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鸭绿江(丹东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鸭绿江(丹东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10〕5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鸭绿江(丹东段)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鸭绿江(丹东段)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鸭绿江(丹东段)水域及岛屿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在鸭绿江(丹东段)从事砂石开采、旅游景点开发和码头设立等建设、生产经营活动规定如下:
一、在鸭绿江(丹东段)浑江口至鸭绿江入海口水域及岛屿从事砂石开采、旅游景点开发和码头设立等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鸭绿江(丹东段)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开公平与依法运作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成立鸭绿江(丹东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东港市政府、宽甸县政府、振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国土局、市外办、市海事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渔业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丹东市边防支队、沈阳军区边防团等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对鸭绿江(丹东段)水域及岛屿范围内的砂石开采、旅游景点开发、码头设立等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具体负责受理部门预审意见,并提请领导小组审核,通知召开联席会议。
四、在鸭绿江(丹东段)水域及岛屿范围内的砂石开采、旅游景点开发、码头设立等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分别由市水利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县级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预审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有关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项目预审和审批工作。
未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相关的审批事项。
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合执法,对河道采砂等突出问题组成专项检查组,定期实施集中整治,依法保护鸭绿江(丹东段)水域及岛屿范围内的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六、成立鸭绿江(丹东段)联合执法监察大队,隶属市水利局,负责依法对鸭绿江(丹东段)水域及岛屿范围内的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和处罚。
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道防洪整治、河道现状和航道规划编制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规定可采期、禁采期、可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和采砂规划平面图。采砂作业时,应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期和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作业。
八、凡未取得合法采砂审批手续违法开采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在江中违法开采砂石的船舶,由市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九、涉及鸭绿江界河双边事宜,由市外事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朝方协商解决。
十、未取得我国政府行政许可,在鸭绿江采砂的船舶不得在我方靠岸卸载。
十一、固定设置船舶停靠地点,加强检查,防止走私、贩毒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鸭绿江河道采砂权。
十三、对审批、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
((88)卫防字第43号 1988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出国人员日益增加,许多前往国外传染病疫区的出国人员因未实施预防服药,或未持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使有些出国人员被国外检疫机关强制隔离留验;有的染上传染病;有的甚至患传染病死亡,给国家和出国人员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出国人员实施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等措施,保护出国人员身体健康和旅行方便,特通知如下:
一、对前往国外传染病疫区的出国人员实施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是防止传染病感染和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承办出国人员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出国人员到卫生检疫所进行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办理《国际预防接种证书》等事宜。
二、为保护我出国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旅行方便,各卫生检疫所应当向有出国任务的单位和入出境人员宣传各国对黄热病预防接种的要求以及疟疾流行的情况(见附件),其他预防接种要求和传染病疫区在接到通知后也应及时宣传,并做好预防接种等项工作。
三、加强传染病监测工作,根据出国人员前往的不同疫区,分别采取健康体检、预防服药、国际旅行健康咨询等项工作:对来自国外疫区、患有检疫监测传染病或与其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填写健康申明卡、发给就诊方便卡或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四、各卫生检疫所在实施预防接种中,一律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附件:各国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要求及疟疾情报表
各国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求及疟疾情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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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黄热病 │黄热病 │疟疾
│(一)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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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 │√ │ │√
阿尔巴尼亚 │√ │ │
阿尔及利亚 │√ │ │√
美属萨摩亚 │√ │ │
安格拉 │√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 │
阿根廷 │ │ │√
澳大利亚 │√ │ │
巴哈马群岛 │√ │ │
巴林 │√ │ │√
孟加拉 │√ │ │√
巴巴多斯 │√ │ │
伯利兹 │√ │√ │√
贝宁 │√ │√ │√
不丹 │√ │ │√
玻利维亚 │√ │√ │√
博茨瓦纳 │√ │√ │√
巴西 │√ │√ │√
文莱 │√ │ │√
缅甸 │√ │ │√
布隆迪 │√ │√ │√
佛得角群岛 │√ │√ │√
中非共和国 │√ │√ │√
乍得 │√ │√ │√
中国 │√ │ │√
圣诞岛 │√ │ │
哥伦比亚 │√ │√ │√
科摩罗群岛 │√ │ │
刚果 │√ │√ │√
哥斯达黎加 │ │√ │√
古巴 │√ │ │
民主柬埔寨 │√ │ │√
民主也门 │√ │ │√
吉布提 │√ │√ │√
多米尼加 │√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 │√
厄瓜多尔 │ │√ │√
埃及 │√ │ │√
萨尔瓦多 │√ │ │√
赤道几内亚 │√ │√ │√
埃塞俄比亚 │√ │√ │√
斐济 │√ │ │
法属圭亚那 │√ │√ │√
法属玻利尼西亚 │√ │ │
加篷 │√ │√ │√
冈比亚 │√ │√ │√
加纳 │√ │ │√
希腊 │√ │√ │
格林纳达 │√ │ │
瓜德罗普岛 │√ │ │
危地马拉 │√ │ │√
几内亚 │√ │√ │√
几内亚-比绍 │√ │√ │√
圭亚那 │√ │√ │√
海地 │√ │ │√
洪都拉斯 │√ │√ │√
印度 │√ │ │√
印度尼西亚 │√ │ │√
伊朗 │√ │ │√
伊拉克 │√ │ │√
象牙海岸 │√ │√ │√
牙买加 │√ │ │
肯尼亚 │√ │√ │√
基里巴斯共和国 │√ │ │
老挝 │√ │ │√
黎巴嫩 │√ │ │
莱索托 │√ │√ │√
利比里亚 │√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 │√
马达加斯加 │√ │√ │√
马拉维 │√ │√ │√
马来西亚 │√ │ │√
马尔代夫 │√ │ │√
马里 │√ │√ │√
马耳他 │√ │ │√
马提尼克岛 │√ │ │
毛里塔尼亚 │√ │√ │√
毛里求斯 │√ │ │√
墨西哥 │√ │ │√
芒特塞腊特 │√ │ │
摩洛哥 │ │ │√
莫桑比克 │√ │√ │√
纳米比亚 │√ │ │√
瑙鲁 │√ │ │
尼泊尔 │√ │ │√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 │ │
新喀里多尼亚和属地 │√ │ │
尼加拉瓜 │ │√ │√
尼日尔 │√ │√ │√
尼日利亚 │√ │√ │√
纽埃岛 │√ │ │
阿曼 │√ │ │
巴基斯坦 │√ │ │
巴拿马 │√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 │
巴拉圭 │√ │ │
秘鲁 │√ │√ │√
菲律宾 │√ │ │
皮特克恩岛 │√ │ │
葡萄牙 │√ │ │
卡塔尔 │√ │ │
留尼汪 │√ │ │
卢旺达 │√ │ │√
圣卢西亚 │√ │√ │
圣评文森特和格林纳 │ │ │
丁斯群岛 │√ │ │
萨摩亚 │√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
沙特阿拉伯 │√ │ │√
塞内加尔 │√ │√ │√
塞拉里昂 │√ │√ │√
新加坡 │√ │ │
所罗门群岛 │√ │ │√
索马里 │√ │√ │√
南非 │√ │ │√
斯里兰卡 │√ │ │√
苏丹 │√ │√ │√
苏里南 │√ │√ │√
斯威士兰 │√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 │√
泰国 │√ │ │√
多哥 │√ │√ │√
汤加 │√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 │
突尼斯 │√ │ │
土耳其 │ │ │√
图瓦卢 │√ │ │
乌干达 │√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 │√
喀麦隆 │√ │√ │√
委内瑞拉 │ │√ │√
越南 │√ │ │√
也门 │√ │ │√
扎伊尔 │√ │√ │√
赞比亚 │√ │√ │√
津巴布韦 │√ │ │√
坦桑尼亚 │√ │√ │√
上沃尔特 │√ │√ │√
瓦努阿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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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黄热病(一)是指外国来自黄热病疫区的入境人员要求接种证书;
2.黄热病(二)是指我国要求我出国人员前往下列国家必须实施黄热病预防
接种;
3.疟疾(三)是指我国要求我出国人员前往下列国家应当实施预防服药和采
取防蚊等措施。
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1年12月28日,铁道部
铁路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必须按规定审批、填发、使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凡违章批准、填发、使用和丢失乘车证的,均应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以保证乘车办法的正确执行,维护站、车秩序和铁路收入,消除流弊。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执行乘车办法,除铁道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二、乘车证管理、填发人员要熟悉乘车办法和有关文件,认真掌握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填、回收各种乘车证。对违章批准的,有权拒绝填发,并报告上级机关。如明知违章而不追究、不报告、仍填发者,要与违章批准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不经批准擅自违章填发者,要与违章使用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
三、凡违章批准和填发各种乘车证的,除追回乘车证外,对批准人或填发人都要追究经济责任,按乘车证种类分别进行罚款,一次公用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通勤(通学)乘车证、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便乘证、探亲乘车证每张罚款10元;临时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20元;全年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30元。
四、职工和家属以及按规定使用乘车证的路外人员,要自觉遵守、执行乘车办法,维护站、车秩序。如果违章使用乘车证,在票面上加添、涂改,转借,超过有效期间或有效区间,未持规定有关证明、证件的,或伪造证明、证件的,均按无票处理,查扣其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补收票价和罚款。一次公用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便乘证、探亲乘车证按票的席别和填写的单程或往返的乘车区间计算票价,罚款标准按客规规定核收。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按票面填写乘车区间自有效月份起至发现违章月份止,按每月一次往返乘车计算票价,临时定期的就医(购粮)乘车证、通勤(通学)乘车证、临时定期公用乘车证、全年定期公用乘车证按有效日期起至发现违章日期止,乘车区间在一个铁路局以内的,按票的席别和每日乘车50公里计算票价,乘车区间跨铁路局的,每日乘车按100公里计算,低于30元的按30元计算,以上罚款标准按补收票价的10%核收,但不得低于6元。
补收票价和罚款,均由违章者本人负担。
上述补收的票价和罚款,列入铁路局运输收入进款。
五、职工或家属丢失各种乘车证,除提出检查外,均进行罚款。一次公用乘车证、通勤(通学)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探亲乘车证、便乘证每张罚款5元;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每张罚款10元;临时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15元;全年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20元。
发现假报丢失乘车证进行违章乘车活动的,按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丢失通勤(通学)乘车证、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的,进行罚款后,才予补发。
六、各种乘车证使用完毕,必须立即交回填发单位,在有效期到期后七天不交者,按丢失处理;虽有效期已过,因工作需要,继续在外出差或生产(工作)的,应在回到本单位七天之内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
七、人事(劳资)部门负责统一组织乘车办法的贯彻,并负责乘车办法的解释与监督检查工作,办理违章的行政惩处事项;干部部门负责提出按规定使用软席乘车证的人员名单,办理干部违章的行政惩处事项;办公室(总务部门)负责乘车证的保管、回收、核发和统计分析工作;客运部门负责乘车证使用过程中的查验,有权处理一切违章乘车事项,并按章补收票价和罚款。当时处理不了的,由站、车作成详细的客运记录,连同查扣的乘车证及其有关证件上报铁路分局或铁路局,分局或局分别通知路内违章者所在单位和规定路外使用乘车证的违章者所在单位负责处理和补缴票价和罚款。
违章所在单位接到铁路分局或铁路局的上述通知,根据情节轻重,对违章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及时按通知的要求一次全额补缴票价和罚款。如违章者单位未按通知要求补缴款额的,铁路分局或铁路局要报告上一级机关督促违章者单位迅速处理,必要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财务稽查人员有权检查乘车证的填发使用和查扣违章使用的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证明。财务部门根据通知处理违章的财务事项。
八、人事(劳资)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乘车证违章问题要作出违章乘车证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以下简称《通知书》,样式附后),经领导批准后一份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门办理罚款的财务事项,违章者是干部的,另加一份送交干部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如本人当时无力付缴罚款,在其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对滥用职权多次发生违章批准、填发、使用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凡是本单位领导干部违章的,须将处理结果报告上一级机关。本单位有关部门接到《通知书》后,不按期处理的,人事(劳资)部门要报告本单位领导或上一级机关,督促对违章问题的严肃处理。
违章批准、填发、丢失乘车证的罚款,作为本单位的营业外收入或预算外收入,未扣以前,不作帐务处理,也不转列欠款。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