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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0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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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以下简称“芙蓉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教育厅组织实施。“芙蓉创新奖”是面向全省在校普通中小学生及中小学科技活动组织单位和科技辅导教师设立的科技创新奖项,每年一次。

一、设奖宗旨
设立“芙蓉创新奖”旨在进一步激发中小学生广泛的创新兴趣,培养广大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工作机制,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鼓励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青少年科技辅导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并完善科技辅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科技辅导教师队伍整体水平;鼓励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加强科技创新教育资源建设,逐步完善学生科技创新的设施条件;引导社会和家庭形成重视、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设奖原则
(一)竞赛成果获奖

根据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成果评选。
(二)整合资源
整合现有和今后新增的中小学生科技创新竞赛项目,在上述项目中评选。

(三)联系实际
设奖项目、竞赛内容、表现形式都与中小学生的学业层次、教学内容、社会实践紧密结合。

(四)面向全体市州、县市区、学校都要逐步设立中小学生科技创新竞赛项目,努力实现每一个中小学生都参加一项以上的科技实践和科技创新活动。

三、参评对象
(一)学生

1、当年“湖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级一、二等奖获得者。

2、当年“湖南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省级一、二等奖获得者。

3、当年申报国家级“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经省核准通过者。

4、国家和省新增科技创新竞赛省级一、二等奖获得者(以 “芙蓉创新奖”当年评奖文件为准)。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

组织“芙蓉创新奖”所属竞赛的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

(三)科技辅导教师
“芙蓉创新奖”所属竞赛的参赛项目的辅导教师。
四、奖项设立
(一)学生奖项

1、高中学生

(1)综合奖项,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微生物学、地球与空间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生物化学、医药与健康学,设一、二、三等奖;

(2)工程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计算机科学奖项,包括电脑绘画、电脑动画、电子报刊、网页、程序设计、电脑艺术设计和电脑机器人竞赛,设一、二、三等奖;

(4)动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5)植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6)环境科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2、初中学生

(1)综合奖项,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地球与空间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医药与健康学,设一、二、三等奖;

(2)工程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计算机科学奖项,包括电脑绘画、电脑动画、电子报刊、网页和电脑机器人竞赛,设一、二、三等奖;

(4)动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5)植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6)环境科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小学生

(1)综合奖项,包括数学、社会科学、科学,设一、二、三等奖;

(2)工程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计算机科学奖项,包括电脑绘画、电脑动画、电子报刊、网页和电脑机器人竞赛,设一、二、三等奖;

(4)生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5)环境科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学生奖项一、二、三等奖获奖面分别为当届参赛项目数的10%、15%、25%。奖项的具体设立,以“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当年文件为准。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奖项
每届“芙蓉创新奖”面向中小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设立“组织奖”,获奖面为当届参赛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总数的10%。

(三)科技辅导教师奖项
每届“芙蓉创新奖”面向中小学生科技辅导教师设立“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设特、一、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每三届评选一次,获奖面为连续三届获得“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总人数的5%,一、二、三等奖每届评选一次,获奖面分别为当届参加评选的科技辅导教师总数的5%、10%、15%。

五、组织机构
(一)设立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

1、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相关专家担任,其中相关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提名,与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协商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

2、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开展工作,《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另行颁布。

(二)设立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

1、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各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

2、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相应学科专家、学生科技辅导教师担任。

3、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共同提名,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4、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依照《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开展工作,《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另行颁布。

六、评审办法
(一)奖项申报

1、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均可申报成为 “芙蓉创新奖”学生奖项评选对象。

2、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均可申报“芙蓉创新奖”组织奖。

3、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均可申报“芙蓉创新奖”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

(二)申报程序

1、“芙蓉创新奖”学生奖项由参评者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参评申报表,经学校报湖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湖南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等竞赛省级组委会审核后,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上报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设在省教育厅)。

2、“芙蓉创新奖”组织奖由参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参评申报表,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3、“芙蓉创新奖”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由参评者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参评申报表,经所在学校或校外教育机构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芙蓉创新奖”奖项申报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年底完成评选。

(三)奖项评审

1、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每年发布评审工作文件,依据当年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2、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依据《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办法》开展评审,《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办法》另行颁布。

3、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经相关媒体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奖励

1、“芙蓉创新奖”评审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公布,获奖证书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题名颁发。

2、“芙蓉创新奖”学生奖项获得者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享受升学优惠,有关升学优惠规定以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3、“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获得者享受有关评优评先优惠,有关规定以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4、“芙蓉创新奖”获奖人员及单位奖励金额以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八、其他

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不负责办理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需要办理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的,自行向知识产权局申请。

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不断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加强统计分析,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服务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统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在去年全国人大《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劳动保障统计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对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规模以下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掌握不够全面,有些方面甚至存在数据“空白”。为加强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政策制定需要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支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规模以下单位已成为我国就业再就业的增长点、社会保险扩面的重点和劳动关系调整的难点。加强规模以下单位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劳动保障情况,不仅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规模以下单位数量多、情况复杂,既包括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又包括不同行业的企业,要获得劳动用工、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时休假、劳动争议、各种社会保险参保与缴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数据,统计难度比较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对做好统计工作特别是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责任,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切实搞好规模以下单位的劳动保障统计工作。

二、改进统计方法,多渠道获取规模以下单位的统计数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拓宽统计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科学有效的统计方法,摸清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情况。

(一)通过劳动保障行政记录获取统计数据。行政记录是客观反映劳动保障情况的有效途径。要通过企业年检、劳动保障专项检查、集体合同审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等多种途径,获取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情况数据。大力推进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开展诚信等级评价,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情况数据库。积极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全面掌握规模以下单位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等劳动保障情况。

(二)通过抽样调查获取统计数据。抽样调查是根据部分数据对总体数量特征做出估计的一种重要的统计方法。在对规模以下单位难以进行全面统计调查的情况下,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可以通过科学推算获取总体的统计数据。在抽样调查过程中,要对不同经济类型和不同行业的规模以下单位进行分组,采取简单随机抽样、对称等距抽样等抽样方法,按照一定的抽样比例进行统计调查。规模以下单位数量少于10000户的城市,抽样比例不得低于10%;多于10000户的城市,抽样比例不得低于1%。要周密制定调查方案,科学设计调查问卷,并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实施现场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获取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工作是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一项重要职能。要健全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业务流程,明确统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逐步摸清本辖区内就业、失业人员和规模以下单位的情况,建立起就业、失业人员状况和企业基本情况的统计台帐。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入户或深入企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规模以下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

(四)通过金保工程获取统计数据。金保工程是获取劳动保障统计数据的重要手段。要以金保工程建设为契机,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针对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特殊性,统筹考虑金保工程数据库建设,健全基础信息指标体系,规范指标名称,统一指标定义,将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金保工程业务流程中。在完善相关指标体系和工作流程的同时,要对数据库资料及时更新,实时反映情况,为劳动保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对于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地区,要率先利用金保工程获取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数据。

三、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搞好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

搞好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统计部门联系,针对规模以下单位的特殊性,积极配合做好调查问卷设计、组织开展调查等工作,及时获取劳动保障有关的数据。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9号)要求,完善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协调机制,探索建立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劳动保障统计数据真正做到准确、及时、全面。



附: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企业划分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统计 意见

抄 送:各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

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标准

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上述标准中只要达到其中一项即为规模以下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一)对内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可以是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是转让全部股权。在转让部分股权的情况下,转让方仍保留股东身份,只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而已。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退出公司。
由于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所以如果因有限公司股东相互之间转让股权而导致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公司仍可以继续存在,但此时公司需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件。
(二)对外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但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此项同意以股东人数计算,而非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数计算。程序上,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但应当给予转让方答复。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予答复的,则视为其同意转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供了有效的股权退出机制,方便了投资行为,保护了股东投资的自由与退出公司的自由。
若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应当由购买方与转让方通过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可以聘请第三人对股权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的价格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取得了其他股东的同意,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股权转让的价格,但也包括转让的其他条件,如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其他由转让方提出的合理条件。所以,如果第三人愿意以更优惠或对转让方更有利的条件购买股权,而其他股东不愿意以此条件购买,则其他股东丧失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当然,其他股东可以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非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不同的或相反的规定,则从其约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条件;可以规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等等。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因股权质押担保等情形而导致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将此强制执行措施的有关情况通知股东所在的公司和全体股东,包括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股东和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该优先购买权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20日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受让该股权。对于该非通过协商而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此项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而直接发生效力。
(三)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有较强的人合性质,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非常重要。如果某一或某些股东对继续作为公司股东失去信心或不愿意与其他股东继续合作,又无第三人愿意受让其股权,或者其不愿意对外转让股权,在此情形下,法律应当为这些股东提供合理的救济渠道,保障股东退出公司的正当自由,保护人们的投资积极性与安全感。我国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上述决议不赞成,并且投的是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收购股权的价格由该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如果在该股东与公司不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则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四)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如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股东有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合法继承人,该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此种情形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而需由其他股东一定比例的同意,或者规定继承人在符合何种条件时方能继承股东资格等。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则当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愿意取得股东资格的,其他股东应当允许。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取得股东资格,则应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该股东的股权价格,由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或由公司收购该股权,继承人取得股权转让款。如果该股东有数个合法继承人,且都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则由该数个继承人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继承股权的份额。
作者:苏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