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2:4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1日 宁政发〔1993〕260号)


市政府、南京军分区同意市计委、经委、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乡镇企业局、工行、农行和军分区政治部联合拟定的《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民兵以劳养武是人民武装工作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种好形式,也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把以劳养武列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多方面给予积极扶持,推动我市民兵以劳养武工作健康发展。

         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发展民兵以劳养武,增强以劳养武企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民兵以劳养武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民兵以劳养武,是指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支持下,在人武部门发动、组织、指导下,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弥补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不足为目的,坚持劳武并举而进行的一种生产经营活动。以劳养武的主管部门为市和各区县以劳养武领导小组办公室。凡由区县人武部和乡、街道、企业等基层单位武装部或民兵营(连)直接创办并参与管理的以劳养武企业(项目),经市以劳养武办公室批准,确定为以劳养武企业(项目)的,均应积极扶持发展。以劳养武企业(项目)的合法收益和财产受法律保护,未经区县以劳养武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平调,不得无偿占用其资金财产。


  二、以劳养武实行城乡并举、县乡村并举、办实体与办项目并举,重点是区县和乡镇两级以及设人武部的城镇街道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积极发展劳武经济实体,逐步做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劳武经济实体,设武装部的厂矿企业和街道要有以劳养武经济实体(项目),不设武装部的厂矿企业以及其他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和村民兵营也要积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由军分区政治部和区县人武部牵头,会同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抓好落实。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三产业并举,以第三产业为重点。


  三、兴办以劳养武企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办理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具体申请报批手续:区县人武部自办的直接申请;基层人武部和民兵组织开办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厂矿、企事业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报市或区县以劳养武办公室备案。新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注册资金数额一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允许其他企业法人担保,限期补足。


  四、以劳养武企业申请的贷款,银行和信用社,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以劳养武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集资,其利息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城镇集体工业以劳养武企业向银行借贷的各种技措贷款,凡符合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在税前还贷(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还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劳武企业借贷按规定办理手续。


  五、以劳养武企业的税收,按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给予照顾。


  六、所有以劳养武企业(项目)均应按年销售额(营业额)缴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由市以劳养武办公室按基层单位、区县和市三级确定分配比例。管理费只能用于民兵、预备役和发展以劳养武工作。


  七、税后利润分配按企业所适用的财务制度执行。坚持劳武并举,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贯彻养武的原则。以劳养武税后利润的3-5%可作为企业负责人奖励基金。剩余部分的50%留给劳武企业,主要用于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20%用作劳武企业奖励和福利基金;30%交给劳武企业(项目)所有者(所在人武部),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建设和补助征兵、招飞工作经费不足部分以及“双拥”等社会公益事业。对新办和现有规模小、效益低的以劳养武企业,从中提取民兵活动经费,要考虑其承受能力,掌握适度。


  八、以劳养武企业(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统计法规。以劳养武生产经营情况和统计,在按人武系统逐级上报的同时,乡镇办的要报乡镇工业公司。要努力做到勤俭创业,文明生产,守法经营,科学管理,保证质量,遵守信誉,注重效益。市和区县以劳养武办公室要协助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以劳养武企业(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九、要认真总结以劳养武工作。对在以劳养武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予以表彰。


  十、加强对以劳养武活动的管理与领导,各区县可成立以劳养武领导小组,下设以劳养武办公室(以劳养武服务公司)。办公室人员的工资可以列入管理费中开支。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以劳养武经济实体(项目)的管理、指导、服务和检查监督,积极协调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形成整体合力。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和推动以劳养武更快更好地发展。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库函[2004]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机关集中采购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全面、准确反映全国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现将编报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组织工作
  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是今后政府采购工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也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各地区、各中央单位负责和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要高度重视2004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汇总的组织落实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注意相互协调,确保本地区、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 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200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格式不作变动,只对部分统计指标内容进行了细化。请各地区财政部门和各中央单位认真阅读《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填报方法和口径,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汇总工作不重不漏、内容完整、真实可靠。要重视对政府采购分散采购活动的统计,凡是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应当统计汇总。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告的分析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告是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管理监督与执行情况的数据信息和文字分析资料的总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本地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区、各中央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资料分析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准确揭示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前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科学的数字依据。
  四、 其他有关事项
  1、各地区、各中央单位2004年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请继续使用财政部下发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2003版)”软件。针对2003年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对“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2003版)”做了适当修订,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直接登录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统计专栏”下载该软件的升级版。
  2、请于2005年2月28日前,将统计报表及软盘一式两份及分析报告,报至财政部国库司。报表地区应当加盖财政厅(局)公章,中央单位应当加盖财务司(局)公章。
  3、财政部国库司将对各地区、各中央单位2004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报告质量等因素)评比考核,对统计工作做得较好的地区和中央单位将给予通报表扬。
  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遇编报口径、软件操作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联系。
  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8552235(Tel&Fax)010-68552269

  附件:1、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汇总报表格式)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jian1-2004zgengfucaigouxinxitongjigongzou050708_20050708.rar
     2、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jian2-2004zhengfucaigouxinxitongjigongzou050708_20050708.doc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是1984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该办法的实施,对加强我省人大代表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代表工作的不断改进,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替代。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