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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5:1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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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防城港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与助推我市企业上市,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意见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扶持,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申报,集体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是:注册地在防城港市辖区内的拟上市企业。

本办法中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防城港市辖区内,以上市为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辅导协议,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登记的企业。


第二章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


第四条 建立促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并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过程中的问题。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提出,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统计局、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联席会议下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一)市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议题收集、整理;负责提出联席会议的召开;整理汇总上报拟上市企业名录;协调指导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各成员单位对涉及企业上市的行政审批审核及政策优惠等事项,指定专人督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同步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进行同步办理;有前置条件的审批审核事项,提前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有特殊事项需通过联席会议协调的;或者成员单位在审批审核企业上市过程中有特殊事项需协调的,可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金融办审核,提出召集联席会议。


第三章 扶持激励机制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扶持培育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是: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第八条 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登记,拟上市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股份制改造协议,制定上市计划,并开始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并协助向自治区争取企业上市扶持资金。

第九条 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因改制需要,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股份制改造成功后,由同级财政按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的部分给予专项补助。

第十条 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份制改造成功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取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第十二条 拟上市公司在股份改制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转让、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免征,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协助解决拟上市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权属、税费缴纳、证照补办和其他需要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情况较复杂的,实行“一企一议、专题研究”,限时解决。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给企业优惠,支持企业上市。

第十四条 拟上市企业自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申请财政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专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的,凡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重点支持,优先予以安排。

金融监管、服务部门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优先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对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用海指标,优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拟上市企业在近三年内应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给予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外的拟上市企业,将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市,按优惠条件优先安排生产经营、生活用地。除适用上述扶持政策外,经财税部门确认,按其注册地迁至我市后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补助。

本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由于有关原因造成拟上市企业三年内(即在自治区金融办申报备案得到确认之日算起)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或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但拟上市企业主动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政府扶持资金及其各项补助等。

拟上市企业在申请上述扶持政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资金及其各项补助等,一经发现,即予追回,取消各类扶持、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并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拟上市公司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司应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或程序后三个月内,应报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负责受理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办法由市金融办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初步审查时合格的,市金融办提出召开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核定扶持资金金额,并上报市政府审批。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凭市政府批复文件到市财政局签订《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协议书》并办理拨款手续。《企业上市扶持资金协议书》格式及财务处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将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会计核算应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原《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原制度)同时废止。现将社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1999年7月1日前按照原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目,并按原规定的记账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但对1999年7月1日以前的经济事项不再调整。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账时,对1999年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账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账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账目调整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1.原制度中的“现金”、“财政专户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新制度相同,在调账时,可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银行存款”科目分设为“收入户存款”和“支出户存款”两个科目,在调账时,应将“银行存款”科目所属“收入户”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收入户存款”科目,将“银行存款”科目所属“支出户”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支出户存款”科目。
3.“暂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暂收款”科目,但在原制度中,“暂收款”科目除核算日常发生的暂收款项外,1998年从中央财政借入的、应由经办机构偿还的养老金借款,也在本科目反映。因此,在调账时,应对“暂收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1998年从中央财政借入的、应由经办
机构偿还的养老金借款,应从本科目转入“临时借款”科目,其余部分可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4.“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养老基金”科目相同,在调账时,“基本养老基金”科目的余额可直接转账。
5.原制度的收支类科目
原制度的收支类科目余额,应于1999年6月末转入“基本养老基金”科目,结转后,收支类科目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1999年7月1日以后,有关收支业务的核算应按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二)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1.原制度中的“现金”、“财政专户存款”、“暂付款”、“债券投资”、“暂收款”和“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新制度相同,在调账时,可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银行存款”科目分设为“收入户存款”和“支出户存款”两个科目,在调账时,应将“银行存款”科目所属“收入户”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收入户存款”科目,将“银行存款”科目所属“支出户”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支出户存款”科目。
3.“借出生产自救款”和“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在调账时,应将该科目的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在调账时,应在“暂付款”科目下单独增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款”明细科目,将“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暂付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
执行新制度后,对于今后收回的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款,借记“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暂付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上述收回款项中按规定并回失业保险基金的部分,不作账务处理,按规定留给经办机构的部分,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
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款,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核销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暂付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
4.“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在调账时,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于已报经批准需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取得的净收益应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对于尚未处理的固定资产,应在“暂付
款”科目中增设“待处理固定资产”明细科目,从“固定资产”科目转入“暂付款—待处理固定资产”科目,与此相对应的固定资产基金,从“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执行新制度后,报经批准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暂付款—待处理固定资产”科目。
5.原制度的收支类科目
原制度的收支类科目余额,应于1999年6月末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收支类科目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1999年7月1日以后,有关收支业务的核算应按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1.原制度中的“现金”、“财政专户存款”、“暂付款”、“债券投资”、“暂收款”和“临时借款”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新制度相同,在调账时,可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银行存款”科目分设为“收入户存款”和“支出户存款”两个科目,在调账时,应将“银行存款”科目所属“收入户”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收入户存款”科目,将“银行存款”科目所属“支出户”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支出户存款”科目。
3.“国库内存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国库内存款”科目,在调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直接转入“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4.“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医疗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医疗基金”科目相同,在调账时,“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医疗基金”科目的余额可直接转账。
5.“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入”和“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上述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建立离休人员医疗基金的地区,应按规定对离休人员医疗基金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因此,应将上述三个科目的余额及相关的资产从原医疗保险基金中转出,单独反映。
6.原制度的收支类科目
原制度中“待转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转入“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原制度中“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和“个人账户医疗基金支出”科目的余额,应于1999年6月末转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医疗基金”科目,结转后,收支类科目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1999年7月
1日以后,有关收支业务的核算应按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三、会计报表
社会保险基金1999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账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7至12月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表”,在“本月数”栏前加“1至6月数”栏,从2000年起,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收支表”格式填报。在填列1999年7月至12月份的“收支表”时,如果“1至6月数”栏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与原制度不相一致,应对原有
关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本月数栏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在7至12月各月份的有关数字。
四、其他有关问题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新制度执行。如果按规定已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地区,对这两项保险基金的核算,也应分别建账。在设置会计科目时,资产和负债类科目参照失业保险基金的有关会计科
目,基金及收支类科目应按以下规定设置:
工伤保险基金应设置“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工伤保险津贴支出”、“工伤保险医疗费支出”、“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
生育保险基金应设置“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生育保险津贴支出”、“生育保险医疗费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



1999年7月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2]278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0760768792094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31日




附件:

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 号)精神,为积极推进兰州新区建设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 设立兰州新区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
由于“两山夹一河”的特殊自然地理环境,兰州市主城区发展空间矛盾突出,空气污染十分严重。2010年市区人口密度接近1.6万人/平方公里,城市容量已经饱和。同时,兰州市南北两山地势陡峭、土质松软,地质环境极为脆弱,治理地质灾害亟需分流部分城市人口。设立兰州新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是完善兰州城市功能和规划布局的迫切需要。
(二)有利于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和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
兰州市是西北地区典型的老工业基地,依托兰州新区建设,引导老城区企业“出城入园”,积极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于探索欠发达地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增强兰州市作为西北地区重要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近年来受发展空间不足等因素制约,兰州市经济总量占西北五省(区)省会城市经济总量的比重明显下降。设立兰州新区,提升中心城市功能,有利于切实增强兰(州)白(银)经济区的核心竞争力和辐射作用,建设成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重要支点,成为甘肃乃至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四)有利于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和扩大向西开放。
甘肃自古以来是我国中原地区联系新疆、青海、宁夏和内蒙古西部地区的重要纽带,是沟通内地、联通西部边疆和中亚地区的战略通道。设立兰州新区,有利于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形成兰州—西宁地区与关中—天水经济区、呼(和浩特)包(头)银(川)榆(林)经济区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拓展我国向西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与中亚西亚及中东国家的经贸合作、科技文化交流。
二、建设兰州新区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兰州新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突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出产业特色和节能环保,深入推进循环经济示范,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突出对内对外开放,培育内陆开放型经济;突出改革创新,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推动兰州新区发展,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建设成为科学发展新区、生态示范新区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区。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化政府在空间开发布局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吸引要素资源向新区集聚。
——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充分考虑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新区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把握建设节奏,强化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提升。
——调整结构,转变方式。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高起点、高标准、集群式发展现代产业,形成新老城区各有侧重、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
——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产业发展和城市发展,统筹城区和乡村发展,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树立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大胆改革创新,加强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先行先试,不断为跨越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战略定位。
——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以新区建设为契机,调整城市空间结构,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区与老城区联动发展、整体提升,实现新区建设与产业升级“双轮驱动” 、协同推进,把兰州市建设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依托兰州加工制造产业基础雄厚和人才智力资源密集的优势,发挥大项目龙头带动作用,集聚发展关联配套产业,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地。
——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发挥兰州市作为西北内陆地区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与现代物流中心的作用,积极拓展经贸、文化交流,建立广泛的合作机制,建设成为面向中亚、西亚的区域性国际交流战略平台。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承接重点,着力引进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和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着力推进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优先发展先进制造、资源深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
(四)发展目标。
到 2015 年,新区城市框架及相关配套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交通及市政设施相对完善,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具备较强的集聚效应和要素资源吸纳能力,产业集聚发展,初步探索形成以城带乡和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模式。
到 2020 年,基本建成特色鲜明、功能齐全、产业集聚、服务配套、人居环境良好的现代化产业新区。
三、兰州新区的发展布局
(一)新区范围。
兰州新区位于兰州市北部,处于兰州市和白银市结合部的秦王川盆地,涉及永登县中川、秦川、上川、树屏和皋兰县西岔、水阜 46 个乡镇,距兰州市主城区 38.5 公里,距白银市区 79 公里。该地区区位优势明显,综合交通优势突出,未来发展所需的后备土地资源和生态建设用地较为充足,以引大入秦工程为主的供水体系可基本满足发展需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渐成规模,新区发展已具备较好的基础和条件。 合理确定兰州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新区控制范围和近期建设面积要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做好衔接。
(二)发展布局。
根据自然地理特点、产业发展基础及未来发展定位,兰州新区在空间上分为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区、生态林业建设示范区和核心发展区。
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区,重点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
生态保护与林业建设示范区,主要利用荒山丘陵、依托现有湿地和引大入秦工程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构筑新区北部生态屏障,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核心发展区,主要集聚产业和人口,重点布局发展石化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等产业,建设集行政、商住、教育、文化和其他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功能区。
四、兰州新区的重点发展方向
根据兰州新区资源和生产要素禀赋、区位条件以及新区在甘肃省乃至西北地区发展中所承担的功能,新区重点发展方向是:
(一)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充分利用甘肃省作为全国循环经济试点省的重大机遇,紧紧抓住国内外产业分工调整的有利时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打造先进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深入推进循环经济示范,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形成新区和老城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大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融合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培养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的各类技能型人才。
(二)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积极实施新区绿化工程,合理布局绿色生态空间,加强城市绿化廊道和绿地系统建设。加大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力度,构建防风固沙生态防护安全屏障,探索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安全。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合理开发荒山荒沟等未利用地。提高产业准入门槛,鼓励企业清洁生产,实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加强危险废弃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同步建设治污减排设施,优先启动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着力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
(三)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强化基础、提升功能,促进公共服务水平与产业规模、就业规模、人口规模相协调,为产业发展和群众生活提供有效保障。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促进有技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通过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适度带动老城区人口转移,妥善安置舟曲地震灾区异地搬迁居民。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通过新区建设,促进辖区现有农民逐步融入城市,同时带动周边地区发展,提高区域城镇化水平。
(四)着力深化改革开放。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大与中亚西亚及亚欧大陆桥沿线城市的经贸合作交流,努力在扩大开放中赢得更多发展机遇。支持兰州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搭建平台。
五、关于兰州新区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体制机制创新。
允许和支持兰州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涉外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兰州新区建设提供体制动力和保障。
(二)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
兰州新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兰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区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解决。在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鼓励新区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允许在土地开发整理和利用等方面先行先试。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力度。
对兰州新区调蓄水库、供水、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对兰州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要求。探索建立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修复。将兰州新区北部防护林网和南部林业带纳入国家三北防护林建设体系,支持兰州新区建设国家级湿地保护区。
(四)优先布局重大项目。
国家在重大项目布局上给予兰州新区重点支持,对兰州老城区搬迁改造进入新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扶持,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和社会资本在兰州新区建设的重大项目优先核准,支持兰州新区产业发展。甘肃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相关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兰州新区。
(五)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鼓励兰州新区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各类投融资主体。
六、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兰州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创新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职能服务,加大对兰州新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产业、技术、资金和人才向新区集聚。兰州市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统筹推进新区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兰州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支持、项目布局、资金安排、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兰州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动兰州新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附图:

兰州新区区域位置示意图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0760768792094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