证书》、《解除收养公证书》丢失或损毁的,可以依照档案记载予以补办。
第三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其抚养的弃儿及孤儿,应向收养人收取抚养费。收取抚养费立项及标准由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8日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位于我省河西走廊西段的南北侧,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民族的自治县。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清形势,正确审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面对新形势,努力寻求突破与提高,彰显地方特色,才能给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使少数民族地区检察事业跟上时代的步伐,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此,笔者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就如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浅显的探究。
一、民族地区检察机关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一)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期盼越来越高。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只有用科学发展观统揽、检验和衡量检察工作,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理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希望和重托,努力让党和人民满意。
(二)形势的发展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 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挑战,为此,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更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民族基层检察院应当致力思考并勇于实践的重要课题。
(三)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经过近几年的“严打”斗争和集中整治,少数民族地区的治安形势大为改观。但当前影响民族地区稳定的因素不容乐观,治安形势仍然严峻。近年来随着肃北经济发展提速,流动人口大副涌入,刑事案件有所抬头,“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在一些偏远乡镇还有较大幅度反弹;职务犯罪也日渐呈现出高智能犯罪、集团犯罪的趋势;司法不公问题在一定范围依然存在,引发不和谐问题的消极因素仍然大量存在,发生在城镇乡村的主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退木还草,土地承包,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补偿,就业安置,矿山纠纷及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纠纷较多,有激化的可能,所以说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任然存在,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发展的瓶颈与制约因素
(一)检察机关基础业务薄弱。主要突出的问题是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有相当数量的干警公正、高效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水平不高,监督手段不多,监督力度不够,严重制约了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职务犯罪查处力度不够,侦查水平低,科技含量少,惩治腐败工作徘徊不前。
(二)人才短缺。缺乏侦查、公诉、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受地方条件限制,引进高学历的法律专业人才十分困难;肃北县院现有编制19名,实有人数15名,虽然近五年来每年都有招录人员进入,但由于自然条件艰苦,每年都有流出人员,尤其是高素质人才进不来,留不住,具有办案资格人员逐年减少,办案力量严重不足。
(三)队伍整体素能不高。干警的文化专业结构不合理,肃北县院目前只有1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其他大多干警原有文化基础较差,没有系统受过专业技能教育。而进行多年的学历教育旨在拿文凭,文凭与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于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没有进行正规有效的教育和引导,导致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方法比较简单,经验化现象突出;个别干警思想空虚,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业绩平庸。
(四)管理机制不规范。在队伍管理、机关建设等方面仍然沿用行政管理模式,缺乏与检察官法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在办案、监督制约方面的运行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较重,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套科学、严谨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五)基层检察机关保障不够有力。目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领导体制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来讲,一方面严格要求不能吃“杂粮”,而另一方面又不能保证吃饱“皇粮”。办公条件差,装备落后,办案经费困难的现象十分突出。干警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差,不少中层干部因为受职数限制,无法解决职级待遇,与经历相似的其他行政干部相比职级待遇福利收入差了一截,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民族地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思路
按照“工作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举措、队伍要有新气象、管理要有新手段”的要求,立足于本地工作实际,勇于面对机遇 和挑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硬措施,克服各种制约因素,着力实现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一)找准工作重心。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要带好头,增强履职能力、服务全党大局的政治责任感,以“不须扬鞭自奋蹄”的工作热情,把心思放到干实事,抓落实,解决实际问题上,要针对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对策,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要求,从中理出既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又适合本院工作实际并富有创新精神的工作思路,从而在全院构筑凝心聚力、开拓创新的工作平台。
(二)创出工作特色和品牌。将上级院的精神同本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分析工作现状,在影响和制约发展的关节上做文章,寻求工作的突破与提高。肃北县院虽然院小案少,但按照“一院一优,一院一特”的工作原则,劣势也可以变为优势,做到业务工作的进步要在工作力度、办案质量上有所体现,要有几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各业务条线的工作要有一到两个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在全市检察系统位次前移,争取使一两项检察工作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检察系统有影响力。如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涉及到检察工作的整体、检察事业的全局的问题,我们可以针对案件较少的实际,在案件质量上下功夫,确保案件准确率100%,使所办理的每起案件捕的准,诉的出,判的了,成为“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们在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科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了县委和上级院的肯定,获得了不少荣誉,在这方面还有大量的潜力可挖。民族地区检察院只有结合本院实际,倾注心力“抓亮点、创特色、塑品牌、重效果”,使强项更优、弱项变强,以点带面,以难带易,推动业务亮点的树立,才能带动全院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三)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机制。规范化管理对于确保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力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严肃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民族地区的检察机关一定要审时度势,在管理方法上创新,以管理促队伍,以管理促办案,以管理促效率。一是要把制度建设作为开展正规化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对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总结,该坚持的要坚持,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完善的要完善,并针对当前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对检察队伍实行正规化管理的制度体系。要着力抓好制度的落实,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管权,努力把规章制度转化为工作秩序。二是要认真抓好工作目标推进工作。要从工作实际出发,以上级院下发的绩效考核办法为主体,进一步深化工作目标考评制度,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考评内容、考评标准和科学的考评办法,坚持日常考评和定期考评相结合,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干警工作的重要标准和提级任职的重要依据。三是要切实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检察干警执法档案和廉政档案,加强对检察干警执法活动和廉政勤政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干警执行工作纪律的考核。四是要通过认真总结近几年检察改革的基本经验,吸取先进兄弟县市院好的做法,对现有的工作模式、运行机制全面认真加以审视,从办案工作、队伍管理、机关建设、监督制约和保障机制六个方面进行规范化建设,从而全面增强检察工作的活力和发展后劲,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各项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能和管理水平。牢固树立“建院先育人”的思想,切实把创建“学习型”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活动,通过强化岗位培训、岗位轮换等方式培养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的人才。充分调动现有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盘活人力资源,使不同的人才在绩效管理体系中合理流动,最终与最适合的岗位相匹配。提高“人才资源”的管理水平,认真总结和完善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机制,选好用好人才,增强干部队伍管理的活力,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才资源的整体效能。
(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对检察实践中遇到的共性、疑难和热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和科学总结,把感性的实践经验上升到理性的科学思维。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切实把思想工作寓教于平时,寓教于经常,在全院创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同时,一方面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引导干警把艰苦奋斗等革命传统渗透到学习和工作中去,另一方面在对干警进行思想教育,提倡奉献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工作条件的改善,努力创造条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六)改革经费管理体制。积极建议在现有管理体制上建立最低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即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地方保一块,上级检察机关补一点。具体讲人头经费、办公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但要保证检察经费预算在上年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其增涨幅度高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涨幅度。省级院要提高对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的办案补助和装备补助经费标准。
(七)积极争取关心与支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是检察工作排除干扰,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要认真听取党委、人大的指示和要求,广泛征求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诚恳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意见落实到执法活动中,正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切问题,以闻过则喜、闻过改之的态度,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作者:斯琴巴依尔,甘肃省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