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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20 01:0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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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师司[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根据教育部2008年度工作计划,我司拟定了《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供参阅。

附件: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师范教育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师教育和教师工作,围绕建设德才兼备教师队伍的根本目标和教育部中心工作,以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契机,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努力提高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

1.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广泛开展师德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弘扬模范教师高尚师德,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激励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总书记提出的“四点希望”,努力成为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2.加强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战略与政策研究。按照教育改革发展对教师工作的新要求,研究制订《2008-2012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进一步确定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推进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

3. 认真落实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促进部属师大围绕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精心组织实施免费师范生培养教育方案,以新的教育理念、方法和最好的教育资源培养师范生。启动实施“国家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积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逐步形成吸引优秀学生读师范、鼓励优秀人才当教师的新机制。

4.积极探索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加强调研、指导和督查,不断提高计划实施工作质量。

5. 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健全城镇教师支教和定期交流制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6.进一步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召开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地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精神,完善建立师范院校高年级师范生到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强化师范生教育教学实践环节。

7.规划并积极推进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研究提出新时期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加大对师范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师范院校建设,充分发挥师范院校的主体作用,并鼓励有条件的高水平综合大学积极参与教师教育。逐步形成开放灵活、规范有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

8.启动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计划。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研究制订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指导性文件,颁布《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调整和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教师专业教育精品课程教材资源库。总结交流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经验。加强师范教育类特色专业建设。

9.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研究实施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建立适应信息化和政务公开要求的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

10. 启动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2008—2012年)。加强基础教育新课程培训。全面实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组织优秀班主任国家级研修和农村班主任国家级远程培训项目。继续推进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11.启动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专项培训计划”。 大力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组织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远程培训项目、东西部“手拉手”对口支援培训项目和支持边远民族地区教师培训项目,促进中西部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全面提高。

12.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研究修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13.采取新的措施,深入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构建覆盖全国城乡的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建立远程教师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教师远程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建设,推进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和县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建设,促进远程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做好国际合作教师培训项目。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现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生产企业除外)安全现状评价。

  2.安全现状评价目的

  安全现状评价目的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通过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危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定义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是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生产运行期,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及其危险度的评价,查找该系统生产运行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判定其危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使系统在生产运行期内的安全风险控制在安全、合理的程度内。

  4.安全现状评价内容

  安全现状评价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进行的,应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施、设备、装置、贮存、运输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安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 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采用恰当的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采用科学合理的安全评价方法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事故模拟,预测极端情况下事故的影响范围、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概率,给出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根据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进行整改优先度排序;

  4)提出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现状评价的结果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按计划加以实施和检查。

  5.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程序

  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包括:

  1)前期准备;

  2)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识别;

  3)定性、定量评价;

  4)安全管理现状评价;

  5)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6)确定评价结论;

  7)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

  5.1 前期准备

  明确评价的范围,收集所需的各种资料,重点收集与现实运行状况有关的各种资料与数据,包括涉及到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安全、职业危害、消防、技术检测等方面内容。评价机构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确定的评价范围进行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所需主要资料从以下方面收集:

  1)工艺;

  2)物料;

  3)生产经营单位周边环境情况;

  4)设备相关资料;

  5)管道;

  6)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

  7)公用工程系统;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规章制度及企业标准;

  10)相关的检测和检验报告。

  安全现状评价所需主要资料清单见附录A。

  5.2 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识别

  应针对评价对象的生产运行情况及工艺、设备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危险性分析,确定主要危险部位、物料的主要危险特性,有无重大危险源,以及可以导致重大事故的缺陷和隐患。

  5.3 定性、定量评价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确定评价的模式及采用的评价方法。安全现状评价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生产运行阶段,应尽可能的采用定量化的安全评价方法,通常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安全检查表检查——危险指数评价——重大事故分析与风险评价——有害因素现状评价”依次渐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性评价模式,进行科学、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通过定性、定量安全评价,重点对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控制方式、操作条件、物料种类与理化特性、工艺布置、总图、公用工程等内容,运用选定的分析方法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逐一分析,通过危险度与危险指数量化分析与评价计算,确定事故隐患部位、预测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同时进行风险排序,结合现场调查结果以及同类事故案例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和概率,运用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重大事故模拟,模拟发生灾害性事故时的破坏程度和严重后果,为制定相应的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供数据。

  安全现状评价通常采用的定性、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如下:

  1)定性评价方法:

  预先危险性分析;

  安全检查表;

  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

  故障假设分析;

  故障树分析;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

  风险矩阵法等。

  2)定量安全评价方法:

  道化学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

  蒙德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

  故障树分析;

  事件树分析;

  QRA定量评价;

  安全一体化水平评价方法;

  事故后果灾害评价等。

  5.4安全管理现状评价

  1)安全管理制度评价;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及演练计划。

  5.5 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综合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并按照安全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解决方案的排序,列出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紧迫程度,针对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及改善安全状态水平的建议。

  5.6评价结论

  根据评价结果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当前的安全状态水平,提出安全可接受程度的意见。

5.7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与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将双方的意见连同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建议参照如下所示的主要内容。不同行业在评价内容上有不同的侧重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补充。

  6.1 前言

  6.2 目录

  6.3 评价项目概述

  1)评价项目概况;

  2)评价范围;

  3)评价依据。

  6.4 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

  1)评价程序;

  2)评价方法。

  6.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工艺过程、物料、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水、电、汽、风、消防等公用工程系统、危险物品的储存方式、储存设施、辅助设施、周边防护距离及其他。

  6.6定性、定量化评价及计算

  通过分析,对上述生产装置和辅助设施所涉及到的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后,运用定性、定量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化和定量化评价,确定危险程度和危险级别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后果,为提出安全对策措施提供依据。

  6.7事故原因分析与重大事故的模拟

  1)重大事故原因分析;

  2)重大事故概率分析;

  3)重大事故预测、模拟。

  6.8 对策措施与建议

  6.9 评价结论

  7.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现状况评价报告的内容要详尽、具体,特别是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要准确,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科学、合理、可行和有效。安全现状评价要由懂工艺和操作、仪表电气、消防以及安全工程的专家共同参与完成,评价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应涵盖评价范围所涉及的专业内容。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取值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8.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附件

  1)数据表格、平面图、流程图、控制图等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件;

  2)评价方法的确定过程和评价方法介绍;

  3)评价过程中专家意见;

  4)评价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交换意见汇总表及反馈结果;

  5)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原始数据资料目录及生产经营单位证明材料;

  6)法定的检测检验报告。

  9.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1)封面(参见附录B)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3)著录项(参见附录C)

  4)目录

  5)编制说明

  6)前言

  7)正文

  8)附件及附录

  10.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安全现状评价所需主要资料清单

  A.1工艺

  1)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及其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步骤或单元操作过程,包括从原料的贮存、加料的准备至产品产出及贮存的整个过程操作说明

  2)工艺变更说明书

  A.2物料

  1)主要物料及其用量

  2)基本控制原料说明

  3)原材料、中间体、产品、副产品和废物的安全、卫生及环保数据

  4)规定的极限值和(或)允许的极限值

  A.3 生产经营单位周边环境情况

  1)区域图和厂区平面布置图

  2)气象数据、人口分布数据、场地水文地质等资料

  A.4 设备相关资料

  1)建筑和设备平立面布置图

  2)设备明细表

  3)设备材质说明、大机组监控系统、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

  A.5 管道

  1)管道说明书、配管图

  2)管道检测相关数据报告

  A.6 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

  1)生产单元的电力分级图、电力分布图

  2)仪表布置及逻辑图、控制及报警系统说明书、计算机控制系统软硬件设计、仪表明细表

  A.7 公用工程系统

  1)公用设施说明书

  2)消防布置图及消防设施配备和设计应急能力说明

  3)系统可靠性设计、通风可靠性设计、安全系统设计资料

  4)通信系统资料

  A.8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A.9 规章制度及标准

  1)内部规章、制度、检查表和企业标准

  2)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经验

  3)维修操作规程

  4)已有的安全研究、事故统计和事故报告

  A.10 相关的检测和检验报告

  附录B: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B.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建设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封面最后两行分别是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B.2 封面样张 (略)

  附录C:

  著录项格式

  C.1布局

  “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课题组长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安全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安全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 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安全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 手写签名。

  C.2 样张 (略)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京建法[2007]82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2007-09-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等。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 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 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时,应依据《记分标准》在执法文书上记分。

  第八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被暂停执业资格或暂扣相应证书的,人员当前积分清零。

  第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于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当日内将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情况和记分情况上传至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

  第十条 市建委通过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积分情况。

  第三章 企业、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积分,市建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8分时,市建委对企业提出书面警示,并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企业评优活动时,对该企业的资格慎重考评。

  单项工程项目积分达到8分时,市建委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工程评优活动时,对该工程项目的资格慎重考评。

  (二)企业积分达到16分时,市建委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三)企业积分达到24分时,市建委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或处理结果在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同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十日内改正,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工程。

  (四)企业积分达到30分时,市建委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和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市建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限制企业在北京承揽新工程。

  第十二条 市建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建委对企业积分达到8分以上(含8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三条 市建委依法对企业直接做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的,不予记分,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在市建委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根据人员积分,市和区县建委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16分时,市建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三天的专业学习,并进行考核。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24分时,市建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4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示,同时市建委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项目负责人评优活动时,对该人员的资格慎重考评。

  2、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8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两天的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3、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12分时,市建委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并将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形建筑市场和指定媒体上公示,同时依法对该项目负责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本市颁发证书的项目经理和注册的建造师,发现应当暂扣、撤销注册证书或者吊销项目经理证书的情形时,依法办理;对于非本市颁发证书的项目经理和注册的建造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其发证机关或注册机关,在上述机关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禁止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在京承揽工程。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分达到2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一天的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分达到4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建议项目负责人撤换该人员,同时依法对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应当暂扣、撤销相关证书的情形时,依法办理。

  第四章 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

  第十五条 市建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场核查规范》。市和区县建委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市企业资质条件是否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六条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专业资质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由市建委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市建委限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降低企业相关资质等级;降级前已经是最低等级资质的,市建委依法撤回颁发给企业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由建设部批准的本市企业的资质需要降级或撤回资质时,由市建委将处理建议报建设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罚、处理并记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建委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整改处理结果向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工作零执法记录的区县建委,市建委法制部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调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以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在外埠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的动态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