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时间:2024-06-30 14:35: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公安部


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消防器材生产行业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搞好技术改造,实现企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技术改造是指在坚持科学技术进步的前提下,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来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产品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消防器材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包括:
一、对现有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对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
二、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创新工作。
三、为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四、为了防止职业病或人身事故,对现有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现有企业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为促进企业联合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四条 技术改造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企业中长期规划和近期滚动规划为依据,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二、以产品为龙头,以节能、节约原材料、提高产品质量为重点,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采用适合我国资源条件、科技和管理水平,能够使企业发挥良好效益的先进技术。
四、勤俭办企业,在充分利用原有技术装备和场地的基础上,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关键的地方。
五、本着适当、灵活的原则,密切结合生产,不失时机地把生产技术搞上去。对投资多,土建工程量大的项目要从严审核,防止以技术改造之名扩大基本建设项目和规模。
第五条 消防企业技术改造组织管理工作,在国家经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管理办)负责全行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和综合平衡工作;地方消防器材生产行业归口部门或消防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消防企业技术改造的管理工作;各企业设立专职或兼职机构,负责管理本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第二章 技术改造同基本建设、维修、科技试验的划分
第六条 技术改造同基本建设的区别是:
一、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新建的项目属基本建设;对现有企业生产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属技术改造的范围。
二、为扩大生产能力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等扩建项目属基本建设;在原有企业增建辅助生产车间和与之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属技术改造范围。
三、为改变生产布局而进行全厂性的迁建属基本建设;现有企业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局部迁建工程属技术改造范围。
四、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不得超过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20%,超过上述条件之一者属于基建项目。
第七条 技术改造同生产维修的区别是:
一、工业企业的生产维修,是指为维护现有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采取的维修、维护和开拓延伸等措施;技术改造是用新的技术装备更新、改造现有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新的技术水平。
二、设备大修、房屋加固或按原面积翻修、为维持简单再生产增建的排渣排污等设施,均属生产维修范围,不计入技术改造资金规模。在设备大修中增加部件和局部改装的,属大修理范围;结合大修理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应纳入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属大修理部分,由企业大修理基金开支。属技术改造费用部分,列入技术改造资金规模。
第八条 技术改造同科技试验的区别是:
一、科技试验项目,是指国家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专门建立了用“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安排的项目。
(一)新产品试制,所需费用由新产品试制费拨付,企业也可以从自有资金拿出一部分,用于新产品试制工作中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以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但不列入技术改造资金规模。
(二)中间试验所需费用应用中间试验费解决,不列入技术改造资金规模。
二、经过新产品试制和中间试验后,投入批量生产而需要采取的技术措施,不论是使用国家拨款、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均列入技术改造资金规模。

第三章 技术改造的规划
第九条 消防器材生产技术改造规划,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并结合消防器材行业的特点分别编制好行业、地区和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全行业的规划由部管理办负责,地方规划由归口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企业规划由各企业负责编制。
第十条 制订技术改造规划的原则是:
一、全局观点。技术改造必须强调“全国一盘棋”,涉及生产能力的布局和调整,涉及能源、原材料、设备等生产资料的供求,必须从整个国民经济的最大利益出发,做到与工业调整改组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相结合。
二、量力而行。安排项目要根据财力和物力的可能,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防止一哄而起,造成资金、物资的分散,拖长工期,降低经济效益。
三、保证重点。技术改造要以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为重点,通过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提高质量,增加品种。着重抓好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由此带动整个行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开展。
四、配套成龙。技术改造规划要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协调配套地抓起来。一是把技术攻关、新产品试制、新工艺采用、国外新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国内新技术的推广与转移、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的批量投产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等各个环节,协调配套地抓起来;二是把主要产品和有关行业为它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位、辅料、工艺协作等协调地抓起来。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行业技术改造规划。在全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下,根据本行业主要产品的发展方向,具体的技术装备政策和工业改组的要求,制订行业技术改造规划,提出改造的方向、重点、内容和实施步骤。具体包括:
(一)生产技术状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同历史最好水平和国外先进水平对比的简要概况;
(二)主要产品的需求预测与分析;
(三)技术改造的目标,包括产品的结构、技术装备结构和综合利用、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劳动条件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达到的要求;
(四)外部条件包括能源、原材料、协作配套产品的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五)重点项目的具体部署及完成时间;
(六)所需资金及其来源和落实情况;
(七)技术经济效益分析。
二、地区技术改造规划。要在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制订,内容包括:
(一)行业主要产品的技术状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同历史最好水平和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比的简要情况;
(二)地区重点产品的需求分析;
(三)技术改造同城市建设规划的衔接;
(四)技术改造的目标及重点项目的具体部署;
(五)资金平衡情况和燃料、原材料的平衡情况;
(六)技术后备力量的培训;
(七)技术经济效益的分析。
三、企业技术改造规划。企业技术改造规划要在行业规划、地区或中心城市规划指导下制订。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主要内容、改造前后同国内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差距概况;
(三)产品规划方向与生产能力的销售方向;
(四)主要原材料、燃料、电力、交通运输及协作配套等方面已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五)项目所需资金来源估算。

第四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具有工程设计文件(或技术改造方案),能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措施。
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划分为限额以上项目(以下简称限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及小型项目:
一、限上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限下项目:投资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三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小型项目:投资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
二、项目实施阶段,从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三、效益考核阶段,从项目投产使用,到效益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应按顺序依次进行。
一、限上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列入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试运转、竣工验收报告,经济效益考核报告;
二、限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替代设计任务书),列入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试运转、竣工验收报告,经济效益考核报告;
三、小型项目:项目建议书,技术改造方案,列入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试运转、竣工验收报告,经济效益考核报告。
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限上项目:
(一)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企业编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消防器材生产归口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征得当地计委、经委、工商银行同意后报部管理办一式两份,由部管理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经委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或企业委托设计、科研单位负责编制,省、市行业归口部门或主管部门会同省市计委、经委、工商银行负责审批。如项目可行,归口或主管部门即可下达编制设计任务书的通知。
(三)设计任务书,由设计单位根据上述通知编制。设计任务书编制完成后(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行业归口或主管部门报部管理办一式两份,同时抄送省市计委、经委、工商银行。由部管理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经委审批。
(四)初步设计,由部管理办委托各地归口或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审批文件主要内容要求见附件)。
(五)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批准以后,可列入年度计划。
(六)施工图设计,由省、市行业归口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七)项目竣工后,所在省、市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要按批准的设计内容进行验收和批准交付使用,并将验收报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同时抄报部管理办。
(八)项目投产后,至达到设计规定要求前,企业每年年底都要报送一次经济效益考核报告。经地方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同时抄报部管理办。

二、列入部技术改造计划的限下项目:
(一)项目建议书,由企业编制,上报省、市行业归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省、市、经委和工商银行同意后,上报部管理办一式两份。根据技术改造原则,经部管理办审查、择优选定后,下达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或企业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经省、市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部管理办备案(审批文件主要内容要求见附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列入年度计划。限下项目可不编制初步设计。
(四)施工图设计,由省、市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五)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竣工企业提出,经省、市行业归口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批准交付使用。以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部管理办备案。
(六)项目经济效益考核报告,自项目投产使用后到达到设计规定之前,企业每年年终将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报省、市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项目经济效益考核报告需报部管理办备案。
三、列入部技术改造计划的小型项目:
(一)项目建议书由企业编制,并报省、市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由地方行业归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征得省、市经委、工商银行同意后,报部管理办,经部管理办审查择优选定后,下达编制技术改造方案通知。
(二)技术改造方案,由企业或企业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由部管理办委托当地行业归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部管理办备案(审批文件主要内容要求见附件)。
(三)小型项目技术改造方案批准后,可以列入年度计划。
施工图设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经济效益考核报告的审批、报送要求,均由省、市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技术改造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续建项目外,列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新建项目,主要是以纳入中长期技术改造规划或三年滚动规划项目为主,并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等审批文件。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落实资金、设备、原材料、施工力量。有引进技术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还必须落实外汇,并有外汇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七条 技术改造年度计划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编制。各省、市归口部门或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计划表(见附表),于计划年度的前一年八月十日前报部管理办。经部管理办综合平衡、择优选定后,编制全国消防器材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表,报送国家经委审定。审定后的项目年度计划由国家经委、中国工商银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达。
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的投资结构,主要由国家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财政拨款以及利用外资等)组成。自筹资金比例要符合国家经委和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做到“先存后用”。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个别项目需要调整贷款额度和项目内容时,地方归口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征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经委、财政厅(局)、工商银行的同意。限上项目,由部报国家经委、中国工商银行审批;限下项目和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部管理办备案。
未经批准同意的项目,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和任意抽调贷款。
第二十条 各企业对已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应于同年七月十日前和下年度一月十日前半年汇总一次,并书面报告部管理办。年终要全面检查总结技术改造计划的完成情况。同时上报归口或主管部门。

第六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在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后,需要组成本企业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管理机构,以保证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是:
一、积极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密切与有关协作单位联系;
二、对工程逐项进行计划、设计、材料、设备、施工力量的互相衔接和落实;
三、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进度,编报各项计划和统计报表,总结交流工程管理经验;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建立健全各项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物资管理,严格发放手续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企业要向归口或主管部门呈报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由归口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批准交付使用。验收后,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有技术改造项目在投产后,企业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经济效益考核报告(见附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信字[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各商会: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日益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出现良好发展势头,对促进生产、流通和消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正在产生巨大的作用。2005年1月份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对指导新时期的电子商务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国务院赋予商务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号文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作用的认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认真领会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和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有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

  第二,深入调研,分类指导,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要深入基层,摸清不同类型的行业和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做好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电子商务示范。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不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推动骨干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发展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引导传统批发零售企业开展网上购销,扩大企业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鼓励连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社区便民服务,促进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化。各地商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快研究制定推动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

  第三,做好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大电子商务的宣传和知识普及力度,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提高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要做好大型展会的电子商务宣传工作,积极利用广交会等展会的电子商务平台,拓宽企业经贸合作的渠道。要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建立示范培训基地,提高政府、企业等各行业人员应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能力。

  第四,加强电子商务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要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合作,跟踪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开展电子商务的理论探索和研究。推动高等院校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需要。

  第五,统筹协调,营造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地商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要求,不断扩大商务领域公共信息服务的惠及面。要继续加快地方商务部门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宣传、示范和监督作用,完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协调发展。各地商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强与财税、信贷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支持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的研发活动和应用推广,共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把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号文件的情况及时上报商务部(信息化司)。在实际工作中,如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或有其他意见和建议,也请一并上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函

国办函〔2012〕17号


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调整国家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的请示》(人口厅〔2011〕10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兼职委员为:外交部吴海龙、发展改革委朱之鑫、教育部郝平、科技部王伟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杨学山、公安部黄明、民政部窦玉沛、财政部张少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胡晓义、国土资源部王世元、环境保护部周建、住房城乡建设部唐凯、农业部陈晓华、商务部俞建华、卫生部刘谦、工商总局钟攸平、广电总局王莉莉、统计局张为民、食品药品监管局边振甲、扶贫办王国良、全国妇联范继英。
  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提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国务院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相关人口计生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兼职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国务院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召集,也可委托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或联系人口计生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召集。会议议题由人口计生委提出,报召集人确定。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召集人签发。
  三、人口计生委办公厅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各兼职委员单位指定一名司局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四、各兼职委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兼职委员职责,按照分工密切配合人口计生委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