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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4:52: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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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10元和577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910元和617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7月29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0728618345033200.pdf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072861834523110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166 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长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长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89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42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45平方公里以内。根据长春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和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净月潭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人民大街、新民大街等历史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长春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长春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长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长春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长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屠宰税稽征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屠宰税稽征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之屠宰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本市屠宰税之征收均依条例及本办法办理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屠宰猪、牛、羊、马、驴、骡六种牲畜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应交纳屠宰税。
第三条 凡耕畜、种畜、胎畜、乳畜、幼畜、运输畜均禁止屠宰,但确是老、弱、病残,而实不能再事耕作之牛、马、驴、骡取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经卫生局检验合格者得准许屠杀,并依章缴纳屠宰税。
第四条 本市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对牲畜之头、蹄、肚、杂等按售价折合肉重一并计征,其折算办法另订之。
第五条 屠宰税按核税前五日市场平均批发价格计算,无批价时,则以门售价格计算;其完税肉价由税务局按月核定公告,如肉价涨落超过百分之五时,得随时调整之;其完税肉价及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市场平均批价÷(1+税率)=完税肉价,
完税肉价×税率=应纳税额。
第六条 凡死亡牲畜,如经卫生局检验认为可食许其出售者,按其八折计税,但此项牲肉仅能在本地销售,不得外运出口。
第七条 凡一般市民自养、自宰(包括委托他人代宰杀)、自食之牲畜其自养时间要超过三个月以上,并取得区、乡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证明:机关、部队、学校、团体自宰(包括委托他人宰杀)、自食之牲畜,须本单位出具证明送经税务局核准免税后方得进行屠宰,屠宰后并应由
税务局查验人员在鲜肉上加盖免税戳记;前项牲畜如系一部分自食(须适当证明)一部分出售者,按其出售部分计征,并应于缴纳税款取得完税证及牲肉上加盖“验讫”戳记后方可出售。
第八条 屠宰税由税务局征收。在郊区离税务局较远之地区由税务局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其代征税款解缴期限不得超过半月,所领税票应于缴款时向税务局结算。
前项代征机关,税务局得在代征税款内提给百分之五作为手续费。
第九条 屠宰户应于屠宰牲畜前向税务局将所宰牲畜种类、只数、屠宰日期及场址,报请登记后方准宰杀。
第十条 牲畜应集中屠宰场宰杀,其未设宰场之郊区由税务局会同卫生局研究另订便利于农民的管理办法管理之。
第十一条 牲畜进场屠宰经卫生局检验认为可食,税务局派员过称、核税,再由屠宰户交清税款取得完税证,并经查验人员在鲜肉上加盖〔验讫〕戳记后方准运出屠宰场销售。
第十二条 凡由市区以外运入之牲肉均应向税务局报验,如其证具备货票相符,并在完税证上证明“运销地点”“运销期限”盖有单位记,或持有起运地税务机关发给之运销证者,在有效期内,可予免征,否则应依章论处或酌情责令补缴屠宰税。
第十三条 凡由本市运销外埠之牲肉,应报请税务局在屠宰税完税证上填注“运销地点”及“运销期限”,并加盖单位戳记后方准运出外销。如一头牲肉分运两地以上,猪肉超过四十市斤,羊肉超过二十市斤,牛、马、驴、骡肉超过五十市斤(出骨肉为四十市斤)者,应凭完税证向税
务局申请换领运销证。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专营或兼营屠宰业者,均应于开业三日前取得殷实铺保交验工商局营业执照,向税务局申请登记;迁移、改业、歇业或复业时亦应于三日前报请登记查核。
第十五条 凡违章、违法行为之事项一经查明属实,按其情节轻重依条例第十条各款规定处理之。
第十六条 如为包庇逃税或故意私买未税牲肉者,得按其情节连带处罚。
第十七条 凡漏税牲肉之持有人一经查获,应于下列时限内,补交税款及罚金并领回牲肉。
一、夏季(六月至八月)四小时;二、春、秋季(三月至五月、九月至十一月)十小时;三、冬季(十二月至二月)二十四小时。逾时得由税务局变价处理,有余发还,不足追交。
第十八条 伊斯兰教(回教)之尔代、古尔邦、圣祭三大节日自己食用之牛、羊事前已向税务局报告有案者,免纳屠宰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公告之。
第二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一九五二年十月十六日起施行。



195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