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05-15 15:3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莆政办〔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推进各级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八)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出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作出处理意见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市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假唱、假演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观众合法权益;败坏行业风气,损害文艺人才培养成长和队伍建设。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预防和打击假唱、假演奏,保护观众合法权益,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假唱、假演奏预防机制
  首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演员禁止假唱、假演奏的宣传教育,营造守法诚信演出和经营的法制环境。其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的演出场所和演出类型,在受理演出申请时,可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提交防止假唱、假演奏保障措施的书面文件。第三,鼓励支持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合同中明确反假唱、假演奏条款。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体演员申办演出活动,应提交不假唱、假演奏的书面声明。
  二、加强演出活动现场监管
  对文化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类演出,演出前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由专人核查和记录演出用音源情况和现场音响负责人、操作人姓名,确保责任到人,监控到位。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组台演出、庆典演出、电视文艺节目演播厅外录制演出等易发生假唱、假演奏的现场演出活动的重点监控,检查对演出用音源情况和现场音响负责人、操作人姓名以及演唱、演奏过程的记录和责任落实情况。有效利用技术手段预防和核查假唱、假演奏,对可能发生假唱、假演奏行为的演出活动,要做好全程录像、音频监听和录音等现场记录。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持执法证件对现场演出活动进行监管,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观众场地和音控台设立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专用席位。如不配合,可依照《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大假唱、假演奏行为查处力度
  对经认定为假唱、假演奏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个体演员2年内2次因假唱、假演奏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的,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应当吊销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撤销其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对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受处罚演出单位、原发证机关或个体演员原备案机关,并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行业自律
  积极发挥演出及音响等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在演出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因假唱、假演奏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的从业人员,应撤销其资格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对于协助实施假唱、假演奏活动的音响技术人员,提请相关组织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外国人在我国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 国家体育总局


外国人在我国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 国家体育总局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间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交流和涉外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操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华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所在籍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署了业余无线电协议的外国人或外国团体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置个人或集体业余无线电台。
第三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本人或团体拟操作电台人员必须持有所在籍国家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在所在籍国家没有取得操作证书的,须通过我国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获得《外国人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或《外国人集体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二)本人或团体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交我国接待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或其所在籍国家驻华使领馆证明在华身份的文件、本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及护照影印件;
(三)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上述材料后,预先指配呼号;
(四)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审核并办理设台手续,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同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五)申请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电台执照设置电台。
第四条 临时来华人员(一年以下,不含一年)需要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
申请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持本人护照和本国的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复印件)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
(二)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核发《访问者操作证书》;
(三)持此证可以在我国集体业余电台或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指定的个人业余电台进行操作。操作权限不得超出《访问者操作证书》及电台执照规定的范围;
(四)使用呼号为本人呼号/所在电台呼号。
第五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业余无线电协议的国家的外国人来华旅游,需临时使用VHF/UHF频段设备进行业余无线电通信时,应当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口头申请,经批准可进行通信操作。其呼号为本人呼号/B+我国区号。
第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电台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操作权限和地点不得超越指定的范围。
第七条 外国人携带业余无线电设备入境,须按有关规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进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来大陆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参照此暂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 外籍和港、澳、台在大陆就读的学生参加所在学校集体台的活动,和本校其他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条 业余电台应当接受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无线电运动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凡有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者,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可给予停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给予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